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稽查工作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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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稽查工作要点
水利稽查工作要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指南
(20071107)
第一编前期工作和设计部分
第一部分稽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前期工作程序
1、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
按照《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的规定进行稽察。
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以及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2、基本建设立项程序简化的水利工程项目
应符合《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的规定:
(1)在已有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基础上进行。
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开工并进行建设实施阶段”
2、主体工程开工应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经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需要。
(四)各阶段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
1、项目建议书
主要内容是提出项目建设的任务和必要性,拟定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初估投资和资金筹措方案等。
编制内容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1996年12月8日水规计〔1996〕608号)。
2、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内容是论证工程建设必要性,确定本工程建设任务和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确定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查明主要工程地质问题;选定工程建设场址;基本选定工程规模;估算工程投资,明确工程效益,分析主要经济评价指标,评价工程的合理性和财务可行性等15项内容、8项附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深度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
3、初步设计报告
主要内容是确定工程规模、选定水位、流量等特征值;确定工程总布置、主要建筑物轴线、线路、结构型式和布置、控制尺寸、高程和工程量,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书等,共12项内容,9项附件。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深度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
4、施工详图
主要内容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意见,对建筑物(结构物)进行详细设计,绘制建筑物各种结构尺寸图、开挖图、基础处理图及钢筋布置图等施工详图。
施工详图是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施工的主要依据。
5、大坝安全鉴定书
主要内容是对已建的水库大坝应进行防洪安全、大坝结构安全和大坝渗流稳定安全等方面的复核,并提出大坝安全鉴定书。
“鉴定书”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的主要依据。
应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和《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的要求进行。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审查、审批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地方项目),又按其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为大中型和小型项目。
大中型项目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1)堤防工程:
一、二级堤防;
(2)水库工程:
总库容1亿立方米(含1亿立方米)以上;
(3)水电站工程:
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
(4)灌溉工程:
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
(5)供水工程:
日供水10万吨以上;
(6)总投资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
2、前期工作阶段设计文件报批程序
应符合《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二条~~三十一条规定。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技术审查后,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审批;其他地方项目使用中央补助投资的由省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后再审批(第二十五条)
(2)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第二十七条)
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
①中央项目;
②地方大中型堤防、水库枢纽工程、水电工程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项目;
③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的地方项目;
④全国重点或投资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
⑤省际边界工程。
其他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项目开工报告由项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上报。
中央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中央项目由水利部审批;地方项目开工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送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大中型项目由省计划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月21日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开工并进行建设实施阶段”
(4)施工图审查
水利部尚未制定施工图审查办法。
目前,有一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审查。
施工图应由监理单位审核盖章后,交施工单位施工。
(六)勘察、设计项目的资质等级
承担水利行业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资质等级应符合《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部建设〔2001〕22号)、《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部建设〔2001〕22号)和《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8〕541号)。
1、工程勘察资质
分为综合类、专业类和劳务类。
综合类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专业类甲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和地区不受限制;专业类乙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项目;专业类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小型项目;工程勘察甲、乙、丙工程项目划分见表1、表2、表3。
表1
工程勘察甲级工程项目划分表
岩土工程
水文地质勘察
工程测量
1、具有重大意义或影响的国家重点项目;
2、场地等级为一、二级,抗震设防烈度高于8度的强震区,存在其它复杂环境岩土工程问题的地区,以及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工程项目;
3、按《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的一级建筑物;
4、需要采取特别处理措施的极软弱的或非均质地层,极不稳定的地基;建于不良的特殊性土上的大中型项目;
5、有强烈地下水运动干扰或有特殊要求的深基开挖工程有特殊工艺要求的超精密设备基础工程;大型深埋过江(河)地下管线、涵洞、核废料等深埋处理、高度超过100M的高耸构筑物基础,大于100M的高边坡工程、特大桥、大桥、大型立交桥、大型竖井、巷道、平洞、隧道、地下铁道、地下洞室、地下储库工程,深埋工程、超重型设备,大型基础托换、基础补强工程;
6、大型深井、沉箱,大于30M的超长桩基、墩基,特大型、大型桥基,架空索道基础;
7、复杂程度按有关规范划分为中等或复杂的岩土工程设计;
8、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大型的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
1、大、中城市规划和大、中型企业供水水源可行性研究及水资源评价;
2、国家重点工程、国外投资或中外合资水源勘察和评价;
3、供水量10000立方米/d以上的水源工程勘察和评价;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水资源勘察和评价;
5、干旱地区、贫水地区、未开发地区水资源评价。
1、50K平方米以上大比例尺大、中型城乡规划测量;大型线路测量;大型水上测量;
2、10K平方米以上大比例尺大、中型工厂、矿山测量;
3、1K平方米以上改扩建竣工图和现状图测量。
地籍测量;
4、大型市政工程、线路、桥梁、隧道、交通、地铁、地下管网及建(构)筑物施工测量等工程测量;
5、国家重点工程、大、中型国外投资和中外合资项目工程测量。
整体性的三等以上平面控制测量与二等以上的高程控制测量;
6、一、二等建(构)筑物变形测量,其它精密与特殊工程测量。
表2
工程勘察乙级工程项目划分表
岩土工程
水文地质勘察
工程测量
1、根据单位技术人员和设备的实际情况,仅限于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监测(不含岩土工程咨询监理);
2、按《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物;中小型线路工程、岸边工程;
3、场地等级为三级,但抗震设防烈度不高于8度的地区,没有其它复杂环境岩土工程问题的场地;
4、20层以下的一般高层建筑,体型复杂的14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单柱承受荷载4000KN以下的建筑及高度低于100M的高耸建筑物;
5、小于30M长的桩基、墩基、中小型竖井、巷道,平洞、隧道、桥基、架空索道、边坡及挡土墙工程;
6、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一般公共建筑;
7、岩土工程治理设计按有关规范规程划分复杂程度为简单的;
8、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
1、小城市规划和中型企业供水水源可行性研究及水资源评价;
2、供水量10000立方米/d以下的企业与城镇供水水源勘察及评价;
3、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的水资源勘察和评价;
4、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勘察。
1、50K平方米以下的城乡规划测量、中型线路、水上测量;
2、10K平方米以下大比例尺小型工厂、矿山测量;
3、1K平方米以下工业企业改建竣工图及现状图测量;
4、中型市政、线路、桥梁、隧道、地下管风及建(构)筑物施工测量与二、三级的建(构)筑物变形测量等工程测量。
5、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工程测量。
表3
工程勘察丙级工程项目划分表
岩土工程
水文地质勘察
工程测量
1、只限于承担岩土工程勘察,不含岩土工程设计、咨询监理;
2、按《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的三级建筑场地;七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小型公共建筑及小型工业厂房场地的勘察;
3、岩土工程条件简单的场地勘察;
4、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下地区,无环境岩土工程问题的场地的勘察;
5、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1、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供水量2000立方米/d以下的工业企业供水水源勘察;
2、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勘察。
1、5K平方米以下小城镇规划测量、市政等工程测量;
2、小面积控制测量与地形测量;
3、小型建(构)筑物施工测量、地藉测量;
4、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测量。
2、工程设计资质
水利工程设计资质分为行业设计资质和专项设计资质(需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水利工程行业设计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甲级工程设计单位承担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乙级工程设计单位可承担本行业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地区不受限制;丙级工程设计单位可承担相应行业的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承担工程设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
具有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担相应的咨询业务,除特殊规定外,还可承担相应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业务。
水利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甲、乙两级。
取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大、中、小型专项工程设计项目,不受地区限制;取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承担中、小型专项工程设计项目,不受地区限制。
持工程设计专项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承担相应的咨询业务。
3、水利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情况
表4
水利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序号
建设项目
计量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备注
1
水库枢纽
库容(亿M3)
1
1-0.1
<0.1
库容或装机
装机(MW)
300
300-50
<50
2
河道治理工程
堤防等级
1级
2、3级
4、5级
3
引调水工程
流量(M3/秒)
5
5-0.5
<0.5
4
灌溉排涝工程
面积(万亩)
30
30-3
<3
5
城市防洪工程
城市人口(万人)
50
50-20
<20
6
围垦工程
面积(万亩)
5
5-0.5
<0.5
4、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表5
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勘察设计资格等级
甲
乙
丙
堤防工程级别
1
2、3
4、5
(七)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糸及现场设计服务
设计单位必须加强内部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糸,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政策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以及合同要求;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
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做好现场服务。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总之,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八)重大设计修改与概算
1、重大设计修改
重大设计修改尚未规定明确的量化指标。
凡涉及初设审定方案修改,建筑物结构布置有重大改变的均属重大设计修改。
例如:
(1)由于水文资料变化,导致对设计规模与标准所作的重大变动;
(2)由于地质条件变化,导致对设计方案所作的较大调整;
(3)由于设计深度不够,导致对工程内容所作的调整;
(4)对原图设计方案和建筑物结构所作的较大变动;
(5)由于采购条件变化,主要设备容量、性能、型号发生变化;
(6)原审定的工程项目增加或减少;
(7)其他方面的重大变化。
2、设计修改及概算修正报批
(1)工程项目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在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的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第三十条)。
(2)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需要修正,必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九)专项审查报批制度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专项报告包括: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3)移民安置和淹没处理可行性规划;
(4)水工程开发时对矿产资源的影响和处理意见;
(5)招标范围和方式的审查。
初步设计阶段的专项报告包括:
消防设计报告。
第二部分稽察中常见问题和法规标准的适用
1、前期工作程序倒置,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由于前期工作和设计工作滞后,有些工程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未经审批(或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就安排了投资,开始了建设项目施工。
不符合以下政策、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二条、第七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中强调:
水利工程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
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2、前期勘察设计深度不够
勘测、勘探工作不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的要求。
不符合以下政策、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279号)第十九条规定: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条规定: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第二十一条规定: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的设计深度要求”。
3、重大设计修改未按程序报批
不符合以下政策、法规: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第三十条“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
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议书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的规定;
4、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工程项目
不符合以下政策、法规:
(1)《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建管〔1999〕78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2)《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1999〕77号)第八条“堤防级别为1、2级,以中央投资为主体的堤防工程,国际界河和跨省重要支流等堤防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由水利部组织审查、审核,国家计委审批确定投资规模。
以中央参与投资的3、4级堤防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项目立项,可研报告由流域机构组织审查报部审批,初步设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审查,报流域机构审批,水利部各流域机构负责计划管理。
”和第九条“其它堤防工程建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流域防洪规划总体任务要求和建设目标,提出建设方案,组织审查,报送流域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按基建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负责组织实施。
”的相关规定;
(3)《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5、有些堤防工程扩大设计标准,违反流域规划和设计批复文件
不符合《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建管〔1999〕78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6、以计划代替设计,无施工图就施工
不符合以下政策、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中第十三第一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的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279号)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月21日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
7、设计图纸不规范
有些图纸上高程、尺寸、混凝土分区等级标注不全,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SL73.2--95)等相关标准。
8、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与其资质等级不相应
不符合以下政策、法规: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八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2)《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部建设〔2001〕22号)、《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部建设〔2001〕22号)的有关规定;
(3)《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标准补充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8〕541号)的规定;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的规定
9、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到位、供图不及时
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0、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组织施工
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月21日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开工并进行建设实施阶段”
11、承发包双方未签订廉洁协议
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广西建设厅、监察厅桂建管〔2000〕34号)的规定。
第二编建设管理部分
第一部分稽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1、项目法人组建时间
项目法人组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
2、项目法人组建
(1)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2)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两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3)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
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否则由县(市)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报县(市)政府批准。
(4)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
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4、公益性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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