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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规则
高尔夫规则
第Ⅰ节礼仪–在球场上之举止
引言
本节规定打高尔夫时应有之礼节之指导方针。
如该礼节都被遵守,所有球员将从这项运动得到最大之乐趣。
在球场上随时表现对他人之体恤为其最高原则。
本运动之精神
与许多运动不同的是,高尔夫比赛大部分是在没有裁判或公断人的监督下进行。
这项运动有赖个人的诚实来表现对其他球员之体恤及对规则之遵守。
不论竞争有多激烈,所有球员之举止应该要有纪律,并随时表现礼貌和运动员精神。
这就是高尔夫运动精神。
安全
在打击或练习挥杆时,球员应确定没有人站在近处,或在球杆、球或任何石块、小圆石、小树枝等物体可能击中之地点。
球员不应在前方之球员到达其击球距离外前击球。
球员将做打击时,应随时注意其所可能危害到在附近或在前方之球场维护人员。
如果球员击球之方向有打到他人之危险,他应立即喊出警语。
此情况之传统警语为注意「fore」。
对其他球员之体恤
不造成干扰或分心
球员在球场上应该随时体恤其他球员,且不应以走动、讲话或制造不需要之声音打扰他们之击球。
球员应确保任何带至球场之电子装置不至扰乱其他球员。
在开球区,球员直到轮由他打球前,不应插上球梯架球。
当一位球员即将打球时,其他球员不应站在其近处或在球之正后方,或在球洞之正后方。
在果岭上
在果岭上,球员不应站在其他球员之推球在线,或在其击球时,将身影投射在其推球在线。
球员应停留在或靠近果岭之处,直到同组其他球员皆推球入洞为止。
计分
在比杆赛,当记录员之球员,若有需要,应在前往下一个梯台途中与有关之球员核对杆数并记录之。
打球速度
以适当之速度打球,并跟上前组
球员应以适当之速度打球。
委员会得订定所有球员应遵守之打球速度指导方针。
跟上前组是组群之责任。
如落后一整洞并耽搁到后组,不论后组球员人数之多寡,应请其超越他们。
随时准备好击球
球员应在轮到他们打球之时,已准备好击球。
当在果岭上或其近处击球时,他们应把他们的球袋或球车置放在可快速离开果岭并前往下一个开球区之位置。
当打完一洞时,球员应立即离开果岭。
遗失球
如球员相信他的球可能遗失在水障碍外或在界外,为节省时间,他应打一暂定球。
寻找球之球员在知道显然无法立刻寻获球时,应示意让下一组球员先行通过。
他们不应俟寻找五分钟后才如此做。
让下一组球员超前后,他们应俟该组通过且离开其击球距离外后才可继续击球。
球场上之优先权
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球场上之优先权应由一组球员之击球速度决定。
任何打整回合之一组有权利超过打较短回合之一组。
球场之照顾
沙坑
在离开沙坑前,球员应留意将自己所造成以及邻近由别人所造成所有凹洞及脚印填平。
如有耙子在合理之近处,为此项目的应使用该耙子。
修复草皮、球痕及鞋子所造成之损害
球员应留意修复他们所造成之草皮凹洞以及果岭上因球的冲击所造成的任何损害(不论是否由该球员自己所造成)。
在同组所有球员都打完一洞后,因鞋子对果岭所造成之损害,应予修复。
避免不必要之损害
球员在做挥杆练习,或不问是否因生气或其他理由而将球杆杆头打进地面时,应避免以移除草皮断片之方法对球场造成伤害。
球员在放置球杆袋或旗杆时,应确保不对果岭造成损害。
为避免对球洞之损害,球员与杆弟不应站得太靠近球洞,且应小心操作旗杆及将球从球洞中取出。
球杆杆头不应用来把球从球洞取出。
球员在果岭上时不应倚靠在球杆上,特别是在将球从洞里取出时。
球员离开果岭前应将旗杆适当地置回原位。
当地之告示规定球车移动之事项,应严格遵守。
结论:
违反之处罚
如球员皆遵守本节之指导方针,将使每人更能享受打球之乐趣。
如球员在一回合中或在一段时间中一直漠视此指导方针而损及他人,建议委员会考虑对违反之球员采取适当之惩戒措施。
举例而言,如此之措施得包括禁止一段时间在此球场打球或禁止一定次数之比赛。
以保护希望遵循此指导方针之大部分球员之利益之观点,这是被认为正当之作为。
在严重违反本礼仪之情形,委员会得依规则33-7取消球员之比赛资格。
第Ⅱ节高尔夫术语定义
定义依照英文字母顺序排列,在规则中,定义的用语均用标楷体。
1.异常地面状况(AbnormalGroundConditions)
「异常地面状况」系球场上任何临时积水、待修复地或穴居动物、爬虫类或鸟类在球场上所造成的坑洞、堆积物(Cast)或通道。
2.击球准备姿势(AddressingtheBall)
当球员摆好站姿并将球杆置于地面时,即已做好「击球准备姿势」。
但在障碍内,摆好站姿即已做好击球准备姿势。
3.建言(Advice)
「建言」是指所有可能影响球员打球判断、选择球杆或打击方法之劝告或建议。
规则或公共信息,例如障碍或果岭上旗杆之位置等,并非建言。
4.认定球被移动(BallDeemedtomove)
见「移动或已移动」。
5.球进洞(BallHoled)
见「进洞」。
6.球遗失(BallLost)
见「遗失球」。
7.比赛球(BallInPlay)
球一经球员由开球区打击后即成「比赛球」,它在进洞为止依然为比赛球。
除非此球遗失、被击至界外、被捡起或已由另一球代替,不论如此代替是否被准许,如此代替之球即成为比赛球。
如球在球员一洞开始时由开球区外被击出;或当试图改正此错误,球又从开球区外被击出时,该球并非比赛球而应适用规则11-4或11-5。
否则,比赛球包括于球员选择或被要求从开球区打其次一打击时,从开球区外所打之球。
比洞赛之例外:
比赛球包括球员在开始打一个球洞时,从开球区外所击出之球,如对手并没有依据规则11-4a要求取消此打击。
8.最佳球(Best-Ball)
见「比洞赛」。
9.沙坑(Bunker)
「沙坑」系一障碍,通常是由一凹陷之预备好地面,将其草皮或泥土移除而以细沙或类似物取代。
沙坑内或其边缘生长有草之地面包括成堆草皮表面(不论是有草皮覆盖或裸土)并非沙坑之一部分。
无草覆盖之沙坑壁或其唇缘系沙坑之一部分。
沙坑边界向下垂直延伸,但不向上延伸。
当球在于或其任何部分触及沙坑时,即系在沙坑内。
10.穴居动物(BurrowingAnimal)
「穴居动物」系指以挖掘洞穴做为栖息地或躲藏地之动物,例如兔子、田鼠、土拨鼠、地鼠或蝾螈等。
附注:
非穴居动物,如狗,所挖的洞,除非被标示或被宣布为待修复地,即非异常地面状况。
11.杆弟(Caddie)
「杆弟」系依规则协助球员之人,可以包括在比赛时,为球员携带或照管球杆。
当一杆弟被一个以上之球员雇用时,他总是被认定有关球之球员之杆弟,而被其携带的装备品应认为系该球员之装备品,除非当杆弟系依据另一名球员之特别指示而行动时,在此情况,他被认为系另一名球员之杆弟。
12.临时积水(Casualwater)
「临时积水」系球员在做好站姿之前或之后,在非水障碍之球场上看到的临时聚积之水。
霜之外之雪和自然冰,可依据球员之选择,当临时积水或松散妨碍物。
人造冰系阻碍物。
露水和霜不是临时积水。
球停在或其任何部分触及临时积水时,即系在临时积水内。
13.委员会(Committee)
「委员会」系负责比赛事宜之委员会,或如于竞赛时未发生事故,则为负责球场事宜之委员会。
14.竞赛者(Competitor)
「竞赛者」系指比杆赛之球员。
「同组竞赛者」(FellowCompetitor)系与竞赛者一同打球之人。
两者不互为搭挡。
在四人二球赛及四球赛之比杆赛,在不违反文意下,「竞赛者」或「同组竞赛者」包括其搭挡。
15.球场(Course)
「球场」系委员会所设定之任何边界内之整个区域(见规则33-2)。
16.装备品(Equipment)
「装备品」系球员所使用、所穿戴或所携带或为其所携带之任何物品,但球员在该洞所使用之任何球以及用来标示球的位置或抛球范围的钱币、球梯等小东西并不包括在内。
装备品包括高尔夫球车,无论是否由马达推动。
如此种球车系由二球员以上共享,此球车及车上所有物品视为有关球之球员之装备品,除非球车系正由另一共享之球员所移动
,此时球车及车上之物品则视为另一球员之装备品。
附注:
在某球洞比赛中所打之球,当被捡起而未放回来比赛时系装备品。
17.同组竞赛者(FellowCompetitor)
见「竞赛者」。
18.旗杆(Flagstick)
「旗杆」是一根附着或未附着小旗帜或其他标志,插在球洞中心以标示其位置之可移动之笔直标杆。
其横切面须为圆形。
禁止使用会不当影响球之移动之填料或吸震材料。
19.观察杆弟(Forecaddie)
「观察杆弟」系由委员会所雇用在比赛中为球员指出球之位置之人。
他是局外者。
20.四球赛(Four-Ball)
见「比洞赛」。
21.四人二球赛(Foursome)
见「比洞赛」。
22.待修复地(GroundUnderRepair)
「待修复地」系指由委员会所界定或由其授权代表所宣布之球场内之任何部分。
包括准备移走之堆积物及球场维护员所挖之洞,虽无标示亦然。
在待修复地范围内之地面及草丛、灌木丛、树木或其他生长物,均为待修复地之一部分。
待修复地之边界垂直向下延伸,而不向上延伸。
用来界定此区域之标线与标桩亦包括在待修复地范围内。
标桩本身系阻碍物。
球在于或其任何部分触及待修复地时,即系在待修复地内。
附注1:
遗留在球场之割下之草屑及其他物质被弃置且无意移除者,除非有标示,否则并非待修复地。
附注2:
委员会得制定当地规则,禁止球员在待修复地或为保护环境而界定为待修复地之区域内打球。
23.障碍(Hazards)
「障碍」系任何沙坑或水障碍。
24.球洞(Hole)
「球洞」之直径须为四又四分之一英吋(108公厘),深度至少四英吋(101.6公厘)。
如使用洞壁衬套,须至少低于果岭地面一英吋(25.4公厘),除非土壤之自然状况使其实际上无法做到;其外围直径须不超过四又四分之一英吋(108公厘)。
25.进洞(Holed)
当球静止于球洞圆周之中,且全部位于洞口平面下,即球为「进洞」。
26.优先开球权(Honor)
在开球区第一个打击之人称为有「优先开球权」。
27.侧面水障碍(LateralWaterHazard)
「侧面水障碍」系指水障碍或其一部分,由于其位置无法依据规则26-1b自水障碍后方抛球,或委员会认定前述抛球为不切实际之区域。
当做侧面水障碍打球之水障碍部分,须特别地标示。
当球在于或其任何部分触及侧面水障碍时,即系在侧面水障碍内。
附注1:
用于界定侧面水障碍之界桩或标线须为红色。
当以界桩及标线二者界定侧面水障碍时,界桩用来识别该障碍,而标线则用来界定障碍之边界。
附注2:
委员会得制定当地规则,禁止球员在为保护环境而界定为侧面水障碍之区域内打球。
附注3:
委员会得将侧面水障碍界定为水障碍。
28.击球线(LineofPlay)
「击球线」系球员希望其球在打击之后所取之方向,再加此方向两侧合理之距离。
击球线由地面向上垂直延伸,但不延伸至球洞之后。
29.推球线(LineofPutt)
「推球线」系球员希望其球在果岭上打击后所取之路线。
除规则16-1e所订之情况外,推球线包括意图之路线两侧合理之距离。
推球线不延伸至球洞之后。
30.松散妨碍物(LooseImpediments)
「松散妨碍物」系自然物体,包括
.石块、树叶、树枝、枝桠、及类似物
.兽粪,和
.蠕虫、昆虫以及牠们所制造的堆积物和土堆,
只要它们不是
.固定者或生长者
.紧实地嵌埋在地面上者,或
.附着在球上者。
沙及松土壤在果岭上的是松散妨碍物,在他处则不是。
霜以外之雪和自然冰,可依据球员之选择,当临时积水或松散妨碍物。
露水和霜不是松散妨碍物。
31.遗失球(LostBall)
如有下列情况,球视为「遗失」:
a.在球员与同方之球员或他的或他们的杆弟寻找五分钟后,仍然无法找到或辨认系他之球;或是
b.球员已对替代球做了打击;或是
c.球员已从原球可能停留之地方或比该位置更靠近球洞的地方对暂定球做了打击。
打错误球所费时间不计算在允许找球之五分钟时间内。
32.记录员(Marker)
「记录员」系委员会指派在比杆赛中记录竞赛者杆数之人员。
他可以是同组竞赛者。
他不是裁判。
33.比洞赛(Matches)
个人赛:
一人对抗另一人之比洞赛。
三人二球赛:
一人对抗二人,各方打一个球之比洞赛。
四人二球赛:
二人对抗二人,各方打一个球之比洞赛。
三球赛:
三人间互相对抗之比洞赛,每人打自己的球。
每位球员在打分别之比洞赛。
最佳球赛:
一人对抗二人之较佳球或三人之最佳球之比洞赛。
四球赛:
二人以其较佳球对抗另二人之较佳球之比洞赛。
34.移动或已移动(MoveorMoved)
一个球如离开其位置而来到另一地方停止,即视为球「已移动」。
35.脱困之最近点(NearestPointofRelief)
「脱困之最近点」系球员受到不可移动之阻碍物(规则24-2)、异常地面状况(规则25-1)或错误之果岭(规则25-3)之妨碍时,在不受罚之情况下解脱之参考点。
此点位于球场上最接近球所停之处:
(i)不更接近球洞,且
(ii)如将球置于该处,打击时就无须受上述状态之妨碍。
在此情形下所称的打击,系指如无状态下即会在原球位打击之意。
附注:
为精确决定脱困之最近点,球员应该使用如果没有上述状态,他会用来打击下一杆的那支球杆,来模拟击球准备姿势,为此项打击所为之挥杆与打球方向。
36.观察员(Observer)
「观察员」系由委员会指派,负责协助裁判决定事实问题,并将违反规则的情形向其报告之人。
观察员不应照管旗杆、站在球洞处或标示球洞位置,或捡球或标示球位。
37.阻碍物(Obstructions)
「阻碍物」系任何人造物,包括大路及小径之人造路面和侧面以及人造冰。
除:
a.界定界外之物体,如围墙、篱笆、木桩及栏杆;
b.位于界外、无法移动之人造物之任何一部分;及
c.经委员会宣布属于构成球场整体不可分之部分之构造物。
阻碍物如不会不合理的用力,不会不当地延误比赛及不会造成损害而得移动时,即为可移动之阻碍物。
否则即为不可移动之阻碍物。
附注:
委员会得制定当地规则,宣布一个可移动之阻碍物为不可移动之阻碍物。
38.界外(OutofBounds)
「界外」系超过球场边界之地区或球场内由委员会如此标示之区域。
当界外系以界桩或篱笆或以超过界桩或篱笆立界限时,界外线系以地面上除支架外之界桩或篱笆柱最内侧之点做决定。
用来标示界外之物体,如围墙、篱笆、界桩及栏杆,并不是阻碍物,且被视为系固定的。
当界外系以地面上之线条标示时,线条本身系界外。
界外线垂直向上及向下延伸。
当球的全部在界外时,即系在界外。
球员得站在界外打在界内之球。
39.局外者(OutsideAgency)
「局外者」系指不参与比洞赛之人员或事物,或在比杆赛时不参与竞赛者这方之人员或事物,包括裁判、记录员、观察员及观察杆弟。
风和水均非局外者。
40.搭挡(Partner)
「搭挡」是指在同一方共同打球之球员。
在三人二球赛、四人二球赛、最佳球赛、或四球赛之比洞赛中,在不违反文意之情形下,「球员」一词包括其搭挡。
41.罚杆(PenaltyStroke)
「罚杆」系指依某些规则,在一个球员或其一方之成绩所加杆数。
在三人二球赛或四人二球赛,「罚杆」并不影响打球顺序。
42.暂定球(ProvisionalBall)
「暂定球」系因球可能在水障碍之外遗失或可能在界外,依规则27-2所打之球。
43.果岭(PuttingGreen)
「果岭」系当前正在使用之球洞而特别为推球所设之全部区域,或此外由委员会为如此界定者。
当球之任何一部分接触果岭时,即系在果岭上。
44.R&A规则有限公司(R&A)
「R&A」意指皇家古代规则有限公司。
45.裁判(Referee)
「裁判」系由委员会所指派,陪同球员以裁决事实问题及适用规则之人。
他须处理他个人所看到或向其所报告之任何违反规则之事件。
「裁判」不应照管旗杆、站在球洞旁或标示球洞位置、捡球或标示球之位置。
46.球受无奈之擦撞(RuboftheGreen)
当运动中的球意外地受局外者转向或停止时即发生「球受无奈之擦撞」(见规则19-1)。
47.规则(RuleorRules)
「规则」一词包括:
a.高尔夫规则及在「高尔夫规则之判例」中之解释;
b.委员会依据规则33-1及附录Ⅰ所订定之任何比赛条件;
c.委员会依据规则33-8a及附录Ⅰ所订定之当地规则;以及
d.附录Ⅱ与附录Ⅲ所规定之球杆及球之规格。
48.方(Side)
一「方」指一球员,或成为搭挡之二位或二位以上之球员。
49.个人赛(Single)
见「比洞赛」。
50.站姿(Stance)
采取「站姿」系由球员为打击或准备打击把双脚摆好位置所构成。
51.规定回合(StipulatedRound)
除非委员会另有认许,「规定回合」系指照球场正确的顺序打完各个球洞。
除非委员会认许较少之数目,规定回合之洞数为十八。
至于比洞赛规定回合之延长赛,见规则2-3。
52.打击(Stroke)
「打击」系球员为击球且使球移动而将球杆向前挥动之动作,但如球员在杆头到达球之前自动遏止向下挥杆,则他并未做打击。
53.替代球(SubstitutedBall)
「替代球」系原球尚系比赛球时遗失,或在界外或被捡起时,用来代替原球来比赛之球。
54.球梯(Tee)
「球梯」是一种把球撑高于地面的装置。
它不能长于4英寸(101.6㎜),且不能有指示击球线或影响球移动之设计。
55.开球区(TeeingGround)
「开球区」系比赛之球洞开始之地方。
它是纵深为两支球杆长度之长方形区域,前缘与两侧以两个开球区标志之外侧为界限。
当整个球位于开球区外时,即系在开球区之外。
56.三球赛(ThreeBall)
见「比洞赛」。
57.三人二球赛(Threesome)
见「比洞赛」。
58.果岭通道(ThroughtheGreen)
「果岭信道」系球场之全部区域,除:
a.球员正在比赛之球洞之开球区及果岭。
b.球场内所有之障碍。
59.水障碍(WaterHazard)
「水障碍」系球场内之海、湖、池塘、河川、沟渠、地面排水沟或露天水渠(无论其中有无水)、以及其他球场上之类似性质者。
所有在水障碍界限内之地面或水,均是水障碍之一部分。
水障碍之边界垂直向上及向下延伸。
用来标示界限之界桩及标线均在水障碍内。
此界桩系阻碍物。
当球之全部在于或其任何部分触及水障碍时,即系在水障碍内。
附注1:
用以界定水障碍之界桩或标线须为黄色。
当以界桩及标线二者界定水障碍时,界桩用来指示该障碍,而标线用来界定障碍之边界。
附注2:
委员会得制订当地规则,禁止球员在为保护环境而界定为水障碍内打击。
.
60.错误球(WrongBall)
「错误球」系下列球员之球以外的球:
.比赛球,
.暂定球,或
.比杆赛中,依规则3-3或规则20-7c所击出之第二球;
且包括:
.另一球员之球;
.被弃置之球;及
.已经不再是比赛球之球员之原球。
附注:
比赛球包括球员用来代替比赛球之球,不问此项代替是否被允许。
61.错误之果岭(WrongPuttingGreen)
「错误之果岭」系正在比赛之球洞之果岭外之任何果岭。
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此词包括球场上之练习果岭和短切杆果岭。
第Ⅲ节击球规则
比赛
规则1.比赛
定义
所有定义之术语均以标楷体字表示,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列于本书定义一节。
1-1.通则
高尔夫比赛系由依据规则,自开球区用球杆打出一球,以一杆或继续之多杆将球打进球洞内所构成。
1-2.对球施加影响力
除非依据规则,球员或杆弟必须不能采用任何动作去影响一球的位置或其移动。
(移开可移动之阻碍物-见规则24-1)
违反规则1-2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附注:
在严重违犯规则1-2时,委员会得课以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
1-3.规避规则之约定
球员必须不能约定排除适用任何规则,或约定规避应受之处罚。
违反规则1-3之处罚:
比洞赛-双方取消比赛资格;
比杆赛-有关之竞赛者取消比赛资格。
(在比杆赛中约定不按顺序击球-见规则10-2c)
1-4.规则未含盖之事项
如争执之事项未为规则所含盖,应依衡平原则予以裁定。
规则2.比洞赛
定义
所有定义之术语均以标楷体字表示,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列于本书定义一节。
2-1.通则
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一场比洞赛系在规定回合中由一方对抗另一方所构成。
比洞赛系以洞比赛胜负。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系以较少之杆数打进洞的一方赢得该洞。
在差点比洞赛中,以净杆数较少的一方赢得该洞。
比洞赛的状况系以三个术语表示:
「胜几洞」或「平手」以及尚有多少「未打」。
当一方之得胜洞数与未打洞数相同时,称为「斗美dormie」。
2-2.平手
如各方以相同杆数打进洞,该洞则为平手。
当一位球员已将球打进洞,而其对手尚欠一打击可为平手时,如该球员嗣后遭受处罚,该洞即为平手。
2-3.比洞赛之优胜者
如果一方之得胜洞数大于尚未打之洞数,即为该比洞赛之优胜者。
如不分胜负时,委员会得延长规定回合直到分出胜负为止之洞数。
2-4.下一打击、下一洞或比洞赛之让与
只要对手之球处于静止之状态,一位球员得随时让与对手之下一打击。
对手被认为系以下一打击击球进洞,而任何一方均得将该球移开。
球员得在某一洞开始或结束之前随时让与该洞。
球员得在比洞赛开始或结束之前随时让与该比洞赛。
让与不得拒绝或撤回。
(球悬在球洞-见规则16-2)
2-5.对程序之疑义:
争执与申诉
在比洞赛,如比赛双方发生疑义或争执,球员得提出申诉。
如在合理的时间内近处无委员会正式授权之代表,双方应继续比赛不得延误。
委员会唯有在申诉的球员通知他的对手以下三件事时,始得考虑接受其申诉:
(i)他正在进行一项申诉,(ii)事实的情况,以及(iii)他希望获得裁决。
申诉必须在比洞赛之任何球员尚未在下一洞之开球区打球前,或如系在比洞赛之最后一洞,在比洞赛之所有球员离开果岭前提出。
嗣后之申诉,除非系基于申诉之球员事前所不知的事实,且对手提供错误之信息(见规则6-2a及规则9)委员会得不予考虑。
一旦比赛结果正式公布,除非确认对手知道他提供了错误之信息,嗣后之申诉,委员会得不予考虑。
2-6.一般罚则
除了另有规定外,比洞赛中违反规则之处罚为输洞。
规则3.比杆赛
定义
所有定义之术语均以标楷体字表示,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列于本书定义一节。
3-1.优胜者
以最少之杆数打完规定回合之竞赛者为优胜者。
在差点比杆赛中,以最少之净杆打完规定回合之竞赛者为优胜者。
3-2.未将球打进洞
如竞赛者在任何一洞未将球打进洞,且未在下一洞开球区打击之前或如系在该轮之最后一洞在他离开果岭之前,改正其错误,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3-3.对程序之疑义
a.程序
在比杆赛,如竞赛者在打某一洞时对其权利或正确程序有疑问,他得不受罚以二颗球打完该洞。
在发生有疑问之状况时,竞赛者在采取下一步行动之前,必须告诉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他要打两颗球及如规则允许时他希望以哪一颗球计算。
如他未如此做,即应适用规则3-3b(ii)。
竞赛者必须在缴回记分卡之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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