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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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
医疗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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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
※※※,男:
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住址:
※※※
联系电话:
※※※
申诉人(原审原告):
※※※,女,汉族,1987年6月23日出生,住址:
※※※
号。
联系电话:
※※※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
※※※院,法定代表人:
※※※,电话:
※※※
案由:
申诉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一、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准,判决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以及一、二审及申诉的诉讼费、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诉人不考虑患者身体虚弱的个体差异,使用常用的止咳平喘药盐酸氨溴索,且入院注射门诊用盐酸氨溴索药后,又使用同一种药物注射,伪造修改成入院使用止咳平喘等对症治疗支持,超速度滴注,违反国家有关通报建议的技术规范;明知道患儿有铁幼粒红细胞贫血并在无生化结果前就诊断有多种病,不使用治疗该病的维生素B6;不及时输氧,而是在抢救时候才输氧;不慎重用药和谨慎观察,脱离岗位,错过抢救最佳时间。
用药、速度、输氧、不对症治疗铁幼粒红细胞贫血、错过抢救时机是五大致死的主要原因。
并在患者没有声音后,进行抢救之时,还伪造病历为:
出现患儿偶有哭闹,出现抽泣样呼吸颠倒时间次序,颠倒事实等伪造修改病历。
住院时还注射门诊的药,却同时在16:
00执行注射呋塞米,封存的药中都不见有呋塞米等药?
没有取血却能够血样化验检测,且结果未出,就在《临时医嘱单》伪造功能衰竭药?
尸检体表描述缺漏了主要的并且存在的肢体如手部等部位的瘀斑、皮疹,没有全程录像或照片显示手部等处皮疹,是不可采信的。
原告的儿子莫※※,9月龄,从2014年6月20日~23日连续四天由被告诊治,2014年6月20~22日,三天门诊,分别以腹泻病;支气管炎、腹泻病腹泻病支气管炎作为诊断的疾病,20日和22日都注射维生素C、维生素B6等药物,是符合患者的患病史铁幼粒细胞性贫血治疗的;2014年6月21日注射头孢地嗪钠0.5g静脉滴注(皮试),利巴韦林注射液0.08g等;6月23日门诊药延迟到住院一直注射着的药物是:
一组是注射0.9%氯化钠100ml(取50ml)+头孢唑肟钠0.5g1支,25滴/分,1次/日;另一组是静脉5%葡萄糖(100ml/瓶)取50ml/瓶+盐酸氨溴索(15mg*8)15mg1支(取10mg)20滴/分,1次/日等。
住院后17:
30~18:
00医院没有尽责,也没有记载;之后18:
00抢救,至2014年6月24日1:
15宣布患儿临床死亡。
一、二审后,从2014年6月24日12:
10左右,封住抢救前的用药的药瓶。
抢救前使用了门诊的药物,住院后再用了盐酸氨溴索注射液和氨茶碱。
从而发现了患者真正死亡的原因。
从中午门诊,护士(包括护士长)打针很久没有刺入血管,就让下午转到住院部再注射;下午15:
00注射门诊药物,15:
40之后注射门诊第一瓶药液的一半并办理住院手续,就吊着药瓶拍胸照,患儿个爷爷回家拿钱和行李;15:
40注射完门诊第一瓶药液;注射第二瓶药液一半多一点,患儿不安,吵闹,值班医务人员来看望,原告家属告知护士,询问肚子疼怎么办?
护士答复没有关系;第三瓶滴注不久,便出现患儿哭闹不止,精神更加不安,医生用听筒器胸部听诊,护士拿机器夹手(应该是心电图);之后滴注第四瓶药液时,可是患儿依然哭闹不停,无法制止哭闹,多次按响铃,都没有医生和护士来,十多分钟后,再按响铃,医院一样没有人来,婴儿抽搐、哭闹、过了几分钟,患者哇的一声尖叫昏厥,嘴唇发绀,双手握拳、嘴唇发紫。
患儿的奶奶大声呼救医生,我的孩子不会哭了?
?
,18:
00的时候,上夜班的护士、医生才赶到听到患者危险,才急忙进行抢救。
20:
00左右患儿的爷爷赶到医院,到22:
30左右,医院让患儿的爷爷在告知书意见书、《病危(重)通知书三联单》共5份的材料以证实患儿用过这些医疗器械并催促患儿的爷爷补上签字。
2014年6月24日11:
00左右才复印病历药方和护理记录等给患儿家属。
然而,被申诉人把18:
00前患儿就没有声音,变成偶有哭闹,19:
30才无心跳;以及在入院后继续使用盐酸氨溴索等以止咳平喘代替,是关键的影响全过程的改动,其他是急忙修改之中缺乏核对造成的小矛盾,医院方以莫须有的其他医院初步诊断患儿有地中海贫血,把患儿作为严重的基础性疾病造成死亡;且一审答辩以2014年6月24日被双方一起封存,从复印件中并没有修改病历的痕迹,没有修改的事实,从心跳停止到第二天,中午左右,完全有充足的时间修改、伪造电脑上的记录,且让患儿的爷爷签字的时候就开始实施,却百密而有一疏。
法院以没有证据证实修改病历,医院以止咳平喘专业性术语代替再次连续注射的盐酸氨溴索,这些不是修改事实和证据吗?
二审法院不支持申诉人申请重新过错鉴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的规定。
一,被上诉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1,违反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通报了盐酸氨溴索注射剂引起的严重过敏反应的谨慎用药义务
盐酸氨溴索具有排除黏痰、溶解分泌物的特性,可促使呼吸道黏膜表面活性物质分泌和增加纤毛运动,使痰液易于排除。
因此,祛痰治疗各年龄段的各种呼吸道疾病的多痰患者,功不可没,且经济实惠,疗效好。
极少数病例会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应高度重视,及时抢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09月03日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49期)《警惕盐酸氨溴索注射剂的严重过敏反应》:
氨溴索为溴已新在体内的活性代谢物,能促进肺表面活性物质的分泌及气道液体分泌,使痰中的粘多糖蛋白纤维断裂,促进粘痰溶解,显著降低痰粘度,增强支气管粘膜纤毛运动,促进痰液排出。
适用于急、慢性呼吸道疾病,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共收到有关盐酸氨溴索注射剂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2973例,其中严重病例报告169例。
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累及系统排名前三位的依次为:
全身性损害、呼吸系统损害、心血管系统一般损害,三者合计占总例次的74.63%。
此外还有皮肤损害、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损害、胃肠系统损害等。
严重病例中,79例为儿童病例(占46.75%)。
鉴于与盐酸氨溴索注射剂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较多,除与药品本身特性有关外,还与多种因素如患者个体差异、超剂量使用、不合理给药途径、不当配伍用药、输液速度过快等有关,建议临床医生在使用盐酸氨溴索注射剂时,需注意用药剂量和特殊人群,避免超适应症用药,对有过敏史、高敏状态,如支气管哮喘等气道高反应患者慎用;严禁盐酸氨溴索注射剂与其他药品混合同瓶滴注,注意配伍用药,避免与偏碱性液体、头孢类抗生素、中药注射剂等配伍使用。
之后,据报道:
2012年山东省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医务工作者和患者,充分了解可能产生严重过敏反应的风险,严格掌握适应症,加强用药监护。
市民也要关注盐酸氨溴索注射剂引起的严重过敏反应问题,谨慎用药。
《广州日报》在2012年9月12日《盐酸氨溴索注射剂过敏反应儿童病例多超量使用》:
医药行业似乎在这个初秋进入了多事之秋,地沟油事件还没过去,又被发现盐酸氨溴索注射剂存在严重过敏反应。
从对封存的抢救前用药的药瓶的证据可知。
抢救前使用了门诊的药物一组含有头孢唑肟钠,第二组就是含有盐酸氨溴索,就是血液还残留头孢唑肟钠,就接连注射而盐酸氨溴索,住院后还是用盐酸氨溴索注射液,氨茶碱还没有注射,就发生了药物过敏反应。
为何《临时医嘱单(2页)》没有记载这些用药,《长期医嘱单》记载:
5%葡萄糖注射液50ml,20ml,氨茶碱注射液30mg,微泵注射(1.5小时)Qd,而在《护理记录单(儿内科)》却使用专业术语:
15:
50~17:
30,入院后按医嘱予止咳平喘等对症支持治疗,下病重通知,为何之后抢救的药物详细记载,这里就以止咳平喘,可以糊弄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呢?
这也是修改、伪造病历的修改处之一。
被申诉人一审答辩在婴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时用量更大30mg/(kg.d),分4次。
从封存的四瓶用药中,就是重复注射了盐酸氨溴索。
是明显凭借以往的经验,忽视个体差异,忽视头孢类抗生素残留血液中造成的影响,疏忽大意以为可以避免,实际上却出现危害的结果。
二审时期,申诉人就提出:
根据《实用儿科学》第1149页,进行静滴输液(输液量以60~80ml/kg.d为宜),静滴速度不可太快,应控制在5ml/kg.h以下,被申诉人以输液量20~30滴,每小时80~120毫升,已超过标准的3~4倍,引起心脏等及其他衰竭,导致心包积液,肺积液、胸腔积液,导致患儿死亡。
,被申诉人仅仅以不能作为采信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推辞,明显站不住脚,且违反上述《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49期)》的通报,以致注射盐酸氨溴索产生严重不良反应与输液速度过快等有关。
2,被申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第一:
医院的医疗人员,应该知道明知道盐酸氨溴索虽然对各种呼吸道疾病经济实惠,疗效好。
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和建议,却不考虑患者身体虚弱的个体差异、超剂量使用、输液速度过快,不合理给药途径、不当配伍用药,注意配伍用药,明知第一组药液是头孢类抗生素、第二组的盐酸氨溴索注射后,会与血液中的留存的头孢唑肟钠发生配伍禁忌;第二:
明知《盐酸氨溴索使用说明书》:
2岁以下儿童:
每天2次,每次7.5mg;均为缓慢静脉注射。
过敏反应极少出现,主要为皮疹。
极少病例出现严重的急性过敏性反应,门诊一次使用10mg盐酸氨溴索也属于超剂量使用;入院后,门诊药液还没有注射完,接着又使用盐酸氨溴索(见封存的药瓶),既然该病患者身体虚弱,应该要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慎重用药,不该在超量使用,患儿出现吵闹等药物出现开始反应之下,还加大剂量,在第三瓶药液注射时候,就严重出现药物过敏反应。
第三:
医疗人员需要密切注意是否出现过敏,可是在17:
30~18:
00没有护士和医生护理,致使出现婴儿哭闹的药物反应时候,疏忽大意,不予救护,不采取措施,延误30分钟时间,错过了最佳的急救时间;第四:
本来在18:
00之时,发现患者已经完全没有任何声音了,《护理记录单》却记录:
18:
00患儿偶有哭闹,口周稍青灰色,有轻微呼吸凹征,18:
30患儿突然出现反应低下,肤色紫绀,无自主呼吸,无心跳。
立即迁至抢救室辐射床,并气管插管。
记录却记载:
患儿偶有哭闹,出现抽泣样呼吸颠倒时间次序,颠倒事实,伪造患儿在18:
00还没有发生过敏反应的假象,这是医院伪造病历。
故意混淆还有哭闹的假象,造成以后诊断为严重的基础性疾病的主要魁首。
这是第二处修改伪造病历。
当然,从记载的18:
30就误心跳了。
还在之后写上19:
00再一个《病危通知书》几个小时给予医方伪造病历的时间。
19:
00患儿的爷爷还没有到医院,《病危通知书》是之后部签字的,这本身就不符合程序。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对病人观察不注意,未尽到合理的注意注意,并施以适当专业的诊疗义务(包括谨慎治疗义务,每一项具体医疗行为中的注意义务,具体义务包括说明义务、正确诊断和治疗义务,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等义务),如果医务人员违反这一义务,就构成医疗过失。
而被申诉人在下午下班之后,违反2010年《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没有防范病情恶化、药物过敏等义务,应当及时对患者尽到注意义务并施以抢救,错过了抢救最佳时机,构成医疗过失责任。
其次是被申诉人,蒙骗患者家属,在药办理住院手续前回家取钱物到赶回医院,这段时间是没有任何签字手续的,当20:
00左右患儿的爷爷赶到医院,到22:
30左右,医院让患儿的爷爷在告知书意见书、《病危(重)通知书三联单》共5份的材料以证实患儿用过这些医疗器械补上签字。
明显属于违反具体的说明义务,且伪造了病历。
此为多处伪造修改病历。
(3),未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的诊疗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诉人明知道患者有铁粒幼红细胞性贫血,【临床症状】遗传性或获得性铁粒幼红细胞性贫血的临床所见均相似。
病程发展多缓慢呈良性过程,【治疗说明】:
遗传性及获得性的患儿,都应首先试用大量维生素B6治疗,不论早期效果如何亦均应较长期服用。
对维生素B6治疗无效的病例,可试用磷酸吡哆醛或色氨酸。
亦可试用叶酸、维生素B12、肝浸膏、丙酸睾丸酮、免疫抑制剂或肾上腺皮质激素等,该病呈良性过程。
可是,被申诉人却没有注射维生素B6?
还有,18:
00之前,没有采取任何供氧措施,到18:
00抢救,才予以鼻导管供氧。
这明显是被申诉人不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的诊疗义务。
《护理记录单》:
记录的18:
00报告医生,按医嘱按鼻导管供氧,18:
30并气管插管。
(与《※※※县妇幼保健院临时医嘱单18:
00中心呼氧,执行18:
10;鼻导管医嘱18:
30迁至抢救室,气管插管执行18:
40。
证明此时18:
00才抢救。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被申诉人除了上面三处修改伪造病历之外,还见多处伪造修改病历。
3,被申诉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规定:
被申诉人以入院后予平喘、输氧处理,输氧是输氧了,可是没有住院时就立即输氧,而是18:
00之后抢救才输氧,有天壤之别;平喘是平喘了,却不敢写使用了门诊一样的盐酸氨溴索?
这才是致命的根本。
住院没有立即输氧,既然诊断有肺炎?
不立即输氧,医院明显过错,为何要到抢救才输氧?
被申诉人违反上述《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49期)》的通报建议,以致注射盐酸氨溴索产生严重不良反应与输液速度过快等有关。
2014年实施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2010《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被申诉人多处记载有差异与矛盾。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被申诉人不是立即封存病历和用药档案,而是从18:
30心跳停止,到第二天中午左右才立即封存病历,即使当时封存也有充足时间修改好了,只是出现记载的矛盾而已。
2012《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三十条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二条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被申诉人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铁幼粒红细胞贫血,不积极救治,伪造病历,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2010年《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十五、值班、交接班制度:
1.3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簿,并做好交班工作。
值班医师对重危病员应作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
被申诉人没有采取适宜的诊疗技术及药物,不做好交接班工作,在下班时候无人看护,无法积极救助,且伪造病历。
就是连体温单(1页)也没有数字显示?
中华医学会、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制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第四条规定:
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
根据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严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情况制订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包括抗菌药物的选用品种、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联合用药等。
在制订治疗方案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被申诉人没有根据患者的病理情况选用治疗铁幼粒红细胞贫血,且使用盐酸氨溴索的用量、配伍与注射速度明显违反有关技术通报的规定。
被上诉人一审辩称:
患儿在其他初诊为地中海贫血是无稽之谈;没有查证患者父母之前也出现一个婴儿夭折的病因,胡说遗传疾病;明知道患儿有铁幼粒红细胞贫血并在无生化结果前就诊断有该病,在门诊使用维生素B6注射有点好的迹象,为何住院时不使用维生素B6,却以患儿由于严重的基础性疾病的演变及发展所致?
住院不及时输氧和对症治疗,且疏忽大意忽视盐酸氨溴索的不良反应,并且加大用量接连注射,以由于严重的基础性疾病的演变及发展所致推卸责任是没有理由的;这难道不是过错,由于此疏忽大意,不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慎重用药,不及时抢救,造成患儿衰竭而死,难道不与诊疗行为有关?
4,被申诉人多处伪造修改病历
(1),上面三处伪造:
一是在《护理记录单(儿内科)》:
15:
50~17:
30,入院后按医嘱予止咳平喘等对症支持治疗,下病重通知,这时间患儿的爷爷不在医院,如何签字?
就以止咳平喘代替再次连续注射的盐酸氨溴索。
二是:
在18:
00之时,发现患者已经完全没有任何声音了,《护理记录单(儿内科)》的记录却记载:
患儿偶有哭闹,出现抽泣样呼吸颠倒时间次序,颠倒事实。
三是:
22:
30左右,医院让患儿的爷爷在告知书意见书、《病危(重)通知书三联单》共5份的材料补上签字。
变成伪造变成注射第二瓶门诊药液与住院都在过10分钟,即15:
50时间,和19:
00两次下了《病危(重)通知书三联单》?
按照医院方的要求在有婴儿肺炎、铁幼粒细胞性贫血、先天性心脏病?
并可能发生多器官功能衰竭等专业术语的病危通知书上签字,这明显属于被申诉人对及入院诊断进行伪造证据。
之后:
死亡诊断:
1、婴儿肺炎,2,铁幼粒细胞性贫血,3,呼吸心跳聚停,4,先天性心脏病?
5,应激性高血糖,这是明显违反程序和伪造病历的。
(2),《临时医嘱单》在16:
00执行:
粪便检查、尿液分析十三样、生化Ⅱ+肝功二组、微量元素测定、BG+G6PD、血红蛋白检查、血气分析全套,同时,在相同时间还要进行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支)用量:
2.5mg、呋塞米注射液(1支)用量:
8mg,这个时间还没有注射完门诊的药液和住院后增加的:
盐酸氨溴索和氨茶碱等,怎么会执行注射了地塞米松磷酸钠、呋塞米注射呢?
非但如此,注射时候,没有抽血化验,怎么会有①标本:
静脉血,标本号:
98,化验,送检:
6月23日,报告:
6月23日16:
23;②标本:
血,标本号:
6473,送检:
6月23日16:
04,报告:
6月23日;③、标本:
血清,标本号:
64,送检:
6月23日16:
04,报告:
6月23日.这些报告从哪而来?
不可能同时注射又采血样化验。
此外,16:
00在《临时医嘱单》就全部执行,可是三个标本报告都超过16:
00,怎么在注射门诊的盐酸氨溴索不就,患儿发生吵闹,化验结果还没有出来,就在15:
50时间下了第一次《病危(重)通知书三联单》呢?
(3),从18:
00开始注射肾上腺素,后18:
35、18:
40、18:
45、18:
50、18:
55、19:
00、19:
30、22:
00、22:
30、21:
00、21:
30、22:
00、22:
30、23:
00、23:
30(与《钟山县妇幼保健院临时医嘱单》记载的执行时间记录分别比医嘱晚10分钟,即分别为:
19:
40;20:
10;20:
40;21:
10;21:
40;22:
10;22:
40;23:
10;23:
40两者记录的时间明显不符合。
同时,也证明是在18:
00才抢救患儿。
(4),最关键的是门诊病历,是手写的,变成了电脑打印?
经过仔细辨认,患儿的爷爷回想回家拿钱时候,以前在※※※医科大、※※※中医院及患儿出生时候被申诉人的门诊病历。
在20:
00左右患儿的爷爷赶回医院前,已经交由被申诉人。
于是,被申诉人把2014年6月20日新的门诊病历本,是患儿的爷爷签字的门诊病历本,换成了患儿在2013年9月28日出生时由患儿父亲签字的门诊病历本,进行了罕见的改成打印粘贴,门诊写字的病历本不见了,改动的病历本页码出现了:
3,4,17,18四页重复的数字,病历本除开封面,变成26页,比平常的多4页。
为何门诊处方是手写,病历本却是打印字呢?
为何现在都是门诊书写的呢?
因此,被申诉人,改动或伪造了:
告知书、意见书(3页)签字时间和下发时间、承诺书(1页)签字时间、入院记录(2页)、长期医嘱单(1页)、临时医嘱单(2页)、病危(重)通知书(2页)、护理记录(8页)、微量法监测记录专页(1页)、辅助检查报告单(3页)、门诊病历(4页)。
共27页。
在进行注射两组门诊药液,还有两组所谓记录的15:
50开始,进行的入院后按医嘱予以止咳平喘等对症支持治疗?
这药连同门诊的两组药见2014年6月24日12:
10左右,封存抢救前的用药瓶子。
为何不见《临时医嘱单》16:
00执行注射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支)、呋塞米注射液(1支),难道还注射门诊的药,可以同时注射吗?
这明显伪造多器官衰竭的用药吗?
封存的药怎么没有?
(5),抢救后《护理记录单》记录的18:
00报告医生,按医嘱按鼻导管供氧,18:
30并气管插管。
与《※※※院临时医嘱单》18:
00中心呼氧,鼻导管,执行18:
10;18:
30迁至抢救室,气管插管,执行18:
40这执行气管插管,医嘱执行时间记载18:
40;与护士记载18:
30执行,是相互矛盾的,时间不统一,不一致。
被告※※※院采取伪造、篡改病历记录。
(6)、被申诉人二审提供的门诊处方,药方开具的时间比就诊还早?
2014年6月22日提供的用药比给申诉人的病历用药多了:
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
(7)、《临时医嘱单》和费用清单均有大小便化验,没有进行该项目,被申诉人也承认,怎么费用单有呢?
被申诉人以患儿才住院几个小时其家属尚未留有大小便,自然无尿常规和大便常规的检查结果,那为何写成执行了呢?
又计费了呢?
(8)、平时患儿自备的维生素B6,《长期医嘱单》却写自备?
住院需要患者自备吗?
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是错误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申诉人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对鉴定结论错误不服:
医院对相关的材料(包括病历资料、辅助检查、封存药品等等)存在大量伪造、篡改、更换的行为,所提交的材料本身就是不真实、不合法的材料。
司法鉴定是依据这样的材料做出的鉴定结论的,本身的鉴定结论就是不能够作为判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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