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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制度
第三节输血管理制度
一、输血科工作制度
一、在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健全科室管理制度,加强对输血科工作人员依法管理血液的宣传,科主任是医院输血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技术、设备),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进行临床输血管理工作。
有计划对在职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及考核。
三、定期讨论在贯彻医院(输血方面)的质量方针和落实质量目标、质量指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并有反馈记录文件。
四、在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加强对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医院临床医生依法用血的宣传,明确血液是有限的宝贵资源,要树立科学、合理、安全的输血理念,强化临床医生全面血液保护的意识,严格掌握临床输血指征,实施全面血液保护措施。
五、承担并完成医院交给的有关医疗、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
六、加强对输血申请管理。
明确输血申请医师资格,规定申请医师履行输血告知义务,要求规范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明确术前备血、急诊输血、特殊血型输血、自体输血申请的临床管理程序,保障临床血液供应和治疗。
七、建立配血标本采集、运送、签收、核查、保存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输血安全。
八、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血液制品入库前要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内容认真核对验收;要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电子资料要有安全备份);血液贮存按不同血型将不同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或保存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贮存设备温度要进行安全监测。
九、建立并完善输血相容性检测实验室管理。
包括:
1.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符合国家规定;定期对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仪器及相关设备进行校准。
2.建立并完善输血相容性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活动。
3.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4.输血科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标本,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正确无误时方可进行交叉配血。
5.交叉配血前检验科或血库对备血标本进行抗体筛检试验,如受血者、供血者标本抗体筛检试验均为阴性,可采用快速交叉配血试验方法进行交叉配血。
如未进行抗体筛检试验检测,交叉配血均应使用能检出不完全抗体的配血方法进行交叉配血。
检验科或血库应根据临床治疗情况选择适宜的输血相容性检测方法,保证临床治疗和抢救需要。
6.完善输血相容性检测实验室相关记录的管理。
十、建立血液发放的工作流程,确保血液发放安全无误。
十一、建立临床输血的管理流程,包括输血器具要求、输血前核对、输血观察、输血注意事项、输血不良反应监测及处理、输血不良反应报告、输血记录单保存等相关内容。
十二、建立特殊用血管理办法,包括稀有血型、疑难配血者的特殊用血的知情同意、配合性输血的原则、输血后效果评估等相关内容。
十三、配合临床开展输血相关治疗工作如自体输血等。
十四、大力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包括预贮式自体输血、急性等(高)容稀释式自体输血和术中血液回收式自体输血技术。
二、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一、申请输血时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并经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送交输血科备血。
二、决定输血前,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并记入病历。
三、确定输血后,将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送到输血科双方逐项核对。
四、输血科要逐项核对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
复查双方血型,做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Rh(D)血型正确无误时才进行交叉配血。
五、认真做好血液入库、核对和储存,其中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性、包装是否合格。
血袋条形码和血型、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储存条件,并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血的登记,有关资料保存十年。
储血冰箱的温度每日检查四次。
六、配血合格后,通知科室取血时,必须双方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年龄、科别、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及血液的外观等。
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血。
七、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无破损渗漏,颜色正常方可输血。
八、输血时,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前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血型,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进行输血。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一袋2单位血在四小时输完),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反应,如有反应及时处理,并报输血科备案。
九、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保存,并把血袋送回输血科保存一天。
三、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用血者身体健康,科学、规范、合理用血,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临床经治医师须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订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一、符合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输血治疗时,由经治医师决定输血量、成份。
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急诊用血应及时送达)送交输血科备血。
1.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并签名,经输血科再审核后方可备血。
2.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并签名,再经科室主任核准,经输血科审核后方可备血。
3.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输血申请单必须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并签名,再经科室主任核准,报输血科、医务科审核批准,输血科方可备血。
4.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诊抢救用血。
5.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二、临床医师一定要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症,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并在病历内进行记录,对输血指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三、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报医务科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报输血科备血,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四、临床用血申请、审核和用血报批登记制度
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二、临床经治医师须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针进行综合评估,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订输血治疗方案,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三、患者病情需输血治疗时,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要求申请单填写规范,字迹清晰,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血库备血。
禁止电话和口头备血。
四、用血申请分级管理详见《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五、需急救用血时,在用血事后按以上要求补办相关手续。
六、决定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风险,征得患者或近亲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七、为了更好地开展成分输血,凡输注全血一律要经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根据用血制度履行申报手续,由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及业务院长批准(急诊用血例外)。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输血科不得发血。
八、对于RH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及时通知临床,确认备血量,由主治医生和病人或病人家属签名后,与市中心血站联系相应血液,并及时将联系进展通知临床。
九、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正确运用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及亲友互相献血工作。
十、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血库填写登记表,到中心血站或采血点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五、临床紧急用血管理制度
一、输血科要保证24小时值班,及时做好临床紧急用血的联系工作。
二、输血科要按照要求贮备各种血液制剂,保证常规用血至少3天的用血量。
库存血液不足时,值班人员应当采取最快捷的方式保证血液及时入库。
三、患者病情允许40min后输血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接诊医师及时、正确地判断病情,对于需要输血的患者,及时进行血型(ABO、RhD和不规则抗体筛查三项)检查,同时开《临床输血申请单》。
2.护士根据医嘱抽血型和交叉配血的血样。
3.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临床输血申请单》、血型和交叉配血的血样送到输血科。
4.输血科工作人员自接到患者标本30分钟内出血型结果,并及时通知临床科室。
5.对于常见血型(主要指RhD(+)和不规则抗体筛查(-)的A、B、O或AB型),输血科根据《临床输血申请单》及时进行交叉配血,并及时通知临床科室取血。
四、患者病情允许20min后输血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接诊医师及时、正确地判断病情,对于需要输血的患者,及时医嘱进行血型(ABO、RhD和不规则抗体筛查三项)检查,同时开《临床输血申请单》。
2.护士根据医嘱抽血型和交叉配血的血样。
3.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临床输血申请单》、血型和交叉配血的血样送到输血科。
4.输血科工作人员自接到患者标本15分钟内报告ABO血型和RhD血型结果,并据此初步进行交叉配血,相合时及时通知临床科室取血,并注明抗体筛检待查。
5.发血后,再及时进行抗体筛检,如果抗体筛检结果阳性,并微柱法复检交叉配血结果阳性时,应及时通知临床用血科室停止输血。
同时,及时筛选库存血液,找到相合的血液。
没有相合血液时,应联系中心血站进行筛选,并及时通知临床科室。
五、患者病情特别紧急,需要立即输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慎用):
1.接诊医师及时、正确地判断病情,对于需要立即输血的患者,及时医嘱进行血型(ABO、RhD和不规则抗体筛查三项)检查,同时填写或打印《临床输血申请单》,明确要求实施非同型输注,报请医院总值班签字同意,并经输血科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
护士根据医嘱抽血型和交叉配血的血样。
2.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临床输血申请单》、血型和交叉配血的血样送到输血科。
3.输血科工作人员自接到患者标本,首选申请O型RhD阴性血液,若无,按照下表原则进行。
受血者血型
红细胞
血浆及冷沉淀
首选
次选
三选
首选
次选
A
B
O
AB
A
B
O
AB
O
O
无
A或B
无
无
无
O
A
B
O
AB
AB
AB
B或AB
无
4.输血科发血时可不进行血型检验,只进行凝聚胺快速交叉配血,相合时及时通知临床科室取血。
发血后,再及时进行血型检验和抗体筛检,确定患者血型。
5.患者应在不同型输血停止15天以后方可输注与自身血型相同的血液。
6.特别紧急输血后,经治医师应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医务科事后应对该紧急输血进行全面调查落实,排除人为差错事故。
六、对于RhD(-)患者,输血科虽然不能常备同型血液,但工作人员应及时联系血站尽快供应血液。
七、对于不规则抗体筛查(+)患者,应再次抽取血样由临床科室专门人员送到省血液中心血型参比室进一步筛查。
确诊为稀有血型患者,由省血液中心筛选相合的血液。
八、紧急用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10u时,应先保证临床用血,事后再由经治医师按照《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履行报批手续。
九、对于开放绿色通道的患者,凭医院总值班签字先行输血检验并发放血液,保证临床紧急用血,事后由当事人负责补办手续。
十、临床用血过程中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通知科室负责人。
重大难题应当及时向科主任和医院总值班同时汇报。
六、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加强临床输血管理,提高我院临床输血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已将临床用血纳入到科室管理,作为科室评价及医生个人考核指标之一。
输血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针对临床用血的督查、考核,以促进合理使用血液,提高血液输注疗效,减少输血不良反应及经输血传播疾病的发生。
二、临床医师应彻底执行输血告知制度,实施临床输血前应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并存入病历。
《输血治疗同意书》的签署合格率100%。
三、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审批流程规范。
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1600毫升(红细胞8单位)或24小时内输血累计≥患者外周循环血容量者,应由主治医生或以上资格医师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并经科主任签名同意,报医务科签字批准后方可备血,相关审批记录由输血科保存备案。
急诊用血事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报批率达100%。
四、采取可行措施,积极开展、推广成分输血,认真落实国家卫计委在医院分级管理中的有关规定,各临床科室成分输血率应为100%。
五、严格执行输血前检验和核对规定,输血前受血者必须做乙肝五项、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艾滋病病毒抗体(抗HIV)、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急诊病人不能急查项目必须先采留血样)。
检测率达100%。
六、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做到科学、合理用血。
输血治疗前临床医师要对患者病情、输血指征、实验室检测指标等进行输血前评估,输血治疗后要对输血的疗效作出评价,均应体现在病程记录中。
七、临床医师应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并积极推广血液保护技术。
八、贯彻执行临床输血不良反应与输血传染性疾病上报制度。
九、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输血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处理,并按《输血严重危害控制预案》和《临床输血操作规程》救治并报输血科备案。
有输血不良反应者应及时填写《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回报率达100%。
十、临床科室应将输血安全管理放在医疗质量控制的重要位置来抓兵落实。
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合理安全用血宣传力度,并将合理安全用血列为临床医生继续教育的必备内容,并定期培训。
加强临床输血工作,持续改进质量与安全管理,确保临床输血质量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
十一、输血科负责每月、年终对全院、各临床科室及医生用血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临床用血有关数据上报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
十二、各个临床科室每月对医师合理用血情况进行自评,并将临床医师合理用血的评价结果用于个人业绩考核和用血权限的认定。
十三、医务科、输血管理委员会每个季度会对临床用血分析做出评价,及时向临床科室反馈临床用血情况并给予指导意见,并在院内公示各临床科室和各医师临床用血情况。
评价结果用于科室质量管理评定和医师个人用血权限的认定。
十四、用血评价及用血权限认定采取抽查病历的形式,采用《西充县妇幼保健院临床输血评价考核细则》进行计分制。
十五、用血权限的认定标准:
评价低于60分无用血权限,由医务科下发《暂停用血权限通知单》。
用血评价不合格被取消用血权限的医生,经重新考核合格后可重新获得用血权限,由医务科下发《重获用血权限通知单》。
无资格证的医师无申请输血的权限(急诊抢救除外)。
输血知识培训考核以80分为合格。
十六、各临床科室用血及医师用血信息在全院内部公开,促进相互间的监督和竞争,让各科室主任和临床医师重视临床输血工作,达到保障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目标。
七、临床用血评估及用血后效果评价制度
临床用血评估及用血效果评价制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施行,本院制订了科学合理、节约用血的一些措施,把降低输血总量,提高成分输血比例作为医院的目标。
一、符合用血的条件:
急性大量出血病人和手术中用血病人;慢性出血导致血色素下降至60g/L以下的病人;血液病、各种血细胞减少及凝血因子缺失病人;严重烧伤病人。
二、各种输血的适应症
(一)手术、创伤患者及急性贫血的输血原则一般情况:
手术及创伤患者,血红蛋白<70g/L,应考虑输血,急性贫血或休克患者,失血量≥血容量20%,可考虑输血,并根据患者的出凝血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结果,输注新鲜冰冻血浆、血小板和冷沉淀。
(二)慢性贫血的输血、红细胞制品输注原则用于红细胞破坏过多、丢失或生成障碍引起的急、慢性贫血并伴缺氧症状。
洗涤红细胞用于血浆蛋白过敏、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高钾血症及肝肾功能障碍和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的患者。
慢性贫血输血:
Hb≤60g/L,或红细胞压积≤0.20时考虑输注;(地贫患儿除外),血红蛋白在60-90g/L的病人,如合并有甲状腺机能亢进、心功能不全等合并症时,可以考虑输注。
(三)冷沉淀输注适应症:
外伤病人有第Ⅷ因子、血管性血友病因子、第ⅩⅢ因子、纤维蛋白原及纤维结合蛋白缺乏时可使用冷沉淀;可用于儿童及成人轻型甲型血友病,血管性血友病(vWD),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及凝血因子Ⅷ缺乏症患者。
严重甲型血友病需加用Ⅷ因子浓缩剂;也可用于大量失血输入库血引起的稀释性凝血功能障碍。
(四)新鲜冰冻血浆输注适应症:
1.手术、创伤输注:
用于PT或APTT>正常一、5倍;
2.严重肝脏病患者,凝血因子、纤维蛋白原,血小板缺乏减少;
3.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4.烧伤;
5.抗凝血酶Ⅶ(ATⅦ);
6.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TTP);
7.香豆素茴香物作用的逆转。
(五)血小板输注适应症:
用于手术创伤患者血小板数量减少或功能异常伴有出血倾向或表现。
血小板计数<50×109/L,应考虑输注;内科输注:
根据血小板计数和临床出血症状结合决定是否输注血小板。
血小板计数10-50×109/L根据临床出血情况决定,可考虑输注;血小板计数<5×109/L应立即输注血小板防止出血;血小板计数>50×109/L一般不需输注;有出血表现时应一次足量输注并测CCI值;新生儿急性失血的输血指征有呼吸困难,H<0.40;有血容量不足表现,面色苍白、心率>160次/分,收缩压<50mmHg;48小时内失血量达血容量10%,<0.45;新生儿慢性失血的输血指征H<0.35或Hb<130g/L,伴有严重心肺疾病;H<0.30,心率>160次/分,伴轻—中度心肺疾病或明显的呼吸暂停或需外科手术;Hb<100g/L伴有贫血症状;出生时Hb<130g/L;失血量已达血容量的10%。
早产儿贫血的输血指征与急性失血有关的休克;72小时内,累积丢失血容量>10%;Hb<130g/L或H<0.4并伴有急性心肺疾病的早产儿;早产儿生理性贫血Hb<80—100g/L或H<0.25—0.30,临床因贫血已产生不利的影响;贫血导致充血性心衰者,可于2—4小时内小心输注红细胞5ml/kg。
新生儿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预防性输注适应症。
三、科学合理、节约用血措施
(一)医院领导重视:
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依据国家卫计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制定切合本院实际的《临床输血管理手册》,对医院的临床用血进行监督、指导。
(二)本院一律使用规定的采供血:
南充市中心血站供应的血液及血液成分,应主动及时与其联系,互通信息,进一步确保了临床用血及时与安全。
(三)医护人员学习与考核相结合:
组织全体临床医生认真学习国家有关临床输血的法律法规及本院相关的临床输血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用血知识讲座。
(四)患者或家属签订输血同意书:
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决定需要输血治疗时,应切实负起向患者及家属宣传安全用血的责任。
应向患者或家属告知输血的目的和可能发生输血反应及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窗口期问题),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订输血同意书。
这样使患者及其家属知道输血既有治疗作用,但又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从而杜绝输注“人情血”“安慰血”“营养血”“新鲜血”,使医院的输血人次减少总用血量下降,同时也减少了由于输血所引起的医患纠纷。
(五)临床输血申请和审批: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
严格控制<600ml的输血申请,即失血量<600ml原则上不输血;申请输血量2000ml(红细胞一个单位以200ml计)以上,除报医务科审批外,须经临床科主任、输血科主任审核签名。
(六)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临床输血指征,减少不必要的输血。
临床医师必须重视成分输血,根据不同病人的需要,输给相应血制品。
建立科学合理、节约用血措施,使本院的输血安全有保障,节约用血能落到实处,也大大提高了本院的成分输血比例。
本院将持之以恒规范临床用血管理,不断完善科学合理、节约用血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规,保证医疗安全。
(七)对临床用血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公示。
四、临床用血后效果评价管理要求动态监测受血者的输血疗效。
(一)红细胞输注后评价
输注2单位悬浮红细胞血红蛋白升高10g/L,血细胞容积升高0.03;临床症状改善视为有效。
输注3单位洗涤红细胞血红蛋白升高10g/L,血细胞容积升高0.03,临床症状改善视为有效。
(二)血小板输注后评价
1.临床出血症状好转;
2.计算血小板增高纠正指数(CCI):
CCI大于10(输后1h测量值),视为有效。
CCI=(输后血小板增加数×体表面积)/输入血小板总数(1011)体表面积(m2)=0.0061×身高(cm)+0.0128×体重(kg)-0.01529。
(三)血浆输注后评价:
临床症状、凝血功能有所改善,200ml血浆升高白蛋白1g/L,视为有效。
八、血液输注无效的管理措施
一、红细胞输注无效
(一)输红细胞制剂后24h内复查血红蛋白(Hb),并与输血前相比如果Hb没有升高到预期值,并排除继续失血、血液渗透血管外、脱水或大量补液血液稀释及红细胞体外循环丢失等原因,且临床未见溶血性输血反应体征,视为红细胞输注无效。
(二)临床上,应该密切关注输血反应,检测血压,在输血后应该及时复查血常规以及免疫血液学检查。
1.检查无效输注是否因为输血反应引起,主要由各种血细胞抗体、血浆蛋白、致热源、细菌污染及过多过快地输血等引起的,如发热性非溶血性输血反应、过敏性输血反应、溶血性输血反应、大量输血的不良反应、输血相关性急性肺损伤、细菌性输血反应等,一旦患者发生输血不良反应事件,临床医师应及,立即停止输血,保持静脉输液,抗休克,防止肾衰竭,防止DIC,严重病例应早期换血,以及配合型输血治疗。
停止输血后留取剩余管内的血液标本送回输血科,重新做相应的输血前相关检查,以排除人为错误。
2.其他影响红细胞输注无效的因素,输血次数、女性妊娠次数、伴随发热以及恶性肿瘤性疾病可能是红细胞输注效果的单独影响因素,输血次数及妊娠次数可能与免疫因素有关。
充分了解受血者的病史,针对相关影响因素制定个体化的输血治疗措施,以更好的提高临床输血治疗有效性。
二、血小板输注无效
(一)血小板输注无效是指患者在输注血小板后在体内存活期很短,血小板增高指数很低。
一般认为,患者至少在连续两次输注足量随机血小板后,没有达到合适血小板增高指数值,可以认为是血小板输注无效。
(二)临床上输注血小板后,应及时检测患者血小板的变化,如出现输注无效或反而降低的情况,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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