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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基础知识
汇票(Billof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
出票人(Drawer):
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
一般是供货方,真正的债权人。
受票人(Drawee/Payer):
就是“付款人”,即接受支付命令的人。
进出口业务中,通常为进口人或银行。
在托收支付方式下,付款人一般为买方或债务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为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
受款人(Payee);又叫“汇票的抬头人",是指受领汇票所规定的金额的人。
进出口业务中,一般填写出票人提交单据的银行。
按出票人分类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sDraft),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
商业汇票(CommercialDraft),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按有无包括运输单据
按是否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CleanDraft),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
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Draft),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
跟单汇票多是商业汇票。
按付款日期分类
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汇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记载方式:
见票即付(atsight或ondemand);见票日后定期付款(atadeterminabledateaftersight);出票日后定期付款(atadeterminabledateafterthedateofdrawingadraft);定日付款(atafixedday)。
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则视作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
其他三种记载方式为远期汇票。
按有无信用分类
按有无信用,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
而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又可分成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远期的商业汇票,经企业或个人承兑后,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远期的商业汇票,经银行承兑后,称为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后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银行信用
票据行为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
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
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
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票据行为简图如图所示:
出票
(Issue)。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提示
(Presentation)。
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
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承兑
(Acceptance)。
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
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
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付款
(Payment)。
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
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
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背书
(endorsement)。
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
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
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
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
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priorparties),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在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
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
贴现后余额的计算公式是:
贴现后余额=票面金额-(票面金额X贴现率X日数/360)-有关费用。
拒付和追索
(Dishonour&Recourse)。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
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
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
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
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
拒绝证书。
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
拒付通知。
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本票(PROMISSORYNOTES)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我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的定义是: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2款接着规定,本法所指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更不包括个人本票。
特征
(1)自付票据。
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
(2)基本当事人少。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
(3)无须承兑。
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
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项目
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确定的金额; 6.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姓名。
种类
一般本票
一般本票(PROMISSORYNOTE):
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CASHER'SORDER):
出票人是银行,只能是即期本票。
出票
出票人的资格
我国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这体现了管理者对本票出票的一种审慎的态度,同时反映了我国在发展商品经济的同时,亟待提高商业信用。
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任意记载的事项
本票可任意记载的事项与汇票的记载事项相同,目的均在于提高本票的信用和保证其流通的顺利进行。
包括:
本票到期后的利率、利息的计算,本票是否允许转让,是否缩短付款的提示期限,在发生拒绝付款时,对其他债务人通知事项的约定。
责任承担的地点
本票责任承担的地点应作出明确的约定,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付款
(1)提示付款: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本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2)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3)与提示付款相关的权利。
第一次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是行使第一次请求权,它是向本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的必经程序,没有按期提示的本票,持票人就不能向其前手追索。
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本票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本票一章规定的外,适用该法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Cheque,Check)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
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
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
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
记名支票
(Chequepayabletoorder)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甲”(PayAOnly)或“指定人”(PayAOrder),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章,方可支取。
不记名支票
(Chequepayabletobearer)又称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Paybearer)。
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
此项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
划线支票
(CrossedCheque)是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
划线支票与一般支票不同,划线支票非由银行不得领取票款,故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入帐。
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是为了在支票遗失或被人冒领时,还有可能通过银行代收的线索追回票款。
保付支票
(CertifiedCheque)是指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银行对支票“保付”。
保付是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时一定付款。
支票一经保付,付款责任即由银行承担。
出票人、背书人都可免于追索。
付款银行对支票保付后,即将票款从出票人的帐户转入一个专户,以备付款,所以保付支票提示时,不会退票。
银行支票
(Banker’sCheque)是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银行即期汇票。
银行代顾客办理票汇汇款时,可以开立银行支票。
旅行支票
(Traveller’sCheque)是银行或旅行社为旅游者发行的一种固定金额的支付工具,是旅游者从出票机构用现金购买的一种支付手段。
和其他支票相比,旅行支票有以下特点:
①金额比较小。
②没有指定的付款人和付款地点。
可在出票银行、旅行社的国外分支机构或代办点取款。
③比较安全。
旅行者在购买旅行支票和取款时,须履行初签、复签手续,两者相符才能取款。
④汇款人同时也是收款人。
其他支票只有先在银行存款才能开出支票,而旅行支票是用现金购买的,类似银行汇票,只不过旅行支票的汇款人同时也是收款人。
⑤不规定流通期限。
由于发行旅行支票要收取手续费,占用资金不用付息,有利可图,所以,各银行和旅行社竞相发行旅行支票。
[1]
使用
1、支票一律记名,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4、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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