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建设可行性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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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项目建设可行性分析
11项目建设可行性分析
11.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金属制品的热镀锌和喷塑等表面处理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为允许类;本项目已完成备案,项目代码为2020-370831-37-03-025331、2020-370831-37-03-02833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01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5年第64号),其中规定“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本项目涉及热浸镀及金属酸洗、磷化、钝化等工序,适用于本规范条件。
项目与《电镀行业规范条件》的符合性见表11-1。
表11-1与《电镀行业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
分类
文件要求
项目符合性分析
产业布局
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本项目位于泗水县西城工业园区,且符合各类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
规模工艺和装备
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
项目项目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已完成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生产区域地面防腐、防渗、防积液,生产线有槽间收集遗洒镀液和清洗液装置;
车间地面进行防腐防渗,生产设施周围配套导流沟
新(扩)建项目生产线配有多级逆流漂洗、喷淋等节水装置及槽液回收装置,槽、罐、管线按“可视、可控”原则布置,并设有相应的防破损、防腐蚀等防护措施;
生产线漂洗为多级逆流漂洗,槽液循环利用,槽、罐、管线等按“可视、可控”原则布置,设置防破损、防腐蚀等措施
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或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年
热镀锌生产能力为92800吨/年
资源
消耗
锌锅采用电、天然气、冷煤气等清洁能源加热。
能源消耗应低于35公斤标煤/吨产品
锌锅采用天然气加热,能源消耗17.5公斤标煤/吨产品
现有企业生产用新鲜水消耗量应低于0.2吨/吨产品,新建企业应低于0.1吨/吨产品。
新鲜水消耗量0.08吨/吨产品
现有企业锌利用率应高于70%,新建企业利用率应高于75%。
锌利用率85%以上
现有企业盐酸消耗量应低于30公斤/吨产品,新建企业盐酸消耗量应低于25公斤/吨产品。
项目盐酸消耗量5kg/t产品
企业有废气净化装置,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酸洗废气经碱喷淋处理,锌烟采取布袋除尘器+碱喷淋处理,锌锅加热炉配套低氮燃烧器,均可达标排放
企业有合格废水处理设施,企业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配套污水处理站,可达标排放
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设置规范的分类收集容器进行分类收集,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交由有处置相关危险废物资质的机构处置,鼓励企业或危险废物处理机构进行资源再生或再利用
项目危废设置规范的分类收集容器进行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集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要求
项目建成后厂界噪声贡献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3类标准要求
11.2环保政策符合性分析
1、本项目与《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符合性
表11-2与环环评[2016]150号符合性分析
分类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
项目符合性分析
一、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本项目位于泗水县西城工业园区,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要求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
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报告书中已按照要求分析项目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防措施,污染物排放均满足所执行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
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项目运营中使用资源主要是水,电及天然气,当地资源供给可满足项目需求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
要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项目为金属制品加工,符合泗水县西城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和产业布局,不在园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中,符合要求
二、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三挂钩”机制)
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现有项目环境管理联动机制。
对于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
项目为新建项目,且区域不存在环境严重污染现象
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
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
对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项目。
现状环境空气超标,区域已制定整改方案,区域环境质量可得到改善;本项目拟采取的措施可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多措并举清理和查处环保违法违规项目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落实“三个一批”(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的要求,加大“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的力度。
要定期开展督查检查,确保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工作。
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未批先建”项目,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建情况;项目属于重大变更重新环评
四、“三管齐下”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深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推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公开相关规划和项目选址等信息,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完整客观地公开建设项目环评和验收信息,依法开展公众参与,建立公众意见收集、采纳和反馈机制。
对建设单位在项目环评中未依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或者对意见采纳情况未依法予以说明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已按照规范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
2、鲁政发[2015]31号符合性
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本项目与鲁政发[2015]31号文符合情况见表11-3。
表11-3本项目与鲁政发[2015]31号文符合情况
序号
鲁政发[2015]31号文件要求
本项目情况
1
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1.1
各市根据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从严审批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在南水北调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等敏感区域实行产能规模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项目主要为金属制品热镀等表面处理,不属于重点行业
1.2
各市制定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实施相关行业新建项目“限批”。
2016年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淀粉、鱼粉、石材加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项目各产品和工艺均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1.3
2017年年底前,各类工业集聚区要全面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对逾期未完成的,实施涉水新建项目“限批”,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要逐步推行“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的建设与改造
区域已运行污水集中处理厂并安装在线监控
2
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2.3
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在超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内调剂解决
本项目不取用地下水,水源为市政供水
3、《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符合性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8月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表11-4《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符合情况
分类
文件要求
符合性分析
优化结构与布局
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与布局。
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10%(由2015年的40927万吨压减到36834万吨以内)。
制定实施全省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将全省煤炭消费压减任务分解落实到17个市。
各市要编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严格控制新上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鼓励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
本项目使用天然气,为清洁能源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
各市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要求,实施分区分类管理,督促控制区内的企业对照各阶段的排放标准限值和区域功能实施治污设施的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省环保厅牵头)各市应基于大气传输路径、污染源分布情况,构建城市通风系统,避免过密过高建筑物的建设,增加冷空气生成区、近郊林地和内城绿地建设,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
本项目可达到一般控制区排放要求
强化污染综合防治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
7个传输通道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全省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7个传输通道城市城市建成区内焦炉要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到2020年,工业污染源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相应时段排放标准要求。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7个传输通道城市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本项目不位于传输通道城市,执行一控制区标准;项目不使用高VOCs物料,VOCs可达标排放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
本项目大部分对无组织废气进行了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加强工业炉窑专项整治。
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能源
本项目炉窑包含加热炉及干燥炉,均使用天然气
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要纳入各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凡列入各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废气企业,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按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
本项目不属于VOCs排放重点源
4、与鲁政字[2018]166号《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符合性
本项目与鲁政字[2018]166号的符合情况见表11-5。
表11-5项目与鲁政字[2018]166号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
分类
文件要求
符合性分析
强化危险废物源头控制
强化危险废物源头控制。
按照《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要求,引导企业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促进企业从源头削减或避免危险废物产生。
项目使用低毒三价铬钝化剂
着力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加快清理危险废物存量。
针对黄金冶炼含氰尾渣废物、废矿物油(油泥砂)与含矿物油废物、电解铝槽大修渣、精(蒸)馏残渣、焚烧处置残渣等长期大量贮存的危险废物,建立管理台账,督促各市加快清理进度。
对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贮存设施不符合规范、贮存量饱和或超限、贮存的危险废物在省内无相应处置能力的4类企业,要根据贮存条件、危险废物特性、辖区处置能力等因素,制定实施存量清理方案;对危险废物贮存时间超过1年、贮存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贮存量饱和或超限的产废企业以及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时间超过1年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实行“挂单销号”,督促其倒排工作计划,按要求完善贮存场所,切实推动贮存危险废物的处置,防范环境风险。
到2018年年底,所有氰化尾渣、废矿物油(油泥砂)、电解铝槽大修渣得到规范贮存。
加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到2019年年底,基本消除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
本项目无长期大量贮存的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进行台账管理;厂内危险废物将按照规定进行转移,暂存期不多于1年
5、环发[2012]98号符合性
本项目与环发[2012]98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符合情况见表11-6。
表11-6本项目与环发[2012]98号文相关审批要求符合情况
分类
环发[2012]98号
本项目情况
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切实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应当在当地报纸、网站和相关基层组织信息公告栏中,向公众公告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
建设单位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在当地政府网站和附近村委会等地公告栏以及登报等向公众公告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
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监管
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水平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及总量控制要求,不属于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且本项目位于泗水县西城工业园区内
在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重要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已经因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本项目位于泗水县西城工业园区,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
重点关注环境敏感目标保护、所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管部门相关意见、规划调整控制、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安置方案和项目依托的公用环保设施或工程是否可行、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
项目大气防护距离为215m,最近敏感点为250m以外的北玉沟小学,项目建设不涉及敏感保护目标的拆迁工作
对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要重点关注环境风险评价专章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环境风险专章和防范措施严格控制
6、《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符合性
表11-7《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符合情况
细则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情况
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本项目锌锅和喷塑固化炉等热工设备均采用清洁能源天然气
符合
7、《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符合性
本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符合情况见表11-8。
表11-8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
分类
文件要求
项目符合性分析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四)严格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本项目位于泗水县西城工业园区,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属于工业用地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
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
项目含锌颗粒物经过脉冲袋式除尘器+碱喷淋处理后达标排放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项目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建设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
根据上表,本项目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8、《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的符合性
本项目与《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的符合情况见表11-9。
表11-9项目与《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
分类
文件要求
项目符合性分析
三、分解落实减排指标和措施
减排措施包括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提升改造、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行特别排放限值等。
依法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革、炼砷、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属于热镀,符合产业政策,能耗可达到《电镀行业规范条件》热镀要求
五、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
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督促涉重金属企业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分行业指南,开展自行监测,依法向社会公开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数据
本项目废水经污水站处理后可达标排放,企业运行后将依法向社会公开例行监测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数据
9、《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
本项目与《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的符合情况见表11-10。
表11-10项目与《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符合性分析
分类
文件要求
项目符合性分析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
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本项目所用塑粉及涂料VOCs含量均低于10%,且涂装及固化废气经收集通过两级水喷淋(水帘柜+气动旋流塔)+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
三、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
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
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
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本项目相关渉VOCs产排工序运行前首先启动处理设施,待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开启生产设备;处理设施检修时相应生产工序生产设备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
本次评价要求企业拟上VOCs吸附用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并按设计足量添加、及时更换
10、“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符合情况见表11-11。
表11-11本项目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符合情况
分类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本项目情况
三、
(一)重点地区
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成渝、武汉及其周边、辽宁中部、陕西关中、长株潭等区域,涉及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16个省(市)。
项目属于重点区域内
(二)
重点行业
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实施一批重点工程
项目不在重点行业范围内
(三)
重点污染物
加强活性强的VOCs排放控制,主要为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
项目涉及的VOCs为非甲烷总烃,不属于其重点控制污染物
四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
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项目喷塑工段使用低VOCs含量塑粉,涂装采用低VOCs水性防火涂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两级水喷淋(水帘柜+气动旋流塔)+过滤棉+活性炭吸附;本次环评已体现VOCs须倍量替代
11、《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符合性
本项目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符合情况见表11-12。
表11-12本项目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符合情况
分类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本项目情况
(七)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
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属于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均执行地方标准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
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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