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付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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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付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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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付款
买卖合同付款
篇一:
新版买卖合同之付款协议
付款协议例文一:
上手无抵押,本手不贷款。
付款协议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并申请办理本合同之公证手续(若需)后日内,直接支付或通过上海中原
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原”)转付给甲方部分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上海中原并将代为保管的(若有)定金计人民币元整转付甲方,如此共同构成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全额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该首期房价款中是否包含房价尾款:
□否
□是甲方同意:
该房价尾款计人民币元整由上海中原暂为保管。
2、待签订本合同且公证处出具本合同之公证书(若有)后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赴上海市区
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送件),上海中原收执收件收据后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第二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3、待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日内,甲、乙双方应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甲方
应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
同时乙方应自行支付或上海中原代为转付给甲方房价尾款(若有)计人民币元整。
4、依据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付款协议例文二:
上手无抵押,本手要贷款。
付款协议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并申请办理本合同之公证手续(若需)后日内,直接支付或通过上海中原
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原”)转付给甲方部分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上海中原并将代为保管的(若有)定金计人民币元整转付甲方,如此共同构成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全额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该首期房价款中是否包含房价尾款:
□否
□是甲方同意:
该房价尾款计人民币元整由上海中原暂为保管。
2、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向贷款银行申请人民币元整贷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乙
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并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手续(若需)后七日内向该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署借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关协议,办理一切相关手续,支付一切相关费用并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手续(若需)。
若乙方之贷款申请未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或者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乙方应于本协议第3条所述送件当日将其补足并支付给甲方。
3乙方第二期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
待乙方之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且公证处出具买卖合同公证书(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证
书(若有)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赴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送件),并由上海中原收执收件收据。
待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证和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该他项权证送交贷款银行。
贷款银行收到他项权证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通过贷款银行支付给甲方第二期房价款。
4、待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且贷款银行将上述第二期房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后日内,甲、乙
双方应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
同时乙方应自行支付或上海中原代为转付给甲方房价尾款(若有)计人民币元整。
5、依据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付款协议例文三:
上手有抵押(房东自行还贷),本手不贷款。
付款协议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并申请办理本合同之公证手续(若需)后日内,将部分首期房价款计人民
币元整交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原”)暂为保管,上海中原并将已代为保管的(若有)定金计人民币元整转为首期房价款,如此共同构成乙方支付给甲方并暂由上海中原保管的全额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该首期房价款中是否包含房价尾款:
□否
□是甲方同意:
该房价尾款计人民币元整由上海中原暂为保管。
2、待上述事项完成三个工作日后,且于抵押权人许可的最短时限内,甲方应自筹资金至抵押权人处全
额还清其尚欠抵押权人的借款余额,并将从抵押权人处取得的该房地产之他项权证、注销抵押申请书、还款凭证等交上海中原代为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而后个工作日内上海中原将代为保管的首期房价款转付甲方。
3、待签订本合同,且公证处出具本合同之公证书(若有),且甲方名义之抵押登记已经注销后个工
作日内,甲、乙双方赴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送件)。
上海中原收执收件收据后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第二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4、待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日内,甲、乙双方应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甲方
应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
同时乙方应自行支付或上海中原代为转付给甲方房价尾款(若有)计人民币元整。
5、依据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付款协议例文四:
上手有抵押(买方首期款代为还贷),本手不贷款。
付款协议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并申请办理本合同之公证手续(若需)后日内,将部分首期房价款计人民
币元整交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原”)暂为保管,上海中原并将已代为保管的(若有)定金计人民币元整转为首期房价款,如此共同构成乙方支付给甲方并暂由上海中原保管的全额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该首期房价款中是否包含房价尾款:
□否
□是甲方同意:
该房价尾款计人民币元整由上海中原暂为保管。
2、待上述事项完成三个工作日后,且于抵押权人许可的最短时限内,乙方同意上海中原将保管的首期
房价款开具本票转至甲方账户,由甲方用于全额还清甲方尚欠抵押权人的贷款余额(首期房价款若有剩余,剩余部分转付甲方;首期房价款若有不足,不足部分由甲方自行补足),由上海中原收执从抵押权人处取得的该房地产之他项权证、注销抵押申请书、还款凭证等原件,并代为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3、待签订本合同,且公证处出具本合同之公证书(若有),且甲方名义之抵押登记已经注销后个工
作日内,甲、乙双方赴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送件)。
上海中原收执收件收据后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第二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4、待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日内,甲、乙双方应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甲方
应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
同时乙方应自行支付或上海中原代为转付给甲方房价尾款(若有)计人民币元整。
5、依据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付款协议例文五:
上手有抵押(房东自行还贷),本手要贷款。
付款协议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并申请办理本合同之公证手续(若需)后日内,将部分首期房价款计人民
币元整交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原”)暂为保管,上海中原并将已代为保管的(若有)定金计人民币元整转为首期房价款,如此共同构成乙方支付给甲方并暂由上海中原保管的全额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该首期房价款中是否包含房价尾款:
□否
□是甲方同意:
该房价尾款计人民币元整由上海中原暂为保管。
2、待上述事项完成三个工作日后,且于抵押权人许可的最短时限内,甲方应自筹资金至抵押权人处全
额还清其尚欠抵押权人的贷款余额,并将从抵押权人处取得的该房地产之他项权证、注销抵押申请书、还款凭证等交上海中原代为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而后个工作日内,上海中原将代为保管的首期房价款转付甲方。
3、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向贷款银行申请人民币元整贷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乙
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并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手续(若需)后七日内向该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署借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关协议,办理一切相关手续,支付一切相关费用并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手续(若需)。
若乙方之贷款申请未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或者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乙方应于本协议第4条所述送件当日将其补足并支付给甲方。
4乙方第二期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
待乙方之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且公证处出具买卖合同公证书(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证
书(若有)且甲方名义之抵押登记已经注销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赴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送件),并由上海中原收执收件收据。
待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证和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该他项权证送交贷款银行。
贷款银行收到他项权证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通过贷款银行支付给甲方第二期房价款。
5、待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且贷款银行将上述第二期房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后日内,甲、乙
双方应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
同时乙方应自行支付或上海中原代为转付给甲方房价尾款(若有)计人民币元整。
6、依据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篇二:
买卖合同利息
篇一: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一)买卖合同解释(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二)20XX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第三条: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
(一)单利的计算方法:
银行基准利率:
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是5.6%。
逾期天数:
84天。
*加收50%的日利率:
0.056×(1+50%)÷360≈0.00023
例如:
20XX年7月7日,甲欠乙110万,其中利息10万,还款日期8月10日,计算至20XX年11月2日的利息:
利息计算复利:
第二天:
(100000+23)×0.00023=23.00529
买卖合同中,一般不会产生计算复利的情况,一旦逾期付款,就直接根据单利的计算方法来计算逾期利息。
司法解释使用“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词,并没有使用“利息”,因此,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标准不受“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限制。
当事人约定了相对较高的利率,其实就是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双方都能能够预见到违约的后果,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此后果。
篇二: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
《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
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
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
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
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规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
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
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
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
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
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
因为该批复中涉
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
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
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
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第三款: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办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一些法院反映,《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篇三:
如何理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利息与全部价款如何理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利息与全部价款
潘峰
基本案情
2000年11月,a汽车交易公司与b出租车公司签订《出售汽车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向a公司购买汽车若干辆,a公司所出售的汽车价值(按同类型汽车一次性现款买卖时的通常价格计算)为500万元,b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月息5.3‰向a公司支付利息合计35万元,双方约定以上全部本息分2年24期支付。
截止20XX年9月,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其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已超过合同全部价款的20%。
经多次协商未果,a公司诉诸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主要争议
诉讼双方主要争议是:
本案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否有效?
如果利息约定有效,在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时,b公司应否向a公司支付未到期本金的利息?
b公司认为,a公司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向b公司收取利息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融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金融政策和国家对金融业务的特许经营,因而无效,利息不应受法律保护。
即使应向a公司支付利息,但如果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b公司也不应该承担未到期的本金的利息。
a公司认为,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
的禁止性规定,且利息也是分期付款买卖的通行做法,b公司应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
如果b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a公司就能够收取合同约定的全部利息,a公司要求b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本金及利息,是a公司在b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是对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使,a公司不应因行使正当权利而遭受损失,因此b公司理应支付未到期本金的利息。
本文解析
一、有关利息的约定是否有效
本文认为,a、b公司在《出售汽车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合法有效的,原因在于分期付款买卖不同于一次性付款的现款买卖,前者的特殊性决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进而决定了合同价款的特殊性。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方分数次向卖方支付价款,即买方没有一次性全额付款的义务,而是对付款时间享有期限利益;与此对应,虽然卖方在买方支付第一批价款时就已经向买方交付货物,但卖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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