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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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
供货商合同
(加租线的都是需要讨论、更改的)
立合同人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愿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发展长期合作关系并由甲方销售乙方之商品(含包装、说明、保证与相关零组件及服务),特立本合同约定条款如下,以资遵守。
第一条:
商品质量
1、乙方在此承诺:
将以市场上最优惠的价格提供最好质量的商品,乙方也承诺交付与其在谈判中向甲方出示的样品完全一样的商品。
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损坏的或其质量不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要求的商品并拒绝支付货款。
2、乙方保证:
交付的商品符合中国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无论是全国性或地方法规)规定的质量和技术要求以及安全要求。
如若乙方违背上述法律、法规致使甲方遭受损害的,乙方应就此承担全部责任并直接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保证:
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否则,所涉法律问题应由乙方负责解决,所造成甲方损害的,乙方应就此承椹全部责任并直接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若乙方交货商品的品质不良率超过甲方认为的合理标准或影响顾客人身健康安全及权益时,乙方必须赔偿不低于此批货物的净购货金领的倍作为甲方商誉受损的赔偿(若该金领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商誉损失,乙方应对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5、当甲方发现乙方所提供的商品有违反《反不正当党争法》第五条及侵犯著作权、专利权情况的,乙方除自负法律责任外,并同意赔偿甲方该商品第一次进货起至最后一次进货的总货额不低于倍的金额作为甲方商誉受损之赔偿(若该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商誉损失,乙方应对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6、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及甲方指定的质量检验单位的质量检验,并承担相关费用。
乙方也同意接受按照甲方及甲方指定的质量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做出的相应措施。
7、如媒体、质检、防疫等部门对与乙方所供商品的相同产品或相同成分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而进行报道,在政府有关部门对该问题做出正式结论前,甲方有权暂时将商品撤下货架。
8、为配合甲方对商品质量控管,乙方应在交付任何商品之前,提供系列资料和文件,如乙方的下列文件或商品有关的文件发生任何变更,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供整套修改和更新后的资料和文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商标注用证书或商标使用权证书、企业法人编码证书、银行账户注册证书、技术监督部门和卫生部门颁发的报告、医疗保健商品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商品进口许可证、海关关税表、卫生检疫证书、烟草专卖许可证、化工产品卫生证书、电气设备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标志、通讯商品联网许可证、专利证书、销售非当地货物的许可证、酒类质量证书、高质量酒类产品特别证书。
第二条:
商品交付
1、甲方将不定期地通过电子邮件以及电脑自动传真或临时的紧急传真向乙方订货。
甲方电子邮件、电脑自动传真系统的记录以及物流管理部门的催单记录将如实记录甲乙双方的订货过程,甲乙双方同意以上述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追究有关商品交付违约责任的凭据。
甲方有权在订单生成后,实际收货之前修改订单内容并通知乙方,所有订单内容将以最后一次修改内容为准。
2、乙方交付的商品我生产日期距实际交付日期必须小于此商品保存期限的,进口商品为。
乙方如违反,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此笔货物,甲乙双方另有约的除外。
3、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将商品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整齐安全的堆置于甲方或甲方指定受领商品者指定栈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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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甲方的收货部门收货时如仅点箱数,实际收货数量应该依收货后开箱验收为准。
订单不可分批出货,如需分批出货,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并重新开立订单,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除非甲方事先以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分包、许可或处置本订单项下或其他任何权利与义务,甲方也不得衫视为有义务接受任何受让人、承包人,被许可人的支付或履行。
4、如若乙方迟延交货,若为正常商品订单,甲方将按此订单的净购货金额的%收取违约金,若为促销商品订单,甲方将按此订单的净购货金额的%收取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于弥补甲方损失,乙方应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服饰类商品可另行约定。
5、如若乙方未按甲方订单数量送货,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确认,否则如为正常商品订单甲方有权按乙方缺交数量总价的X%收取违约金。
如果违约金不足于弥补甲方损失,乙方应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甲方如因乙方少交货物而补下订单的,乙方不得以甲方不符合双方商定的最低订购量为由拒绝送货。
服饰类商品可另行约定。
6、乙方交付商品时应在甲方的订单上填写交付数量。
乙方实际交付的数量大于填写的交付数量,超出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实行抽样点收制度,乙方实际交付的数量小于填写的交付数量,甲方有权按缺少数量总价(以此笔订单双方商定的含税进货价格为计算基础)的十倍收取违约金,甲方亦有权在乙方此笔货物中扣除与违约金相当的数量,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中扣除。
7、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订单按时,按量,按质送货至指定地点,如次未按要求送货,经甲方评定为“无法配合之厂商”,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指定的配送商代为送货,乙方如不接受,甲方可保留终止合约,停止往来及要求赔偿的权利。
8、乙方的送货单或外箱上应注明甲方的订单号码、商品货号、采购单位及依甲方采购单位计算之数量,以便操作。
有关于订单的查询或函件,乙方也应注明甲方的订单号码、商品货号、采购单位及依甲方采购单位计算之数量,以便操作。
第三条:
商品退換货
1、甲方将不定期地通过电子邮件以及电脑自动传真或临时的紧急传真向乙方提出退货及换货要求。
双方约定不能退货或换货的商品除外,乙方确认甲方享有无条件退换货的权利。
甲方电子邮件、电脑自动传真系统的记录以及物流管理部门的核实记录将如实记录甲乙双方的退货及换货过程,甲乙双方同意以上述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追究有关退换货违约责任的凭据。
2、当乙方收到甲方商品退货单时,应于收到通知日十日内领回该退货商品,若通期未领,甲方有权拒收乙方的交货,同时甲方有权将此笔退货商品交由双方共同指定的返还乙方,所发生之相关仓储、保管、运输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有权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中扣除。
甲方将退货交至物流公司后视为将退货交至乙方,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乙方有明确的书面指示甲方自行处理退货,不予取回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书面指示处理退货,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3、当乙方收到甲方商品换货单时,应即时至甲方门店办理换货手续,若于通知日起十日内未处理者,甲方有权终止向乙方支付该批商品的价款并办理退货,所发生之相关仓储、保管、运输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4、乙方书面委托物流公司完成交易退货责任的,甲方将退货交至乙方指定的物流公司后视为将退货交至乙方,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指定的物流公司如有变更,须在前一次交易退货完成之后,后一次交易退货进行之前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甲方仍以本合同上写明的物流公司作为乙方交易退货责任的代理履行方。
5、乙方在收到退货通知日十日内领取退货时,如发现甲方实际退货的数量与退货单上不符,可在收到退货商品起十日内向甲方申诉。
6、甲方及甲方的门店,仓储单位将合理控制商品库存,先进先出,如发生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而要求的退货的,乙方可在接受退货后(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收到退货实物以及收到针对此笔退货的发票)的十日内向甲方反映,查证属实的甲方将收回此笔退货。
逾期未反映的,视为乙方接受退货,不得再向甲方主张有关此笔退货的任何权利。
7、甲方退货系统采取进价法,如发生以促销进价进货,以正常进价退货的,乙方可在接受退货后十日内向甲方反映,查证属实的将在下一次付款中归还乙方:
同时如发生以正常进价进货,促销进价退货的,甲方也有权随时要求追回价差。
第四条:
价格及变动
1、乙方售于甲方商品的价格应公平合理并经双方议定,价格应包含增值税、关税等各种应由乙方缴纳的税金以及甲方要求的包装形式的包装费,运送到订单上指定之地点的运费等一切费用。
2、约定的进货价格应保持稳定,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变动价格。
如果在特殊情况下,乙方意欲变动价格,提价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新的进货价格应在甲方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
乙方在价格变动生效前,不得限制甲方的订货数量。
降价对甲方现有库存进行差价补偿。
3、乙方不定期在甲方商场进行促销活动,或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统一的促销活动时,应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进行进货价格的调整。
具体调整时间甲方将在进货之前通知乙方,乙方亦可通过甲方的网络对账系统获得。
第五条:
发票的交付
1、乙方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将商品和发票同时交于甲方指定的地点,以便于甲方向乙方及时支付货款。
如乙方未能同时交付的,甲方将以收到乙方开立正确的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发票日起算付款期限。
2、因乙方原因造成发票开立错误,送达延误,单方面作废等甲方税务机关对甲方处罚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甲方税额损失和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赔偿,赔偿金额可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中扣除。
3、乙方保证配合甲方的及时支付货款制度,尽到提醒责任。
甲方付款系统采月结制,如果发生超过双方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的,乙方应主动向甲方反映并积极配合甲方核对账目。
乙方如末尽到提醒责任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行为。
4、双方约定,无论甲方是否已将乙方交付的增值税发票入账抵扣,均不视为甲方对发票项下货物的收货确认。
甲方的收货单是唯一的收货确认凭证。
第六条:
驻场人员
1、当乙方因业务需要而派驻人员于甲方所属相关门店时,乙方所派之试吃、驻场及展销人员与乙方之劳动关系均需符合国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相关规定。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依法为派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乙方之派驻人员于甲方所属相关门店工作时所发生之工伤等一切意外伤害及意外一切事件以及其他一切争议,皆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经济及法律责任。
2、甲方可受乙方委托代为在门店所在地招募驻场人员。
乙方应及时足额向驻场人员支付薪资等费用。
乙方如逾期未付,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中扣除此笔费用支付给驻场人员。
3、乙方派驻人员应遵守甲方统一管理之各项规定,如偷窃甲方门店物品,乙方应赔偿偷窃物品倍的金额。
如有重大违反店内规章制度行为者,经甲方通知乙方应即撤换该人员,甲方并有权决定是否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关系,乙方同意甲方之决定。
倘因此损害甲方之信誉或权益时,乙方将愿负完全赔偿责任。
4、乙方派员驻场绝对禁止场外交易之行为,一经发现,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按该次场外交易金额之倍的营业损失,甲方并可视情节是否解除本合同。
乙方同意甲方之决定。
乙方及代理人、受雇人对甲方的顾客或其他专柜所造成之损害,乙方愿负完全赔偿责任。
第七条:
委托加工品
当甲方提供原料、零部件或成本给乙方制造甲方指定的商品时,乙方保证不为第三者使用甲方所委托之加工品,否则乙方愿意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甲方委托加工品之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同意妥为保管与保密并承担遗失或损坏之风险。
第八条:
端架及地堆之承租
1、乙方向甲方承租端架及地堆时,若乙方需要布置.应以简易装演不影响陈列为原则.布置图稿须于活动开始前二周经由甲方书面确认,始可施工,布置所发生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端架承租费用;端架所在超市区域,高、宽、层,一组端架费用元,共计组。
(2)地推承租费用;地推所在超市区域,面积为平方米,一平米费用元,共计组。
2、端架及地推费用必须于使用前天一次结清。
九、其他条款
1、因供应商品造成甲方税务方面损失,乙方必须负责赔偿。
2、本合同一经签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厂商报价单、促销协议、订货单据具有法律效力)。
未经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对方。
解除合同后,其相关商品质量的相关条款,乙方同意负责。
3、经乙方确认订单后的订单,无论交货是合同终止前或后,乙方应约定交货,否则按商品交货违约赔偿损失。
4、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将认定乙方为应产品独家供应商,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接受其他供应商提供的相同品牌、规格的商品。
(是否需要,可做更改。
)
5、本合同正文共10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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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货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