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态旅游景区建设与的管理规范试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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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旅游景区建设与的管理规范试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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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旅游景区建设与的管理规范试行doc
附件1
原生态旅游景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试行)
引言
生态是生物和环境之间相互影响的一种生存发展状态,原生态是一种具有原生性、自然化特征的生态系统和空间。
在现代社会,人类活动无处不至,原生态从纯粹的科学术语转变为相对的管理概念,其环境、经济、社会文化价值与日俱增。
旅游活动以资源环境为基础,以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为最高目标,在工业化、城市化浪潮中,原生态系统的旅游魅力将日益凸显,建设原生态旅游景区,实现对原生态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对于改善旅游环境质量、推进旅游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经济较为发达的山东省,原生态是弥足珍贵的资源,大力发展原生态旅游景区具有更加突出的意义和作用。
本规范旨在引入原生态概念和旅游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山东省原生态旅游景区建设与管理提供依据和技术规范,促进原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保护,培育发展旅游新业态,提升旅游产业发展内在素质。
本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直接引用了相关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原生态旅游景区开发、管理、服务的规范要求和技术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原生态旅游景区的建设、运营和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适用于本文件。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200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0001.1-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
通用符号(ISO7001:
1990,NEQ)
GB/T15971导游服务规范
LB/T014旅游景区讲解服务规范
LB/T007-2006绿色旅游饭店
GB9663旅店业卫生标准
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26362-2010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LB/T015-2011绿色旅游景区管理与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原生态旅游景区
依托并保持资源环境的原生性基础,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实施严格保护和低度化人工干预,倡导绿色低碳消费,同时又能够满足基本旅游需求的景区。
3.2原生态旅游
认同人与自然平等的理念,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并依托良好的原生态自然环境和人文生态系统,以生态友好的方式,将环境教育功能融入旅游活动中,开展原生态体验、教育、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3.3低度化人工干预
严格执行国家环保要求,积极采用先进的环境技术和工艺,降低对景区资源的消耗,尽量做到有害废弃物的“零”排放,不对资源进行违背其自然发展状态的改变,仅为游客提供必需服务而进行“无痕”开发。
3.4原生态旅游景区管理
旅游景区管理者将保护原生态环境的意识纳入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中,重视对旅游者、员工进行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重视建立企业原生态文化的管理方式。
3.5原生态旅游服务
原生态旅游景区服务中使用环保型的设施、设备、用具,提供安全、高效、节能的绿色能源,提供有利于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活动项目的旅游服务。
3.6原生态旅游景区规划
针对原生态旅游景区的特殊性,在规划设计过程中,遵循“有限的可接受的改变”的理念,在原生态系统空间内尽可能不进行扩展性的建设,旅游设施的布局和功能应考虑安排在外围区,使旅游设施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减到最小,各项建设指标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资源、能源的消耗,以及各类有害物质排放的设计理念和方法。
3.7原生态旅游资源分类
根据资源类型,结合旅游活动,将原生态旅游资源分为六种类型。
3.7.1山地型
以山地环境为主的原生态旅游资源,适于开展科考、登山、探险、攀岩、观光等活动。
3.7.2森林草场型
以森林或草场植被及其生境为主的原生态旅游资源,也包括大面积竹林(竹海)、草原(草甸)等区域,适于开展科考、度假、科普、徒步等活动。
3.7.3湿地型
以水生和陆栖生物及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湿地为主的原生态旅游资源,主要指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也包括江河出海口,适于开展科考、观鸟、垂钓活动等。
3.7.4海洋型
以海洋、海岸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原生态旅游区,包括海滨、海岛,适于开展海洋休闲、观光活动等。
3.7.5地质地貌型
以独特地质地貌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适于开展观光、探险和科考等活动。
3.7.6人文生态型
以突出的历史文化、传统民俗民风等特色形成的人文生态及其生境为主的生态旅游资源,适于开展历史、文化、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综合研究,以及适当的特种旅游项目及活动。
4原生态旅游景区规划
4.1规划先行
原生态旅游景区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应选择具有旅游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专项规划。
4.2规划编制原则
原生态旅游景区规划编制应遵循“保护优先,生境完整,轻微干预,生态设计,容量控制,整体和谐”的原则,做到尊重和展示自然,尊重地方传统文化和乡土习俗,建筑和设施宜使用当地材料,应与自然环境、文化背景协调统一,保护与节约自然资源,充分发挥自然生态系统的功能。
4.3社区参与
鼓励当地社区参与规划编制过程,通过沟通协调,规划方案必须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同时合理调适居民行为,避免危害资源和景观的可持续利用。
4.4规划应有内容
规划内容必须包含:
分级土地利用控制;生态环境现状评估;生态环境容量;生态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生态旅游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4.5与自然保护区重叠,或因保护任务需要的原生态旅游景区,在编制规划时可借用核心区、缓冲区和外围区的三级分区概念,对核心区、缓冲区要实行严格的保护。
4.6规划审批应符合相应的审批程序。
4.7规划实施应严格有效,尤其是土地利用应按规划进行统一管理,不应随意改变土地和建筑的使用性质。
5原生态资源保护
5.1原生态资源保护的重点是生物多样性,以及各类景观的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游憩价值。
5.2原生态旅游景区要有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将生物多样性纳入监测内容,物种保护措施有效,珍稀物种和濒危物种能得到重点保护。
5.3注重生态系统完整性,各类旅游建设项目应减少对自然植被的侵占和破坏,应在非生物因子和生态过程等方面加强生态系统完整性建设。
5.4保持生态系统本土性,禁止或慎用引进外来物种,防止生物入侵,保护古树名木和原生的乡土植物群落,防止生态环境退化。
5.5景区内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群落、地表形态、地貌景观、特殊水体和人文建筑等,应设立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志,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5.6景区内的旅游设施及旅游活动应避免危害或阻碍野生动物生存、迁徙及繁殖。
6原生态环境保护
6.1景区内生态环境的原生状态保持完整,特色鲜明,生态系统稳定,恢复能力强,环境质量优良。
6.2景区内地形地貌完好,严禁开矿采石、挖沙取土、乱搭乱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对于已经造成破坏的地形地貌,应进行整治和合理修复。
6.3景内没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生产活动,严禁计划外采伐林木和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
6.4景区内应采用无公害的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对景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
6.5景区内水资源保护程度高,利用率高,用途合理。
6.6景区内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已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6.7严禁景区内水上交通游览船只未经处理向水中直接排放污水、污油和倾倒垃圾,旅游营运船应装备必要的环保设施。
6.8景区内应进行持续的生态监测,监测记录完整、准确。
6.9景区内地表水水体清澈,质量应达到或高于GB3838的Ⅲ类水质;海水水体质量应达到或高于GB3097的Ⅱ类水质。
6.10空气质量常年应达到GB3095的一级水平。
6.11保持自然宁静,景区内的住宿接待设施的噪声应达到GB3096的1类标准:
昼间小于55dB,夜间小于45dB。
6.12人文生态类景区要特别维护传统文化的本真性,尊重原有居民聚落的特色文化,包括建筑、服饰、语言、宗教、习俗、地方文艺等;对于特殊的遗产、文物、古建筑,要有较为充足的保护和维护资金,保护措施有效。
6.13对景区内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应积极修复,并尽量与周边环境和景观保持一致性和协调性。
7开发建设行为约束
7.1原生态景区的旅游开发要以保持生态系统的原生性和完整性为必要前提,凡不符合这一基本原则的开发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7.2旅游建设项目选址应不对原有地形地貌、植被、水体和景观整体造成破坏性改变。
7.3旅游项目设计应节能、节水,鼓励使用可再生性资源和能源,不设置高耗水、高耗能的项目。
7.4旅游活动设计以生态旅游为主,如徒步旅游、科普旅游等。
7.5游览道路设计应以实用为原则,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尽量压缩机动车交通道路,停车场要生态化;提倡建设生态路、景观路;鼓励采用自行车和徒步等非机动交通方式。
7.6住宿、餐饮、购物、娱乐、游客中心等服务接待设施应选建在生态环境低敏感区域或景区外,尽量集中布局,规模适中,结构合理,体量适宜,生态特色鲜明。
具体要求应符合LB/T007。
7.7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参照GB/T26362执行。
7.8各类建筑的体量与风格设计应与周边景观风格相协调,避免建筑物造成景观明显改变,保持视野和视廊通畅。
7.9各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均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7.10在景区的建设、施工和设施维护过程中,对周边环境,包括地貌、动植物、水体采取保护措施。
8经营行为约束
8.1严禁提供珍稀植物采摘、野生药材挖掘、狩猎、标本采集等一切危害动植物生存环境的旅游经营活动。
8.2严禁收购、加工、销售以保护动植物为原料的土特产品和工艺品。
8.3严禁提供以野生保护动物为食材的餐饮服务。
8.4严禁黄赌毒。
8.5严禁超容量接待,对旅游人数过多、过频和过密的区域,宜采取分时段、分区域控制游客规模,以及轮值开放与休游措施,以利于生态恢复。
8.6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9污染治理
9.1水污染治理
9.1.1应采用先进方法处理生活污水,利用生态循环模式提高对生活污水的利用。
9.1.2杜绝污染源的排放,禁止在景区内建设工厂企业,宾馆、饭店等配套设施应要求引进高科技污水处理设备,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使排放的污水达到国家标准,并控制在水体自净能力范围之内。
9.2大气污染处理
9.2.1应注重区内空气质量的维护与提升,最大程度地控制进入景区的机动车数量;景区内通勤使用清洁能源车辆。
9.2.2建立生态停车场,停车场应不设置在景区上风的地方,及时做好道路的清洁卫生。
9.2.3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区内社区及附近居民采用清洁型燃料。
9.2.4不断提升景区植被覆盖率,完善绿化隔离带。
9.3噪音污染治理
9.3.1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交通噪音。
9.3.2景区集中设置购物点,规范管理,禁止叫卖。
9.3.3应提醒游客不大声喧哗。
9.4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
9.4.1设立垃圾分类回收体系。
9.4.2旅游厕所布局合理,并采用生态化处理技术。
9.4.3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及时恢复因为建筑而损害的建筑周围的植被。
9.4.4鼓励有条件的景区建立废弃物循环利用模式。
10服务管理
10.1信息服务
10.1.1鼓励景区在提供一般旅游信息服务的同时,特别提供生态信息服务。
10.1.2信息服务设施选址合理,应不影响原生态环境质量和景观,并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10.1.3应适当发展智慧景区,提高景区游览的便捷程度,减少管理活动对景区生态的影响。
10.2导游服务
10.2.1对导游开展有关原生态旅游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10.2.2导游服务应贴近原生态特色,突出原生态旅游的教育功能。
10.2.3导游词要以原生态为主要轴线,穿插科普、教育、环保等内容。
10.2.4鼓励使用耳机式导播系统,避免使用扩音器,减少噪音。
10.3游客管理
10.3.1按照旅游容量规划,控制游客进入景区的规模。
10.3.2编制游客行为守则,采用多种方式对游客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使游客在参与旅游的同时维护、学习、完善、保护原生态景区。
10.3.3要求游客按照约定的生态游览方式开展旅游活动。
10.3.4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当行为,防止原生态景区受到人为损坏。
10.4社区引导
10.4.1在尊重当地社区文化及其敏感性的前提下,对社区陈规陋习的改变进行适当介入。
10.4.2主动使用本地产品和服务,鼓励农户因地制宜发展环境友好型的庭院经济,通过发展旅游业实现脱贫致富。
10.4.3确保社区居民意见的表达渠道畅通,对意见能够及时处理、答复,并为社区居民提供多种发展机会。
10.4.4对社区居民有损景区生态环境的行为,景区部门要及时汇报当地政府,给予制止和约束。
10.5制度建设
10.5.1原生态旅游景区应建立完善的原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制度。
10.5.2原生态旅游景区应制定科学的生态旅游行动纲领及相应管理制度。
10.5.3原生态旅游景区所在地政府应制定实施相应的管理政策。
11认定与监管
11.1设立“省级原生态旅游景区”称号,成立省级原生态旅游景区认定机构。
11.2鉴于原生态旅游景区的独特性,其认定近期依照本规范采用定性评价为主的方法,在条件成熟时增加游客满意度调查方法,实现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
11.3各市、县按照本规范进行创建,按照景区自愿加入、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的程序提出申报,由省级原生态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评定或通过授权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11.4对申报验收的区域进行资料和文件审核,并经现场考察后提交审核报告。
现场考察工作,应吸收所在地区的有关部门参与。
11.5对审核合格的区域进行认定,并颁发“省级原生态旅游景区”称号。
证书和徽标由认定机构统一制定、颁发。
11.6认定机构对各原生态旅游景区实施常态监管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复查。
对出现原生态环境质量和旅游服务质量下降,不再符合本规范的景区,认定机构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或取消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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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旅游 景区 建设 管理 规范 试行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