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配资借款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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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借款协议
股票配资借款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住址: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住址: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服务平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有一定资金实力,有合法资金来源;
2.乙方有一定借款需求,有合理借款用途;
3.丙方拥有一套成熟借贷管理服务平台,并基于此平台开展借款咨询及管理服务。
现甲乙双方希望丙方为其提供出借咨询、信用评审、出借人推荐等系列借款管理服务,并且委托其进行账户管理、发送电子合同、划扣款、追加保证金、平仓操作、返还本息管理、进行催收,贷后管理一系列活动。
以保证公平地促成此交易。
于此,甲、乙、丙三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将本协议项下借款用于投资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有价证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借款金额
人民币:
2
借款期限
个月
3
风险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人民币:
元
4
月综合费率
借款金额 %/月
5
综合费用(每月)(利息+管理费)
人民币:
元
6
账户审核费用
人民币:
元
7
借款起始日(以下简称“起始日”)
8
借款到期日(以下简称“到期日”)
9
月截还款日
日
10
还款方式
先费用后本金
2.起始日之前1日,甲方需将借款金额;乙方须将保证金,存入乙方在注册账户(以下简称注册账户)。
3.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同意、确认,并授权丙方在起始日,将甲方出借资金和乙方保证金转入股票交易账户(以下简称“交易账户”)中。
4.上述交易账户为:
开户名:
身份证号:
5.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对上述指定账户、交易账户进行管理,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账户密码修改、股票和资金实时变动情况等进行监督权限。
同时,丙方作为独立第三方,对甲乙双方进行监督,监督乙方严格按照本协议操作,监督甲方将乙方操作利润返还乙方,确保双方按照合同细则执行,并根据本协议对双方资金进行监管。
6.在乙方风险保证金未投入到上述交易账户之前,交易账户密码由丙方掌握;乙方保证金投入到交易账户之后,甲方授权丙方将密码交给乙方。
乙方获得密码后,可以修改交易密码。
第二条:
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以运用交易账户里资金(包括借款本金和保证金)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股票交易盈余归乙方所有,亏损由乙方承担,即乙方对上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等操作产生一切风险和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丙方无关。
2.甲乙双方授权丙方,有权实时查询交易账户。
3.协议期间,甲乙双方授权丙方有权在到达平仓线或者在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需要平仓处理时锁定此交易账户并进行平仓操作,除此以外甲方及丙方不得擅自对乙方使用此账户资金或股票进行任何操作。
第三条:
保证金及担保范围
1.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保证金,并应丙方要求,及时补足保证金。
2.乙方保证金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金额本金、总综合费用、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等为实现债权所发生费用。
3.如乙方未及时付清任一笔借款本金及费用,丙方有权从该笔借款对应交易账户内平仓出金或修改密码限制买卖,然后从该笔借款对应保证金中直接收取拖欠本金和费用,如果该笔借款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丙方有权从乙方其他借款保证金中抵扣。
4.乙方授权丙方,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任何义务,丙方无论是否事先通知乙方,均可直接从乙方保证金中划扣乙方应付欠款。
乙方上述授权委托在本协议法定诉讼时效内不可撤销。
对于此委托,乙方确认同意不需要另行签订授权委托书,本协议此条款具有授权委托效力,签订本协议,视为乙方已经确认了此项授权委托合法效力。
第四条:
各款项分担及结算方式
1.到期日,乙方应确保交易账户内所有资产为货币资金;丙方有权将前述货币资金划入甲、乙、丙三方确认并同意指定还款账户中,且将扣除借款本金及剩余综合费用后余额于乙方签署完结清证明当日划入乙方指定盈余收款账户。
如前述货币资金不足以支付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用,乙方应在到期日向甲方补足并支付至指定还款账户中。
如乙方未能足额补足差额,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乙方逾期归还借款及综合费用,除应按本协议规定月综合费率缴纳综合费用外,每日还应按逾期金额5‰加收滞纳金。
2.本协议约定交易账户中所产生盈利全部归乙方所有,交易账户亏损(包括买卖股票亏损、停牌或者摘牌亏损)全部由乙方承担。
如该账户发生亏损时,甲方有权授权丙方从乙方缴纳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资金以弥补亏损,如该账户产生盈利,即当交易账户总资产(包括现金和证券)大于借款本金和保证金总额时,就多出盈余部分,乙方可以要求提取,甲方、丙方应予以配合。
具体提取规定如下:
当任一交易日收市后,交易账户总资产大于借款本金和保证金且持续5个交易日,乙方可提出申请提取盈利(可提取盈利为前五日资产最低值超出初始资产金额部分),乙方支取金额最小单位为人民币1000元整。
乙方于交易日12:
00前提交申请,当日受理,乙方必须保证交易账户可转账现金大于乙方支取额度,T日可完成支取,如果当日资金为乙方卖出股票所得,则支取申请T+1日完成;
乙方于交易日12:
00后提交申请,T+1日受理,支取时间按上述规定顺延至下一交易日;非交易日提交申请,下一交易日受理。
乙方每15个自然日只可提出一次申请。
3.乙方指定盈余收款账户为乙方账户。
4.丙方为甲方及乙方提供居间信息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
业务审核费为元,审核费用在起始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以支付实际时间为准。
月综合费率为借款金额%,(其中利率为借款金额%,管理费率为%)。
审核费及首期综合费用在签署借款协议时一次性缴纳,不退还。
其他收费以最新公告为准。
5.乙方应按时向丙方缴纳综合费用,支付时间和金额为:
,一次性缴纳¥元,起每月同日分别支付¥元(人民币)至止。
上述综合费用,从乙方账户中扣除。
如果乙方综合费用逾期缴纳,由丙方自动从保证金中扣除。
乙方逾期缴纳综合费用,超过三日,则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应按逾期金额5‰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超过十日,丙方有权扣除交易账户内对应资金以支付综合费用,交易账户扣除综合费用后,如金额不足,按照协议相关条款处理。
协议存续期间,如双方协商决定变更出资额,则按照变更后出资额为基准收取后续综合费用及其他费用。
6.乙方交易和甲方授权丙方进行风险控制操作所发生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过户费、券商佣金等由乙方承担,甲方、丙方概不负责。
上述各项费用由丙方或者券商从交易账户中自动扣除。
交易手续费率(券商佣金)按交易金额0.6‰收取。
第五条:
风险控制
1.甲、乙双方均承诺资金来源合法,由于某一方资金来源不正当所导致任何后果由该方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导致后果产生一方应给予全额赔偿,资金来源合法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自行决定买卖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原则上应购买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好股票,且须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
3.
(1)不得购买权证、*ST、S*ST、SST以及被交易所特别处理股票;
(2)不得投资首日上市新股、复牌首日股票等当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股票;
(3)不得投资跌停、连续跌停、连续跌停后首次打开跌停板股票;
(4)不得买上一年亏损和近半年亏损创业板股票;
(5)除甲方授权丙方同意外,对于流通市值低于30亿元股票,单只个股买入量不得超过账户资产50%;用于购买创业板单个证券品种单只个股买入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因市值下降导致单个证券品种比例超过规定,乙方应该在超过比例第二个交易日上午10:
00前卖出该支股票降低至规定比例之下;
(6)单只股票市值不得超过流通总市值0.5%;
(7)单只股票持仓总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前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额20%;
(8)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账户资产60%,(50万或以下不受限制,或者沪深300股票不受限制);
(9)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其他投资。
如按照收盘价计算,乙方在某一交易日违反上述任一约定,则乙方须在下一个交易日上午10:
00前自行调整至约定比例,否则丙方有权以任何可以成交价格完全卖出违反本条约定之类别股票;乙方认可丙方此项操作,乙方确认对因此带来损失承担完全责任。
如某一股票在乙方买入后,该股票或者发行该股票公司发生上述限制性规定任一情形,除非丙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应在该等情形发生后下一交易日内卖出该股票。
若乙方不遵守上述规定,丙方有权可以卖出不符合规定股票,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违反本条项下限制性规定之任一且不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操作将构成根本性违约,丙方有权卖出交易账户中所有股票,并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收回借款和综合费用,并解除本协议。
3.当交易账户亏损达到初始金额(借款本金+保证金,以下同)%(半仓线)时,客户应控制仓位,避免出现平仓风险。
4.当交易账户内资产总值低于初始金额%时,此为“警戒线”,乙方不得开新仓。
并且乙方应立即追加保证金至半仓线以上,并通过指定账户汇款到交易账户使股票交易账户资产不低于半仓线。
若低于警戒线且乙方又不追加保证金时,乙方应卖出交易账户内证券,使交易账户内现金达到交易账户初始金额50%以上,没有达到上述金额,乙方须在一个交易日内补足不足部分。
在追加保证金汇入交易账户之前,乙方将失去买入股票权利,若乙方拒不追加保证金,丙方有权以任何可以成交价格完全卖出交易账户中证券。
乙方未追加保证金但总资产金额恢复到半仓线以上或乙方按约定足额追加保证金汇入交易账户后,即可恢复买入交易权利。
5.当交易账户内资产总值低于初始金额%,此为“平仓线”。
丙方应立即卖出交易账户内股票,并冻结此股票交易账户。
当交易账户总资产低于平仓线时,乙方将失去操作交易账户权利;乙方被平仓后,须将保证金加至交易账户初始金额或以上方可重新操作。
若丙方卖出股票后,股票市值上升,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可在卖出后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向丙方确认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乙方未向丙方确认,丙方即可按照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收回借款和费用,并终止协议。
6.甲、乙双方同意在计算半仓线、警戒线、平仓线金额时,按每个交易日实时价格计价,借款本金金额以外部分全部视为保证金,不算做盈余,不能支取。
7.合同结束前三个交易日内,丙方不接受乙方续约申请,合同按到期结算处理,乙方须保证合同结算日股票交易账户内全部为现金资产,结算日为交易日,乙方须在前一交易日卖出所有股票,并不得买入股票,丙方会在当日开盘前对此账户进行禁止买入操作,前一交易日14:
30后,乙方仍然持有股票,丙方有权卖出股票交易账户所有股票;结算日为非交易日,乙方须在结算日前两个交易日卖出所有股票,丙方会在当日开盘前对此账户进行禁止买入操作,前两个交易日14:
30后,乙方仍然持有股票,丙方有权卖出股票交易账户所有股票。
第六条:
三方法律关系
1.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为了方便对借款风险控制,甲方没有将出借资金支付到乙方开立银行账户,相反地,甲方出借给乙方借款存于甲乙双方同意确认指定账户,并授权丙方对此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实现丙方可以实时监管交易账户市值情况;但乙方通过掌握交易密码对使用该等资金投资买卖股票,在正常交易情况下拥有控制权。
双方进一步明确存于资金账户借款和保证金应视为乙方资产,通过交易账户投资股票产生收益和风险全部归乙方。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乙方就借款向甲方仅负有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费用义务。
2.甲乙双方在此确认根据本协议或者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仅是借贷双方法律关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解释为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投资或者理财、甲方和乙方共同、联合或者合伙投资行为或者法律关系。
3.丙方在此确认,丙方只提供资金借贷信息服务,丙方根据甲乙双方授权对指定账户与交易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各账户内资金与证券不享有所有权,也不承担与各账户内资金和证券相关任何责任。
第七条:
协议变更
1.合同期内,若乙方增加保证金以获得甲方更多借贷资金,须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同意增加相应借贷资金,可按增加后乙方借款金额重新计算综合费用、半仓线、平仓线和警戒线等,三方需重新签订借款协议。
2.甲乙丙三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因法律法规政策原因导致合同变动,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修改后条款或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到期续约
1.本协议到期结束后,应及时清算,结算办法按第四条执行。
2.甲乙均可提前三个交易日协商继续续约,续约后交易综合费用等各项费用支付及其他事宜均按照本协议规定执行。
3.协议期满,甲乙任何一方如无意续约,均需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以快递书面通知、发送电子邮件、短信等可达方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因任何一方行使上述通知行为而在到期日终止协议履行。
双方各自进行资金清算,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在3天内结清双方所有款项。
4.甲乙双方如在本协议到期日均无收到对方续约协议通知,本协议将默认自动终止。
5.续约以月为单位,最短续约时间为一个月,续约合同起始日从上一份合同终止日第二日起算。
第九条:
协议终止及违约责任
1.发生不可抗力,且造成本协议无法执行;
2.本协议甲、乙两方另行达成协议,共同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
3.如丙方已将保证金从乙方账户中扣除,且甲方还未提供借款资金前,乙方若单方面终止协议,丙方仅退还保证金,审核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4.交易账户总资产低于警戒线,且乙方未能在T+3日内追加足够资金;或者账户总资产低于平仓线,且乙方未能在T+1日内追加足够资金。
本协议终止,乙方须承担本协议借款本金1%违约金;
5.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协议借款本金1%计算;
6.如乙方因自身原因决定提前中止本协议,付清合同约定所有费用后,甲方予以配合,丙方已收取综合费用不予退还。
如遇乙方持有股票停牌,须待复牌并卖出后方可中止本协议。
第十条:
本协议周期
除了本协议中规定解除协议情况发生而导致协议终止以外,本协议期限为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到期日如遇股票停牌,乙方可自动续约,协议顺延至该股票复牌,顺延产生费用由乙方向甲方、丙方支付。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盖章或以第十五条约定确认方式确认后,双方将相应资金存入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
与本协议中所涉及股票账户结算凭据、银行账户汇款凭证、电子银行记录、证券公司或交易所查询数据、以及所签署文件(含传真件)等均成为本协议有效附件。
第十二条:
保密义务
乙方交易情况保密,甲方不得借风险控制工作之便仿照乙方交易进行买卖操作或向第三方透露乙方交易情况,甲方授权丙方为保护双方利益而进行买卖操作行为除外。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规定,任何一方不得违反。
若因为市场交易原因(如交易总资产值低于平仓线)或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合同项下约定全部综合费用,并额外多缴纳一个月综合费用。
终止协议日至合同约定结束日不满一月,不需额外缴纳。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款约定,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支付初始金额1%违约金。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任何争议,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选择如下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2.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其它补充条款
1.本协议壹式叁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可通过下述四种途径签订,三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签署方式。
通过下述任一方式所签订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对甲乙丙三方均有约束力。
(一)甲乙双方到丙方指定现场签订;
(二)甲乙双方通过丙方网站进行申请确认;
(三)甲乙双方通过邮寄信件方式确认;
(四)甲乙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确认;
以非现场方式签订合同,如甲乙双方任意一方需要,可通过快递方式补签书面协议,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3.甲、乙双方身份证文件为本协议附件。
4.乙方须保证提供给甲方、丙方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应提供资料虚假产生法律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约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同意甲方授权第三方行使本协议中甲方权利。
6.本协议项下三方之间通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进行。
一方向另两方发出通知时,应首先发出电子邮件,然后以电话方式进行确认。
甲、乙、丙三方各自地址、电子邮件和电话信息如下:
甲方:
电话:
地址:
邮箱:
身份证号:
乙方:
电话:
地址:
邮箱:
身份证号:
丙方:
地址:
电话:
邮箱:
注册号:
7.丙方(公司)拥有对本协议最终解释权。
第十六条送达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两种方式为本合同各种文书送达方式,当事双方以任一一种方式实现,均视为对方已送达。
1.甲乙方双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者文书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以双方当事人本合同第十五条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
一方给另一方通知或文书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
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甲乙双方约定,如遇仲裁或诉讼,只要将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申请书、传票、开庭通知书、仲裁裁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以电子扫描件形式发送至甲方、乙方指定电子邮箱视为已经送达到甲方或乙方。
乙方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电子邮箱地址为:
甲方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电子邮箱地址为:
甲乙方认可上述送达方式效力。
“乙方已经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相应权利义务,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乙方同意一经勾选即认可《借款协议》项下所有条款。
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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