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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政府
建德市人民政府
建政〔200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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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建德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建德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杭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城乡统筹、全民覆盖、基本保障、分类享受”的总体思路,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按照“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2、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基本养老保障实行建德市级统筹。
3、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保障所需资金,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内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障的具体事务。
市财政、人事、地税、公安、审计、工商、国土、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各自辖区内养老保险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各项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任务。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建德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建德市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业户籍人员可选择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建德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的非建德市户籍从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允许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
5、单位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
6、用人单位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下称单位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7、城镇个体劳动者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建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按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
9、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一次。
10、参保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11、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应随同转移。
12、外地户籍人员参加建德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要求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建德市的,必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建德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满7年(含)、杭州市各县(市、区)户籍人员满5年(含)后方可办理。
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建德市参保后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回其原参保所在地;无法转移的,其在建德市参保后建立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在建德市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3、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4、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15、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标准:
(1)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3)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后,按“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确定。
按本办法(即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即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封顶比例实行逐年封顶限制。
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
16、缴费年限已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计发与退休人员相同。
17、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建德市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允许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年限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
18、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规定的退休条件,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建德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最低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中断缴费的人员;
(2)退职人员;
(3)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过渡期内退休的仍享受);
(4)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19、参保范围和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自实行货币化安置以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实施统一征地的用地项目,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土地全部被征的在册农业人员。
(2)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20亩的行政村,实行撤村建居后以行政村为单位全部纳入参保范围,除开发性留用地安置以外的剩余土地收归国有。
20、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范围和对象:
(1)在征地完成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到达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作为城镇新增劳动力,参加相关社会保险。
(2)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
缴费标准分25000元、14000元两档,由参保对象自愿选择确定。
2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由市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
其中政府出资补助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其余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留存部分和开发性留用地安置所得收益中列支。
缴费标准选择25000元档的,政府补助标准为8000元;缴费标准选择14000元档的,政府补助标准为5000元;个人无能力出资参保的对象,政府补助标准为3000元。
以上三档补助均不得一次性领取现金。
政府补助资金由市政府负责筹集,具体筹集办法由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订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的缴费部分,由行政村统一收集,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3、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24、原选择低档标准参保缴费的(包括享受政府3000元生活补助资金的对象,下同),在未享受待遇前,若本人自愿选择25000元标准的,需在参保之日起两年内(原已折算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除外)补缴基本养老保障费差额,超过此期限的,除补缴差额外,还应补交基本养老保障费差额部分的增值金额(每年递增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政府补助资金相应减少),到达享受待遇年龄时方可按相应档次享受相应待遇。
已选择25000元标准参保缴费的,不再调整。
补缴办法参照建政[2007]7号文件执行。
25、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账户由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金额之和组成。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一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
政府出资部分不记入个人账户,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以作调剂之用。
26、参保对象到达享受待遇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从办理享受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障金;超过享受待遇年龄后参保的对象,在办理参保手续的同时办理享受待遇手续,并从办理享受待遇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障金。
享受待遇标准按个人缴费档次的高低分别为每月250元、140元。
个人无能力出资参保的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或持《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对象,从办理享受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30元的生活补助费。
27、参保对象死亡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或未领足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金额的,其个人和村集体缴费金额本息或余额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
28、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保后死亡的,由政府一次性发给丧葬费800元。
其遗属不享受供养待遇。
29、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和享受待遇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适时调整。
具体调整时间和标准由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建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30、参保时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对象,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政府补助部分按办理折算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折算。
折算后缴费年限往前推,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建立个人账户。
31、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后,原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本息可转移抵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个人承担部分。
32、被征地农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转非的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3、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对象,符合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4、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中的“农转非”人员,可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
35、凡有培训意向的被征地农民,可向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申请参加培训。
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按建劳社字[2006]65号文件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36、建德市市属财政补助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适当补助的(原称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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