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办事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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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办事指引
BSZN-0489-2015/01
SHSP
采矿许可证
办事指南
2015-01-01发布2015-01-01实施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
采矿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采矿许可证审批事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采矿许可证审批
事项代码:
0489
分项:
(1)采矿许可证(新办);
(2)采矿许可证(延续);
(3)采矿许可证(依申请变更);
(4)采矿许可证(转让);
(5)采矿许可证(补证);
(6)采矿许可证审批(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一)事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办理权限:
在上海辖区开采以下种类的矿产资源,应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进行登记,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
(1)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或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下)、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下的。
(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下的。
(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下的。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
(5)砖瓦粘土的开采。
国土资源部审批权限: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4、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审批内容
本市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咨询,以及新办、延续、依申请变更、转让、补证、依申请注销的审批办理。
(三)法律效力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不得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审批对象
申请本市矿产资源开采的法人单位或者个体。
五、审批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审批(新办)
1、业务情形
在上海辖区开采以下种类的矿产资源,应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
(1)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下,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下)、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下的。
(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
(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下的。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
(5)砖瓦粘土的开采。
2、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本市矿产资源开采的法人单位或者个体。
2)拟开采的矿种符合2.7.1.1范围;
3)符合《上海市矿业权设置方案》;(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网站)
4)拟开采范围内,已开展过地质勘查工作,提供地质勘查评价报告;
5)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矿山规模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3号)确定的标准划分,根据专家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企业提供开采方案中明确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本市商委的核准条件。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如下:
a、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b、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c、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d、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
e、磷矿、锂矿和硫铁矿的开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
f、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g、天青石开采
h、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
(二)采矿许可证审批(延续)
1、业务情形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2、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采矿权(新办)条件;
2)提供自办理之日起,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合格证明。
(三)采矿许可证审批(依申请变更)
1、业务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依申请变更登记:
(1)依申请变更矿区范围的;
(2)依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3)依申请变更开采方式的;
(4)依申请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2、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采矿权(新办)条件;
2)提供自办理之日起,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合格证明。
(四)采矿许可证审批(转让)
1、业务情形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依申请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依申请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人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
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评估后,通过矿业权交易市场进行招拍挂,确定中标单位后,签署中标合同。
2、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采矿权(新办)条件;
2)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3)采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5)提供自办理之日起,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合格证明;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3、不予批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
1、采矿权部分转让的;
2、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
3、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
4、按照国家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5、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6、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监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
(五)采矿许可证审批(补证)
1、业务情形
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证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补办采矿许可证。
2、准予批准的条件
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
(五)采矿许可证审批(依申请注销)
1、业务情形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依申请注销登记手续。
2、准予批准的条件
采矿权人在矿山关闭30日内,申请办理依申请注销登记手续。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对采矿许可证审批新办、延续、依申请变更、转让、依申请注销的材料的形式标准见“申请材料目录”。
纸质材料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当场受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所列目录提供;
2、.申请材料需原件扫描彩色打印,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采矿权新办
采矿权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原件
2
纸质
申请书需盖公章,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含申请条形码。
2
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及拐点坐标(西安80坐标系)
原件
2
纸质
拟申请的范围已经管理部门批准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复印清晰
4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原件、复印件
各1份
纸质
需评审部门盖章,复印件要求清晰
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原件、复印件
各1份
纸质
已通过主管部门评审,复印件要求清晰
6
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复印清晰
7
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批准文件(限矿泉水、地热)
复印件
1
纸质
水务部门颁发,有效期内,复印清晰
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
原件
1
纸质
已通过评审,合法、有效
9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复印件
1
纸质
复印清晰
10
需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材料
原件
1
纸质
合法、有效
2、采矿权延续
采矿权延续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申请书需盖公章,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含申请条形码。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复印清晰
3
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补偿费缴纳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地质主管部门颁发,复印清晰
4
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安监部门颁布,矿泉水和砖瓦粘土不需要提供,复印清晰
5
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仅限矿泉水和地热,水务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复印清晰
6
土地使用证
复印件
1
纸质
仅限砖瓦粘土,国土部门颁发,复印清晰
7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8
区(县)矿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原件
1
纸质
限砖瓦粘土企业,需区(县)规土局审核
3、采矿权依申请变更
采矿权依申请变更
(变更矿区范围)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申请书需盖公章,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含申请条形码。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复印清晰
3
矿区范围图及拐点坐标
原件
2
纸质
西安80坐标系
4
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补偿费缴纳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复印清晰
5
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矿泉水、砖瓦粘土不需要提供,安监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复印清晰
6
取水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仅限矿泉水、地热,水务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
7
土地使用证
复印件
1
纸质
仅限砖瓦粘土,复印清晰
8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9
区(县)矿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原件
1
纸质
仅限砖瓦粘土,需区(县)规土局盖章
采矿权依申请变更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申请书需盖公章,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含申请条形码。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复印清晰
3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已经过专家审查,复印清晰
4
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补偿费缴纳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复印清晰
5
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矿泉水、砖瓦粘土不需要提供,安监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复印清晰
6
取水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仅限矿泉水、地热,水务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
7
土地使用证
复印件
1
纸质
仅限砖瓦粘土,复印清晰
8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9
区(县)矿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原件
1
纸质
仅限砖瓦粘土,需区(县)规土局盖章
采矿权依申请变更
(变更开采方式)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申请书需盖公章,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含申请条形码。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复印清晰
3
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补偿费缴纳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复印清晰
4
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矿泉水、砖瓦粘土不需要提供,安监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复印清晰
5
取水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仅限矿泉水、地热,水务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
6
土地使用证
复印件
1
纸质
仅限砖瓦粘土,复印清晰
7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8
区(县)矿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原件
1
纸质
仅限砖瓦粘土,需区(县)规土局盖章
采矿权依申请变更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申请书需盖公章,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含申请条形码。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复印清晰
3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xxx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意见”
复印件
1
纸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复印清晰
4
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补偿费缴纳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复印清晰
5
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矿泉水、砖瓦粘土不需要提供,安监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复印清晰
6
取水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仅限矿泉水、地热,水务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
7
土地使用证
复印件
1
纸质
仅限砖瓦粘土,复印清晰
8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9
区(县)矿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原件
1
纸质
仅限砖瓦粘土,需区(县)规土局盖章
采矿权依申请变更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申请书需盖公章,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含申请条形码。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复印清晰
3
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补偿费缴纳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复印清晰
4
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矿泉水、砖瓦粘土不需要提供,安监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复印清晰
5
取水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仅限矿泉水、地热,水务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
6
采矿权转让批准鉴证文书
复印件
1
纸质
矿业权交易中心提供,复印清晰
7
土地使用证
复印件
1
纸质
仅限砖瓦粘土,复印清晰
8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9
区(县)矿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原件
1
纸质
仅限砖瓦粘土,需区(县)规土局盖章
4、采矿权转让
采矿权转让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原件
2
纸质
申请书需盖公章,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含申请条形码。
2
转让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复印清晰,在有效期内,复印清晰
3
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补偿费缴纳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复印清晰
4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5
取水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转让人提供,限矿泉水、地热,水务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复印清晰
6
土地使用证
复印件
1
纸质
转让人提供,国土部门颁发,限砖瓦粘土,复印清晰
7
转让意向合同
复印件
1
纸质
提供合同草案
8
原矿产资源勘查占用储量登记书
原件
1
纸质
已通过储量认定部门评审
9
受让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复印清晰
10
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矿泉水、砖瓦粘土不需要提供,安监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复印清晰
11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国有矿山转让时需提供,复印清晰
12
区(县)矿政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原件
1
纸质
限砖瓦粘土,需区(县)地矿主管单位盖章
5、采矿权补证
采矿权补证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采矿权补证申请登记书
原件
2
纸质
申请书需盖公章,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含申请条形码。
2
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复印清晰,在有效期内,复印清晰
3
遗失声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
4
原采矿许可证
原件
遗失证书在有效期内,领证时交回尚未遗失的正本或副本原件
6、采矿权依申请注销
采矿权依申请注销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原件
2
纸质
申请书需盖公章,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含申请条形码。
2
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复印清晰
3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
(1)采矿权(新办)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依申请变更)申请登记书;
(4)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5)采矿权(补证)申请登记书;
(6)采矿权(依申请注销)申请登记书。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二)办理期限
采矿许可证新办、延续、依申请变更、转让、依申请注销审批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办结(配号环节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准予批准同意书。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证件样本附后。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
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二)不批准的
不予批准决定书;
关于不予采矿权转让的告知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关于2012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预[2012]166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费已取消,该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依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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