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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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造师执业划分为个专业: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
、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为法人。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法律意义上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这种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实际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活动。
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
委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
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短期诉讼时效为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限为年,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债的发生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债因履行而消灭、债因抵消而消灭、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因混同而消灭、债因免除而消灭、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属于用益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属于担保物权。
、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为: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已经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通过了审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建设工期超过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个月。
既不能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符合下列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每个序列设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拒绝权、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获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
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社区报告监督。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施政府监督管理。
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年。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包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个月内,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验收。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施工机具保险自其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
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根据其不同的损失,自负一定的责任,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额。
工程本身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施工机具设备等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第三者责任险中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但人身伤害没有免赔额。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污染者会费的原则;政府结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三同步方针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三统一方针。
、防止水污染规定:
向水体排放热水,要保证水体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排放含病原菌体废水应消毒达标后排放。
对已经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地下水。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规定:
产生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确需进口的需经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推广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先进工艺设备,淘汰落后工艺设备。
被淘汰的工艺设备不得转给他人使用。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且无安全处理的危险废物。
禁止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存。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入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变更的形式有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和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企业的权利、义务不能因企业变更而消失 。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主要规定:
有个以上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的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有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会成员为-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名,可以设副董事长-名。
董事的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年。
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少于人。
规模小的可设-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主要规定:
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时;持公司股份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的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上通过。
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其成员为-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行政处罚,罚款额在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界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是要约的相对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承诺必须是承诺人作出完全同意要约的条款,方为有效。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的条件: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经我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履行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它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指经当事人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并不因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时履行抗辩权。
异时履行辩权可分后履行一方辩权和先履行一方辩权(又称不安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辩权的法律结果是中止履行。
、行使不安辩权的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行使。
自债务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责任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可以免责。
至于缔约过失、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续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规定合同中违约金与定金条款的选用问题:
如果合同中既有约定违约金,又有约定定金的情形下,当事人只能在违约金与定金条款中选择一种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非违约方减损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就不享有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权利。
法律还规定,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此项规定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的。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的事件范围一般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类是自然事件,如水灾、火灾、地震、瘟疫等;另一类是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暴乱、武装冲突、罢工等,以及政府法律、行政行为等。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撤销权的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合同转让;另一种是因企业的合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转移。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有五种:
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下列单位不可以做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做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货款而进行的转货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做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保证。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规定,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权等财产做为抵押物时,当事人应到有关主管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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