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工商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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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工商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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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工商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蚌埠工商学院
英文名称:
BengbuCollegeofTechnologyandBusiness,缩写:
BCTB。
学校地址:
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7100号。
第三条学校举办者:
华文(福建)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条学校性质:
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五条办学宗旨: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共产党领导,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财经类应用型专门人才,弘扬“勇于拓新、坚忍不拔、公而忘私、敬业奉献、合作共赢”的新时代大禹精神,传承地方优秀传统文化,服务长三角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办学定位:
立足安徽,面向“长三角”,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依托应用经济、工商管理学科优势,实现经、管、文、理、工、艺术等学科融合发展,把学校建设成民办高校中省内一流、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地方性高水平应用型财经类大学。
第七条办学形式、层次:
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学制四年,学生修业期满,操行评定及学业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推进国际合作办学。
第八条办学规模:
学校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1000人左右。
第九条学科门类:
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实现经、管、文、理、工、艺术多学科融合发展。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贯彻董事会领导、校长行政、党委监督保障、专家治校、民主管理的指导方针。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协商确定,以后董事会成员的产生根据章程确定。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等九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举办者代表出任,董事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校的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解聘学校副校长;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措办学经费,审核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定额及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审定、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审定、签署的其他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日前,由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三)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审核批准学校年度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6.法律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书面表达其意愿,否则视为弃权;
(五)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或纪要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应当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七十岁。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立副校长、校长助理等协助校长工作,并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校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行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召集、主持校务会并组织落实校务会决议;
(三)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实施学校的规章制度,拟定内部管理、教学机构的设置方案;
(六)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惩;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学校董事会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校务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主持校务会,讨论、处理和决定校长职权中的重要事项。
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副书记、校长助理、校办主任等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系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学校与教学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教学系(部)党政实行共同领导、共同负责体制,重大事项通过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监事会,制定相应的监事会议事规则,主要承担对学院办学行为实施监督的职责。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1人是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其他成员由举办者推选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最多连任两届。
第三章 党群组织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
学校党委在学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学校发展中起保障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以教师为主体。
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征求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学校内部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基础意见和建议,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置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学校应为党、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扎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财经类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十二条高度重视教学工作,突出教学中心地位,正确处理教学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三条教学内容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第三十四条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重视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通过校企合作,实现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接,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度。
第三十五条重视科研工作,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三十六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学校学位的授予、撤销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成立教学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组织并履行职责,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等。
教学委员会由不低于十一人的单数组成。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学校、教学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强化对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四十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按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转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九条学校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奖惩;学生依法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学生依法享有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业证书,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一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经费的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提高教育投资与资源的利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投资方出资、政府资助、社会和个人捐赠以及办学积累等形成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学校接受的社会捐赠,依照与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载明。
第五十六条学校应将所有涉及学生的收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管理学校财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等。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制度。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安全稳定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
董事长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维护安全稳定、建立和谐校园是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能之一。
第六十一条加强学校安全稳定的基础性工作。
加强以学校、教学系(部)党组织和学生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
第六十二条严格落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
建立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
第六十三条学校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安全防护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建设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四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五条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发生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六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七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八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七十条学校终止后,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二条学校其它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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