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浦府综改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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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浦府综改1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综改〔2011〕1号
按照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2010]46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招拍挂用地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改革意见》(浦府综改[2008]2号)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浦府综改[2009]1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2008年以来改革试点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强化公共服务、加强日常监管和深化改革创新的需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一)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浦东新区政府部门审批时限继续保持在50个工作日以内,并努力压缩政府部门非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和社会中介组织办事时限,使建设工程项目整体办理时间进一步明显压缩。
(二)进一步提高审批协同度,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的联合办理流程改革,实现部门与部门之间并联审批,进一步再造审批流程,充分体现“多个部门,一个政府”的服务型政府工作机制,进一步方便企业办事。
(三)进一步加大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的分离力度,深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归口审查制度,促进行政部门进一步从技术审查中退出,加强事后监管。
(四)重点突破社会专项评估评审环节的改革,取消不合理的评估评审项目,优化评估评审办理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工程项目手续办理速度。
(五)重点推行开发区扁平化综合审批改革,充分发挥开发区管委会机构体制和服务优势,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综合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二、组织分工
(一)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审改办)负责组织、推进、协调新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的改革,组织新区相关部门编制、完善改革方案,并会同新区监察部门对新区相关部门落实改革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规土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土地供应和核定规划设计条件环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环节的“一口受理、并联审批”操作规程,并牵头组织实施。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环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一口受理、并联审批”操作规程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归口审查制度,并牵头组织实施。
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的综合改革,负责组织编制、完善和牵头实施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整体流程的“一口受理、并联审批”规程,并负责开发区审批服务办事平台的建设,增强服务功能。
(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各专业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进一步优化本部门的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做优审批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四)浦东新区监察局(以下简称新区监察局)负责对本实施意见及相关操作规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效能监察力度,有效扩大电子监察覆盖面,强化行政问责制。
(五)浦东新区市民中心(投资促进服务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办理过程的跟踪、协调和服务,并为建设工程“一口受理、并联审批”流程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平台保障。
三、改革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
经由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适用本实施意见。
审批类项目有条件的,参照执行。
(二)实施“一口受理,并联审批”的工作机制
项目在同一报批阶段涉及的规划和土地的审批事项,实行“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并联审批和办理报批,实行“一站领证”。
在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实行“一口受理,归口审查”。
新区建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平台,提供咨询服务,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联验收,工作平台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同步实施专业竣工验收。
(三)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归口审查制度
新区实行设计文件归口审查制度,原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审批)的政府部门,包括规划、消防、交通、卫生、环境卫生、交警、气象(防雷)等技术性审查,全部转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政府各主管部门不再审查(审批)。
新区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程序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并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培训与管理。
(四)提供建设项目技术指导服务
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专业规划和区域控制管理的要求,在土地、规划及设计环节明确项目控制参数及管理要求,同时,各职能部门应当依建设、设计单位或审查机构的申请,提供对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服务。
(五)推进社会专项评估评审的改革
针对目前建设工程审批中涉及的15项社会专项评估、评审项目的具体情况,各主管单位对评估、评审程序,实施单位,收费标准进行梳理,并向社会公开。
在评估、评审工作公开透明的基础上,按照分类管理、分步改革的原则进行改革,一是探索交通影响评价由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在开发区内规划编制成熟的地块,交通影响评价由规划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在区域规划阶段组织实施;对规划编制不成熟的地方,可将交通影响评价编制条件在土地出让前一并告知受让方,并将编制费用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中,具体交通影响评价在项目立项后进行。
如建设项目方案设计超出交通规划范围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交通影响评价。
二是探索简化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新区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分类标准,简化评价程序,方便企业办事。
一般简单项目(包括住宅、商办等项目)环评采取告知承诺制。
在区域环评完成的前提下,住宅类等建设项目,新区相关部门制定有关设计规范进行控制,以简化审批程序。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审核,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可进行备案。
(六)推进建设工程审批协调办理信息平台开发建设
依托市级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平台,加快推进新区建设工程协同审批系统建设和应用,按照“前台一口受理、中台集中交换、后台协同办理、多种渠道反馈、全程透明可控”的建设思路,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协同办理、项目跟踪、数据共享、网上服务等功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一口受理、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为审批人员提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审批环境,为监察部门提供程序透明、全程可控的审批监管,以信息技术保障新区建设工程审批改革目标的实现。
(七)推行开发区综合审批
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原则,对有利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建设项目审批事权,应当向开发区充分授权、委托,没有条件的通过设点派驻形式,使审批重心下移,切实做到“区内事区内办”。
在张江和临港新城管委会探索建立“一门式受理、一门式办理、一门式办结”的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服务机制,按照开发区机构特点实行综合受理、并联审批,强化批前服务、项目跟踪、设计指导、协调代办等审批服务功能,争取建设工程区级权限审批时间在开发区层面压缩到40个工作日以内。
四、改革的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各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仍按《上海市浦东新区招拍挂用地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改革意见》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
1.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审批改革和工作流程操作规程
2.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操作规程流程图(2011版)
附件1
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审批改革和工作流程操作规程
一、土地供应和核定规划设计条件环节
(一)招拍挂出让
1.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期征询
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或经政府授权的土地前期开发公司按照土地供应计划完成地块储备后,向浦东新区招拍挂办公室提出公开出让申请。
新区招拍挂办公室向同级相关部门书面征询意见,各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提出地块开发的技术参数、控制指标等建设管理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新区招拍挂办公室。
(1)分部门征询。
第一类为必询部门,包括投资、产业、规土、环保、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绿化市容、交通港口、水务、文保、消防、民防、卫生、交警等职能管理部门。
第二类为选询部门,根据地块的区位,土地用途和设施配套等情况,可征询轨道交通、河港、铁路、航空、军事、供电、燃气、信息通讯、气象、安监、安保、测量标志、地质、抗震等部门。
针对浦东新区投资审批管理的现状,经营性项目除征询发改委意见外,其中商业项目、宾馆项目还需征询商务委意见,加油站项目还需征询经信委意见,工业项目还需征询经信委意见。
涉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需征询气象局意见。
针对管线配套由多个部门管理的现状,实行“归口征询”。
(2)分步骤征询。
在征询部门意见时,采取两次征询。
首先征询投资或产业、规划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取得意见后,将规划条件、土地条件、投资产业意见以及地形图等相关材料一并送其它部门征询,其他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
(3)同级征询。
凡属新区规土局出让的土地,由新区招拍挂办公室向新区各职能部门发出征询,各职能部门负责填写,并及时反馈。
若审批权限在市级相应职能部门的,由新区职能部门及时转报市级职能部门,并负责将市级职能部门的回复意见反馈新区招拍挂办公室。
(4)格式化征询。
明确分用途、分部门的格式化征询内容,并作为土地出让必要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
各部门在接到征询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作无意见。
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项目,如需延长审批时间应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新区招拍挂办公室。
2.组织实施招拍挂
(1)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浦东新区招拍挂办公室根据前期征询的汇总意见,以及土地价格评估报告,集体决策编制出让方案,由新区规土局报请区政府批准。
(2)建设用地审批。
出让方案经批准同意后,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或经政府授权的土地前期开发公司向新区规土局申请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新区规土局按照权限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3)建设用地入市交易。
新区招拍挂办公室向市土地交易市场申请地块入市交易。
(4)发布出让公告。
出让人编制完成出让文件后(由市土地交易市场平台统一自动生成),及时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网站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并在相关报刊上发布相应告知信息。
(5)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市土地交易市场按照规定受理投标(竞买)申请、资格确认,发放出让文件,实施具体的交易活动,发布出让结果等。
(6)签订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确定后,市土地交易市场向中标人(竞得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和《成交确认书》。
出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可当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涉及外资的,中标人(竞得人)及时向商务部门申请备案,并在备案完成提出签订出让合同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按照相关规定成立项目公司的,可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调整受让人主体。
(7)后续事项。
出让活动结束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等资料,办理设计方案审批,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凭《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领取相关权证。
(二)协议出让
1.申请。
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意向用地者应向新区规土局提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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