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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及分析资料
业界动态一二三四2
理论研讨百家争鸣3
新法速递拿来主义3
案例集锦经验共享3
服务创新有你有我3
行业动态及分析
业界动态一二三四
北京叫停对拖欠物业费“堵被窝”式强制执行
2006年01月17日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相关评论:
取消“堵被窝”式强制执行是避免“三输”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田玉玺日前在北京
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通报会上表示,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强
制执行的做法已被叫停。
田玉玺表示,由于物业纠纷问题复杂,相关政府部门正在
研究解决方案。
2005年10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大规模
强制执行,当天就有57户被强制执行,其中16名业主被拘留。
新闻链接
据朝阳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短短3年时间,朝阳法院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已
激增10倍,且仍以200%以上的年增长率持续增长,90%以上的案件是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的。
而业主因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产生不满等原因拒绝交纳物业费,造成即使物业公司赢了官司,也很难执行。
目前,此类案件已占执行案件总量的10%。
朝阳法院执行法官解释,如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可通过正当合法手段争取自己的利益,无论如何,拒绝交纳物业费是不对的。
法官同时提醒,业主在碰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时,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并不是明智之举。
业主应该积极搜集证据。
例如报修后物业不管、小区卫生状况差、公共部位保管不善等,业主应当拍下照片或录像,并寻找证人证言为以后的诉讼积攒证据。
同样重要的是,业主还应当保存好遭受经济损失的证据以便索赔。
分析与点评:
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用的情况,在我们公司管理的几个项目都存在,诉讼是我们保护自己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和有力的手段,我们必须有效地运用这一手段。
尤其针对某些恶意欠费的业主,必须坚决诉讼,这也是营造园区交费氛围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保护其他交费业主合法权益和交费积极性的重要方式。
北京今年将全面整顿物业公司居委会指导监督
关键词物业管理
委员建议一些开发商不能急功近利
“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服务水平不到位,表面上看是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其实是由开发商引起的!
”昨天,政协委员、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北京三替城市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少华提出了“关于对新建小区应重新调整管理体制的建议”。
李少华委员说,矛盾之一是由开发商的急功近利引起的。
“一些开发商只顾收钱,导致小区房屋质量难保、不按标准建设配套设施等问题屡见不鲜,最终导致业主与开发商矛盾加深。
”
柳清居小区2005年的物业费收取比例为97.04%。
均豪物业柳清居项目负责人马建平告诉记者,道理很简单:
通俗一点说,就是把业主的事当作自己的事。
居委会要进行指导和监督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市只有11.8%的新建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主要原因是:
业主积极性不高,买房人中一部分为了居住,另一部分为了投资,只有少数人关心,政府职能部门垂直管理力度较差。
“业委会与居委会关系不顺,各行其是。
”李少华委员说,虽然《物业管理条例》对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做出了规定,但执行有一定困难,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显然缺乏指导和监督的力度。
物业既要管房子也要管人
李少华委员建议,规划局和建委应加大力度严把建设项目收尾关,使其符合房屋规划和质量要求;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接受业主对房屋规划和质量的监督;
新建小区物业管理应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政府职能,特别是在人口管理、综合治理力度方面的优势;
结合居委会和业委会的协同作用,彻底改变目前物业管理公司只管房子不管人的现状。
新建小区管理权交给街道
新建小区业委会的建立应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帮助下去进行,在没有业委会的新建小区,由街道办事处出面替老百姓说话。
“建议政府应将新建小区物业管理权交给街道办事处。
理由是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地方政府,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和综合管理优势,如果由街道办事处管理新建小区物业,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关系将会理顺。
这样做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及构建和谐社区工作的开展。
”李少华委员说。
(郭志霞赵磊)
今年将全面整顿物管企业
市建委物业管理处处长刘刚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说,目前北京的物业管理发展中,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即:
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仍然严重困扰和影响物业管理;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规范;业主大会成立难问题;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委会关系不顺,业主自律机制不完善;老旧居住区推行物业管理难度大。
刘刚说,《北京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已形成初稿,该办法将明确社区居委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具体办法、制定出新的物业公司收费标准和项目、明确物业管理和业主在服务与收费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物业公司收费行为等,“我们将从今年开始全面整顿物业行业,对于投诉量大、影响恶劣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整顿。
”
另外,市建委还将加快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使之更具操作性;同时要出台物业服务指导性工作意见等。
分析与点评:
居委会从机构设置上讲,尽管叫群众自治性组织,但仍带有政府基层派出机构的色彩,因此我们各个项目要重视与已建的或新建的居委会保持良好的社会关系,居委会级别虽低,但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和政府资源,不能忽视。
理论研讨百家争鸣
是越位还是错位——谈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管理
----谢家瑾
作者简介:
谢家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总经济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
近段时间,北京、上海、西安由于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带来的争议不断见诸报端。
尤其是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阻挠某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因业主不服管理而把业主告上法庭的报导,在报刊、网络上引起广泛争议。
部分意见认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可以节约能源,属业主个人行为,物业管理企业无权干涉。
某报以“太阳能多好,可物业偏不让用”为题做出评论,认为物业管理企业阻挠安装已成为太阳能利用的最大瓶颈。
很多评论还把物业管理企业对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的限制提到扼杀可再生能源利用,对抗节能型社会建设的高度。
看了这些报导,心理很不是滋味。
总的感觉是在已经建成使用的住宅上能否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其管理的职能不应该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物业管理企业不是越位就是错位,才走到了矛盾的风口浪尖。
应该承认,在建成使用的住宅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须使用特殊螺丝在楼顶层面上打孔,容易破坏防水层而导致屋面渗漏,而且输水管从卫生间排风孔走,安装不好易造成排风孔堵塞。
放置过多的热水器,增加楼体和楼顶承重,如果在住宅设计时未考虑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荷载,将埋下安全隐患。
安装不当,还可能破坏楼顶的避雷系统;其次,在住户阳台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既会影响建筑物立面,也会影响下一层住户的采光。
因此,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涉及到三个问题:
一是房屋设备完好和使用安全,二是建筑物立面改变,三是相邻住户关系。
对住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该实施管理,关键是该由谁管。
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的定位。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管理与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有本质的区别。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管理,是在业主授权之下为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所采取的准强制性措施;而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是基于全体公民的授权,依照行政法规,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两者的权利来源、主体、强制力、普遍性等,都有明显的不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
房屋规划管理、安全管理、异产毗连房屋管理等都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其管理职能在政府主管部门,不在物业管理企业。
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发现这类问题,应当在制止的同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不宜直接行使行政权利。
其次,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形成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用的等价交换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
因此,对于部分业主涉及到安全,影响相邻业主权益和物业正常使用行为的约束,应当在《业主公约》里予以明确(《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第十八条)。
未约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把个别业主的相应行为提交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相应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在一定条件下,如果个别业主的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可依照全体业主的授权,行使约束个别业主不当行为的管理权。
但是当个别业主违反《业主公约》或不服从业主委员会意见的,可依照《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第三十二条,由相关业主提出诉讼,而不宜由物业管理企业将业主告上法庭。
分析与点评:
在我们公司管理的小区,也存在上述的问题或类似的问题,如封阳台的问题。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我们要做的工作有三个:
一是告知,二是制止,三是报告。
在做这三项工作是,务必要进行取证工作,以作为日后追诉的有力证据。
但在制止过程中,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法规没有规定,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物业公司没有行使强制措施的权力,这也是我们在工作中要留意的。
物业服务收费两种方式的比较研究
一、物业服务的两种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
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和酬金制是两种不同的计费方式,下面简要介绍两种计费方式:
1、包干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
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包干制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包干制是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和业主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来收费,不
论管理的好坏,经营的亏盈,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而与业主无关。
实行包干制的前提是对物业服务费标准双方事先要有约定和承诺,即包干的具体额度。
通常,对有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但是当业主方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测算和市场行情不甚明了时,往往对包干的额度把握不定,此时不宜实行包干制。
2、酬金制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
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时,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
管理企业的酬金。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如果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酬金制实质是实报实销制,物业服务企业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预算预收基本费
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决算并向业主多退少补。
在这种模式下,物业管理企业只拿与业主事先约定好的酬金部分(酬金可事先约定提取比例或固定额度)。
由于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是代管性质,所以采取酬金制物业服务支出不应交纳营业税等相关税金。
二、包干制和酬金制的优、缺点分析
1、包干制的优点
首先,包干制执行起来较为简单,有利于小型的物业管理公司采用。
其次,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专业水平有限,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实行包干制避
免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账目监督和审计等工作,简便易行。
第三,由于包干制中节省的开支可能成为物业公司的利润,所以在一定程度
上可以刺激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方式创新,节约成本。
2、包干制的缺点
首先,在包干制中,物业服务质量的好坏主要靠企业自律,为了获取更高的
利润,物业管理企业可能会收到钱不花或者少花,往往会导致物业管理企业为了降低管理成本而对工作草率了事的行为;
其次,包干制的成本限制,使得物业管理企业对需要进行及时维修的工作,
往往产生拖延或小修小补,不做彻底解决,对物业的使用寿命和价值都会产生一定影响;
第三,实行包干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在费用不足时,只有依靠多元化经营维持
企业的利润,不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
3、酬金制的优点
首先,酬金制费用更加透明,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费用支出可以监控,更
加体现了业主的自主管理;
其次,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支出的多少对企业利润没有直接影响,有了固定的
酬金,则企业不必考虑多元化经营,有得于企业管理的专业化;
第三,酬金制体现了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管家”式的服务关系,减少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在物业收费方面的矛盾。
4、酬金制的缺点
首先,酬金制需要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账目监督和审计,要求业主对物业管
理有较高的认识水平和专业水平。
其次,物业管理企业出于利润的驱动,可能会提高酬金支付的基数,即物业服务支出。
由于业主在专业知识方面处于相对劣势地位,所以很难找到有理、有利、有效的压缩开支的根据,由此可能带来物业管理费用的攀升。
三、两种收费方式的比较分析
1、两种收费方式各有利弊
上述分析可看出,包干制简便易行,对业主的要求不高,节省了业主的管理成本,但是会存在更多的非市场行为,不利于业主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谅解。
对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管理技能和专业化发展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一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酬金制更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更透明化,有助于企业自我管理,有利于
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但是酬金制对业主的要求较高。
从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发展的阶段来看,两种收费方式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必要性。
2、酬金制是物业收费方式的发展方向
物业管理目的之一是提升物业价值,实现其稳定持续的收益、保值、增值,
所以从两种收费方式的特点来看,酬金制是日后物业服务收费的发展方向。
在物业管理发展成熟的国外和港澳地区,物业服务收费普遍采用酬金制,他们实行酬金制的前提是物业管理企业会对业主进行定期培训,让广大业主更多了解物业管理知识,即便于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沟通,也有利于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
由于我国内地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还未完全成熟,专业培训仅限于行业内部,而针对业主的几乎没有,所以很多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较为表面化。
观念停留在“服务——满意”这一层面上。
业主对物业管理认识的不足使得普通的居民很难实现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正确沟通,以及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有效监督,所以目前在国内全面推选酬金制并不现实。
3、包干制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虽然包干制相对来说存在更多的非市场因素,从服务的周到到有效,到对物
业的保值、增值等方面都不如酬金制具有优势,但我国大部分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目前仍然采用包干制。
这种收费方式存在较大市场的原因是,我国居民对物业服务消费的承受能力不高,在业主专业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包干制的收费方式省去了账目审计等监督工作,尤其对于中低档物业来说,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知识水平的限制以及包干制收费的相对低廉更加具有吸引力。
四、我国推选酬金制仍然需要完善的方面
虽然酬金制更加透明、合理、市场化。
但是,在我国推选酬金制从理论到实
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必须注意通过明确和完善实施细则,解决好关键环节的操作规范问题,否则就很容易背离初衷,引发新的矛盾。
总的看来,仍然需要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物业服务成本支出的抑制办法
酬金制的企业利润直接取决于物业服务支出,所以采用酬金制收费,应该给
物业管理公司注入控制和降低成本的内在驱动力。
可以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制定奖惩措施,在物业管理企业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减少管理成本的内在驱动力下,给予物业管理企业一定比例的奖励,这样,即体现了公平与公正,同时又有利于管理方法的不断改进,能够实现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利益的双赢。
2、物业管理企业纳税基数的核定问题
由于酬金制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所以
在预收的物业管理费用中,除了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部分,其余都不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收入,不应该纳营业税等相应税金。
如果硬性要其以物业服务费总额为基数缴纳,税费势必会被列入直接支出,最终转嫁到业主头上。
对业主的集体消费征收营业税即不合情也不合理。
随意推行酬金制,应从法规上明确物业管理企业纳税基数的确定细则。
3、对业主物业管理知识的培训
酬金制的推广仍然有赖于业主对物业管理知识的认知,提高业主和业主委员
会的管理能力,这样才能做到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有效监督。
如果业主完全依赖每年一度的外部审计工作,则会减少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效力。
同时,业主对物业管理知识的匮乏,容易让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形成沟通和理解上的障碍。
可以学习香港模式,建立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培训机制,这样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4、政府主管部门监控机制的建立问题
物业收费问题一直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最主要的矛盾,业主拒绝交纳
物业管理费的问题时有发生,如果推选酬金制,则拒绝交纳费用就不再是业主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是单个业主和所有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
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受“雇佣”一方,无权干涉业主之间的利益问题,但是如果这类问题严重,势必会影响到对整个物业的健康、有序管理,所以需要出现第三方(政府主管部门或社会监督机构)来解决这些矛盾纠纷。
我们可以通过法规,推选协商、仲裁、诉讼等一系列的方法来解决类似问题。
除此之外,要保证物业管理酬金制的良性运行,还要解决其他一些层面的问
题。
比如物业管理企业的商业信用问题,物业管理企业和其他行业的协调配合问题等等。
尽管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不是轻而易举的,但只要整个社会各个方面都能够站在全局的角度去努力,我们还是可以相信,物业管理酬金制会逐步得到完善,并成为物业管理经济运行的主流模式。
新法速递拿来主义
《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今(9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02-09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车辆停放人和停车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和北京市建委拟定了《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办法的依法性、科学性和民
主性,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
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分析与点评:
(作者吴宇辉)
一、背景:
北京市发改委于2006年2月9日发布了《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主要要解决的问题是引导车辆进入地下停放,充分利用地下停车资源,解决停车紧张问题。
《办法》下调了地下停车收费标准,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性质、指导价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办法》影响最大的方面是明确了“保管责任”,即“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属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居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此规定加大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而我们现在临停是不承担保管责任的,临停卡上明确注明“不承担保管责任”。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居住区机动车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前,居住区机动车露天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即业主大会成立前,管理单位对露天长期停放车辆承担保管责任,而我们现在是不承担保管责任的,在停车管理协议中有相关约定。
虽然我们约定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实际出现车辆事故时,我们可以通过公众责任险予以赔偿,所以此项规定对我公司影响不大。
二、针对此稿,我司致发改委的建议和意见:
针对收费性质问题,我已经在北京市发改委网站征求意见箱中发表了意见,全文如下:
尊敬的北京市发改委:
针对《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们对“收费性质”有如下意见或建议:
临停收费性质属于停放保管服务费的规定违背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中“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如果规定为保管责任,则服务标准势必提高,服务水平势必提高,而同时又降低了收费标准(非露天停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体现“相适应”原则,也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所以请予以斟酌。
是否可以将临停收费划分为不同标准,由管理单位根据自身情况予以选择,分别承担不同的管理责任。
三、我公司的应对措施:
根据北京市以往经验,征求意见稿和最终定稿基本没有变化,所以我们的工作重点是研究对策,以应对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和风险。
1、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停放管理服务成本(管理服务支出)构成包括停车场保险费用,我们现在购买的停车场公众责任险是用物业服务费购买的,北京物业的非露天停车位产权单位为开发商,非露天停车责任险应该用停车管理费购买,用物业服务费购买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力,存在法律风险。
05年公司购买公众责任险共花费84783.02元,其中附加险(含停车场责任)约7万元,经与人保郑浩联系,附加险收费实际全部为停车场责任险,其他附加险均为赠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计算出地下停车险费用(按车位均摊),然后在账务上进行处理,以规避法律风险。
今年再购买公众责任险时建议分开购买。
2、要求各服务中心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停车管理费的测算,为收费提供依据,如果标准有变化,则涉及到协议的变更或重新签订,地上停车收费还要经业主大会同意,如果测算后标准提高,还要面临同业主的解释、沟通工作,需要予以关注。
3、可能涉及到标识的变更,如临停卡、标识牌等,需要提前做好准备。
4、加强停车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新物业收费办法将执行,物业费讨价还价初登场
文章来源:
京华时报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业主
有权利依据市场情况与物业公司商议物业费的高低。
但是,记者调查采访发现,现阶段绝大多数业主,包括一些物业公司,还搞不明白双方该如何“讨价还价”。
在多数情况下,物业费的“市场协商”其实很难实现。
议价原则有待具体化
昨天,记者通过面谈、电话以及网络等三种方式,采访了数十位不同年龄以及不同工作性质的有房人群,发现他们对物业费一事100%关心,却只有两个人对“议价”一事“有研究”。
这两人一位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另一位是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一年前酝酿,今年7月实施听证,12月28日正式发布,最终,对于物业费收取标准,按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的是“不如交给市场,让参与者自主协商”。
在记者的采访对象中,多数提出对新政策的条文“看不明白”,来自丰台区的公务员陈女士表示,她根本不知道该如何与物业议价;在联想集团工作的单先生认为,既然有了“议价”的权利,自然“该议”,但他也并不清楚该如何下手。
某房产经纪公司老总邱先生也表示,自己居住的公寓房物业每月每平方米收费4元多,“价格实在不低”,但他个人查过相关政策后,却仍不清楚应拿什么标准来议价,“如果真可以议的话,我只好请律师了!
”
这些人对政策的“了解程度”,可能体现了大多数业主的状况。
记者还发现,就连许多房地产记者以及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对于“议价”的理解也是“公说公,婆说婆”。
总之,多数人认为新办法的议价原则还需进一步细化。
无业委会小区难议价
虽说新政策赋予了广大业主“议价”的权利,但仔细分析发现,并不是业主个人想谈就能跟物业谈,业主的权利有限,行使难度不小。
“新收费办法”规定,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也就是全体业主决定。
北京市小区办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表示,在社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公司通常由开发商指定,物业收费也由其单方制定,对于前期收费,业主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说,目前全市有4000多个小区,却只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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