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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授信制度,加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XX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的生产经营规模、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是指依法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以及依法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专指内部统一授信额度,是本行的商业机密,本行任何人员不得向客户透露。
第三条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法人客户授信必须严格执行对单一客户授信不得超过XX银行资本净额的8%,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不得超过XX银行资本净额的13%的规定。
第四条对法人客户授信,遵循“授信对象统一、授信内容统一、授信标准统一”的原则,在授信额度以内,可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授信对象统一是指对所有已与本行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申请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的法人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授信标准统一是指各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行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授信额度核定标准,对法人客户授信。
授信内容统一是指对客户提供的贷款、承兑(敞口部分)、贴现等统一纳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第五条对客户授信应坚持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的原则。
因经营时间短等原因未能评级,但能够提供定期存单、国债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押物或以房地产抵押的,可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合理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章授信方案的制定
第六条对客户财务分析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客户近三年财务总体及结构的增减变化情况。
主要分析客户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揭示客户财务方面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并对客户当前及未来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作出总体评价和预测。
(二)客户近三年短期偿债能力。
主要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与销售收入比、经营现金与债务总额比等指标的状况、变化趋势和同业比较情况,并对客户短期偿债能力作出评价。
(三)客户近三年长期偿债能力。
主要分析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已获利息倍数等指标的状况、变化趋势和同业比较情况,并对客户长期偿债能力作出评价。
(四)可能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其它财务状况。
第七条对客户非财务因素,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一)客户管理者:
重点考核客户管理者的人品、诚信度、经营能力及其道德水准。
对客户的管理者风险应关注:
1.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2.有无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3.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4.品德与诚信度;5.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6.决策过程;7.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8.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9.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
(二)客户的产品风险:
1.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2.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3.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4.产品市场分析。
(三)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
1.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2.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3.设备状况;4.技术状况,与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比较。
(四)对客户的行业风险应关注: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行业定位;3.竞争力和结构;4.行业特征;5.行业管制;6.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五)与XX银行业务往来:
1.XX银行开立账户;2.XX银行日均存、贷款余额;3.结算、中间业务及其他业务办理情况;4.是否为XX银行股东。
(六)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
1.新上项目情况;2.组织形式变化;3.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行为异常;4.以往的合作商不再与其合作;5.存货异常变动。
第八条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
要根据客户生产经营规模和信用等级,确定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客户信用等级根据《XX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评定,分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
(一)A级(含A级)以上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
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用公式表示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资产总额-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70%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33×资产总额-3.33×负债总额)+本行现有信用余额
(二)BBB级、BB级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
对于现金流量较为充足,有一定发展前景的,可参照A级以上客户的核定办法,要求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对第一还款来源不足,但能够提供有效的第二还款来源的,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客户提供的有效抵押物现行评估价值的70%,或质押物现值的90%,或他人100%保证担保。
(三)B级(含B级)以下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
B级以下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应按年初的实际信用占用额掌握,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额度核定手续可适当简化。
如计算结果出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高于净资产时,应进行调整,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净资产为限。
第九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十条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时,本行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第十一条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
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应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
第三章授信方案的审查和审批
第十二条统一授信不需要客户申请,其审批基本程序是:
业务发展部调查,拟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方案,报风险管理部审查,经贷审会审议,由有权审批人审定。
第十三条授信工作人员在授信调查、审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
要坚持双人调查原则。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客户的授信方案时,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对客户基本情况、组织结构和关联关系进行评判;
(二)从财务和非财务因素分析客户的主要优势、风险状况和发展趋势;
(三)分析客户现有融资的适度性、用途的合理性和主要风险;
(四)分析业务发展部门确定的授信额度的适度性、授信条件与管理要求的合法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审查确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授信额度的使用条件和授信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授信额度核定后,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分析对XX银行债权安全的影响程度,及时调减直至取消授信额度。
(一)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对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二)资产面临严重损失;
(三)发现财务报表有严重不实情况;
(四)面临重大诉讼事项(诉讼金额超过客户净资产的30%);
(五)客户提供的担保发生不利变化(含保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保证能力、担保品贬值等),且不能相应追加同等担保;
(六)利润较上年同期明显下滑;
(七)应收账款和存货的余额发生大幅度异常变化;
(八)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并超过净资产;
(九)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XX银行债权安全;法人代表触犯法律受到相应制裁、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死亡等;内部管理出现混乱导致重大经济纠纷等;
(十)货币资金余额以及在XX银行结算量等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十一)在XX银行融资出现逾期、欠息、垫款等违约状况,且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践约;
(十二)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信用;
(十三)违反本行设定的授信使用条件;
(十四)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下降或授信额度被调减。
(十五)其他影响XX银行债权安全的情况。
第四章授信方案的执行
第十七条客户授信方案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
其中AA级以上法人客户若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大的变化,授信方案到期后可继续沿用上年度授信方案一年。
第五章统一授信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八条业务发展部门主要负责授信的调查、确定授信额度、制定授信方案等授信前期工作,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客户授信方案进行审查、对授信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及授信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十九条授信工作人员须将授信方案及相关材料形成书面报告,并纳入客户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XX银行应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企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
2.客户不愿意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资产或抵押品高估;
5.客户不愿意提供过去的所得税纳税单;
6.客户的竞争者、供货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产生负面评价;
7.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
8.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
10.有破产或恶意逃废债务经历;
11.有些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或列示;
12.客户内部或客户的审计机构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够审慎。
(二)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客户在银行的头寸不断减少;
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在银行存款变化出现异常;
6.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头寸情况的电话;
7.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8.对授信的需求增长异常。
(三)客户管理层变化的信号:
1.管理层行为异常;
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3.业务战略频繁变化;
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管理层主要成员家庭出现问题;
7.与以往合作的伙伴不再进行合作;
8.不遵守授信的承诺;
9.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10.缺乏技术工人或有劳资争议。
(四)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库存水平的异常变化;
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核心业务发生变动;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五)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付息或还本拖延,不断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
3.违反合同规定;
4.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5.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减少;
6.应收应付款项变化超常;
7.拖欠工人工资;
8.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9.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10.杠杆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
11.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2.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3.客户申请无抵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4.交易和文件过于复杂;
15.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六)其他预警信号:
1.业务领域收缩;
2.无核心业务并过分追求多样化;
3.业务增长过快;
4.市场份额下降。
第二十一条XX银行有关部门要参照下列内容对统一授信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一)客户授信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二)客户的授信方案审查和审批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授信授权的规定;
(三)对压缩授信的客户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压缩计划,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压缩措施;
(四)对非压缩授信类客户是否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
(五)是否存在未经授信或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发放贷款的情况;
(六)对关联客户是否按规定统一授信;
(七)是否落实了授信额度使用条件;
(八)授信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违规处理:
(一)不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授信方案;
(二)超授信额度办理新增信贷业务;
(三)与客户勾结提供虚假情况或财务资料,误导授信审批方案;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客户情况进行分析而制定授信方案;
(五)未落实确定的授信条件而办理信贷业务;
(六)未执行授信管理要求致使XX银行授信形成风险的;
(七)故意向外泄露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
(八)故意不按规定对关联客户进行统一授信;
(九)其他违反统一授信管理要求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的授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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