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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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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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
项目名称:
工程劳务合同
合同编号:
班组名称:
工程发包人:
劳务分包人:
签订日期: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甲方与本工程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下称《主合同》)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就劳务分包事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分包范围及内容:
附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所有工程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错误和遗漏,不能免除乙方根据《主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
所承包工程必须达到甲方的验收标准。
1.4承包方式:
综合单价包干,包工包料。
(详见附件一:
工程量清单单价表)
1.5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第二条、劳务报酬
2.1本工程采用合同中双方确认的单价包干承包方式,单价包括完成该工程所需的劳务、低值易耗材料费、缺陷修复、临时设施、临时征地、管理、保险、税费、乙方利润、冬(雨)季和夜间施工措施费及作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使用费(或租赁费)等;施工人员、机械设备调遣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义务(甲乙双方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复杂因素、材料价格及费用变动等风险),无论发生任何情况,此单价不做任何调整,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条件向甲方进行索赔,甲方不再补偿乙方任何费用。
2.2乙方的劳务报酬为:
现场核定的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单价。
2.3甲方逐月对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实,凡超出设计和变更设计图纸范围、质量不合格以及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4乙方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且质量经业主、监理及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未发生致一人以上(含一人)死亡责任事故,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合同总价给予1%的奖励,并在末次计价时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分包工作期限
3.1开始工作日期:
年月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月日,总工作天数天;(准确工期以甲方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为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2如遇下列情况:
有重大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减少、缓建、停建的或者出现不可抗力因素而影响工程进度的,乙方的工程工期按甲方书面通知顺延或缩短。
3.3由于乙方自身施工问题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质量及技术标准
4.1按《主合同》中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和设计要求标准执行。
第五条、履约保证
5.1乙方进场施工前向甲方缴纳人民币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工程全部完工后,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第六条、合同的组成文件及执行标准
6.1合同包括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签订的任何其他协议及甲方发出的通知、文件,经双方确认的电报、会议纪要、图表等;
(4)施工图纸、施工技术规范及标准;
(5)由甲方制定的总体施工方案;
(6)乙方致甲方的承诺书。
6.2执行标准:
本项目业主单位、监理单位、中标单位以及甲方签发的所有文件、规范以及规章制度,凡是与乙方相关的内容,乙方应无条件执行。
第七条、图纸
7.1甲方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开工所必须的设计施工图纸;
7.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一份,如乙方需要增加份数,甲方将有偿提供;
7.3若乙方对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提出书面咨询,甲方应及时给予书面答复(经甲方施工技术人员审核并由总工签字),此答复作为施工设计及变更设计的补充文件。
第八条、现场负责人
8.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为。
8.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为。
8.3乙方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暂时离开或更换应以书面形式征求甲方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负责人擅自离开的,罚乙方10000元/人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负责人的,罚乙方10000元/人次,不胜任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更换。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协助中标单位向乙方提供工程定位桩、水准点、坐标控制、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安全和质量标准;
9.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周、月施工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3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9.4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工计价,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9.5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协助乙方处理对外关系;
9.6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剩余工程,没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具体损失额由甲方指定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
(1)乙方施工工程质量差,不能满足甲方及业主要求,给甲方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2)乙方施工进度缓慢,不能完成甲方制定的进度计划;(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许可单方面停止施工;
9.7甲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进行抽查,若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无法满足业主、监理以及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金额不限。
若本项目业主和监理对乙方施工范围内进行奖励或处罚时,乙方应相应等额的获取或承担。
奖励和处罚均列为乙方当月工程计价款中;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对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施工中如发现乙方技术力量、领导组织和管理能力不胜任,不能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无法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时,甲方有权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3天内更换现场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增加人力设备等来满足施工需要,如逾期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强行分割其合同范围内部分工程量或单方面解除合同。
因再次分割任务导致增加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由于上述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乙方除按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对于甲方重新选用的施工队伍进场及承包单价的变化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不予退还其所缴的履约保证金;
10.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项目部有关规章制度;
10.3乙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需要和甲方要求提交月、旬、周施工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10.4开工前七天必须完成全部施工准备工作;进场的管理人员、劳务人员应能满足施工要求,并与总进度计划相协调;
10.5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保证工期;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0.6乙方须在甲方监督下按规范制作各种检查试件,按时送检,作为计量和质量评定依据;
10.7做好施工记录,按时提交甲方要求的有关报表、完整原始的工程日志、各种质量检查记录,配合甲方办理验收工作;
10.8施工中应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对其施工现场内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配发安全帽、安全带及其它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此项费用已考虑在劳务单价中,不另行支付;由于乙方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未按安全规范施工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种罚款,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相关的一切费用;
10.9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服从经甲方转发的业主及工程师的指令;
10.10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此项费用已考虑在劳务单价中,不另行支付;
10.11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半成品、待安装设备的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0.12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遵守环保法律的规定,执行业主有关环保文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小粉尘、噪声、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排放及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因乙方环保措施不当造成环境污染或投诉,乙方负全部责任;
10.13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或业主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设备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如有);如丢失、损坏按原价赔偿;
10.14负责工作范围内的施工场地平整、除主施工便道外的临时便道维修,保证车辆安全通过,费用已含在劳务分包单价中;
10.15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给予扣除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第三方损失索赔;
10.16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0.17乙方必须建立健全用工花名册(包括身分证号码、家庭住址等)、计件工资标准和日考勤登记,并于开工前向甲方提供一份,如有人员增减变动,则应在变动之日起5日内将情况局面报告甲方。
10.18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及甲方、建设单位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环保施工。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地停工、窝工或甲方(或中标单位)企业信誉受到影响,应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
10.19乙方所有人员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统一着装(费用包含在劳务单价中),行为文明,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不得随意进入周围居民生活区扰乱居民正常生活,妥善处理与当地村民的关系。
自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外围环境干扰并承担相应费用;
10.20施工过程中,合理组织各工种、工序间的衔接,确保人员的稳定性,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尤其是乙方的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如确需变更,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且替换人员到位、工作交接后方可调整。
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现场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管理人员到位;
10.2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业主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10.22乙方未经甲方或中标单位书面授权,不得贯以甲方公司或中标单位的名义对第三方发生经济、民事关系而形成债权、债务,违背此约定发生的经济纠纷由乙方全部负责;(若乙方擅自以甲方或中标单位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民事往来或因不能及时处理好内部纠纷致使甲方和中标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的,乙方应按甲方和中标单位损失数额的双倍进行赔偿,赔偿从甲方应付的各种款项中优先扣除。
)
10.23乙方应承担因征地、拆迁而影响的工期风险和费用。
因征地、拆迁原因影响而导致窝工,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以索赔;
10.24乙方必须按甲方及中标单位的要求逐一对民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10.25自行承担乙方施工工程应缴纳的一切税费;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
11.1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
严格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实施的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未按安全规范施工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种罚款,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相关的一切费用。
11.2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书面提交安全防护措施计划,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含在劳务分包单价中。
11.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或中标单位及业主的各项管理规定,在本工程施工中(包括施工现场、生活区),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
11.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通报等,并掌握执行情况;协助并指导乙方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建设。
11.5乙方在施工现场所有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应自行管理。
在施工期间必须科学、合理、安全指导施工,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杜绝意外事故发生,严禁违章指挥、野蛮施工。
11.6乙方应保障劳动保护用品的供应,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火、防电、防毒等用品、用具和设施,确保人身安全。
11.7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零伤亡事故。
如发生安全、伤亡事故,非甲方和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1.8施工期间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如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每发现一次,每人罚款不少于1000元。
乙方要经常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对违规操作和存在不安全隐患的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当事人予以教育和处罚。
11.9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员,全力配合甲方安全负责人的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检查工作,并对己方的安全施工负责。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安全员。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
1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
A、甲乙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保护现场。
B、按相关规定,甲、乙方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损失。
同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
13.1若甲方承保的保险适用于乙方单次事故的赔偿范围,乙方可以享受并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若不适用乙方发生的事故赔偿范围或者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全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十四条、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4.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经理,甲方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乙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
如乙方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4.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甲方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十五条、材料供应
15.1材料供应分为:
本工程材料分为乙方自购材料和业主供应材料两大类。
15.2属业主供应材料的,乙方在使用前应提前一周将工程用料计划报甲方。
其供应的方式、条件、扣款以及使用后的核销等均按业主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乙方书面指定材料负责人办理相关手续。
15.3业主供应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使用,乙方不得私自变卖,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接受业主、中标单位及甲方的处罚,情节严重交司法机关处理。
15.4乙方应加强对工程材料的管理,对业主供应材料应认真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乙方自购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应有材质证明,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核实数量后方可进场使用;甲方有权对上述材料进行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将无材质证明或甲方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用于本工程。
15.5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业主供应的材料。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5.6因材料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返工,确保合格,其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7乙方应严格按施工设计进行施工,禁止偷工减料。
否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自费返修,并不得顺延工期。
第十六条、施工机具和周转材料
16.1乙方劳务作业使用的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准备并保证性能良好,及时运入现场,安装调试完毕,满足施工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
17.1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合同明确的技术规范和质量目标组织施工。
17.2乙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执行甲方或中标单位的程序文件,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甲方和业主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并无偿为检查检验提供条件。
17.3乙方施工的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工作,由乙方自检合格后,及时通知甲方质检工程师检查验收,经甲方及业主、驻地监理工程师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如果检查不合格,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工后重新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并自行承担其费用。
17.4加强计量工作,严格按照试验室确定的配合比施工,违反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返工、整改、甚至停工整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7.5乙方所施工工程的质量检测资料应及时编制,由甲方提供样表。
乙方应于每月规定时间将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的完整质检资料交于甲方工程部,作为甲方对业主计量的附件资料。
第十八条、验工计价
18.1乙方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和相应单价为本工程验工计价的依据,计量数量应以甲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部长、质检负责人、计合部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共同核实签字的《现场收方签认表》为准,该数量不得超过现场实际完成的经业主认可并给予计量的合格工程量;
18.2月度验工计价:
甲方计合部根据当月计量截止日《现场收方签认表》数量编制验工计价表,经甲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各相关职能部门签字后作为拨付月度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18.3末次验工计价:
工程竣工时,按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全面清理和末次验工计价,由甲方计划部门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通过现场工程师确认,经甲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各相关职能部门签字后作为作为末次结算的依据,最终甲方给乙方的计量工程量不得超过业主认可的工程数量。
18.4凡未经甲方确认的超出施工设计和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和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数量及费用不予验工计价。
第十九条、劳务报酬的支付
19.1本合同甲方不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实行计价付款办法;
19.2因业主资金短缺,工程款拨付日期相应顺延,在此期间不得停工;
19.3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返还按业主有关工程质量保证金扣留及返还办法执行。
甲方所扣质量保证金一律不计利息。
19.4乙方按月向甲方上报劳务用工工资表及应支付的材料费用清单,甲方项目部财务部门审核后,在应支付乙方当期计价款范围内由甲方代为支付。
19.5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前,乙方应提交人员工资表、材料采购发票、机械租赁发票及周转材料租赁发票,票据金额总和应等于验工计价总额,若乙方不能提供发票,甲方将在工程款中扣减15%作为开具发票费用。
第二十条、工程保修
20.1本工程的保修期中标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20.2保修期间,乙方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接到甲方返修通知(书面或口头通知)十天内尚未进行返修时,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复,发生的费用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超过保修期后,如仍发生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责任事故时,则乙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0.3保修期满后甲方收到中标单位退还的质量保证金,及时将属于乙方的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二十一条、变更设计
21.1施工中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应按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进行施工。
21.2因变更增加工程量导致劳动报酬的增加,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动报酬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报酬调整仍执行合同确定的工程项目单价。
21.3施工中乙方不得自行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劳动报酬。
21.4工程变更依据:
以业主、监理签发的设计变更相关资料为依据。
设计变更新增项目按业主确认的单价下浮22%作为该项目甲方对乙方的结算单价,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金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工程验收
22.1完成下列工作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
(1)全部工程建成,经检验达到本合同要求;
(2)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3)竣工文件编制完成;
22.2甲方接到乙方递交的验收申请后及时协调业主、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组织对本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应按验收意见对不合格工程进行修复,并承担其修复费用,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三条、违约责任
23.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因乙方未遵守或全面遵守本合同而导致甲方或中标单位形象受损、经济损失的,乙方给甲方相应的赔偿。
23.2因乙方进场的施工人员能力和经验达不到施工要求,进场机械设备、机具、资金等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管理人员组织能力不足、素质不高等原因,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时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争议解决办法
24.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向甲方企业法人住所地华蓥市人民法院诉讼。
第二十五条、合同解除
25.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业主与中标单位或中标单位与甲方施工合同终止,甲方应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甲乙双方对已完工程结算完毕后,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
25.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5.3出现本合同9.6条情况时;
25.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甲方应支付已完合格工程劳务报酬。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合同终止
26.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及全部施工工程,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二十七条、合同份数
27.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第二十八条、合同生效
28.1本合同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28.2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28.3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一:
工程量清单单价表。
工程发包人:
劳务分包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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