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类危险作业有关规定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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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危险作业有关规定要点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安全管理流程、动火作业管理种类、动火审批手续与批准权限管理、动火责任管理、动火作业安全规则。
三、管理职责
1、综合管理部负责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管理和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管理。
2、生产部负责动火作业中的警戒、消防防火监督检查管理。
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区域禁火范围的划分,明确动火作业范围,并进行分级管理和控制。
4、各部门在禁火区域内动火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申请表》。
5、动火作业的申请者、审批者、动火者、监护者必须遵照本制度履行职责。
四、程序
1、动火作业管理种类
(1)电钻、砂轮等;
(2)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3)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4)明火取暖、明火照明;
(5)各部门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6)在生产区域内其他危险作业。
2、动火管理内容
(1)油类、煤气、乙炔气及其它类危险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储罐、库房和输送管道本体;电缆隧道;
(2)必须带压动火作业的设备管道;
(3)施工与生产交叉部位(指生产与施工无法分隔的重要设备);
(4)检修、技改、维修工程、科研项目中能源介质(指易燃易爆)的接口作业;
(5)各部门认为必须列为动火区的其它部位。
3、动火审批
(1)凡需动火作业的,按照相关要求,由申请部门和动火部门据实填写,经批准确认后,方可动火作业。
未按要求填写动火申请表,或填写不全的,动火区域方一律不得批准。
(2)动火申请表由动火部门填写,写明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动火人姓名、现场监护人,再行审批。
(3)动火作业分特殊、一级和二级三个级别: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对存在易燃易爆介质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或其它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由分管安全、防火、生产、设备的部门会签后,报分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一级动火作业:
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由分管安全、防火的部门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
指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均为二级动火作业。
由动火车间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4、动火作业责任管理
(1)动火作业最终审批者,负动火作业管理责任。
(2)动火区域部门的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动火、防范措施的确认和督促落实责任。
(3)动火申请人,负动火内容确定、动火安全措施确定,包括动火周围安全措施确认责任。
(4)动火人、监护人负动火安全措施落实及每次动火结束后现场火种消除、确认责任。
(5)动火人应严格遵守焊、割作业规程,如有违背,负有责任。
5、动火作业安全规则
(1)电气焊(割)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动火申请表,并随身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2)焊、割作业必须遵守作业规程。
(3)焊工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又没有正式焊工在场进行技术指导时,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4)凡属动火范围的焊、割,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不准擅自进行焊、割。
(5)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盲目焊、割。
(6)焊工不了解焊、割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7)盛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不准焊、割。
(8)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聚丙烯薄膜、稻草、沥青等)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以及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9)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
(10)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彻底清理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11)与外部部门相接触的部位,在没有弄清外部部门有否影响,或明知有危险性又未采取切实有效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12)焊、割场所与附近其它工种互有抵触时,不准焊、割。
(13)动火时,双方监护人未到场,未经双方确认签字,动火部门监护人未到场不得动火。
(14)凡有易燃易爆危险液体、气体的厂房、设备(塔、储罐)或管道,在动火前必须卸液并用蒸汽、氮气或水置换清洗干净,然后在与别的设备相连通的所有管道堵上盲板,有水封的要保持,漫流,经测爆合格后才能动火。
(15)对确实无法拆卸的焊割件,要把焊割的部位或设备与其他可燃物质进行严密隔离(可采用防火布、铁皮等非燃烧物)。
(16)动火过程中,遇有设备跑、冒、滴、漏易燃油(气)等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并报告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
(17)凡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建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8)电、气焊(割)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如乙炔瓶阀与皮管连接处必须加装回火阻止器)。
乙炔瓶、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瓶距在5米以上。
(19)对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设备、管道动火时,应做到接地可靠,接地线不得随意乱接,以免产生火花而引起其它设备、管线起火或爆炸。
(20)遇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禁止在高处动火和室外动火。
(21)动火防范措施不落实,动火期间已逾期、动火地点、动火人、监护人与申请表不符、动火人无特殊工种操作证,均不准动火。
(22)动火结束后,双方监护人必须认真检查现场,在确认无火种隐患,并在动火申请表上签字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23)凡高空动火作业或动火作业时火星飞溅可能影响到周围可燃物的,在动火作业结束后半小时至四十五分钟之内,双方监护人必须再到现场进行一次检查、确认。
(24)凡在电缆夹层、电缆沟和其他有电缆的地方动火,动火作业结束后,双方监护人除在半小时至四十五分钟内到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外,一小时至一个半小时之内,生产方监护人必须到现场再一次进行检查。
(25)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检查、确认时间,检查人的姓名签在动火申请表上,以供备查。
(26)动火申请表在每次动火时填写、审批,分别由申请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等事故,切实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要求、检测与监护管理、作业票管理、作业后管理、其他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管理职责
1、综合管理部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执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管理。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控制措施的制定及实施管理。
四、程序
1、要求
各部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危害辨识,并制定出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
2、检测与监护管理
(1)置换、通风、断开及检测分析
①受限空间存在有毒有害介质或含氧量不足时,应事先进行置换或通风(可采取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两种方式)。
②受限空间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时,应先进行惰性气体置换,再进行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
③受限空间存在有毒、有害液体时,应先清除有毒、有害液体,采取水蒸气清洁、冲洗,冲洗后的废液要妥善处理,并进行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
④若其它设备的有毒有害介质有可能进入作业空间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断开措施。
⑤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含氧量和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进行检测分析,含氧量应在19%-21%范围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应低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规定值、易燃易爆气体应低于气燃烧爆炸临界值。
(2)作业人员要佩戴好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工作灯、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等。
(3)作业监护
①作业过程中要制定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熟悉有毒有害介质的特性和应急措施。
②监护人对作业点或作业区域的含氧量、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执行应急控制措施。
③监护人不准擅离岗位,随时与作业人员联系,并配备相应通讯工具。
(4)在置换、通风、断开、检测分析合格,个体防护完毕,监护人员到位,办理完作业票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要时,作业人员要定期组织轮换。
3、安全防护措施
(1)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2)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4)设备内作业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群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5)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加强设备内通风。
4、安全监护
(1)设备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2)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3)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5、作业票管理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危害辨识,并填写《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
(2)填写使用后的作业票应提交生产科存档备查。
6、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7、监护人员的职责
(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作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8、检验检查
(1)作业结束后,现场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清理现场,并经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撤离;否则,重新返工。
(2)安全办公室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检查。
如发现违反本制度或作业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制度的情节进行处理。
能源介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确保从事能源介质生产、使用、调配过程中作业人员的安全和设备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能源介质的生产、使用、调配过程的作业管理。
三、管理职责
1、综合管理部负责能源介质作业的全面管理工作。
2、综合管理部负责能源介质安全使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
四、程序
1用电管理
(1)各部门应按照生产情况及时开、关用电设备,严禁设备空载运行。
(2)在未生产和不调试期间,严禁电机空转。
(3)对于现场拖动负载进行核算,严禁大马拉小车的现象存在。
(4)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送电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的责任区域按管理区域划分,有交叉的区域,开关在谁的责任区域谁负责。
现场照明本着为生产服务的原则,根据需要停送电,严禁长明灯。
(5)临时照明或临时需要220V电源接入的,严禁采用一火一地接入方法。
(6)发现用电设备及线路故障时,使用部门应及时断电并通知相关部门解决处理。
2、气体介质及水的管理
(1)煤气、压缩空气、氧气和氮气的管道及阀门的维护,管道所在车间应认真执行巡检。
(2)使用部门所管辖的车间内部管网应设专人负责点检,杜绝“跑、冒、滴、漏”,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能源的合理运用。
(3)使用部门发现上述气体的管道或阀门有问题时,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维修部门处理,维修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天处理。
(4)上述各种气体管路的启闭或切换应征得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使用部门应根据生产要求,合理地进行操作与调整,严格控制能源使用,严禁出现低负荷大流量或无负荷有流量的现象。
(5)使用部门发现上述气体的用气设备故障时,应书面通知维修部门当天处理。
严禁使用上述气体进行非生产操作,如吹扫地面或设备表面卫生等。
(6)使用部门对本辖区内上述气体负有监管责任,发现外部门在本辖区内违规使用上述气体,有权进行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诉气体管道上开口接管用气。
必须接管用气时,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备案,方可接管、使用。
需要从主管网开口接管用气,必须报生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在指定位置接管使用。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高空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高空作业安全管理流程、作业级别辨识管理、安全技术要求管理、作业监护管理、作业过程管理和其他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管理职责
1、综合管理部负责高空作业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
2、各部门负责按照标准制定特级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并实施,监督检查一、二、三级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3、各班组分别负责一、二、三级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管理。
四、工作程序
1、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作业部门根据GB3608-33《高处作业分级》辨识作业级别,并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经确认后实施作业。
3、安全技术要求管理
(1)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不准栓挂在带有锐角的物体及不牢靠的地方。
上方无固定栓挂点要采取措施设置栓挂点。
(2)在坡度大于25°的屋顶作业或在石棉瓦等轻型屋面作业时要使用垫板,并挂牢、放置平稳;必要时,在屋架下设置安全网。
严禁在没有预防设施的石棉瓦或其他物件上行走作业。
(3)在降雨、降雪等天气下的露天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相应的防雨、防滑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雷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时,禁止作业。
(4)在接近或接触带点体环境下高处作业,经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作业。
(5)夜间高处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光线不足时,不准作业。
(6)高处作业要采取防坠物的措施,必要时设置隔离区。
(7)随带的工具、材料等物,应放在不易坠落的稳妥之处。
较大的工具、工件应栓在牢固的物体上,零星工具、材料应放在工具袋中,不得上下抛掷。
(8)使用的工具、设备等器物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9)使用的梯子要牢固,底脚要有防滑措施,与地面夹角60°-70°为宜,踏板间距30cm-40cm为宜,不得有断档开裂现象,顶端捆扎牢固或设专人扶梯。
木梯要符合GB7059.1-86《移动式木直梯安全标准》和GB7059.2-86《移动式木折梯安全标准》,钢梯要符合GB7059.2-86《移动式轻金属折梯安全标准》。
(10)患有精神病、高血压、严重贫血、癫痫、心脏病,以及睡眠不足、身体疲劳、情绪不稳定等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作业监护管理
(1)经现场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落实后,方可实施作业。
(2)作业过程中要指定专人现场监护,遇紧急危险情况时,执行应急措施。
(3)危险性较大建设项目施工时,要制定单项安全施工方案。
(4)因作业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要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
5、作业过程管理
(1)作业过程中发现措施存在缺陷或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重新制定安全措施;待措施落实后,再进行作业。
(2)作业完毕后,要及时清理现场,交付生产,经确认无误后,方可撤离。
大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大型吊装作业行为。
三、管理职责
1、综合管理部负责大型吊装作业的全面监督管理。
2、各部门负责作业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程序
1、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大型吊装作业工作票》。
(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安全施工方案经安全办公室审查,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规定。
(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8)严禁利用管道、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的规定。
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轿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衡吊起。
(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①指挥信号不明;
②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③斜拉重物;
④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⑤重物下站人;
⑥重物埋在地下;
⑦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⑧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⑨重物越过人头;
安全装置失灵。
(16)必须按《大型吊装作业工作票》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大型吊装作业工作票》,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五、《大型吊装作业工作票》的管理
1、《大型吊装作业工作票》由生产科负责管理。
2、吊装部门负责人从生产科领取《大型吊装作业工作票》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安全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3、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大型吊装作业工作票》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4、《大型吊装作业工作票》批准后,实施项目部门应将办理好的《大型吊装作业工作票》留存后,分别送安全办公室、生产科各一份,施工部门项目负责人应将《大型吊装作业工作票》交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应检查《大型吊装作业工作票》,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各施工部门在交叉作业中的各自安全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避免交叉作业引发事故,保证工程项目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机械、设备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外来作业单位及协作部门。
三、管理职责
1、各施工作业部门负责本部门交叉作业的施工管理。
2、综合管理部、生产部负责交叉作业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工作程序
1、凡一项作业可能对其他作业造成危害、不良影响或对其他作业人员造成伤害的作业均构成交叉作业。
2、交叉作业的范围是指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的有关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和干扰其工作的。
主要表现在设备(检修)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焊接(动火)作业、生产用电、运输、其他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作业等。
3、交叉作业的分类:
(1)A类交叉作业:
相同或相近轴线不同标高处的同时施工作业。
(2)B类交叉作业:
同一作业区域不同类型的专业队伍同时施工。
(3)C类交叉作业:
同一作业区域不同分包部门同时施工。
(4)D类交叉作业:
同一项目由不同分包部门同时施工。
4、两个以上作业活动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因作业空间受限制,人员多,工序多,机械设备复杂,联络不畅等;所以作业干扰多,需要配合、协调的作业多,现场的隐患多、造成的后果严重。
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火灾等。
5、为保证双方或多方的施工安全,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通过区域联保协议互相告知本部门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使各个部门对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6交叉作业的管理原则:
(1)同一区域内各施工方,应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并尽可能为对方创造安全工作条件和作业环境。
(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施工应尽量避免交叉作业,在无法避免交叉作业时,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
双方在交叉作业或发生相互干扰时,应根据该作业面的具体情况共同商讨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明确各自的职责。
(3)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向对方告知;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
(4)双方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作业的技能,自我保护意识,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措施和综合应变能力。
(5)交叉作业双方施工前,应当互相通知或告知本方施工作业的内容、安全注意事项。
当施工过程中发生冲突和影响施工作业时,各方要先停止作业,保护相关方财产、周边建筑物及水、电、气、管道等设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协商处理。
施工作业中各方应加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可预见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7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
(1)双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在作业前对施工区域采取隔离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或派专人警戒指挥,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电危及下方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对各方工作的安全影响,制定起重吊装方案和安全措施。
指派专业人员负责统一指挥,检查现场安全和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与起重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作业现场,吊物运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应无条件撤离;指挥人员站位应便于指挥和了望,不得与起吊路线交叉,作业人员与被吊物体必须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索具与吊物应捆绑牢固、采取防滑措施,吊钩应有安全装置;吊装作业前,起重指挥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方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方可起吊。
(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作好防护,并配备合格的消防灭火器材,消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
无法清除易燃物品时,应与焊接(动火)作业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并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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