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兴隆管理局政工职评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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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兴隆管理局政工职评文件
文件
农垦红兴隆管理局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红垦政职办〔2011〕2号
农垦红兴隆管理局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二○一二年度企业政工专业
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农场、局直属单位政工职评办:
按照全省、总局政工职评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将2012年度垦区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聘工作的要求和原则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和专业职务聘任一律实行分开的原则,即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本着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单位自主、评聘公开的原则进行。
1、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和总局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制定的统一政策、统一条件、统一标准、统一评审程序的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建立起一套经常化的评聘机制。
同时,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的各项评定政策和标准,为推荐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为其提供专业职务资格评定的服务。
保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工作质量。
2、单位自主、评聘分开,充分尊重单位在设置和评聘政工专业职务方面享有的自主权。
对要求参加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的人员,各单位有权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和国家统一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有关政策,自主决定推荐或不推荐;具有国家统一评定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聘用期间享受各单位规定的工资待遇。
二、参评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
企业。
(二)对象:
党委、总支、支部的专职正副书记;党委组、宣、办、研究、统战、纪检、政法等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工会(宣传、组织、研究、女工等部门)、共青团、妇联、企业文化建设协会(研究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等组织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行政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需注明分管的具体工作)。
(三)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政工人员,也可以申报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
主要包括:
党政干部相互兼职的,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1、指本单位或相对独立的下属单位未设专职政工人员岗位,行政干部兼任正副党委书记、总支书记、支部书记及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等职务的。
2、其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政工人员是指信访、人事、老干部工作、计划生育、人民调解、精神文明、人武等部门专职干部中,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需注明分管的具体工作)。
(四)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的具体条件是:
其岗位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要提交有自身业务特点的写实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工作成果和业务总结报告;要提交结合本岗位实际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方面的代表作品(包括调查报告、工作总结、起草的文件、讲话稿或论文、著作等)。
(五)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划转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六)考核参评人员的实绩,是考核其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委会要按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的条件和标准,对参评人员进行认真审核和评审。
(七)不列入参评的对象是:
党委、行政(在信访、人事、老干部工作、计划生育、人民调解、精神文明、人武等部门从事档案管理、劳资、技术服务、计财文书、机械管理等行政和技术工作人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中非直接、非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立案审查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暂缓申报,经审查确认有错误,并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人员;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
(八)离退休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申报和评定工作由省老科协统一组织进行。
三、晋升和初评人员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条件
(一)政工员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1、高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
可申报政工员。
2、了解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有做一般性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有总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获奖论文1篇以上。
(二)助理政工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1、高中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4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6年以上;大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2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
2、比较熟悉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理论,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联系群众,能够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性思想认识问题,有一定的工作实绩,有总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获奖论文2篇以上,管理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获奖论文2篇以上。
3、具有其它系列助理级职称,有总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获奖论文2篇以上,有管理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获奖论文2篇以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者,可平转为助理政工师。
(三)申报和推荐政工师职务的条件:
1、中专(高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以上,担任助理政工师4年以上;大专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政工师。
(必须同时具备第2条)。
2、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能力。
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以来,必须具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或在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编辑出版公开发行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1篇(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有独立撰写的总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获奖论文3篇以上。
2010年以前省政工职评办下发的关于职评工作文件中认可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在职称评定工作中没有使用过的仍然有效。
3、具有其它系列中级专业职务者在政工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并同时具备第2条,可平转为政工师。
(四)申报和推荐高级政工师职务的条件:
1、高中(中专)毕业后从事政工工作30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以上,具有场(处)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荣誉,男45周岁以上,女42周岁以上,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并必须同时具备第2条。
2、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能力,必须具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3篇(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有总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获奖论文1篇以上。
2010年以前省政工职评办下发的关于职评工作文件中认可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在职称评定工作中没有使用过的仍然有效。
3、具有其它系列副高级专业职务者必须同时具备第2条,可平转为高级政工师。
(五)申报和推荐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职务的条件:
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的申报实行指标管理,在省政工职评办下拨的指标内,由总局政工职评办协调、组织申报。
1、大学本科毕业,任高级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理论、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2、必须具有任高级政工师职务以来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5篇(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有总局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获奖论文1篇以上。
2010年以前省政工职评办下发的关于职评工作文件中认可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在职称评定工作中没有使用过的仍然有效。
3、从其它系列副高级专业职务转到政工岗位任高级政工师一年后,原副高级专业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累计5年以上,并符合第2条的可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四、关于政工专业工作年限的认定和计算
1、政工专业年限是指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时间。
各档次政工专业职务的年限,从获得任职资格时算起,取得任职资格前的年限不能重复计算。
2、下列情况可视为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年限:
原来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工作,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包括文化大革命)被错打错划而调离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到组织平反前又回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时间;军队中担任指导员、教导员、政委、党支部、总支、党委书记等职务以及专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时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相关专业(如政治理论、政治课教师)的时间;政工人员受组织委派临时做其它工作的时间;非专职人员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时间。
3、对属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指的是近五年内从党政机关、部队或在企、事业单位行政工作岗位调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调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一年以后,经考察符合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的基本条件,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可申报相应档次政工专业职务,其原行政领导岗位上的履职年限,进行折算,两年算一年。
4、从其它系列平转为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可在平转后一年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其原专业职务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同时必须符合平级政工专业职务对成果的要求。
5、在党校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按政工专业年限计算。
在其它各种院校脱产学习的时间都不能按政工专业年限计算。
6、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专业年限截止时间为每年的8月31日,任职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
7、下乡期间可算工龄,下乡期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时间可作为政工年限。
8、文件中规定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必须是在申报专业职务前已获得的专业职务后取得的(如:
申报高级政工师,获得的思想政治工作荣誉必须是获得政工师资格以后取得的方为有效)。
五、关于学历认定
1、评定政工专业职务各种学历的确认,以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各种毕业证书或完整的学籍档案为准。
凡不是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各种学历(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进修证、专业证、学业证)在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时都不予承认。
研究生结业、进修证等非正规毕业学历,不视为本科学历,必须提供本科毕业证原件。
2、经过中央党校、省委党校培训的,取得大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者,在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时,可视为其具备相应学历。
六、关于岗位培训考试
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的政工人员,必须参加当年省政工职评办组织的政工岗位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七、关于外语考试
1、评定各级政工专业职务,须按全国政工职评领导小组下发《意见》的有关规定,认真掌握外语条件。
197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申报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省政工职评办组织的全省统一外语考试。
考试合格者由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证书。
除英语的培训、考试由省政工职评办统一组织实施外,其它语种可参加省人事厅当年组织的外语考试。
外语学院专科以上学历可免试。
八、考试时间
政工人员岗位培训、英语资格考试时间为2012年3月23日,报名截止时间为3月1日。
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由省政工职评办统一组织安排考场。
申报档案报送截止时间为4月15日。
九、档案申报及要求
1、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地转发本《通知》,组织好申报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本着规范、统一的要求,指导申报人员填写好申报档案。
各单位党委要将拟上报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群众没有意见的人员方能申报。
2、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要求,认真填报各种相关表册,及时结转各项费用。
各种表册用Word或Excel格式处理,杜绝个人申报与组织认定不统一现象。
申报档案中文字混乱、内容涂改、签字盖章不全的视为不合格档案,取消参评资格。
3、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申报档案质量,现统一要求如下:
《申报表》一式两份,均不要装入主卷;
《政工专业职务申报材料审查表》需用电脑录入,打印后装订入卷,由申报单位负责填报,由政工职评部门负责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不用盖章。
应上报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不要装入主卷。
各分局需按不同级别申报人员流水号将此表汇成一份电子文档统一上报;
《档案审查摘记表》、《组织考核表》,均需电脑录入、打印,装订入卷。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要与组织人事部门、档案管理部门一道做好审核把关工作,按要求加盖公章。
《组织考核表》和《档案审查摘记表》中“从事政工工作年限记载”要按从事工作的性质、时间顺序分阶段详细填写,只笼统填写“从事政工工作××年”的视为不合格档案,取消参评资格。
4、申报材料中的“学历证书或学籍档案”等各种证件及发表的研究成果必须提交原件并装入申报档案中,复印件一律无效。
5、每年评审结束后,要及时将审批材料装入申报者人事档案。
本《通知》解释权在管理局政工职评办。
附件:
1、政工人员专业职务统计表及申报名册;
2、政工人员专业职务办证照片名册;
3、政工人员专业职务申报名册汇表要求。
二○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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