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安全监督人员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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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安全监督人员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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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安全监督人员培训
2011年安全监督人员培训
主讲:
刘玉霞
一、安全监督备案程序及相关要求
1、备案依据:
(1)《建筑法》第二章第8条。
规定: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章第10条规定: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第五章第42条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没有安全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给予工作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2】第1号)第十八条规定:
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4)《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标准化手册》。
63页办理备案的具体要求。
2、备案程序
(1)建设单位到市投资促进中心领取备案表,并提交申请资料。
(2)收集材料齐全、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后,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合格后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材料符合要求后2个工作日到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合格1个工作日办结。
(依据:
手册64页)
承诺办结时限:
随时办理。
4、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提交资料(依据:
监督手册63页)
(1)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手续(查原件留复印件)。
(2)中标通知书(查原件留复印件)。
(3)总、分包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查原件留复印件)。
(4)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分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押原件)。
(5)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原件)
(6)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
(查原件存复印件)
(7)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
(原件)
(8)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的配备情况。
(9)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1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
(1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及采取的措施。
(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13)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按照1-13项顺序装订成册(所有材料请使用A4纸),
4、备案资料要求:
(一)由建设单位负责申请备案
(二)配备专职安全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县监督员\关于印发专职安全员配备.doc(参见建质[2008]91号)
1、总承包单位:
①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分包单位:
①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②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三)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主要包括:
1、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人员
2、项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具体要求参见根据建质[2008]75号)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doc
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要求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花名册。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花名册.doc
(五)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参见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办法.doc
(1)编制审批要求:
由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单位的技术和安全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及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要按规定提交专家论证材料。
(2)需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包括: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②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③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①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②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③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①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②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③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④吊篮脚手架工程。
⑤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⑥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①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②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
①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②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③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④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⑤预应力工程。
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3)组织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包括: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深基坑工程
①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②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①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②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③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①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②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①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②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③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①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②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③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④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它
①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②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③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④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4、专家论证审查要求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办法.doc
5、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备案手续时,应提供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及论证审查报告。
并附参加论证专家名单及职称证件复印件
(六)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编审要求
由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编制,项目经理批准,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
(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要求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单位,并将相关拨付证明(建设单位拨付证明,施工单位开据的正式发票证明)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时提交市安监站。
(八)现场勘验的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与备案表是否一致;
2、现场是否有企业以文件形式下发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项制度);
3、现场是否有审批齐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方案;
4、现场三通一平情况;
5、现场平面布置图;
6、现场临时设施(围挡、道路和场地、宿舍、食堂、厕所、办公室及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要求;
二、监督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监督程序
安全监督备案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巡查、抽查竣工验收。
(二)监督内容
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情况,监督实体防护情况。
(三)执法文书填写监督执法文书.doc
(四)行政处罚程序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申请立案调查局主管领导审批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局主管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局长审批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不需听证执行处罚决定收回交款凭证制作结案审批表主管局长审批归档。
(五)文明工地申报程序
开工时企业填报文明工地申报表市安监站评定合格后二层报省安监办省安监办检查评定合格后下发文件市(县)安监站按月检查季评定进行监督竣工评定向省安监办申报竣文明工地省厅发牌、证。
(六)监督档案
站综合档案主要包括:
1、安全监督统计台帐
2、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复查情况台帐
3、停工整改通知书及复查情况台帐
监督档案主要包括:
1、档案目录
2、安全监督计划(安全技术交底)
3、监督检查记录
4、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5、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相关资料
6、建设工程竣工评定报告书
7、其他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一)产权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使用前,应到市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表(附件1);
2、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
4、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以上资料由备案机关进行审核,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备案机关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并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明。
(二)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证明;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告知书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5、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9、安装验收资料;
10、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明。
使用登记牌应当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固定牢固。
(三)备案注销
对因产权单位变更需要注销原备案证明的,或者符合《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DB13(J)73-2008及有关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现有产权单位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使用登记注销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明。
(五)安装与拆卸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单位(以下简称“拆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和拆卸业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必须由一家拆装单位完成。
安装、拆卸告知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顶升、附着实行告知制度。
拆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顶升、附着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明;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拆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拆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拆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9、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拆装单位应当在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报审资料报送市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竣工评定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竣工评定程序
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建设单位申报安监站到现场进行验收具备竣工条件,根据历次监督检查记录填写竣工评定报告书站负责人签字
(二)必备资料
1、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表
3、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资料(按标准化手册:
施工现场必备的安全资料,整理装订)
4、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资料(按《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中安全监理资料的要求提供)
(三)现场检查验收内容:
1、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是否清运;临时设施、建筑材料、施工机械、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撤离或撤除。
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情况(地基、主体、装修、防水、门窗等),
3、建设单位单独发包部分是否办理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超出面积部分是否办理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4、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合同内容施工完毕,施工内容与备案内容是否一致。
5、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是否调查处理完毕。
6、行政处罚是否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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