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docx
- 文档编号:28429381
- 上传时间:2023-07-13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19.33KB
关于加强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docx
《关于加强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加强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加强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
关于加强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
房屋租赁居间服务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配合做好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经营行为,加强佛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房屋租赁居间行为的监管,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的意见>的通知》(佛建管函〔2017〕613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5〕219号)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执行。
一、住建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
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充分履行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服务的责任。
各区住建管理部门将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二、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住建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能取得在佛山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开展发布房源信息及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业务的资格。
三、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制度
落实《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建立“一企业一档案”及“一人员一档案”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档案信息包括:
机构备案信息、从业人员登记、人员培训、工作业绩、公众评价、行业表彰、诚信记录、惩处情况等。
从业人员档案信息包括:
个人基本情况,个人执业编码、工作业绩、信用评级、行业表彰、诚信记录、惩处情况等。
从业人员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和职业资格制度,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落实《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建立并完善诚信档案,公示诚信得分和诚信等级,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记分”量化管理。
四、规范房屋租赁居间服务流程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佛山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佛山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
(二)加强房源信息真实性校验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可通过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真实性校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租金、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对已出租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四)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价格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五、建立佛山市租赁服务平台网上备案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通过租赁服务平台发布房屋出租信息。
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合同成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六、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
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市、区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要及时通过网站等公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档案、诚信信息等,便于市民查询监督;要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投诉。
七、以检查和处罚为抓手,强化房屋租赁行为监管
市、区住建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从业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2.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屋信息、实地看房等房地产经纪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佛山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
3.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佛山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未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或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从业人员签名。
(2)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房屋所在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1.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
3.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3)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在佛山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开展发布房源信息及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业务的资格,并处以3万元罚款。
1.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2.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租赁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租金合同提供便利;
4.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5.侵占、挪用房屋租赁资金;
6.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7.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房屋所在区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2月28日
附件
佛山市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
房屋租赁居间服务的信用记分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房屋租赁居间服务,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下称“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的意见>的通知》(佛建管函〔2017〕613号)》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管〔2015〕219号)基础上,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房屋租赁居间行为的监管方面进行细化,制定《关于加强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房屋租赁居间服务的意见》,并配套拟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房屋租赁居间服务的信用记分标准》。
1、评级方法:
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得分,对照以下标准实时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诚信等级:
(一)诚信得分大于或等于100分的为诚信A级房地产经纪机构,表示诚信优秀。
(二)诚信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且小于100分的为诚信B级房地产经纪机构,表示诚信良好。
(三)诚信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且小于90分的为诚信C级房地产经纪机构,表示诚信中等。
(四)诚信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且小于75分的为诚信D级房地产经纪机构,表示诚信尚可。
(五)诚信得分小于60分的为诚信E级房地产经纪机构,表示诚信较差。
2、记分规则
(一)计算公式
诚信得分 = 年度初始诚信评分 + 诚信加分、扣分
(二)年度初始诚信评分
第一个评定年度的初始诚信评分为100分,随后每个评定年度初始诚信评分按如下规则计算:
年度初始诚信评分 = 上个年度末诚信评分值 × 20% + 行业协会对企业的自律评分 × 20% + 60分
3、计分标准
(一)诚信加分
1.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被服务对象表扬,每件加0.5分,每一评定年度本项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2.5分。
5.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每次加1分,每一评定年度本项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二)诚信扣分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镇(街)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违规情况的轻重程度行使自由裁量权。
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予以初次扣分并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除给予再次整改期限的再次'm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扣分,拒不整改的或再次整改不合格的继续扣分直至该项分值被全部扣完。
违反行业自律、被行业协会谴责、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行业协会调解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市、区行业协会可向市、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扣分要求,由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扣分。
扣分标准详见表格所列标准。
佛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居间服务信用记分标准
序号
内容
记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
核定
1.
在经营场所公示提供居间服务的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服务流程等相关材料
5分
自评标准:
5分:
全部按要求完成;
4分:
三次或以下未完成;
3分:
三次以上未完成;
2分;一次投诉后主动及时整改;
1分:
三次或以内投诉后配合整改;
0分:
三次以上投诉或督促并不配合整改
核定标准:
行业协会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次发现违法、违规情况扣1分
2.
经委托人同意后发布房源信息
5分
3.
接受房屋租赁委托时签订《佛山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
5分
4.
协助房屋出租人在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上进行房源信息核验
5分
5.
打印已完成网签备案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留存保管
5分
6.
在发布渠道上及时撤除已出租房屋信息
5分
7.
不得把委托人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资料擅自扣押或挪作他用
10分
自评标准:
10分:
全部按要求完成;
8分:
三次或以下未完成;
6分:
三次以上未完成;
4分;一次投诉后主动及时整改;
2分:
三次或以内投诉后配合整改;
0分:
三次以上投诉或督促并不配合整改
核定标准:
行业协会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次发现违法、违规情况扣2分
8.
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和图片等房源信息真实、准确
10分
9.
向承租人如实告知真实情况,不隐瞒、不虚报
10分
10.
提供《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给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10分
11.
于指定期限内在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上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10分
12.
按要求完成《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
10分
13.
根据经营场所公示的收费标准对居间服务如实收费
10分
合计
100分
行业协会对企业的自律评分占诚信评分20%权重。
佛山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房屋租赁居间服务信用记分标准
序号
内容
记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
核定
1.
开展租赁业务时,按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出示有关证件的
5分
自评标准:
5分:
全部按要求完成;
4分:
三次或以下未完成;
3分:
三次以上未完成;
2分;一次投诉后主动及时整改;
1分:
三次或以内投诉后配合整改;
0分:
三次以上投诉或督促并不配合整改
核定标准:
行业协会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次发现违法、违规情况扣1分
2.
经委托人同意后发布房源信息
5分
3.
在发布渠道上及时撤除已出租房屋信息
5分
4.
向承租人如实告知真实情况,不隐瞒、不虚报
5分
5.
不得教唆委托人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5分
6.
在各类渠道发布真实租赁房源信息
5分
7.
指引租赁双方采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进行合同签订
10分
自评标准:
10分:
全部按要求完成;
8分:
三次或以下未完成;
6分:
三次以上未完成;
4分;一次投诉后主动及时整改;
2分:
三次或以内投诉后配合整改;
0分:
三次以上投诉或督促并不配合整改
核定标准:
行业协会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次发现违法、违规情况扣2分
8.
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屋租赁业务和私自收取费用
10分
9.
不得瞒骗租赁交易双方赚取租金差价
10分
10.
不得教唆交易当事人利用其它方式规避房屋租赁税费
10分
11.
不得私自侵占、挪用房屋租赁资金
10分
12.
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房产及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10分
13.
及时在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上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10分
合计
100分
优:
95分以上;良:
90-95分;
合格:
80-90分;不合格:
80分以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加强 监管 房地产经纪 机构 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