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JD SHEO SH011《工器具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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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JDSHEOSH011《工器具管理规范》
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质安全体系
安全管理规范
HNJD/SHEOSH-011-2018
工器具管理规范
2018-06-30发布2018-07-01实施
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前言
为规范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荆门热电”或“电厂”)工器具的采购、验收、使用、检查和维护、报废等管理,保证人员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按照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华能国际《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手册》,结合华能荆门热电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华能荆门热电检修部组织编制、修编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
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编审人员:
修编:
刘智群
初审:
赵湘辉
审定:
洪漭
批准:
聂云峰
本规范由华能荆门热电负责解释。
本规范历次修订情况:
本规范于2016年06月21日首次发布。
2018年06月30日第三次修编,自2018年07月01日起实施,原Q/HNJM-SHEOS-010《安全工器具及电动工具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工器具管理规范
1.范围
2.
1.1.本规范适用于华能荆门热电工器具的管理。
1.2.
1.3.本规范适用于华能荆门热电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以及外包人员。
1.4.
3.规范性引用文件
4.
GB15578-2008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GB6095-2009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安全带》
GB5725-2009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安全网》
GB12142-2007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7059-2007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便携式木折梯安全要求》
Q/HN-1-0000.08.012-201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
Q/HN-1-0000.08.012-201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5.术语和定义
6.
3.1.工器具:
本规范所指的“工器具”包括:
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以及机械工具。
3.2.
3.3.安全工器具:
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机械和化学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如电气安全工器具、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等。
3.4.
3.5.电气安全工器具:
指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或被电弧灼伤的工器具,如接地线、绝缘手套、绝缘鞋(靴)、绝缘夹钳、高压感应静电验电器等。
3.6.
3.7.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
指登高往返过程中的专用工器具,或高处作业时防止高处坠落的防护用品用具,如金属(含木、竹)梯、软梯、升降梯、高凳、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减速器、脚扣、登高板、速差防坠器等。
3.8.
3.9.机械和化学防护用品:
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护服、耐酸(碱)手套、围裙及鞋靴等。
3.10.
3.11.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近电报警器、便携式泄漏检测仪等。
3.12.
3.13.起重安全工器具:
指起吊重物过程中的专用工器具。
如卷扬机、手拉链条葫芦、千斤顶、滑轮及起重绳索等。
3.14.
3.15.电动工具:
通常指用手握持操作,以小功率电动机或电磁铁作为动力,通过传动机构来驱动作业工作头的工具,如金属切削电动工具、研磨电动工具、装配电动工具等。
3.16.
3.17.固定式电动工具:
是指固定安装于某一固定场所(如金工车间),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无法移动的专用工器具。
主要有:
铣床、铳床等。
3.18.
3.19.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
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手持操作或可以手动移动的专用工器具。
如手持式电动工具、手持电钻、冲击电钻、电锤、电磁座钻、电动扳手、电剪、电刨、电动磨光机、电动磨头、手持砂轮、角向砂轮、电动往复锯、电动割刀、电烙铁、行灯(手持照明电灯)和行灯变压器、移动式碘钨灯架、多功能电源线盘、电动吹(吸)尘器及电吹风等。
3.20.
手持式电动工具按触电保护分为以下三类:
1)Ⅰ类工具:
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还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金属外壳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线连接起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金属外壳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不成为带电导体。
2)
3)Ⅱ类工具:
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仅依靠基本绝缘,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Ⅱ类工具标有“回”标示符号)。
4)
5)Ⅲ类工具:
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安全特低电压:
在任何情况下,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不得超过交流(50~60)Hz最大有效值50V]。
6)
3.21.机械工具:
利用力学原理组成的各种装置和工具,如撬棒、扳手、液压机械等。
3.22.
3.23.液压工具:
本规范所涉及的液压工具规定为小型的(可以移动或不移动)、不需借助其它动力驱动而纯人力操作的液压工具。
3.24.
7.职责
8.
4.1.电厂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副总经理)负责审批工器具的采购计划。
4.2.
4.3.电厂应保证工器具购买、检验、维修所需资金投入。
4.4.
4.5.电厂应明确工器具日常维护管理、动态监督的责任部门及各级人员职责,明确工器具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检验、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
4.6.
4.7.电厂应按照一岗一标的要求,明确各级人员对工器具管理规范的应知应会内容。
4.8.
9.流程与风险控制
10.
5.1.流程图
5.2.
管理流程见附图1
5.3.风险控制
5.4.
风险控制点及风险管控表见表1
表1:
风险控制点及风险管控表
风险控制点
风险管控
采购
1.根据现场工作及环境的特点和可能接触的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估各工种、场所需要配置的工器具;
2.采购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和机械工具;
3.由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使用
1.电厂应组织对工器具使用、维护、保管知识培训,使员工熟练掌握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并保存培训记录;
2.使用工器具前应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
规范存放
1.应建立工器具管理台帐和清单;
2.工器具要正确存放在仓库货架或工具箱,存放应实施定置与标识管理,并满足存放的环境要求。
定期检验
1.建立工器具清单,明确检测、检验与维护周期和内容;
2.合格的工器具必须有规定的明显标志;
3.工器具的检测、检验后应张贴标识,标明试验日期、有效期,并加盖试验专用章,保存相应的记录。
报废管理
电厂应定期对工器具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工器具进行报废处理,保留记录。
11.管理内容与要求
12.
6.1.工器具的购置、领用与报废程序
6.2.
6.1.1.安全工器具的购置计划由使用部门根据配置需求提出,安监部门审核,经主管厂领导(副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6.1.2.
6.1.3.工器具的购置计划、审批程序统一使用电厂信息管理系统-物资管理软件程序。
6.1.4.
6.1.5.工器具的采购由物资供应部门负责,使用部门和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到货后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产品责成采购部门退货。
6.1.6.
6.1.7.物资采购部门必须采购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名、绝缘等级等资料的合格产品。
6.1.8.
6.1.9.工器具的领用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
具体程序是:
设备到货→物资部门验收并通知使用部门→使用部门验收领取→使用部门建档。
6.1.10.
6.1.11.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根据检验机构(或有检验能力的部门)给出的处理意见决定修理或报废,经过修理的安全工器具,经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需要报废的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同时在档案上作报废说明后注销。
6.1.12.
6.3.工器具的台帐、号码牌和设备卡
6.4.
6.2.1.电厂按统一的格式建立工器具管理台帐,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名称、型号、编号、出厂日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检验结果、合格证号、备注等。
6.2.2.
6.2.3.电厂建立的工器具台帐必须及时更新,在发生设备的增减、更新、检验后应同步修改工器具台帐。
6.2.4.
6.2.5.工器具必须贴有牢固的号码牌。
号码牌和设备卡由电厂统一设计、制作。
6.2.6.
6.2.7.工器具的摆放地点按照定置存放要求悬挂标识设备的设备卡。
6.2.8.
6.5.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
6.6.
6.3.1.除个人长期使用的工器具由个人保管外,班组使用的工器具,由使用班组保管,使用部门和班组安全员负责检查。
6.3.2.
6.3.3.不合格或无合格证的工器具不准使用。
该报废的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临时存放班组的报废工器具必须与合格的工器具分开存放,防止误用。
6.3.4.
6.3.5.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必须存放在室内工具架、橱柜、箱、袋等适当位置,并对号归位分类存放保管,室内应干燥、通风。
6.3.6.
6.3.7.运行公用电气安全工器具由部门安全员管理,运行各值交接班时应做好检查。
6.3.8.
6.3.9.电气安全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固定地点,严禁叠放,实物应与设备卡一一对应。
6.3.10.
6.3.11.在潮湿和温度变化频繁或条件恶劣的地方应相应缩短电气安全工器具的检查周期。
在梅雨季节前对电气安全工器具应进行检查。
6.3.12.
6.3.13.放置于同一间隔的电气安全工器具,应按设备分类造册后,将打印件贴于明显可见的位置。
打印件以表格形式,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编号、制造厂家、上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合格证号、检验人员等信息。
检验合格证应置于设备器身的明显位置,并在工器具清册中登记。
6.3.14.
6.3.15.电气安全工器具应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手持电动工器具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电动工具在借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例行检查;未经专门校验检查或超周期的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专业人员修理。
6.3.16.
6.3.17.检验合格的大型器具的合格证按设备类别集中保管,并将复印件贴于设备器身。
手持电动工器具应将校验合格证贴于工器具的明显位置。
合格证应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并由检验人签名。
定期检验工作如由电厂进行,应编制检验台帐,填写工器具的所属班组或部门、名称、型号、编号、检验日期、检验项目与结果,由检验人签名。
所有检验记录应在工器具台帐中及时更新。
6.3.18.
6.3.19.高处作业用安全带必须符合GB6095-2009《安全带》的规定;脚手架用组件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相关条款规定,并放置在固定地点,由专人负责维护、检查;安全网应符合GB5725-2009《安全网》标准,并妥善保管,防止霉变;生产用梯子必须符合GB7059-2007《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7059-2007《便携式木折梯安全要求》的规定。
6.3.20.
6.7.工器具的检查和维护
6.8.
6.4.1.工器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在检验有效期内。
使用结束后,应检查外观完好,并按照定置管理要求放回原位。
6.4.2.
6.4.3.工器具定期检验、日常检查不合格的,由检验部门同意后,协调修理事宜或办理报废手续,严禁继续使用。
6.4.4.
6.4.5.工器具使用部门和维修单位不得任意更改工器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6.4.6.
6.4.7.修理后的工器具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如确实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不能达到应有的安全技术指标要求的,必须办理报废手续。
6.4.8.
6.9.一般工器具的使用规定
6.10.
6.5.1.工器具在使用前,应认真学习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5.2.
6.5.3.打磨机和切割机使用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两者不可混用,避免在过道和人行通道作业,使用时与人员保持安全距离。
高处作业使用时其下方不应有易燃易爆物品。
重点防火区域使用应办理动火措施票。
6.5.4.
6.5.5.使用振动性强的工器具作业时应采取减振措施并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要时应根据振动强度缩短使用时间。
6.5.6.
6.5.7.一般工具使用
6.5.8.
1)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严禁使用;
2)
3)大锤和手锤的锤头应完整,其表面应光滑微凸,不应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缺陷。
大锤及手锤的柄应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且头部用楔栓固定。
楔栓宜采用金属楔,楔子长度不应大于安装孔的三分之二。
锤把上不应有油污。
严禁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使用大锤时,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4)
5)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必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他人。
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6)
7)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8)
9)使用撬杠作业时,支垫物应可靠,并采取措施防止被撬物倾倒或滚落。
在使用加力杆时,必须保证其强度和嵌套深度满足要求,以防折断或滑脱。
10)
6.5.9.磨削机具使用要求
6.5.10.
1)软性材料(铝、黄铜、紫铜等),不能使用通用型的切割、打磨片;
2)
3)角头或垂直式打磨机应安装保护罩,保护罩的覆盖角度不得小于180°,使用时应将保护罩放置于砂轮与操作者之间,切勿将头部暴露在磨屑飞溅范围内;
4)
5)使用前必须检查砂轮片,应无裂纹等缺陷。
首次使用的砂轮片应检查其额定转速与砂轮机转速相匹配,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树脂和橡胶结合剂砂轮片存贮一年后必须经回转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砂轮片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
6)
7)砂轮片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应碰撞坚硬的物体。
砂轮片应远离油脂、水或其它溶剂;
8)
9)砂轮机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有足够强度的防护罩。
防护罩的开口角度不超过90°,其中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不超过65°。
砂轮的固定应使用法兰盘,且法兰盘的直径大于砂轮直径的三分之一;
10)
11)固定式砂轮机防护罩在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开口角度大于10°时,应装设挡屑板。
挡屑板安装于防护罩开口正端,宽度大于砂轮防护罩宽度,与砂轮圆周的间隙应小于6mm;
12)
13)固定式砂轮机应安装托架。
托架高度不超过砂轮轴水平中心线,与砂轮圆周的最大间隙不超过1mm;
14)
15)固定式砂轮机磨削产生的火花应向下;移动式砂轮机磨削时产生的火花应向远离使用者方向。
16)
17)使用砂轮机时,禁止撞击,禁止用砂轮的侧面磨削,不准站在砂轮机的正面操作,严禁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机。
操作人员应戴合格的防护眼镜;
18)
19)除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机;
20)
21)角向磨光机的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
磨削时,应使砂轮与工件保持10°~15°的倾斜位置;切削时,砂轮不得倾斜,不得横向摆动;
22)
23)使用手提电动砂轮、坡口机,应选用结构特性符合削磨材料的砂轮,选用可调式砂轮防护罩,其圆周和侧面的最大外露角不得超过180°;
24)
25)使用磨削机具时,应采取防火措施,防止火花引发火灾。
26)
6.5.11.切割工具使用要求
6.5.12.
1)使用无齿锯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火花飞溅方向不准有人停留或通过,并应预防火花点燃周围物品;
2)
3)使用手持切割机时操作人员还须戴好头盔或防护面罩,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4)
6.5.13.机加工设备
6.5.14.
1)机加工设备应定期维护和保养。
设备上或附近应有明显的安全操作规定,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和安全考试合格;
2)
3)机加工设备的本体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电机外壳接地良好,不加防护罩的旋转连接部位楔子、销子不凸出;
4)
5)冲、剪、压机械的离合器应动作灵活、可靠、无连冲,制动器灵敏可靠。
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6)
7)金属切削机床的防护栏、罩齐全有效。
夹、装装置完好,限位、联锁、操作手柄灵敏可靠;
8)
9)使用钻床时,必须把工件固定牢固。
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
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10)
11)使用钻床、车床等转动机械时严禁戴手套。
12)
13)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14)
6.5.15.安全带、起重安全工器具、机械和化学防护用品的使用参见相应管理规范。
6.5.16.
6.5.17.梯子:
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15.8有关规定。
6.5.18.
6.11.电气安全工器具的使用
6.12.
6.6.1.电气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破损、锈蚀或电线裸露等缺陷。
6.6.2.
6.6.3.使用绝缘手套时不得与酸、碱、油品、化学药品接触。
戴绝缘手套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不准触摸尖硬、带水的物件。
对设备进行验电、电气操作、电气试验、装拆地线、使用I类电气工器具或外壳为金属材料的电动工具等必须戴绝缘手套。
6.6.4.
6.6.5.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筒内,并要避免接触尖锐的物体,避免接触高温或腐蚀性物质。
禁止将绝缘靴移作它用(如当雨靴使用),不能将耐油靴、耐碱靴、雨靴作为绝缘靴使用。
巡视电气设备或电气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靴。
6.6.6.
6.6.7.接地线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绞线松股、断股、护套严重破损、夹具断裂、松动等不得使用。
在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
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先装设接地线接地端。
验电证实无电后,应立即接导体端,并保证接触良好。
拆接地线的顺序与装接地线时相反。
接地线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连接。
6.6.8.
6.13.电动工具的使用规定
6.14.
6.7.1.电动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测量一次绝缘,绝缘不合格或电线破损的不得使用。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应有接头。
6.7.2.
6.7.3.使用塑料外壳的电动工器具应防止碰、磕等损坏外壳,且严禁与汽油及其它有机溶剂接触。
6.7.4.
6.7.5.使用电钻等电动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装卸钻头应在断电情况下进行,装卸钻头不应用锤子或其它金属敲击,严禁手持工件进行钻孔。
6.7.6.
6.7.7.使用电剪时,应先根据工件厚度调节刀头间隙。
操作时应渐进用力,当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
6.7.8.
6.7.9.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工具使用要求:
6.7.10.
1.2.
1.3.
1.4.
1.5.
1.6.
1.7.
1.8.
6.1.1.
6.1.2.
6.1.3.
6.1.4.
6.1.5.
6.7.5.1.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工具的临时接线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7.5.2.
6.7.5.3.电动工具使用前检查内容至少包括以下项目:
6.7.5.4.
1)保持电动工具清洁,电线完好,外壳、手柄无裂缝和破损;
2)
3)连接部分可靠紧固,无锈蚀、断裂或缺损;
4)
5)无机械损伤、变形、老化、碳化等现象;
6)
7)保护接地或接零线正确、牢固可靠,符合设备的电压等级;
8)
9)软电缆和软线(电源线)完好无损。
电源开关动作正常、灵活,无缺陷、破损;
10)
11)电气保护装置和机械防护装置完好。
插头完整无损,严禁以裸露线当插头使用;
12)
13)电动工具转动部分转动灵活、轻快,无障碍;
14)
15)安装漏电保护器,动作正常。
若手持、移动式电动工具装有的漏电保护器损坏时,禁止将漏电保护器线路短接或拆除后继续使用;
16)
17)进行定期检验和在有效期内使用。
18)
6.7.5.5.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场所使用要求:
6.7.5.6.
1)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宜选用Ⅱ类电动工具。
如使用Ⅰ类电动工具,必须采用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如装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或1比1安全隔离变压器等。
使用者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工作;
2)
3)进入金属容器或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动工具,否则宜选用III类工具,如果使用
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
必须设专人不间断地监护,监护人可以随时切断电动工具的电源。
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宽敞、干燥场所;
4)
5)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电动工器具还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等级和安全技术要求。
6)
6.7.5.7.现场使用电动工具,应有防止电线擦损的措施。
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按规定重新经过检验,确认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7.5.8.
6.7.5.9.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禁止使用塑料花线。
6.7.5.10.
6.7.5.11.电气工器具的电线不应接触热体,不应放在潮湿的地上,经过通道时必须采取架空或套管等其它保护措施,避免重载车辆或重物压在电线上。
6.7.5.12.
6.7.5.13.不熟悉电气工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专业人员修理。
6.7.5.14.
6.7.5.15.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应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应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工作中离开工作场所、暂停作业或遇到临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气工具的电源。
6.7.5.16.
6.7.11.行灯使用安全要求:
6.7.12.
6.7.6.1.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内工作时,不应超过24V,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煤粉仓、沟道内)、脱硫烟道系统等处工作时,不应超过12V。
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地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6.7.6.2.
6.7.6.3.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金属容器或特别潮湿场所的内部。
6.7.6.4.
6.7.6.5.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6.7.6.6.
6.7.6.7.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应使用三相插头。
6.7.6.8.
6.7.13.手电钻、冲击钻、电锤使用安全要求:
6.7.14.
6.7.7.1.塑料外壳应防止碰、磕、砸,严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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