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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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修订版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使我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更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起到调动、保护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我公司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人事调配,要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适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或招入人员时,必须遵照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员核定编制内。
第二条 平面及管理人员的调配,要根据岗位定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写出书面申请,经煤业公司同意,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调配(包括井上、下人员调动)。
新增岗位或人员参照集团公司相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招聘或录用,新招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录用手续。
第三条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
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煤业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定员人数的;
2、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第四条 员工申请调动,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力资源处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条 员工跨单位借调,需经煤业公司同意,并到人力资源处办理借调手续。
借调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原矿委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借手续。
第六条 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条 被调员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报到上班。
第八条 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员工调动(包括借调)。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九条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与员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无固定期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员工签订首次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没有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
(二)能够证明与其它公司无劳动关系的各种可信材料。
一经查实,将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录用条件”当即解除劳动关系。
(三)符合公司招聘要求,达到录用标准。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告本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经考核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者。
(六)因员工欺诈、隐瞒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对各矿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动档案的建立进行监督,并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员工的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到期时,人事部门要及时办理合同的续签手续;临时工合同到期时,如果确因生产用工的需要,可根据员工的技能水平、劳动表现、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情况,考虑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第四章 用工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员工定编定员方案。
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机械化程度、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员工的年龄及体质状况、员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第十六条定编定员方案,由人事部门牵头,生产、企管等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编制。
第十七条各矿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委讨论通过并报煤业公司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各单位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
对纪律松弛、技能差、工作消极的人员,报送职工培训中心按待定岗位进行教育培训。
培训期一个月,期满考试合格后定岗工作。
员工在待岗期间,享受待岗工资(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对新招收的员工,按照相关制度要求严把体检关、年龄关,素质关,一律实行培训上岗制度,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第二十条禁止录用与集团公司直属及控股企业签订辞职协议且已领取补偿金的人员,或由于违规违法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的为三个月,地面工作的为半年。
第二十二条新招收的员工在试用期间,如果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不听从指挥,劳动表现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部门报送劳资部门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新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先安排从事生产一线工作,再根据其工作表现择优调配。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禁止各单位随意招收,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对相应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并通报批评,若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对责任人警告处分,并承担50%的医疗费。
第二十五条新招收录用的人员,均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劳动合同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职工退休、调离,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由人事部门及时办理注销、解除、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为防止粉尘污染,减少职业危害,须加强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体检;同时,做好离职人员的离岗前体检、备案工作,杜绝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
第二十七条员工自行离职或被辞退时,须到人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并解除劳动关系;逾期没办理相关手续者,按照《企业职工惩罚条例》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刑事处理(制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对一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国家、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条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及法定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员工请、休假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按各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女工请假超过30天者,例行请销假程序完成审批外,再由计生办和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第三十一条 对连续请假超过3个月或一年累计请假超过6个月者,其不再属原岗位职工。
期满返岗后按待岗处理,送职工培训中心按待定岗位进行教育培训。
培训期一个月,期满考试合格后顶岗工作。
第三十二条确因工伤、身体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办理休假手续。
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病假享受病假工资,但病假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1、员工因病非住院治疗者,必须出具县(市)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及辅助检查材料(化验单、B超、心电图、X光片、CD片、核磁、胸透等);
2、员工住院治疗,需提供医生诊断证明、入院证、出院证、出院结算单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病假工资
1、病假在一个月以内者,根据病休天数按日资计发标准工资,并享受工龄工资及各项补贴;
2、病休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基本工资的百分比计发(生产一线员工基本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工龄不满二年者,按60%发放;满二年不满四年者,按70%发放;满四年不满六年者,按80%发放;满六年不满八年者,按90%发放;八年以上者按100%发放;
3、病休超过六个月者转入最低保障,按基本工资的百分比计发;工龄不满一年者,按40%发放;满一年不满三年者,按50%发放;三年以上者按60%发放;
4、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员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无故旷工。
严格按各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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