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方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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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方质量管理办法
X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了更好对XXXX管理有限公司所管辖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管理,杜绝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不留工程质量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四)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五)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六)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管控及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本制度。
以下“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均为雅安交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第二章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
第四条坚持“千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以提升质量为核心,以信息化技术为手段,以持续创新为动力,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实行精细化管理,全面落实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有效质量管理,依法主动接受上级单位及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目标:
杜绝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项目工程实体质量全部合格,功能符合设计要求,外观质量与周围景观规划协调统一。
第七条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杜绝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使用功能降低;杜绝重大工程质量缺陷和较大(含)以上质量责任事故。
工程建设项目按“政府监督、业主监管、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章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第八条公司作为项目建设(代建)管理公司,贯彻执行现行工程相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统一指挥协调各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工程质量目标,督促落实质量责任。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对分管领域内的质量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公司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由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质量管理办公室、现场质量管理主体三级体系组成。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质量工作在公司经营班子领导下,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工程质量管理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公司相关部门、代表处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下参与工程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法人任组长,公司经营班子为副组长,各部门及代表处人员为组织成员。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管理考核制度。
(二)审定一般、险性质量问题处理决定。
(三)协调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质管办”),负责质管办日常工作,质管办设在工程技术部,主任由工程技术部部长兼任。
质管办工作职责:
(一)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制度与办法,明确项目管理公司各部门及参建项目质量管理职责。
(二)组织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管理考核制度。
督促各现场质量管理小组及参建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三)组织质量问题及事件调查及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报告报领导小组;配合上级单位各类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协调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问题。
(五)定期召开质量会议,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确定质量改进目标,持续改进。
(六)对工程质量验收以及质量评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现场质量管理主体由各项目业主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
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起直接管理责任。
第四章工程质量检查方式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检查分为日常巡检、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验收检查4种形式。
(一)日常巡检是质量监督检查的最主要的形式,主要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负责人开展的日常质量监督检查。
(二)定期检查分为两级,项目管理公司质管办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抽查,各业主代表处每月组织一次在建项目全覆盖的质量检查。
(三)专项检查主要由业主代表处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前、实施中和施工完成后进行的专项检查。
(四)验收检查是指项目管理公司各部门和业主代表处按职责划分在各阶段工程完工后,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查。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分为建设基本程序、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档案4个部分。
(一)建设基本程序
主要包括建设管理手续的办理情况、各类文件的技术审查和行政备案情况以及各承建单位的业务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情况。
(二)质量管理行为
主要包括各参建方的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质量管理机构和主要人员的配置和到位情况、各类文件的签署和闭环情况以及各类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情况等。
(三)工程实体质量
主要包括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和验收情况、工程缺陷的整改情况以及工程设备、材料的检验和见证取样情况等。
(四)工程档案
主要包括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生产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过程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表格、声像、图纸等各种载体材料。
第十七条质量监督检查要求
(一)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或者以检查通报形式建立检查档案。
(二)各部门、各代表处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质量管理缺失和质量隐患应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报告。
1、主控项目不合格的,一律进行返工处理。
2、一般项目不合格的,按照整改要求进行。
3、防水工程质量不达标,造成结构渗漏水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治理;在实体质量验收后出现渗漏水的,将按照合同条款对承建单位进行处罚。
(三)各代表处每月25日前形成《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质量管理办公室(工程技术部)备案,同时将本月内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完成报告作为附件一同上报。
第十八条质量监督过程信息报送
每月25日,各业主代表处将上月《质量问题(事故)管理台账》报送至工程技术部。
第五章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
在进行招标、工程承发包活动中,必须将工程质量作为择优选择承建企业的重要内容,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二十条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明确各方的质量管理责任、义务以及针对违约行为的约束性条款,按公司相关招标管理和合同管理办法要求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司应报集团工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未按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和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根据项目类型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施工意见登记函或开工报告。
公司应在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施工意见登记函或开工报告办理完毕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工程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采取“四个结合”,即全面覆盖与重点侧重相结合、程序控制与主动质询相结合、全过程监控与关键过程把关相结合、信息控制与实物验证相结合,对所辖工程项目的质量行为、实物质量实施监管,对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工程中使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必须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必须按照试验检测相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公司督促施工方负责组织维修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受害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公司负责向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做好工程移交,资产接收方或运营方负责做好工程使用期的质量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通过现场抽查、资料抽查、外部信息反馈、信息化平台监控等多种方式,对在建项目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质量管理行为与效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可下发《整改通知》或《停工通知》。
监督结果作为参建单位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条对于现场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和隐患,公司可根据集团安全质量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
第六章质量管理关键工序控制
第三十一条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是工程实体质量控制较重要环节。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代表参加。
接到施工单位验收请求后,公司应在通知约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或试验。
验收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方可进行工程隐蔽和进行下一道工序。
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后重新验收。
第三十二条试验检测
施工单位对进场原材、工程实体质量按照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和频率进行100%取样试验和现场检测,监理单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频率的20%以上进行抽检,对关键部位进行100%抽检。
公司应在工程关键部位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抽检,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或者整改处理。
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交工验收
在施工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部完成,公司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按照相关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逐一验收及评价。
第七章工程质量问题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质量问题根据经济损失和和严重程度,分为质量问题苗头、一般质量问题、险性质量问题3个等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分为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2个等级。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事故按照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具体分级标准见《质量问题及事故分级标准》。
第三十五条质量问题苗头可由业主代表处进行处理,一般质量问题和险性质量问题应逐级上报至公司质量管理办公室以及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和处理。
质量事故由公司牵头,按照质量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章要求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发生后,相关工程暂停计量,直至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处理达到相关要求,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业主代表处或项目管理公司复查合格。
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处理资料须完整、闭合,形成专卷。
第三十七条对破坏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提供伪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质量问题信息报送
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后,问题发生单位要在两小时内将简要情况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监理、业主代表处及上级单位报告,并在2天内上报书面报告。
信息报告应包括:
(一)质量问题(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质量问题(事故)的主要情况,初步估计造成经济损失。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责任认定
质量问题(事故)分为责任质量问题(事故)和非责任质量问题(事故),根据调查小组查明的质量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认定质量事件的分类、性质和事件责任。
质量问题(事故)发生单位未如实报告情况,导致不能查明问题(事故)原因和判定责任的,由质量问题(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责任追究
(一)公司除执行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的事故处理意见外,还需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将质量问题(事故)计入公司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月度考核。
(二)对发生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据合同规定执行相应处罚。
同时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按照相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X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有不完善之处遵照相关制度、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质量问题及事故分级标准
质量问题及事故分级标准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分类分级
根据经济损失和质量问题,质量事件分为质量问题苗头、一般质量问题、险性质量问题3个等级,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2个等级。
(一)质量问题苗头
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质量事件,或者出现以下质量问题之一为质量问题苗头。
1、建筑材料
(1)凡需见证取样送检的建筑材料未检先用的。
(2)锚具、紧固件、植筋件、膨胀螺栓等经检测不合格比例达到10%的。
(3)钢筋、钢材、预应力钢束、水泥等主控材料品牌或者规格与合同不一致的。
2、土建工程
桥梁主体结构连续100㎡内砼结构面,结构主筋外露[1,3]根或0.2mm以上非结构裂缝[3,5]条,路面开裂或破损100㎡结构面达到[3,5]处的。
(一)一般质量问题
直接经济损失在5-10万元范围的质量事件,或者出现以下质量问题之一的为一般质量问题。
1、建筑材料
(1)已经使用到工程部位的材料,经抽检、复检发现不合格并造成相应经济损失的。
(2)锚具、紧固件、植筋件、膨胀螺栓等经检测不合格比例达到20%的。
2、土建工程
(1)桥梁主体结构连续100㎡内砼结构面,结构主筋外露[4,6]根或0.2mm以上非结构裂缝[6,9]条,路面开裂或破损100㎡结构面达到[6,9]处的。
(2)主体结构砼强度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后不满足设计要求强度,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
(三)险性质量问题
直接经济损失在10-20万元范围的质量事件,或者出现以下质量问题之一的为险性质量问题。
1、建筑材料
(1)已经使用到工程部位的材料,经抽检、复检发现不合格并造成相应经济损失的。
(2)锚具、紧固件、植筋件、膨胀螺栓经检测不合格比例达到50%的。
2、土建工程
(1)桥梁主体建构筑物结构连续100㎡内砼结构面,结构主筋外露[6,9]根或0.2mm以上非结构裂缝[10]条以上;公路工程路面开裂或破损100㎡结构面达到[10]处以上的。
(2)主体结构砼强度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后不满足设计要求强度,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的。
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问题分类分级
根据经济损失和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分为质量问题苗头、一般质量问题、险性质量问题3个等级,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一)质量问题苗头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或者出现以下质量问题之一为质量问题苗头。
1.建筑材料
(1)凡需见证取样送检的建筑材料未检先用的。
(2)紧固件、植筋件、膨胀螺栓等经检测不合格比例达到10%的。
(3)钢筋、管材、管件、线管、电缆等主控材料品牌或者规格与合同不一致的。
2.土建工程
(1)单体建构筑物结构层连续200㎡内砼结构面,结构主筋外露[3,6]根或0.2mm以上非结构裂缝[3,5]条或滴、漏水达到2处的。
(2)每层结构柱点位偏差两处及以上的。
3.装修工程
(1)每层施工地面石材出现泛碱、渗水、油浸、破损及明显色差、空鼓等累计面积超过2㎡的。
(2)给排水及消防施工中管网堵塞、渗漏、负压等,业主提出后,7天内不开展整改工作的。
(二)一般质量问题
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以上不满30万元或出现以下质量问题之一的为一般质量问题。
1.建筑材料
(1)已经使用到工程部位的材料,经抽检、复检发现不合格并造成相应经济损失的。
(2)紧固件、植筋件、膨胀螺栓经检测不合格比例达到20%的。
2.土建工程
(1)单体建构筑物结构层连续200㎡内砼结构面,结构主筋外露[7,10]根或0.2mm以上非结构裂缝[6,9]条或滴、漏水达到[3,7]处的。
(2)主体结构砼强度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后不满足设计要求强度,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3)因施工降水、管线迁改、地面加固、污水排放等原因造成市政雨污水管网排水不畅、堵塞,未及时整改到位导致验收未一次性通过的。
3.装修工程
(1)每层装修施工地面石材出现泛碱、渗水、油浸、破损及明显色差、空鼓等累计面积超过50㎡的。
(2)给排水及消防施工中管网堵塞、渗漏、负压等,造成环境影响或污染基础、结构、设备等,但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险性质量问题
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以上不满100万元或出现以下质量问题之一的为险性质量问题。
1.建筑材料
(1)已经使用到工程部位的材料,经抽检、复检发现不合格并造成相应经济损失的。
(2)紧固件、植筋件、膨胀螺栓经检测不合格比例达到50%的。
2.土建工程
(1)单体建构筑物连续200㎡内砼结构面,结构主筋外露[11,15]根或0.2mm以上非结构裂缝10条以上或滴、漏水达到8处以上的。
(2)主体结构砼强度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后不满足设计要求强度,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的。
(3)因施工降水、管线迁改、地面加固、污水排放等原因造成市政雨污水管网排水不畅、堵塞的,被政府管理部门通报整改的。
3.装修工程
(1)每层施工地面石材出现泛碱、渗水、油浸、破损及明显色差、空鼓等累计面积超过100㎡的。
(2)给排水及消防施工中因消防管网质量缺陷,造成消防水压不足,影响消防验收的。
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分级
(一)一般质量事故
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二)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四、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分级
(一)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质量问题处理流程
质量问题苗头处理流程图
一般质量问题、险性质量问题处理流程图
附件3
质量问题(事故)快报
填报单位(公章):
问题(事故)单位
发生时间
年月日时分
(预计)处理
完毕时间
年月日时分
地点
问题(事故)概况
损失程度/影响程度
初步原因分析
问题(事故)处理
负责人
姓名
年龄
现职务
采取措施
分管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时间:
注:
本表由发生质量问题(事故)单位填写,报至项目管理公司,涉及多家单位时,一并填入。
“问题(事故)处理负责人”栏;如为工程建设问题(事故),应填写项目管理公司主管部门处理负责人、承建单位处理负责人、监理单位处理负责人。
附件4
年月质量问题(事故)管理台账
序号
工点名称
问题描述
发现时间
原因分析
督办处理
处理结果
填报人:
审核人:
备注:
每月25日前,各项目上报至业主代表处,业主代表审核后报送至工程技术部备案(质量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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