一级注册建筑师场地设计方案作图题讲义复习要点及应试技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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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场地设计方案作图题讲义复习要点及应试技巧
一级注册建筑师-场地设计(作图)讲义
第一章场地分析
【知识要点】
1.建筑退界一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蓝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
2.防护距离——古树名木、地下工程、高压线、卫生隔离。
3.防火间距一一多层、高层。
4.日照间距一一日照间距系数。
5.日照分析一一太阳方位角、太阳高度角。
6.防噪间距一一建筑物与噪声源之间。
7.建筑高度控制。
8.通视要求——停车场、停车库出入口。
9.现有地形——标高、地形高差、坡度分类、坡度分析。
10.边坡或挡土墙退让——建筑物与边坡或挡土墙的上缘、下缘的距离。
第一节基本知识
一、自然条件
1.地形条件
地形条件的依据是地形图(或现状图)。
地形指地表面起伏的状态(地貌)和位于地表面的所有固定性物体(地物)的总体,主要是采用等高线来表示地形。
地形图上相邻两条等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称为等高线间距,其疏密反映了地面坡度的缓与陡。
根据坡度的大小,可将地形划分为六种类型,地形坡度的分级标准及与建筑的关系见表1--1。
注:
摘自《建筑设计资料集6》(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进行地形坡度分析时,需要根据一定的坡度,求出等高线间对应的长度d。
等高线截距d的计算公式为:
d=h/iM
式中d一一与需要坡度相对应的等高线截距(m)。
h一一等高距(m)。
i——路线坡度(%)。
M——所用地形图的比例尺分母数。
在地形图中,用地物符号表示地物(地表上自然形成或人工建造的各种固定性物质),如房屋、道路、铁路、桥梁、河流、对应的等高线截距树林、农田和电线等。
用文字、数字等注记符号对地物或地貌加以说明,包括名称注记(如城镇、工厂、山脉、河流和道路等的名称),说明注记(如路面材料、植被种类和河流流向等)及数字注记(如高程、房屋层数等)。
2.气候条件
气候条件的依据是统计资料。
几年来,应试时常涉及的是气象中的风向和日照。
风向是指风吹来的方向,一般用8个或16个方位来表示。
可以根据风玫瑰图来了解。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更清楚地表达某一地区不同季节的主导风向,还可分别绘制出全年(实线围合的图形)、冬季(12月-2月)(细实线围合的图形)或夏季(6月-8月)(细虚线围合的图形)的风玫瑰图。
日照是表示能直接见到太阳照射时间的量。
太阳的辐射强度和日照率,随着纬度和地区的不同而不同。
太阳高度角是指直射阳光与水平面的夹角。
同一时间,纬度低,太阳高度角大。
纬度高,太阳高度角小。
太阳方位角是指直射阳光水平投影和正南方位的夹角,正南为0°,午前为负值。
我国一年之内,冬至日的太阳高度角最小,夏至日的太阳高度角最大。
在计算日照间距时,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为准。
而在同一时间内,纬度低太阳高度角大,纬度高太阳高度角小。
在《建筑设计资料集1》(第二版)中,根据建设场地的纬度值,可以查得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的数值,用于有关日照间距的实际计算。
3.地质条件
工程地质、水文和水文地质条件的依据是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场地岩土条件
地层结构、地下水情况、地震、不良地质现象、地表水体等方面及其对工程的影响。
(2)场地岩土条件评价
地基土的均匀性、地基土的承载力标准值、场地地震效应、对不良地质现象的评价。
(3)结论与建议
有无不良地质现象,是否适宜建筑,各地层承载力标准值取值,地下水类型和稳定水位标高、抗震设防烈度等级。
建设条件
建设条件包括了区域环境条件和周围环境条件,前者是指场地在区域中的地理位置和环境生态状况与环境公害的防治,后者包括下列内容:
1.周围道路交通条件
场地是否与城市道路相邻或相接,周围的城市道路性质、等级和走向情况,人流、车流的流量和流向。
2.相邻场地的建设状况
基地相邻场地的土地使用状况、布局模式、基本形态,以及场地各要素的具体处理形式,是基地周围建设条件调研的第二个重要组成部分。
场地要与城市形成良好的协调关系,必须做到与周围环境的和谐统一。
3.基地附近所具有的一些城市特殊元素
场地周围已存在一些比较特殊的城市元素,比如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广场或其他类型的自然或人文景观等,对场地设计会有一些特定的影响。
4.现状建筑物
现状建筑物的用途、质量、层数、结构形式和建造时间。
5.公共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
场地设施主要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两大类。
前者包括商业与餐饮服务、文教、金融办公等,后者是指基地内现有的道路、广场、桥涵和给水、排水、供暖、供电、电信和燃气等管线工程。
6.现状绿化与植被
基地中的现存植物是一种有利的资源,应尽可能地加以利用,特别是对场地中的古树和名术,更应如此。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国内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或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7.文物古迹
场地内如有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文物存在,应注意保护。
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由当地的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确定,是场地设计的前提,必须遵守。
在设计时应了解清楚,掌握以下这些规定。
1.用地红线
征地界线是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供土地使用者征用的边界线,其围合的面积是征地范围。
征地界线内包括城市公共设施,如代征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
征地界线是土地使用者征用土地,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依据。
用地红线是指各类建筑工程工程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其围合的面积是用地范围。
如果征地范围内无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征地范围即为用地范围。
征地范围内如有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如城市道路用地或城市绿化用地,则扣除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后的范围就是用地范围。
2.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边界线,一般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条件图中标明。
道路红线总是成对出现,两条红线之间的线性用地为城市道路用地,由城市市政和道路交通部门统一建设管理。
3.建筑控制线
建筑控制线(也称建筑红线、建筑线),是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是基地中允许建造建筑物的基线。
实际上,一般建筑控制线都会从道路红线后退一定距离,用来安排台阶、建筑基础、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化及地下管线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当基地与其他场地毗邻时,建筑控制线可根据功能、防火、日照间距等要求,确定是否后退用地红线。
4.城市绿线
在《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J217--2002)中,城市绿线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确定的各种城市绿地的边界线。
用地位置不同,城市规划对该地段的绿线要求不同,应按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5.蓝线
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
为保证河网、水利规划实施和城市河道防洪墙安全以及防洪抢险运输要求,沿河道新建建筑物应按.规定退让河道规划蓝线。
6.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7.交通控制
交通控制包括以下三方面:
(1)基地交通出入口方位
给定机动车出入口的方位、禁止机动车开口地段和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2)停车泊位数
场地内应配置的机动车停车车位数,包括室外停车场、室内停车库。
另外,还包括场地内应配置的自行车车位数。
(3)道路
地块内各级支路的位置、红线宽度、断面形式、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等。
8.建筑高度
(1)建筑限高
建筑限高是指场地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不得超过一定的控制高度,这一控制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顶部女儿墙或檐口的高度。
(2)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主体部分的层数。
(3)住宅平均层数
即场地内所有住宅的平均层数。
9.容积率
容积率是指场地内地面以上的总建筑面积与场地用地总面积的比值,是一个无量纲的数值。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m2)/场地用地总面积(m2)(1-2)
10.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场地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场地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即: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m2)/场地总用地面积(m2)X100%(1-3)
式中,建筑基底总面积按建筑的底层总建筑面积计算。
11.绿地率
是指场地内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场地用地面积的比例。
绿地率=绿化用地总面积(m2)/场地总用地面积(m2)×100%(1-4)
场地内的绿地包括:
公共绿地、专用绿地、防护绿地、宅旁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及其他用以绿化的用地等,但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公共绿地面积的计算起止界线一般为:
绿地边界距房屋墙脚1.5m。
临城市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
临场地内道路时,有控制线的算到控制线。
道路外侧有人行道的算到人行道外线,否则算到道路路缘石外1.0rn处。
临围墙、院墙时算到墙脚。
但不应包含宅旁(宅间)绿地,以及建筑标准日照、防火等间距内或建筑四周附属的零散、小块绿地。
12.建筑形态
建筑形态控制主要针对文物保护地段、城市重点区段、风貌街区及特色街道附近的场地,并根据用地功能特征、区位条件及环境景观状况等因素,提出不同的限制要求。
建筑形态控制内容有:
建筑形体、艺术风格、群体组合、空间尺度、建筑色彩、装饰小品等等。
规范规定
一、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
A.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
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一一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一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
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篷,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
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2.4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B.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
2.2.2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2.2.3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不得小于5m。
2.2.4符合下述条件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道路红线上空。
2.2.5在道路旁设置骑楼时,骑楼柱外缘距道路红线不得小于0.45m,且应有安全措施。
1.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5m。
2.骑楼净高不得小于3.6m。
3.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0.10----0.20m,表面铺装平整。
场地中建筑物的布置与相邻场地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
4.1.4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
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建筑高度
A.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
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该技术措施建筑设计部分,第55页第2.3.1条补充规定:
如建筑物处于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区域时,其高度应包括上述屋顶突出物。
)
2.3.3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
2.3.4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
2.3.5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通信(含微波通信)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B.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
4.3.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木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
注:
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3.2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
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
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究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3.建筑控制线
建筑控制线(也称建筑红线、建筑线),是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是基地中允许建造建筑物的基线。
实际上,一般建筑控制线都会从道路红线后退一定距离,用来安排台阶、建筑基础、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化及地下管线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当基地与其他场地毗邻时,建筑控制线可根据功能、防火、日照间距等要求,确定是否后退用地红线。
4.城市绿线
在《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J217--2002)中,城市绿线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确定的各种城市绿地的边界线。
用地位置不同,城市规划对该地段的绿线要求不同,应按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5.蓝线
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
为保证河网、水利规划实施和城市河道防洪墙安全以及防洪抢险运输要求,沿河道新建建筑物应按.规定退让河道规划蓝线。
6.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7.交通控制
交通控制包括以下三方面:
(1)基地交通出入口方位
给定机动车出入口的方位、禁止机动车开口地段和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2)停车泊位数
场地内应配置的机动车停车车位数,包括室外停车场、室内停车库。
另外,还包括场地内应配置的自行车车位数。
(3)道路
地块内各级支路的位置、红线宽度、断面形式、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等。
建筑高度
(1)建筑限高
建筑限高是指场地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不得超过一定的控制高度,这一控制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顶部女儿墙或檐口的高度。
(2)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主体部分的层数。
(3)住宅平均层数
即场地内所有住宅的平均层数。
9.容积率
容积率是指场地内地面以上的总建筑面积与场地用地总面积的比值,是一个无量纲的数值。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m2)/场地用地总面积(m2)(1-2)
10.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场地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场地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即: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m2)/场地总用地面积(m2)X100%(1-3)
式中,建筑基底总面积按建筑的底层总建筑面积计算。
11.绿地率
是指场地内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场地用地面积的比例。
绿地率=绿化用地总面积(m2)/场地总用地面积(m2)×100%(1-4)
场地内的绿地包括:
公共绿地、专用绿地、防护绿地、宅旁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及其他用以绿化的用地等,但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公共绿地面积的计算起止界线一般为:
绿地边界距房屋墙脚1.5m。
临城市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
临场地内道路时,有控制线的算到控制线。
道路外侧有人行道的算到人行道外线,否则算到道路路缘石外1.0rn处。
临围墙、院墙时算到墙脚。
但不应包含宅旁(宅间)绿地,以及建筑标准日照、防火等间距内或建筑四周附属的零散、小块绿地。
12.建筑形态
建筑形态控制主要针对文物保护地段、城市重点区段、风貌街区及特色街道附近的场地,并根据用地功能特征、区位条件及环境景观状况等因素,提出不同的限制要求。
建筑形态控制内容有:
建筑形体、艺术风格、群体组合、空间尺度、建筑色彩、装饰小品等等。
规范规定
一、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
A.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
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一一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一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
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篷,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
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2.4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B.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
2.2.2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2.2.3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不得小于5m。
2.2.4符合下述条件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道路红线上空。
2.2.5在道路旁设置骑楼时,骑楼柱外缘距道路红线不得小于0.45m,且应有安全措施。
1.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5m。
2.骑楼净高不得小于3.6m。
3.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0.10----0.20m,表面铺装平整。
场地中建筑物的布置与相邻场地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
4.1.4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
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建筑高度
A.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
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该技术措施建筑设计部分,第55页第2.3.1条补充规定:
如建筑物处于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区域时,其高度应包括上述屋顶突出物。
)
2.3.3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
2.3.4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
2.3.5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通信(含微波通信)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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