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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国内文献研究综述草稿
绿色金融国内文献研究综述草稿
绿色金融国内文献研究综述草稿
20xx年:
36篇
2006—2010159
2001---200515总计220
1996—20007
1995---3
硕士:
20xx年:
4+14篇=18
20xx年8篇
20xx年2篇总计31
20xx年1篇
2003-20062
博士:
20081
201012
碳金融602
2008---7
2009---38
2010---367
2011---190
博:
0
硕士11
循环金融217
与国际气候变化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家的宏观政策力度正相关的关系
第二篇:
低碳金融研究现状文献综述10000字
低碳金融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低碳金融概念综述
郑良芳(2010)认为,低碳经济是指依靠技术创新和政策措施实施一场能源革命,建立一种较少排放温室气体的经济发展模式。
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日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
曾刚、力志宏(2009)认为,碳金融市场是指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交易的总称。
谢怀筑、于李娜(2010)认为,狭义的“低碳金融”是指企业就政府分配的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市场交易所导致的金融活动;而广义的“低碳金融”则泛指服务于限制碳排放的所有金融活动。
杨波、肖苏原、田慕昕(2010)认为,“低碳金融”是指企业间出于自愿或者额度限制而产生的对温室气体(尤其是一氧化碳)排放权进行市场化交易的经济行为,以及金融机构在这一市场的相关金融活动,包括与碳排放相关的权益交易、投融资活动与金融中介活动等。
各个国家对低碳金融的研究起源于19xx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英文:
Kyoto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附件I国家在既定时期(2008-20xx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了定量的限制。
19xx年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xx年3月16日至19xx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共有84国签署,条约于20xx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xx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xx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xx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xx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xx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
20xx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二、低碳金融工具
周健(2010)将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低碳金融工具总结为低碳货币,低碳信贷,低碳期货和低碳基金四类。
对于这四类工具的理解,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低碳货币
周健(2010)认为,碳金融的核心之一就是“碳本位”货币体系,其也成为各国争夺的焦点。
张茉楠认为,一国货币的崛起,通常与国际大宗商品,特别是能源计价和结算绑定权紧密联系,从19世纪“煤炭英镑”、“石油美元”,再到今天的“碳合约一X”,演绎了一条国际主权货币在能源贸易中的路径。
刘颖等也强调了碳币体系对于一国的重要意义,其指出,碳币是一个臆想中的货币体系,也可以说是一个衡量世界上各种货币币值的新标准。
在“碳币体系”下,除了一国的经济实力和黄金储备,碳排放额度将会成为影响该国货币地位和币值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碳币时代”的原始规则制定者毋庸置疑地掌控着更多的卞动权和话语权。
对于“碳币”的概念,土增武、袁增霆的界定较为直接,其认为,“碳币”表示国际间每吨二
氧化碳排放权的价值。
蔡博峰、刘兰翠指出,碳货币就是以碳信用为本位的货币形式,而对于我国应对国际碳货币的发展,一是积极加入到国际碳货币体系的构建中;一是建立中国碳金融体系;二是加快健全和完善碳交易市场,使人民币在碳信用的计价和结算中占据一席之地;四是积极发展我国的低碳能源和低碳技术,将碳排放纳入到经济发展指标体系中,试行碳排放强度考核制度,为今后可能出现的碳货币体系做好储备。
管清友从“财富”的角度界定了碳货币,其认为,实际排放额低于碳排放指标分配的“节约量”,就是该时期碳货币的总量,即这个节约量相当于该国的一笔额外则富,也即碳货币。
而对于确定两国碳货币的兑换基准,其提出可以将各国碳货币与一个标准品质的碳货币挂钩,比如,“黄金标准”碳信用,然后按照各自品质规定含碳量,由此确定。
低碳信贷
杨涛指出,尽竹银行对低碳信贷兴趣不断提升,但其在银行信贷总规模中的比重仍然较小,根本的原因是由于未建立起适合低碳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
其原因有四点:
一是银行对低碳信贷的概念不明确,二是企业对低碳信贷的需求不足,三是在低碳信贷项目融资技术评估方面缺少技术基础,四是缺乏控制低碳信贷风险的适当措施。
在降低低碳信贷风险方面,策玉华提出,可以结合节能减排项日贷款、开展碳权质押融资货款。
只要银行与CDM业主及发改委二方约定,客户出售CERs所获得的资金就只能进入指定的帐户,并在客户不能偿还贷款时,贷款银行有权处置客户获得的CERs。
随着CDM项日的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应以碳权质押,对CDM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低碳期货
何川指出,由于国际碳交易市场存在较大风险,需要引入碳期货等衍生产品。
而目由于碳排放权具有同质性显著、易于交付、参与者众多、价格波动频繁等自身特性,也适宜引入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同时可以依靠碳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指导现货交易为国家及相关企业提供一个有效的价格信号。
土增武、袁增霆对碳期货等作了具体的介绍,其指出,在一级市场的CDM交易市场上,主要的交易品种是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
由于碳期权合约的基础资产是碳期货合约,碳信用期货合约价格对期权价格以及期权合约中交割价格的确定均具有重要影响。
碳信用远期合约的定价方式卞要有固定定价和浮动定价两种方式。
固定定价表示在未来以确定价格交割碳排放交易权,浮动定价表示在最低保底价基础上附加与配额价格挂钩的浮动价格,合同中同时列出基本价格和欧盟参照价格。
目前,我国对于碳期货己进行了探索。
上期所从20xx年开始研究碳排放权期货,希望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竹理功能,帮助我国提高碳资源定价影响力,建立符合国内需求、对接国际规则的碳市场体系。
同时,上期所将继续关注、探索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可行性、交易风险的可控性、风险监测体系的可靠性等问题。
低碳基金
崔利平指出,碳基金是碳汇基金的简称。
国际上通常指“清洁发展机制”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专门资金。
而根据我国日前发展实际,其提出中国碳基金的概念,也即强调了国际碳基金的本土化。
土增武、袁增霆按发行主体的异同,将碳基金做出分类:
一是世界银行型基金;一是国家主权基金;二是政府多边合作型基金;四是金融机构设立的盈利型基金;第五,非政府组织竹理的碳基金;第六,私募碳基金。
付允等则进一步探索了碳基金的日标和投资。
碳基金的日标应该除了关注碳汇的增加外,还需要更加关注通过帮助商业和公共部门减少一氧化碳的排放,并从中寻求低碳技术的商业机会,从而帮助我国实现低碳经济社会。
碳基金的资金用于投资方面卞要有二个日标:
一是促进低碳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一是加快技术商业化;二是投资孵化器。
我国碳基金模式应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按企业模式运作。
林伯强则具体介绍了碳基金的融资方式,卞要有:
政府全部承担所有出资、由政府和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由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出资、企业自行募集的方式等。
同时,其认为从
国外碳基金运营管理情况来看,目前最优的模式是由政府设立企业化运作、吸收专业人士参与。
三.清洁发展机制
《京都议定书》确立了三个灵活合作机制:
联合减排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JI),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EmissionTrading,IET),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
核心内容是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它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中规定的相关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
由工业化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而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则列入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
一个碳减排项目碳排放量的监测是以核证减排量(CERs)为标准单位来进行的。
一旦CDM项目进入运作阶段,项目参与者就必须准备一个监测报告估算项目产生的CER,并提交给一个经营实体申请核实。
核实是由经营实体独立完成的,它是对监测报告上的减排量进行事后鉴定。
经营实体必须查明产生的CER是否符合项目的原始批准书标明的原则和条件。
通过详细的审查之后,经营实体将提出一个核实报告并对孩CDM项目产生的CER的量予以确认。
认证是对一个项目产生的经核实的减排效果的书面保证书。
认证报告还包括要求签发CER的申请书。
如果在15天之内,任何一个项目参与者或者三个以上执行理事会成员没有要求重新审查该项目,则执行理事会将将指令CDM登记处签发CER。
四.国内外低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近年来国内外低碳金融市场发展显著,形成了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交易市场,也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主要的碳交易体系。
目前的国际碳交易市场形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划分为两大类型:
第一类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
JI和CDM是其中最主要的交易形式。
JI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减排单位(ERU),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核证减排量(CER)。
第二类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
与基于项目机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不同,在配额基础交易中购买者所购买的排放配额,是在限额与贸易机制(Cap&TradeSystem)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拍卖)的。
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排放贸易(ETS)机制就是以配额交易为基础的。
第二类交易市场又可以分为强制碳交易市场和自愿碳交易市场。
前者是由一些国家和地区性的、强制性的减排指标所产生的,其参与的企业也被强制参与到这些交易体系中去,如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而后者通常是一些国家或组织自己确立的减排体系,并没有受到京都议定书的认可,其参与者也是自发性的作出减排承诺并出资抵偿其超额的排放量,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京都框架外市场”或称”自愿碳减排体系”(VER)。
”
目前形成的世界主要碳交易体系包括如下三个体系:
(一)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
是欧盟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启动的排放交易体系,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
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的目标和功能是减排二氧化碳,它涵盖了所有欧盟成员国,一些非欧盟成员国也自愿加入,与欧盟成员国进行排放贸易。
通过签署双边协议,瑞士、加拿大、新西兰、日本等过也参与了这一体系;而通过双边认可还实现了与其他非《京都议定书》机制连接需要。
该交易体系采用的是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管理和交易模式,通过类似银行的记账方式,配额能通过电子账户在企业或国家之间自由转移。
为了保证这项制度的实施,并设计一个严格的履约框架。
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的交易基本上都是通过直接交易市场或者交易所来交易的。
欧盟碳交易活动的3/4是场外柜台交易和双边交易,其中半数以上场外柜台交易是通过
交易所结算交割。
就目前而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最符合《京都议定书》认可,最具权威性的交易体系。
(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CCX):
其成立于20xx年,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由会员设计和治理.自愿形成一套交易的规则。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要求会员实现减排目标即要求每位会员通过减排或购买补偿项目的减排量.通过CCX,企业可以获得额外利润:
向股东、评议机构、市民消费者和客户展示关于气候变化的战略远景及早采取具有信用度的减排和认购补偿行动,使企业在同行业中的领导地位获得认同。
芝加哥交易所现有会员近200个。
分别来自航空、汽车、电力、环境、交通等数十个不同行业。
20xx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在欧洲建立了分支机构一一欧洲气候交易所。
20xx年与印度商品交易所建立了伙伴关系此后又在加拿大建立了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
目前.CCX是全球第二大碳汇贸易市场也是全球唯一同时开展C02、CH4、N20、FCS、PFCS、SF6六种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市场。
建立了现行减排补偿项目明细表的碳汇市场。
虽然美国退出了《京都议定书》,CCX却允许其会员以登记在CDM体系下的项目来抵消其承诺的减排额。
(三)世界其他主要碳交易体系除以上提到的两个碳交易体系外,美国的绿色交易所(GreenEx-change,CCX),法国的BluenextExchange,亚洲碳交易所(AsiaCarbonExchange,ACX-Change),欧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EnergyEx-change,ECX)等近20多个交易所,在不同体系或商业计划下运作着。
它们主要的区别在于其交易对象上的区别。
中国也于20xx年9月25日在天津滨海新区挂牌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机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全国首家综合性环境权益交易机构,是一个利用市场化手段和金融创新方式促进节能减排的国际化交易平台,极大了促进了中国在碳金融交易方面的探索和发展。
五.我国低碳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曾刚,万志宏提出,总体来看,国际低碳金融市场迅速发展,但是仍然存在根本性问题。
一是市场分割不明确。
目前国际碳交易绝大多数集中于国家或区域内部(如欧盟),统一的国际市场尚未形成。
从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场多种多样,既有场外交易机制,也有众多的交易所;既有山政府管制产生的市场,也有参加者自愿形成的市场。
这些市场大都以国家和地区为基础发展而来,而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相关制度安排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排放配额的制定及分配方式、受管制的行业的规定、是否接受减排单位、如何认定减排单位以及交易机制等等,导致不同市场之间难以进行直接的跨市场交易,形成了国际碳金融市场高度分割的现状。
二是存在政策风险。
首先,国际公约的延续性问题产生了市场未来发展的最大不确定性。
《京都议定书》在20xx年正式实施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国际碳金融市场高度分割的现状,但是,其实施期仅涵盖2008-20xx年,各国对其有关规定仍存有广泛争议。
目前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在20xx年之后是否会延续还尚未可知,这种不确定性,对形成统一的国际碳金融市场产生了最大的不利影响。
其次,减排认证的相关政策风险可能阻碍市场发展。
在原始减排单位的交易中,交付风险,即减排项目无法获得预期的核证减排单位是最主要的风险。
而在所有导致交付风险的因素中,政策风险是最突出的因素。
山于核证减排中一位的发放需要山专门的监管部门按既定的标准和程序来进行认证,因此,即使项目获得了成功,其能否通过认证而获得预期的核证减排单位,仍然具有不确定性。
从过去的经历来看,山于技术发展的不稳定,以及政策意图的变化,有关认定标准和程序一直都处于变化当中。
三是存在巨大的交易成本。
在目前的国际碳金融市场中,尤其是基于项目的市场中,较高的交易成木也对市场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基于项目的交易涉及到跨国的项目报批和技术认证问题,为此,监管部门要求指定运营机构(DesignatedOperationEtity,DOE)来负贡项目的注册和实际排放量的
核实,所涉及的费用较为高昂。
所有这些,都无形中加大了市场的交易成本,不利于项目市场的发展
杨波,肖苏原,田慕昕补充了以下两点问题,一是碳金融发展与碳减排目标实现的问题。
国外的一些研究表明:
虽然碳金融市场日益蓬勃发展,但是这一市场的“繁荣”背后却愈渐显露的是CDM机制具有局限性,因为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增并没有对资源的持续使用起到作用(BenPearson,2006),CDM机制所能带来的减排效果远不能到达制度设计所预想的(Shaikh,ArielDinar,Donald,2010)。
据世界银行统计,CDM机制运行以来,虽然为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林业的减排和建筑效率的提高带来机会,但现有的CDM机制几乎没有涉及到能耗、制造行业这个广阔的空间。
二是低碳金融市场上存在泡沫化的风险。
国际上较成熟的碳市场己产生基于碳金融的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产品对于实际金融资产有较大的放大作用。
20xx年全球金融危机中衍生品过度交易泞致的放大作用造成了巨大危害,活生生的教训告诫各国金融体系中的金融机构要重视资产泡沫的危害。
从金融衍生产品长期发展的实践经验可预测:
当我国碳金融发展到较高层次时,碳交易相关的衍生产品在达到碳交易风险分担和投资目的的同时会带给我国碳金融市场较大的碳资产泡沫化风险。
为应对此类风险,我国的金融体系监管机构必须设计严格的监控机制,限制过度的金融创新、严密监控金融衍生品交易、抑制泡沫的自我实现;金融机构则需要汲取教训,控制衍生品的交易量,防范泡沫风险。
肖序指出,于国内目前进行的碳金融交易大都带有随机性与自发性,有关交易的数据积累尚存在欠缺,这使得我们难以对目前国内碳金融市场的整体规模与发展前景进行准确估计,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国内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空间的准确考量。
同时,在针对国内金融机构进行产品与制度的设计提出建议时,一些创新,诸如浮动费率、浮动利率、评级机制的设置有赖于相关政策的支持,目前在落实上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程会强,李新从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两方面来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存在的不足。
宏观因素上不足有以下几点:
一是缺少气体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二是碳排放源难于监测,三是政府监督管理力度不足。
微观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是缺少规范的排放权定价机制,二是排放权收费及处罚标准低,三是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技术条件相对落后。
六.我国发展低碳金融的对策与建议
在政策方面,高建平认为,应重点关注五个方面:
一是搭建交易平台,进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额制度和发展排放配额交易市场;二是加强宣传推广,要让企业充分意识到CDM机制和节能减排所蕴涵的巨大价值;二是推动政策研究;四是培养中介市场,应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进入;五是构建激励机制,制定一系列标准、规则,提供相应的投资、税收、信贷规模导向等政策配套,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支持低碳经济。
王彬建议,一是建立则政环境基金用于低碳项日的开发与应用,并制定鼓励企业的节能减排措施;一是加强低碳领域人才培养和机构建设,提高企业决策者的低碳意识和理念,培养和建立高水平的低碳研究队伍;二是开展低碳城市和低碳园区试点;四是加强对低碳经济的示范引导,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宣传机制,倡导有助于建设低碳经济发展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孙国茂提出,应为低碳企业上市开通“绿色通道”。
同时,他建议尽快编制能够覆盖护深两市低碳概念上市公司的“低碳企业指数”,为研究和设计其它低碳金融产品提供条件,如低
碳ETF、低碳指数基金等等。
将来,低碳企业指数还可以作为其他与碳交易有关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依据。
肖序,张宗友提出,为了应对国际碳排放交易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的企业应该及旱作好应对措施,包括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研发一氧化碳的减排技术和调整产业结构。
杨波,肖苏原,田慕昕从碳排放目标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我国在制度设计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如何将碳金融与碳减排统一起来,并在支持CDM机制发展的前提卜均衡兼顾国家、行业、企业利益。
此外,金融机构在参与碳金融的时候应在促进交易量增长的同时发挥其融通资金、沟通信息的功能,以保证减排量的落实,并控制项目运行的风险。
杨波,肖苏原,田慕昕从碳金融参与主体最主要的三种需求:
交易需求、融资需求和风险管理需求出发,以碳金融交易中最基本的3类金融机构为例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应充分发挥交易所的信息功能,充分发掘交易所的定价功效,充分利用可得资源。
在国内碳金融市场形成之后,交易所可以依据近几年运作CDM与VERB(VoluntaryEmissionReductions)项目所积累的经验对国内企业的减排项目进行评估,进而形成该项目的可行性评级。
在国内交易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交易所又可以根据企业交易的历史记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作为银行与保险公司推出分级费率的保证。
二是商业银行为低碳信贷提供绿色通道。
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将贷款目标锁定在那些己经获得CDM项目的企业。
一旦这些潜在CDM项目参与者的项目获得通过,它们必然会成为各大商业银行公认的优质贷款业务客户。
而先期介入的商业银行由于已经与项目参与企业建立起良好的借贷关系,将享有较大的竞争优势。
商业银行也可以考虑向致力于开发碳减排技术的企业发放贷款,该贷款因风险较高可以设计与风险匹配的较高利率。
同时,他们还建议国家开发银行参与碳金融交易。
体现在碳金融交易上,部分产业,如高能耗行业—钢铁、煤炭行业的企业是减排的重点对象,在这些行业没有硬性减排的任务时,他们可以通过长期投资史新设备技术,作为排放权卖家获得收益。
我国减排目标明确后,这些企业将会承担较大的减排贡任,他们会有较大的资金需求。
这些企业参与的减排项目的时间跨度相对较大,资金需求亦较多,国家开发银行可以考虑向此类企业发放贷款。
从国家政策导向角度,体现了对发展低碳经济的支持。
从国家开发银行的盈利角度,此类企业在出售排放权阶段的盈利收入及其作为国家垄断行业大型企业的良好信用都是贷款回收的保证,其盈利可观。
针对现有的国内碳金融交易中介缺乏的状况,他们建议商业银行开展中介业务和咨询服务。
银行开展的中介业务与交易所从事的中介业务重点不同:
交易所的中介业务主要是为潜在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平台;银行中介业务关注的则是最终成交价格的协商。
三是保险公司开发避险产品。
碳金融市场与所有金融市场一样,都存在诸多风险。
而这些风险之中最为直接的无疑是交付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和未能达到排放目标的风险。
作为保险公司,可以针对碳金融中涉及的风险设计出相应的碳减排保险产品。
程会强,李新提出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
一是加强政府宏观导向作用。
政府应该在总量控制的条件下,对企业二氧化碳初始排放量进行合理的分配,充分保证率先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企业的利益。
可借鉴欧眼“祖父条款”原则来分配排放权,即只要是现有的排放者,皆可兔费分到排放权;而刘一新进入的企业,应该依据企业的牛产技术及条件给予适当的有偿分配激励政策。
同时,政府应该建立起积极有效的排污许可制度,并且对碳排放量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二是发挥市场机制有效配置作用。
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质就是要在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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