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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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
梁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
一、执法主体:
梁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机关)
二、执法依据
梁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年1月1日
主席令第八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年1月1日
主席令第29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年10月1日
主席令第74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12月1日
主席令第75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9年1月1日
国务院令第256号
6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9年1月1日
国务院令第257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
国务院
1990年5月19日
国务院令第50号
8
《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
1989年1月1日
国务院令第19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1994年3月26日
国务院令第152号
10
《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
1997年7月3日
国务院令第150号
11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8年2月12日
国务院令第240号
1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8年2月12日
国务院令第241号
13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8年2月12日
国务院令第349号
14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7月1日
国务院令第349号
15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
2004年3月1日
国务院令第394号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文号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7年1月1日
国务院令第203号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5年10月1日
国务院令第180号
18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9年9月24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19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0年5月26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20
《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3年4月1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21
《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
2001年11月30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22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1月1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9号
23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9年4月2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24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1年1月1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
25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9年7月29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26
《云南省测绘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5年9月1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
27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4年12月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28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1999年3月2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29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
1999年4月28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
30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02年7月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31
《土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3年3月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
32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3年3月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3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
1995年5月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34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4年12月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文号
35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2年1月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36
《划拨用地目录》
国土资源部
2001年10月22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37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省政府
1998年9月30日
云南省政府令第71号
38
《云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
省政府
2003年6月1日
云南省政府令第116号令
39
《云南省测量标志保护规定》
省政府
1999年12月21日
40
《关于梁河县国土资源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02年10月30日
梁政复[2002]64号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2项)
第一项:
颁发采矿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矿产资源、法规监察股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二项:
颁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土地登记工作。
州(地)、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地籍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
3人
(二)行政处罚(共32项)
第一项:
非法占用土地
处罚种类: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3)《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法规监察股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二项:
破坏耕地
处罚种类: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法规监察股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三项:
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
(3)《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法规监察股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四项: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处罚种类: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法规监察股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五项: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处罚种类: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法规监察股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六项: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处罚种类: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
(3)《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期满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占用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法规监察股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七项:
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处罚种类:
罚款
1、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
(3)《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期满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占用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法规监察股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八项:
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
(3)《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法规监察股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九项:
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不恢复种植条件
处罚种类: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法规监察股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十项:
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处罚种类: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法规监察股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十一项:
无证开采矿产资源
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2)《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法规监察股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十二项:
无证勘查矿产资源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勘查矿产资源
处罚种类:
警告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法规监察股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十三项: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2)《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法规监察股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十四项:
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法规监察股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十五项: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
(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法规监察股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十六项: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法规监察股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十七项: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
(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法规监察股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十八项: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法规监察股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十九项: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法规监察股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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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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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国土资源 执法 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