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颁布的《监狱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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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颁布的《监狱建设标准》
附录:
2002年司法部颁布的
《监狱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监狱建设的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监狱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和改造罪犯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
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六条本标准确定的参数是监狱建设的下限值,经济技术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按本标准参数提高30%作为上限。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型监狱1000~2000人;
2.中型监狱2001~3000人;
3,大型监狱3001~5000人。
第十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部分包括:
罪犯用房、干警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
监舍楼、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和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监舍楼包括寝室、盥洗室、厕所、物品储藏室、心理咨询室等;学习用房包括图书阅览用房、教学用房等;文体活动用房包括文体活动室、礼堂等;其他服务用房包括理发室、浴室、晾衣房等。
2.干警用房包括:
干警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房、干警管理用房、干警备勤用房、干警学习及训练用房。
干警办公用房包括监狱领导及职能部门办公室;公共用房包括会议室、干警文体活动室、干警食堂、干警浴室、干警医务所、老干部活动室等;特殊业务用房包括警械装备
库、总监控室、电化教育室、罪犯档案室、计算机室、暗室、器材存放室、检察院驻狱办公
室等;干警管理用房包括监区、分监区干警值班室(监控室)、分监区教育谈话室、分监区
干警办公室及干警卫生间等。
3.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
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车库、仓库、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等。
第十二条监狱安全警戒设施包括:
大门、围墙、岗楼、电网、照明、通讯、监控、报警装置、狱门值班室、隔离带等。
第十三条监狱的场地主要包括干警及武警训练场、监狱停车场及罪犯体训场。
第十四条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干警办公设施,罪犯生活教育、劳动改造设施,道路系统,消防、给排水、供暖、变配电、电信、煤气、有线电视、环保等以及场地绿化、美化。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新建监狱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监狱建设应选择邻近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城市或地区。
2.新建监狱建设选址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地震活动性质,结合劳动改造需要,选择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地段;新建监狱严禁选在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且足以危及监狱安全的地区。
3.新建监狱应选择在给排水、供电、通讯、电视接收等条件较好的地区。
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应选择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大、中城市建设。
4.新建监狱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线走廊、无线电干扰、光
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监狱建设用地应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新建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宜按每罪犯70平方米测算,从事农业劳动的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监狱的总平面布局应分为罪犯生活区、罪犯劳动改造区、干警行政办公区、干警生活区、武警营房区等分区;各分区之间既应相邻,又应有相应的隔离设施;罪犯生活区和罪犯劳动改造区在隔离的基础上应有通道相连。
第十八条监狱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狱大门前应留有一定的缓冲区域。
2.在平面布置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种功能分区的位置和间距。
3.在各功能分区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种用房的位置;用房的布置应符合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新建监狱罪犯生活、劳动改造用房距围墙不宜小于10米。
4.监狱监区内应设罪犯体训场,监区外应设干警、武警体训场和停车场。
第十九条监狱内各建筑之间及狱内建筑与狱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日照、通风、防噪音和卫生防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监狱的标志应醒目、统一,标志上宜有警徽及监狱名称的中文字样;在有少数民族文字规定的地区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监狱内的道路应使各功能分区联系畅通、安全;应有利于各功能分区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应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结合监狱的特点,选择安全、便捷、经济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新建监狱绿地率不宜小于20%,扩建和改建监狱绿地率不宜小于15%。
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三条监狱的建筑标准,应根据监狱建设规模、城市规划和监狱使用功能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武警用房),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指标
用房类别
建设规模
备注
大
中
小
监狱罪犯用房(平方米/罪犯)
20.56
20.75
20.99
监狱干警用房(平方米/干警)
30.80
31.91
33.02
其他附属用房(平方米/干警)
2.40
2.63
3.24
第二十五条监狱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应参照表二、表三确定。
第二十六条监狱建设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在监区外建设干警备勤用房。
第二十七条监狱房屋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建设条件和建筑层数综合考虑。
监区内建筑高度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且不应超过24米。
表二监狱罪犯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罪犯)
用房类别
用房名称
建设规模
备注
大
中
小
罪犯用房
监舍房
4.66
4.66
4.66
女子监狱厕所增加0.04平方米/罪犯;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学习用房面积乘以1.5系数;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禁闭室面积按80%设置;伙房和餐厅面积中含0.5平方米/罪犯储菜用房面积,在冬季需储存菜地区方可设置
学习用房
0.96
1.07
1.17
禁闭房
0.11
0.13
0.15
家属会见室
0.8
0.8
0.8
伙房和餐厅
1.53
1.59
1.71
医院或医务室
0.5
0.5
0.5
文体活动用房
1.4
1.4
1.4
技能培训用房
2.30
2.30
2.30
劳动改造用房
7.60
7.60
7.60
其他服务用房
0.70
0.70
0.70
男监合计
20.56
20.75
20.99
表三监狱干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干警)
用房类别
用房名称
建设规模
备注
大
中
小
干警用房
干警办公用房
5.83
5.83
5.83
公共用房
8.75
8.75
8.75
特殊业务用房
5.22
6.33
7.44
干警管理用房
3.61
3.61
3.61
干警备勤用房
3.89
3.89
3.89
学习及训练用房
3.50
3.50
3.50
合计
30.80
31.91
33.02
第二十八条监狱监舍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间寝室关押男罪犯时不应超过20人,关押女罪犯和末成年犯不应超过12人。
2.寝室内床位不应小于80厘米;床位为双层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3米,床位为
单层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米。
监舍内走廊若双面布置房间,其净宽不应低于2.4米;若单面布置房间,其净宽不应低于2米。
寝室窗地比不应小于1/7。
3.采暖地区监舍建设,应加设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宜为4~7次/小时;风口应采用扁长型风口,以防罪犯爬人。
采暖负荷计算时应考虑通风所损失的热量。
4.盥洗室排水立管及地漏应在设计确定的基础上加大1号管径。
5.监舍内各房间及走廊的照明均应在干警值班室的控制之下,且应在每个监舍内设一组夜间照明用灯具;监舍楼内配电箱应设在每层的干警值班室内。
第二十九条禁闭室应集中设置于监区内,自成一区,离监舍距离宜大于20米,并设值班及预审室,单间禁闭室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米,单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平方米。
第三十条监狱内医疗用房、教学用房、伙房、餐厅等应根据建设规模和监狱管理体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B49-88)、《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等有关规范、标准,按实际需求设置。
第三十一条监狱的家属会见室宜设于监区大门附近,应使家属和罪犯各行其道。
会见室中应分别设置从严、一般和从宽会见的设施;其窗地比不应小于1/7,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米。
第三十二条监区内干警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舍内应设干警值班室、谈话室,且应位于监区的出入口附近,应用铁栅栏门与罪犯用房分开,内设专用卫生间。
2.工业生产作业区应设干警值班室,干警值班室的门窗应有牢固的防护设施,并应设有线或无线通讯和报警装置。
第三十三条监狱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劳动生产区厂房、仓库等耐火等级应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有关规定确定。
监狱监管设施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监狱建筑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设计;围墙、岗楼、大门其抗震设防的基本烈度,应按本地区基本烈度提高一度,并不应小于七度(含七度);抗震设防烈度为九度(不含九度)以上地区,严禁建监狱。
第三十四条监狱建筑的装修,应根据建设计划和业务工作要求确定标准,各类用房原则上应采用普通装修。
微机室、会议室、监控室及气候炎热地区监狱的行政用房应设局部空调。
采暖地区的监狱建筑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
第三十五条监狱建筑应结合当地的建筑传统、风格,并体现监狱建筑的特殊性、统一性。
第三十六条监狱建筑应设置完备的给水、排水系统。
第三十七条监狱的供电电力负荷等级宜为一级,并应附设备用电源和应急照明器材。
第三十八条监狱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烟尘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安全警戒设施
第三十九条警戒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监狱围墙上部宜设置武装巡逻道。
监狱围墙一般应高出地面5.5米,并达到490毫米厚砖墙的安全防护要求;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围墙应高出地面4.0米~5.0米,并达到370毫米厚砖墙的安全防护要求。
围墙地基必须坚固,围墙下部必须设挡板,且深度不应小于1.5米。
围墙转角应呈圆弧形,表面要光滑,无任何可攀登处。
围墙内侧5米,外侧10米为警戒隔离带,隔离带内应无障碍。
监狱围墙应设置照明装置;照明灯具的位置、距离应适当,照明灯具应配有防护罩。
监狱围墙内、外侧警戒线内照明效果应良好。
2.监狱围墙上部应设电网,其高度、电压等应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3.岗楼宜为封闭建筑物,岗楼四周应挑平台,平台应高出围墙1.5米以上,并设1.2米高栏杆。
岗楼一般应设于围墙转折点处,视野、射界良好,无观察死角,岗楼之间视界、射界应重叠,并且岗楼间距不应大于l50米。
岗楼应用铁门防护及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4.监狱大门分设通车和行人的大、小门,大门宜宽6米、高4.5米,大门内设二门,宜电动AB开闭。
小门人行通道应设带封顶的护栏。
5.门卫值班室应设在监区大门一侧,并应安装防护装置,外门应为铁门。
室内应设通讯报警装置,并设有可在室内控制大门开闭的装置。
第四十条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疏散楼梯周围应设防护铁栅栏;通向屋顶的消防爬梯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米,且3米水平距离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2.监舍对外窗均应设防护铁栅栏。
3.家属会见室靠监区内一侧的窗及禁闭室外窗均应设坚固的铁栅栏,家属会见室靠监区内一侧的门及禁闭室外门应为铁门。
4.监区所有可通往监外的暖气检查口、排水暗管的检查窨井等,均应设防护装置。
5.监舍管道、电线均应暗装,出口及插座均应设带锁的铁箱;监舍内灯控开关应设在干警值班室内。
6.禁闭室内不应设电器开关及插座,应采用低压照明(宜采用24V电压),照明控制应由干警值班室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监狱内的监舍、禁闭室、家属会见室、大门、围墙、岗楼、劳动生产用房等重要部位应设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与监狱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六章场地及配套设施
第四十二条干警及武警训练场按每人3.2平方米测算,罪犯训练场按每人2.9平方米测算。
第四十三条监狱停车场宜按监狱干警每100人10个停车位测算。
第四十四条干警办公设施和罪犯生活教育、劳动改造设施投资项目与标准按有关标准执行。
道路系统、消防、给排水、供暖、变配电、电信、煤气、有线电视、环保等宜与城市相应市政衔接。
附件:
监狱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全国各地新建、改建和扩建了一部分监狱;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狱建设标准规定,导致已建的监狱在建设规模和建设水平上差异很大,影响了监狱的规范化建设。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提高监狱的监管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提高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监狱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监狱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条阐明编制本标准的目的。
第二条本标准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监狱的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关于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在政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
本标准对监狱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
本标准是使监狱建设项目的论证、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和依据,为监狱建设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
第四条本条规定了监狱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满足监狱的特珠职能;同时监狱的建设水平要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社会发展相适应,在监狱建设中应该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和厉行节约的方针,节约能源和土地;监狱建设应使建设项目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的要求。
第五条监狱建设的依据是惩罚改造罪犯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因此,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必须与城市和地区建设的发展相适应,必须纳入城市和地区建设的总体规划。
为了避免二次施工和反复投资,降低监狱建设费用,提高监狱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切实贯彻厉行节约的方针,本条特别指出新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考虑监狱今后的发展,留出监狱发展用地;同时改、扩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该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防止浪费。
第六条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确定的参数是监狱建设的下限值。
在全国监狱调研中发现因为各地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不同,全国监狱的现状差别很大,经济技术条件较好的地区的监狱建设标准已经超过了本标准确定的参数的20%~30%(详见附表),所以本标准规定经济技术条件较好地区监狱建设可适当提高标准,可以本标准参数提高30%作为监狱建设上限。
第七条本条规定了本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
监狱建设涉及监狱管理体制及有关方面的技术、经济等规定,在编制本标准的过程中,虽然尽可能做到协调一致,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标准、规范将发布实施,原有的标准、规范也将适时修改,因此,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本条依据《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管改造工作的若干规定》确定了监狱建设规模的确定原则:
监狱以罪犯人数确定建设规模,监狱的建设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经过调研,全国现有150万左右罪犯,监狱有700个左右,平均每个监狱关押罪犯2000人左右。
关押罪犯人数是监狱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监狱干警及武警人数依据罪犯人数确定)。
本条依据司法部监狱布局调整的有关精神,结合调研分析并考虑到目前我国监狱存在罪犯人数在300多人及上万人的实际,确定了监狱建设规模以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罪犯人数规定如下:
1.小型监狱罪犯人数为:
1000~2000人。
2.中型监狱罪犯人数为:
2001~3000人。
3.大型监狱罪犯人数为:
3001~5000人。
第十条根据《监狱法》及《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司法部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根据《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司法部第11号令),结合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条明确监狱的房屋建筑部分包括:
罪犯用房、干警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及其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根据《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司法部第11号令)第二章,结合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条明确监狱安全警戒设施主要包括大门、围墙、岗楼、电网、照明、通讯、监控、报警装置、狱门值班室、隔离带等。
第十三条根据《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司法部第11号令),结合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条明确监狱的场地主要指干警、武警、罪犯体训场及监狱停车场。
第十四条监狱建设项目除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外,还必须有给排水、供暖、变配电等配套设施及干警办公设施,罪犯生活教育、劳动改造设施才能确保《监狱法》规定的监狱职能的实现;同时为了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应使监狱内外环境美观、舒适,在监狱建设用地上布置绿化、小品等。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本条规定了新建监狱项目的选址要求。
我国监狱作为依法对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和进行改造的机关和场所,肩负着党和国家赋予的对罪犯执行刑罚的神圣职责;同时我国监狱又肩负着改造罪犯,使之重新回到社会的职责。
因此,监狱建设选址只有选在邻近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城市或地区,才能有利于放下监狱办社会的包袱,才能有利于监狱干警队伍的稳定,才能有利于社会对罪犯的帮教。
同时监狱用地又必须是地质、水文等条件较好,供水、供电等条件较好,交通便利,并且远离污染源、高噪声以及不在排放腐蚀性气体单位的下风方向等不利条件的地段,以利于干警、罪犯的生活和监狱的长远发展;为保证监狱正常履行职能,监狱应严禁选在有滑坡、洪水淹没、海潮侵袭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监狱安全的地段建设。
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由于其罪犯的数量和生理特殊性,在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的大中城市选址建设,以有利于社会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帮教。
新建监狱建设选址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8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第十六条本条规定了监狱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原则和标准。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有关规定,并且结合全国监狱现状,给出了监狱建设用地的参考标准。
调查表明,全国各监狱建设用地情况差别很大,从2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罪犯不等,这是跟全国各省(市)、地区的人均占有土地指标以及监狱所从事劳动改造的行业有关;总体来说,西部地区和从事农业劳动的监狱建设用地指标高。
经过对全国在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有代表性的一部分监狱的用地数据统计分析,全国监狱建设平均用地水平为50平方米~70平方米/罪犯(详见附表二),考虑到监狱布局调整,逐步取消特大型及特小型监狱,依据监狱罪犯收回狱内劳动改造的精神,结合现有实际情况,考虑监狱一定的发展空间,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本条。
第十七条本条明确了监狱建设用地五大功能区的范围。
本条根据司法部令第11号的规定,并结合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职能,在有利于监狱干警和驻监狱武警开展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了监狱建设用地的这五大功能区。
罪犯生活区和罪犯劳动改造区应在分隔封闭基础上毗连布置,且罪犯劳动改造区应布置在其他区的下风方向及地势较低地段,并便于对外业务联系。
第十八条目前在全国监狱中,除部分经济技术条件较好地区外,大部分监狱在建设用地、建筑建设、功能齐全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本条强调了监狱建设的总平面布置的要求,特别是场地方面要求。
根据司法部令第11号的规定,结合监狱监管实际情况,本标准规定监狱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的要求。
第十九条监狱建筑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其在设计和建设上也必须遵守国家在安全、消防、卫生、日照等方面的规定。
监狱建筑应遵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等。
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监狱标志的设置要求。
监狱由于其特殊性,决定了其标志应统一、醒目。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多,有些地区还设有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
在这些地区部分有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规定,所以本条作了此规定。
第二十一条根据规划一般原则,本条确定了监狱用地内道路的设置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条规定了监狱用地内绿化的设置要求,这也是从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出发,丰富监狱内生活色彩,使监狱脱离单调的感觉。
监狱用地内绿地率是参考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并考虑到监狱内罪犯的生活用房、劳动改造用房、体训场占地面积较大,容积率很低,围墙、电网周围不应设绿化等狱政实际情况后确定的。
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三条本条规定了确定监狱建筑标准的原则:
根据建设规模、城市规划和监狱使用功能等要求合理确定。
从经济的角度出发,监狱建筑在总体布局和功能分区上应紧凑集中,注意节约土地,并根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需要充分考虑体训场、停车场和绿化用地的面积。
第二十四条本条是对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所作的规定,也是控制监狱建筑标准的主要参数。
第二十五条本条列出监狱各部分用房建筑面积参照表,表中数值中度戒备等级监狱建设的下限值。
这些指标是在调研的基础上,并总结监狱建设中的经验,结合监狱的发展方向,考虑给监狱发展留出一定的空间,参照国家同类标准制定的,其具体数据依据及要求见下列说明。
表二中未含罪犯用锅炉房面积指标,是因为各地区采暖与否、采暖方式不同,故没有给出数值,实际建设中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本指标按不采暖地区考虑的,在寒冷地区增加外墙面积4%,严寒地区增加外墙面积6%。
监狱各种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说明:
(一)罪犯用房
一、监舍楼
1.监舍楼寝室:
寝室宜设在监舍楼较好的朝向,有条件地区在寝室内设卫生间,以有利于对罪犯夜间监管。
其标准数据依据如下:
(1)每床床长1.9米,床宽1.0米,每床面积1.9×1.0=1.90平方米;床间距及过道按每床面积计算1.90平方米,双层铺减半(1.90+1.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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