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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串讲讲义汇总更新
2010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串讲讲义汇总
龙耒为你整理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一、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具体地说,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到两个直接性因素的影响: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简答)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三、法律渊源:
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就是指用以再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四、综观古今中外,法律的渊源主要有下列诸种:
1.制定法。
2.叛例法。
3.习惯法。
4.引证法,又称法理法或者法理。
5.宗教法。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五、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
1.成文法:
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宝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2.不成文法:
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六、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
1.根本法:
即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
2.普通法:
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它根据宪法确认的原则就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效力低于宪法。
七、根据法的内容分为:
1.实体法:
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2.程序法:
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八、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
1.一般法:
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2.特别法:
凡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法律。
九、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
1.国际法: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内法: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
十、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依据分为:
1.公法:
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2.私法:
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十一、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有:
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国家或地区及我国(台湾地区)。
十二、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有:
英国、美国、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我的香港、澳门)。
十三、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质性分类。
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在人类历史上依次地存在过奴隶制的法律、封建制的法律、资本主义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的法律。
前三者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只有社会主义法律是非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
十四、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一个从低级向高级的演进过程。
十五、最早一批奴隶制的成文法律有:
1.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国家的《汉穆拉比法典》;
2.公元前5世纪罗马国家的《十二表法》;
3.公元前3世纪开始编纂的印度《摩奴法典》;
4.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就曾“作禹刑”,“夏刑三千”;后来出现殷商的“汤刑”,周朝的“周礼”等。
十六、奴隶制法律的特点:
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十七、封建制法律以中国最为发达。
还在公元前445年,第一部成文法曲即李悝的《法经》就问世了。
从秦开始,几乎每个朝代就有一部名之为“律”的基本法典。
十八、封建制法律的特点:
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十九、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
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治原则。
二十、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的关系: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2.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二十一、法律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不意味着经济基础是唯一决定的因素,除经济外,政治制度、伦理、宗教、文化传统等因素,它们都对法律发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十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存在的时间不同。
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人类社会共始终。
2.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
3.实施方法不同。
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的实施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
4.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来表现;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之中,一般没有固定的形式。
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无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一、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联系: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区别:
1.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全体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
党的政策要形成为法律,还需要经过将先锋队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法律则同国家制定或认可。
3.党的政策更多地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原则的指导性;而法律的规定则比较明确、具体和详尽。
4.党的政策仅对党组织和党员有约束力,而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
而法律则对一切公民都具有国家强制性。
5.党的政策的内容极为广泛,不是所有党的政策都有必要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使人人遵守。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特点:
它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特点:
1.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五、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1.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前提;
2.彻底废除旧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基础;
3.批判地继承旧法有益成分是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重要条件;
4.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
六、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内容、阶级本质和根本任务是一致的。
七、任何一种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究竟能发挥多大的作用,最终取决于它在何种程度上反映了客观规律的要求。
八、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政治方面的作用;
2.经济方面的作用;
3.文化方面的作用;
4.对外方面的作用。
九、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十、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特点: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
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
十一、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
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马克思主义同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总的指导思想。
十二、实现基本路线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十三、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表决通过;
4.法律的公布。
十四、享有法律提案权的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务专门委员会、一定数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2.国务院。
3.中央军事委员会。
4.最高人民法院。
5.最高人民检察院。
十五、宪法要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
5.军事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
10.国家认可的习惯;
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十六、法律规范:
是构成法律的细胞,一个国家的法律就是该国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十七、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1.适用条件:
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即在什么具体的时间、地点和对什么人才能够适用该规范)的那一部分。
2.行为准则:
又称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对人们的行为提出的具体要求(即规定人人行为的模式、标准)的那一部分。
这是法律规范中的核心部分。
3.法律后果:
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将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
法律后果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肯定性的,另一类是否定性的。
前者表现为国家依法对行为人的行为予以认可、保护、赞许或奖励;后者表现为国家依法对行为人的行为予以制裁或对行为的有效性予以否定。
十八、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种类:
1.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
①禁止性规范:
指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行为的规范。
②义务性规范:
指规定人们必须做一定行为的规范。
③授权性规范:
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范。
2.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可以分为:
①确定性规范:
是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
这在法律规范中占绝大多数。
②委任性规范:
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③准用性规范:
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十九、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1.法律汇编:
是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
2.法律编纂:
它是一种立法活动。
在这一活动过程中,要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的规范,重新进行审查,从内容上加以整理,或增删或修改,然后编纂成为一部结构严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件,即法典。
二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二十一、法律部门:
就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和。
划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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