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黄冕镇黄冕小学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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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黄冕镇黄冕小学学校章程
鹿寨县黄冕镇黄冕小学学校章程
鹿寨县黄冕镇黄冕小学章程
本章程于2016年9月28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管理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章环境管理
第六章教职工管理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实行依法治校,建立以校为本,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使学校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寄宿制学校的特点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鹿寨县黄冕镇黄冕小学校址:
鹿寨县黄冕镇黄冕村马路街64号。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
农村寄宿制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学制为六年。
第四条 办学理念:
促进教育公平,让优质教育惠及农村孩子。
第五条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倡导养成教育,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
校训:
让每一个孩子幸福地成长。
校风:
团结、奋进、诚信、重德
教风:
严谨、博学、自强、创新
学风:
勤学、好问、多思、进取
第六条办学目标:
以德立校,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为方向,以养成教育为基础,以学会生活,学会求知,学会做人,学会创新为培养目标,以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重点,以校园文化教育为主线,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感恩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等教育。
使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和人格,提高学习效率,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
让山村孩子人人有出息。
第二章学校管理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各项工作。
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工会)意见由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公开会议集体讨论处理。
学校行政在执行校务会议决议时根据一定的权限享有行政指挥权、经费使用权、工作评价权。
学校工会由党支部领导,党组织指导少先队工作。
第八条学校校长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
教导处、德育室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建立教育、教学工作常规,加强日常管理,努力完成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各项任务。
总务处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各项事务工作,抓好校产校貌的管理,建设好软硬件,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严格执行我校逐日挂牌值班制、学校各块工作真正做到日清、周总、月考核。
(以周定期反馈学校各块的运行情况,结果要纳入常规考核中。
)
第十条校长有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财务基建审批权。
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
除重大基建项目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和实施。
(三)招生管理权。
按县局有关招生规定,保证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满足农民工子女上学需求。
(四)提名和聘任副校长及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实施素质教育,开齐开足,上好各门学科,使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协调发展。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并自觉接受家长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全校一盘棋。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政策,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并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等管理人员。
根据县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和后备干部。
(三)审议学校教师年终考核方案、绩效工资方案及与教职工有切身利益的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在财力、物力许可的条件下承担不断改善教职工待遇的责任,努力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教学条件,不断优化校园环境。
第十四条学校承担改善学校的设备、设施的责任,不断改善学生的学习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接受教育局各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物价、审计、监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教育工作的总体思路是:
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培养学生创造性的学习习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全面发展,指导学生从小学会负责、学会关心、学会生活、学会创造,为学生的可持续性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十七条学校德育工作坚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以行为规范教育与训练为抓手,切实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行与健康的心理,提高学生辨别是非、自我教育的能力。
学校教学工作应做全面安排,科学施教;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发展智力,培养能力,挖掘创造潜力。
第十八条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九条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师用普通话、规范字进行教学。
第二十条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鼓励教师外出讲课,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培训。
参训人员回校时指导教师教学。
第二十二条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教育计划》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第二十三条严格按规定使用教科书。
语文、数学、思想品德、音乐、美术、社会、自然、外语、计算机、写字只准使用经审查通过的教科书,其他课程不组织统一购买各种读本,教材征订统一管理。
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品,在减轻学生负担的前提下,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积极开展连片教研活动,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切实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
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每学期不少于一篇。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县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教师请销假制度,管理人员要公正、公平、公开,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六条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不得歧视差异后进生。
第二十七条加强学籍管理。
健全学籍电子档案,严格执行转学、休学、借读、复读等手续程序。
严肃对待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教导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各种教学设施,如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四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实行服务承诺制。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三十条依据《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
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惠民的相关政策,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补助,特别对家庭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和倾斜。
第三十二条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建账存档、分类存放,领用物品程序规范,记录清楚,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实行经费审批制度,先批后用,经上级领导审批后,严格按项目,数额使用经费。
第三十四条食堂是服务师生生活需求,事关全体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场所。
必须依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继续实行制度管理模式,食堂管理由规范化向精细化迈进。
第三十六条加强食堂管理监督机制。
学校值日组在校级领导的带领下每餐对饭菜质量和服务态度进行监督,由就餐人员、学生、教职工组成的评价组每月对食堂服务人员进行评价,学校成立由领导、教师、学生、家长组成的食堂监督委员会每学期对食堂工作进行评议。
第三十七条建立卫生负责和检查制度,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内容。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立重大疫情报告制度,做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三十八条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根据学校实际,营养配餐,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办好食堂。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学生的伙食管理,定期听取教职工与学生的意见。
第五章环境管理
第四十条全体教职工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一条严格校园环境管理。
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能反映特色教育,形式要多样,为学生喜闻乐见。
校园内板报、教室里学习园地定期更换。
第四十二条全体教职员工要全面贯彻全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广泛深入地开展行风建设活动,进一步加强教职工的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生活环境。
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同事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谐相处,时时处处为人表率。
第四十三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四条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四十五条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各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第四十六条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严禁社会闲杂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尤其是进入宿舍),禁止学生将刀具、棍棒、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校。
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
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四十七条寄宿生住校期间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
第四十八条政教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四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校外集体活动,须指定专人带队,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做好安全应急预案。
举行大型集体活动,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条学校严格执行每日值班制度。
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制度,督促学生遵守住宿纪律,按时作息。
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教育学生讲究个人卫生,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指导学生整理内务,保持宿舍清洁。
第五十二条建立寄宿生信息档案,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六章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教师做到修身、敬业、爱生、奉献,遵循教育规律,服从校长及分管领导的领导,勤恳工作,为人师表。
第五十五条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
第五十六条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
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认真组织课外活动,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外出培训,要当好二传手,实现学校优质资源共享。
第五十七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九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升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六十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在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教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学校设立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委员、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为七人,委员会主任由党支部书记担任,负责召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学校处理教师申诉或纠纷,应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进行调处并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一)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
(二)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
(三)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六十三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对学生进行卫生、安全、心理健康、自我保护教育,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学校学生应认真遵守学校制定的作息制度、课堂纪律、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任何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学习及其他教育活动。
第六十六条学生应当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不拉帮结派,不聚众闹事,不打架斗殴。
第六十七条学生的入学、转学、退学、休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党支部提出申诉,由如对学校党支部处理不服,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十九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就学生违纪处理、个人奖惩、侵害升学权、剥夺考试或受教育权利、侵犯人身健康或个人尊严、受到不公正评价以及学生认为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的申诉,及时进行调处,并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党支部书记、德育副校长、政教处主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教师代表组成,原则上成员为五或七人。
委员会主任由党支部书记担任,负责召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学生申诉事项处理意见。
学生可以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
学校处理学生申诉问题,应采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七十一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行政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经教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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