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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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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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对外公示材料
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项目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项目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项目收费依据:
陕价费调发[2000]23号。
项目审批总时限:
30个工作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四条)
项目送达总时限:
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⑴年龄在18周岁以上;
⑵身体健康,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⑶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⑷有一定的技术职称;
⑸有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⑹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具体条件及考试的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2、申请:
申请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⑴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⑵学历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⑶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
⑷组织考核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
3、工作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4、岗位责任人:
省质监局特设处室行政许可人员。
5、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①高级检验师;
②检验师(初试);
③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④高级无损检测人员。
⑵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①检验师(复试);
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员;
③中、初级无损检测人员。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登记表(或者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6、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一)考试组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考试工作的组织,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专门成立的考试委员会或交由的检验检测机构、社团组织(以下统称考核组织机构)负责,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人员,应当向考核组织机构填报人员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下载)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技术规范进行。
考试应当采用统一考试方式进行,具体时间根据申请人的数量决定。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和无损检测测人员的考核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由考试组织机构向社会公布考试安排。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
严格按照审核标准执行,审核记录完整,审核结论准确。
2、岗位责任人:
省质监局特设处行政许可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并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否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决定。
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证、胸卡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证件。
发证机构可以以文件形式统一公布许可人员名单。
具体的程序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4、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
按规定制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2、岗位责任人:
省质监局特设处主办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规定制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保证证书印制质量。
对不合格证书要作废并登记,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并免费换发。
4、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四、复查换证
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考核换证。
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五、变更与延续
1、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如工作单位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资格证件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已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变更证件。
2、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在按照规定办理复试申请后,由于单位变化、疾病、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2个月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六、送达
1、工作标准:
按照规定及时将许可决定送达许可相对人。
2、本岗位负责人:
省质监局特设处行政许可负责人。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规定时间,将许可证送达到许可相对人手中。
4、送达时间:
10个工作日。
七、归档
1、岗位负责人:
省质监局特设处行政许可负责人。
2、工作标准:
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3、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许可证核发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及具体确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考核申请表
资格证书编号
申请考核项目
○定检
○监检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职称
工作年限
联系电话
检验单位
注册编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持检验员
资格项目
持无损检验
资格项目
简 历
培训记录
检验单位意见
(印章)
日期
所在地省级监察机构意见
(印章)
日期
考核成绩
基础知识
专业知识
(评片)
考核机构意见
(印章)
日期
注:
1、本表为B5型号低(176*250mm),表框(145*210mm)。
2、申请考核项目栏及考核机构意见栏中,须说明是否包括定检、监检。
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审批对象:
企业
承办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受理时限:
3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审批流程图
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资料。
1、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申请书
2、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3、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必须有能保证维修安全与正常生产的管理人员,并有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维修检查人员和维修作业人员;
5、必须具有维修设备相适应的完好的维修工艺装备、检测手段;
6、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保证维修质量,有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
7、具有健全的维修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理预案,并能认真严格执行。
二、岗位责任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负责人、特设局行政许可负责人。
三、办理时限:
受理:
5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
30个工作日。
送达:
5个工作日。
鉴定评审时间不计入时限。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设定依据: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审批对象:
企业
承办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受理时限:
35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图
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及证明。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
2、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3、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5、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6、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7、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8、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9、具体其他条件见相关的使用管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二、岗位负责人:
特设局行政许可负责人。
三、办理时限:
受理:
5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
25个工作日。
送达:
5个工作日。
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审批对象:
企业
承办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受理时限:
3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审批流程图
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及证明。
1、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质申请书
2、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3、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必须有能保证充装安全与正常生产的管理人员,并有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充装前、充装后气瓶检查人员和气体充装人员;
5、必须具有与所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工艺装备、检测手段,气体储存能力和自有气瓶产权数量;
6、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保证气体充装量和充装质量,有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
7、具有健全的气体充装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理预案,并能认真严格执行。
二、岗位负责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人、特设局行政许可负责人。
三、办理时限:
受理:
5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
30个工作日。
送达:
5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一百条、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部门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审批对象:
企业、公民
承办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受理时限:
35个工作日(企业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人员资格认定不含培训、报名、考核、申请时间)
审批流程图
说明:
分项目一---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定
分项目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定
分项目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资格认定
分项目四---压力管道检验单位资格认定
分项目一: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定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及证明。
1、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申请书
2、有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委托人;
3、有相应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所;
4、配备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工具并具备计算机辅助设计条件;
5、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6、有压力管道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
7、必须有能保证设计能力的管理人员,并有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人员和审批人员。
二、岗位负责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人、特设局行政许可负责人。
三、办理时限:
受理:
5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
30个工作日。
送达:
5个工作日。
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分项目二: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定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及证明。
1、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申请书
2、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3、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必须有能保证安装安全与正常生产的管理人员,并有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安装检查人员和安装作业人员;
5、必须具有维修设备相适应的完好的安装工艺装备、检测手段;
6、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保证安装质量,有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
7、具有健全的安装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理预案,并能认真严格执行。
二、岗位负责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人、特设局行政许可负责人。
三、办理时限:
受理:
5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
30个工作日。
送达:
5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分项目三: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资格认定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及证明。
1、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申请书
2、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3、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5、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6、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7、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8、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9、具体其他条件见相关的使用管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二、岗位负责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人、特设局行政许可负责人。
三、办理时限:
受理:
5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
30个工作日。
送达:
5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分项目四:
压力管道检验单位资格认定
详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单位资格认定》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设定依据: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审批对象:
企业
承办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受理时限:
3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审批流程图
说明:
分项目一---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许可
分项目二---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分项目三---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许可
分项目四---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单位许可
分项目一:
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许可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及证明。
1、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许可申请书
2、具有法人资格;
3、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
5、具体的其他条件见《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二、岗位负责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人、特设局行政许可负责人。
三、办理时限:
受理:
5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
30个工作日。
送达:
5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分项目二: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及证明。
1、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
2、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3、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必须有能保证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改造维修安全与正常生产的管理人员,并有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安装改造维修检查人员和维修作业人员;
5、必须具有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相适应的完好的工艺装备、检测手段;
6、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保证安装改造维修质量,有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
7、具有健全的安装改造维修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理预案,并能认真严格执行。
二、岗位负责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人、特设局行政许可负责人。
三、办理时限:
受理:
5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
30个工作日。
送达:
5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分项目三:
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许可详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审批》
分项目四:
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单位许可详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审批对象:
公民
承办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各市局
受理时限:
35个工作日(不含培训、报名、考核、申请时间)
审批流程图
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及证明。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书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
3、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5、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6、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7、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岗位负责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人、特设局行政许可负责人。
三、办理时限:
受理:
5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
20个工作日。
送达:
5个工作日。
培训、考试、申请不计入办理时限。
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
审批对象:
企业
承办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受理时限:
3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备注:
受质检总局委托
审批流程图
说明:
分项目一---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认定
分项目二---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认定
分项目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认定
分项目一: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认定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及证明。
1、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申请书
2、有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委托人;
3、有相应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所;
4、配备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工具并具备计算机辅助设计条件;
5、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6、有与特种设备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
7、必须有能保证设计能力的管理人员,并有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人员和审批人员。
二、岗位责任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人、特设局行政许可负责人。
三、办理时限:
受理:
5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
30个工作日。
送达:
5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分项目二: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认定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及证明。
1、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申请书
2、具有法人资格;
3、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
5、具体的条件见相关许可规则及技术规范。
二、岗位负责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人、特设局行政许可负责人。
三、办理时限:
受理:
5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
30个工作日。
送达:
5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分项目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认定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及证明。
1、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申请书
2、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3、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必须有能保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安全与正常生产的管理人员,并有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安装改造检查人员和维修作业人员;
5、必须具有安装改造设备相适应的完好的工艺装备、检测手段;
6、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保证安装改造质量,有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
7、具有健全的安装改造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理预案,并能认真严格执行。
二、岗位负责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人、特设局行政许可负责人。
三、办理时限:
受理:
5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
30个工作日。
送达:
5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公第373号)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审批对象:
企业
承办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受理时限:
3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备注:
受质检总局委托
审批流程图
说明:
一、受理条件:
1、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且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2、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以上持证资格;
3、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试验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
6、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的条件及其允许从事的项目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二、申请人提交资料: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及电子文本;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现有核准证书的复印件(对于提出增项核准申请和换证核准申请的机构);
4、质量手册;
5、程序文件;
6、作业指导书。
三、岗位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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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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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