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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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手册
缙云县“放心熔炼企业”
创建工作资料
缙云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
一、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国家法律法规对熔炼企业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的有关要求….1
2、关于印发《浙江省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3
3、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要求》、《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辐射环境管理标准》和《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6
4、关于印发《缙云县创建“放心熔炼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43
二、规章制度
1、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安全责任书…………………………….56
2、无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安全承诺书………………………….58
3、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领导小组……………59
4、原料及产品管理登记制度……………………………………….60
5、放射性指标监测制度…………………………………………….61
6、产品留样管理制度………………………………………………62
7、人员放射性培训制度……………………………………………63
8、放射性监测异常应急制度………………………………………64
三、相关记录表格
1、金属原料供应无放射性污染声明………………………………66
2、金属产品出厂无放射性污染声明……………………………..67
3、金属原料来源登记表…………………………………………….68
4、放射性指标监测登记表………………………………………….69
5、金属制品留样登记表……………………………………………70
6、产品去向登记表…………………………………………………71
7、创建“放心熔炼企业”验收申请表……………………………72
8、创建“放心熔炼企业”管理工作台帐目录……………………7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449号令(节选)
第三十九条 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
监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节选)
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三十五条?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应当建立辐射监测系统,配备足够的辐射监测人员,在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进行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有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工艺的,应当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未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辐射监测人员在进行废旧金属辐射监测和应急处理时,应当佩戴个人剂量计等防护器材,做好个人防护。
第三十六条?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监测结果异常信息。
第三十七条?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送贮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所产生的费用,由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的原持有者或者供货方承担。
无法查明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来源的,送贮费用由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承担;其中,对已经开展辐射监测的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可以酌情减免其相关处理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环函〔2011〕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废旧金属熔炼企业生产中辐射环境管理,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金属制品中,维护老百姓辐射环境安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浙江省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浙江省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废旧金属熔炼生产活动,预防放射性物质熔入金属产品,避免放射性超标金属产品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废旧金属熔炼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必须配备放射性监测仪器,满足入炉冶炼前和熔炼后的监测需要。
第五条 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在废旧金属入炉冶炼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放射性监测,如实记录监测结果,防止放射性物质溶入产品中。
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必须对每炉金属熔液制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如实记录检测结果,防止放射性超标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第六条金属熔炼放射性监测仪器应当定期检定,相关人员应当通过辐射安全知识培训,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单位可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监测工作。
第七条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在对入炉冶炼前的废旧金属和对产品的监测中发现问题,应参照辐射事故报告程序,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进一步扩散和对人员造成危害。
第八条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在金属熔炼后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在金属熔炼前发现放射性物质的,由能追溯的放射性物质所有者承担危害排除责任。
第九条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应当建立放射性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放射性监测台帐管理制度、放射性监测异常报告处置制度、放射性监测人员培训制度等。
第十条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签订辐射安全责任书。
第十一条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必须每季度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放射性监测和抽样检测结果。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环保局每年对辖区内从事废旧金属熔炼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国家对本规定中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环保金属放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1月10日印发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环发〔2011〕4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要求》、
《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辐射环境管理标准》和《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要求》、《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辐射环境管理标准》和《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达标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创建主要工作要求
2.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辐射环境管理标准
3.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创建主要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深化熔炼企业放射性监管工作机制,现对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开展辖区内“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县级环保部门“放心熔炼企业”创建主要工作要求
(一)底清到位,分类统计。
实时掌握辖区内熔炼企业相关情况,按照上级环保部门要求对辖区内熔炼企业进行分类统计,掌握所有熔炼企业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等信息,按时上报统计结果,至少每年年底前向设区市环保局上报1次统计结果。
(二)统计人数,督促培训。
掌握辖区内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管理和操作人员情况,形成动态管理资料,督促熔炼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和复训。
(三)指导企业,完成创建。
指导辖区内熔炼企业按照相关法规、规章,配备必要监测仪器,做好日常管理,按时通过“放心熔炼企业”验收,并做好“放心熔炼企业”后续监管。
(四)配备专人,检查到位。
设定辐射安全监管员,并指定辐射安全监管员对辖区内熔炼企业进行指导监管,逐项检查企业“放心熔炼企业”标准执行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至少每半年向设区市环保局上报1次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
(五)取缔非法,落实责任。
加大对非法小熔炼点的整治力度,对非法小熔炼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废旧金属熔炼企业签订责任书,要求企业认真履行“放心熔炼企业”管理要求;组织无废旧金属原料熔炼企业签订承诺书,承诺在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前不使用废旧金属作为熔炼加工原料。
(六)建立机制,长效管理。
建立熔炼企业放射性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将熔炼企业放射性监管纳入项目审批、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把熔炼企业放射性监管工作纳入应急预案和年度工作任务。
二、市级环保部门“放心熔炼企业”创建主要工作要求
(一)统计底数,检查核实。
及时汇总核实辖区内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掌握的熔炼企业相关情况,将熔炼企业及其监管情况纳入辐射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至少每年年底前向省厅上报1次统计结果。
(二)细化要求,完成创建。
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和省厅工作意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指导熔炼企业配备必要辐射监测仪器,指导辖区内县(市、区)和熔炼企业按时完成“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
(三)定期检查,及时通报。
制定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监管工作和熔炼企业进行抽查,培育先进的监管部门和熔炼企业,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模式,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和辖区内熔炼企业监管情况。
(四)划分重点,强化监管。
划定市级重点监管熔炼企业,每年至少对重点企业进行1次全面检查,逐项对照企业“放心熔炼企业”标准执行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宣贯要求,组织培训。
各设区市环保局可以自行组织熔炼企业放射性管理、操作人员开展培训,或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辐射安全知识培训,宣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级环保部门要求。
(六)健全机制,考核到位。
建立熔炼企业放射性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将熔炼企业放射性监管纳入项目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把熔炼企业放射性监管工作内容纳入应急预案和年度工作。
将熔炼企业监管纳入县级环保局长目标责任书中进行考核,并适时向省厅上报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
附件2
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放射性管理标准
为进一步明确《浙江省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管理规定(试行)》中熔炼企业具体工作要求,对我省境内熔炼企业放射性管理提供评价依据,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金属制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熔炼企业分为无废旧金属原料熔炼企业和废旧金属熔炼企业两类,实施分类管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设定我省“放心熔炼企业”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无废旧金属原料“放心熔炼企业”标准
(一)企业应当合法运营,所有熔炼相关项目均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等审批。
(二)依据当地环保部门具体要求,签订承诺书,承诺在生产期间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不使用回收的废旧金属作为熔炼原料。
(三)详细记录原料来源和货物流向,保证物料平衡,所有原料来源都有交易双方签字(盖章)的无放射性超标检测证明或声明,记录台帐、票据和证明等保存两年以上。
(四)根据设区市环保局要求,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
二、废旧金属“放心熔炼企业”标准
企业应当合法运营,所有熔炼相关项目均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等审批。
企业在熔炼活动的放射性管理方面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成立管理机构。
企业成立专门的放射性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进行放射性相关管理。
(二)建立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人员放射性培训制度、放射性监测异常应急制度、放射性指标监测制度、产品留样管理制度、原料产品管理登记制度等;并将管理制度在工作和管理场所上墙张贴。
(三)配备监测设备。
企业根据环保部门要求,配备监测仪器设备,并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到有关部门检定相关仪器设备。
省环保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应的环评类别,对企业进行分类,对各类企业检测仪器配备提出指导性标准(见附件);当地环保部门也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提出要求。
(四)记录管理结果。
企业应当按照省厅指导性标准中的监测(检查)要求,在废旧金属入炉冶炼前后进行严格的放射性监测(检查),如实记录所有监测(检查)结果,监测结果保存半年以上;企业必须详细记录外来金属原料重量、来料时间和提供者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并详细记录本企业金属产品的发货时间、发货重量和购买者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企业必须对所有的来料和出厂货物,与交易对方共同签署物无放射性超标检测证明或声明;所有材料保存两年以上。
(五)保留产品样品。
企业应当对每批次的金属熔液制品进行留样,样品保留3个月以上,具体时间以县级环保部门要求为准,能满足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要求。
(六)组织人员培训。
及时组织新到岗位的放射性管理机构管理和操作人员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适时组织相关岗位人员学习单位管理制度。
(七)履行管理承诺。
企业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签订辐射安全责任书,承诺按照“放心熔炼企业”要求对本企业熔炼活动进行放射性管理。
(八)报告管理情况。
根据县级环保部门要求,定期报告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放射性管理相关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监测记录等情况。
我省境内熔炼企业在同时满足以上分类标准的情况下,方可称为“放心熔炼企业”,我省境内所有熔炼企业都应满足以上标准。
对未满足标准的,应要求限期整改;对违法相关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罚。
设区市环保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废旧金属熔炼企业管理要求,对大型废旧金属回收堆放场所进行放射性管理。
附
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监测设备配备指导性标准
序号
类别
设备要求
监测(检查)要求
1
大型企业
(一)手持式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检测仪一台以上;
(二)门禁监测系统、传送带或钩抓等设备的监测系统一套以上。
(一)进厂货箱监测;
(二)废旧金属入炉前自动实时监测;
(三)金属出炉后监测;
(四)产品留样监测。
2
中型企业
(一)简易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检测仪或报警仪器两套以上。
(二)门禁监测系统、传送带或钩抓等设备的监测系统一套以上。
(一)废旧金属入炉前自动实时监测;
(二)金属出炉后检查;
(三)产品留样检查。
3
小型企业
简易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检测仪或报警仪器两套以上
(一)废旧金属入炉前检查;
(二)产品出厂前检查;
(三)产品留样检查。
注:
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可对设备要求进行适当调整,要求设备配置能满足监测和检查要求。
设区市环保局制定无废旧金属原料熔炼企业的设备要求和监测要求。
大、中、小型企业分别指已建项目熔炼部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应的环评类别是报告书、报告表和等级表的企业。
附件3
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我省金属熔炼企业出现放射性熔炼污染事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和熔炼企业的“放心熔炼企业”的创建考核验收。
第三条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和熔炼企业工作单位的“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内容以《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要求》和《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辐射环境管理标准》为准。
第四条达标验收考核内容包括机构与人员、基本硬件装备、应急装备、基础工作、业务工作等情况。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和废旧金属熔炼企业的“放心熔炼企业”创建验收评价表由省环保厅统一制定;无废旧金属原料熔炼企业的“放心熔炼企业”创建验收评价表由各设区市制定。
放心熔炼企业工作单位硬件配备根据《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辐射环境管理标准》要求执行,经县(市、区)环保部门同意,可实行一厂一策的硬件配备要求。
第五条“放心熔炼企业”创建达标实行省、市、县三级验收管理。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设区市的“放心熔炼企业”创建达标验收。
设区市环保局组织对辖区内的各县(市、区)的“放心熔炼企业”创建达标验收,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熔炼企业的“放心熔炼企业”创建达标验收;省环保厅可派员参加县(市、区)和熔炼企业的“放心熔炼企业”创建达标验收。
第六条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可邀请同级公安、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共同参加县(市、区)和熔炼企业的“放心熔炼企业”创建达标验收。
第七条各创建单位依据验收标准,在逐项对照自查后,认为已经达到标准的,按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权限,向验收机关提出申请报告,同时提交达标验收评价自评表。
第八条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请验收报告和自评表后,组织验收组成员进行审查,对认定达到相应标准、具备验收条件的组织完成验收。
发现尚不能完全达到验收标准的,及时通知申请验收单位进行整改,待完成整改后再组织验收。
第九条验收组通过查阅资料、检查台帐,以及查看实物、现场检查办公场所和所管辖企业等方式,对考核内容进行逐项考核、记分,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条验收机关对“放心熔炼企业”创建活动验收达标的地区和单位出具验收批文。
“放心熔炼企业”创建活动是“放心放射源”巩固提高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未按时完成“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的设区市和县(市、区),将取消其“放心放射源市”和“放心放射源县”称号,并收回标牌。
第十一条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发牌的环保部门取消其称号,收回标牌,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成效明显的环保部门,省环保厅将予以通报嘉奖。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设区市“放心熔炼企业”创建验收评价表》
2.《县(市、区)“放心熔炼企业”创建验收评价表》
3.《废旧金属“放心熔炼企业”验收评价表》
附表1
设区市“放心熔炼企业”创建验收评价表
类别
序号
内容
验收要求
分值
评价细则
自评
考评
统计底数,检查核实
1
建立完整准确的辖区熔炼企业资料库
分类统计,统计完整、实时掌握企业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等信息
10
一个单位统计不完整扣0.5分
2
向省厅定期上报统计数据
按省厅要求上报,每年至少上报一次,上报数据及时、准确。
5
一次未按要求上报扣1分
定期检查,及时通报
3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制定好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度
5
没有制度扣5分,未执行制度扣3分。
4
建立通报制度
制定完整的定期通报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度
5
没有制度扣5分,未执行制度扣3分。
划分重点,强化监管
5
明确市级重点企业名单
定期核定重点企业名单
10
无名单扣10分,
6
检查和督导整改到位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重点企业,并督促整改到位
10
未考核扣10分
宣贯要求,组织培训
7
及时宣贯上级管理规定
通过会议、资料发放等形式,使得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知晓相关管理规定
10
一次宣贯不及时扣5分
8
组织培训
建立培训制度,所有企业相关人员都经过培训
10
无熔炼辐射培训扣5分,一个企业未完成培训扣1分。
健全机制,考核到位
9
局长目标责任考核
“放心熔炼企业”创建管理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10
考核无相关内容,且无计划扣10分
10
应急预案
熔炼放射性污染纳入应急工作
10
预案无相关内容,且无计划扣10分
细化要求,完成创建
11
制定详细企业硬件配备标准
辖区内每家熔炼企业硬件配备均有标准可依
15
出现一家企业无明确配备要求扣5分
12
指导企业创建
所有熔炼企业创建达标
*
否决项
总评
未满足否决项要求或计分项总分少于90分的,不能通过验收
注:
无废旧金属原料熔炼企业均配备放射性检测仪器加5分
附表2
县(市、区)“放心熔炼企业”创建验收评价表
类别
序号
内容
验收要求
分值
评价细则
自评
考评
底清到位,分类统计
1
建立完整准确的辖区熔炼企业资料库
分类统计,统计完整、实时掌握企业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等信息
15
一个单位统计不完整扣0.5分
2
定期上报统计数据
按上级环保部门要求上报,每年至少上报一次,上报数据及时、准确。
5
一次未按要求上报扣1分
统计人数,督促培训
3
形成完整的熔炼企业人员培训资料
建立完整的熔炼企业人员统计档案
10
未建立人员统计档案扣10分,不完整扣5分。
4
督促培训
所有企业人员都按要求参加培训和复训
5
辖区1人未培训扣0.5分
指导企业,完成创建
5
企业完成创建
辖区内所有熔炼企业均创建验收达标
*
否决项
配备专人,检查到位
6
设定辐射安全监管员
辐射安全监管员通过辐射安全知识培训
10
无辐射安全监管员扣10分,未培训扣5分
7
定期检查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及时上报
15
未组织检查扣15分,少一次扣5分,未督促落实整改扣5分。
取缔非法,落实责任
8
取缔非法
所有熔炼企业合法运营;及时处罚违法企业
10
1家非法熔炼单位扣1分
9
落实责任
制定责任书、承诺书,所有熔炼企业均签订责任书或承诺书
10
1家未签订扣2分
建立机制,长效管理
10
纳入日常管理
将“放心熔炼企业”创建要求纳入行政审批、日常检查等工作中
10
从创建之日起,1个熔炼单位放射性管理未纳入审批扣1分
11
年度工作任务
“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和管理纳入年度工作任务
5
创建工作未纳入年度工作扣5分。
12
应急预案
熔炼污染事件纳入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5
应急预案未考虑熔炼污染事件扣5分
总评
未满足否决项要求或计分项总分少于90分的,不能通过验收
注:
无废旧金属原料熔炼企业均配备放射性检测仪器加3分
附表3
废旧金属“放心熔炼企业”验收评价表
类别
序号
内容
验收要求
分值
评价细则
自评
考评
成立管理机构
1
成立放射性管理机构
单位主要领导或负责人负责
5
未成立管理机构扣5分,主要负责人未参与扣3分
2
落实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培训上岗,能满足管理需要
3
无专职管理人员扣3分,未培训扣2分
建立管理制度
3
管理制度健全
至少包含人员放射性培训制度、放射性监测异常应急制度、放射性指标监测制度、产品留样管理制度、原料产品管理登记制度5项制度
10
缺一项制度扣2分
4
制度上墙张贴
张贴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
2
张贴不符合要求扣2分
配备监测设备
5
仪器配备
仪器能符合市级环保部门标准,能满足检测要求
*
否决项
6
定期检定、校验
至少一年一次
5
未检定或校验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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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缙云县 放心 熔炼 企业 创建 工作手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