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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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资料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第一章 总 论
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在近三年考试中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核,也存在与其他章节内容结合出综合题考点的可能。
近三年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平均为13分,考生应该重点理解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经济法律知识。
2010年本章名称由“经济法概论”变更为“总论”,教材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
本章近三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年份
题型
考点
2009
单项
仲裁协议的效力;诉讼专属管辖
多项
法的本质与特征;法律关系客体;仲裁的有关规定;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行政复议范围
判断
仲裁机构
2008
单项
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分类;行政复议机关
多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仲裁机构;诉讼管辖;诉讼的判决和执行
判断
法律体系的定义;仲裁的基本原则
2007
单项
法的分类;诉讼专属管辖;诉讼时效的中止;行政复议决定
多项
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复议决定;民事责任的种类
判断
仲裁协议的效力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综合题
合计
2009年
2分
10分
1分
—
13分
2008年
4分
8分
2分
—
14分
2007年
4分
6分
1分
—
11分
本章主要考点
重点内容:
法的本质与特征;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的适用范围和效力;仲裁裁决;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排除事项;行政复议参加人员和行政复议决定;诉讼的管辖;诉讼时效与判决;法律责任的种类等。
难点内容:
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仲裁裁决;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诉讼时效。
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规范基本特征的有( )。
(1998年考题)
A.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B.国家制定或认可
C.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取得社会公众认可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考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2008年考题)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法是由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其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不是社会全体人们意志的提现。
2.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例如,依据《票据法》成立的票据关系受法律保护)
利导性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例如,《票据法》规定了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
规范性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例如,无论是谁,签发汇票都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
)
(利益导向性,简称利导性。
例如:
某地区用奖励“少生”代替处罚“多生”,计划生育成效明显。
)
【考题·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9年考题)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
2.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
3.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 )。
A.税务局长与下属发生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B.税务所长因商品质量与商家发生的赔偿与被赔偿关系
C.税务工作人员与被收养儿童发生的收养与被收养关系
D.税务机关与政府采购供货单位之间发生的债权与债务关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的考核点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选项A属于行政法律关系;选项C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当事人”—法律上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合伙和法人)
①公民(自然人)。
②机构和组织(法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非法人—分支机构(缔约能力、诉讼能力);职能部门)。
③国家。
(特定主体)④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是收货,义务是付款;卖方的权利是收款,义务是供货)
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①物。
物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②非物质财富。
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③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④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有三项限制。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因为最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依法享有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主体。
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依法承担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主体。
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是指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
义务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是指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
3.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共同处于法律关系这一统一体中。
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如买卖关系中,买方承担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卖方出售物的权利;卖方享有获得买方价款的权利,同时承担向买方支付出售物的义务。
4.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当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时候,权利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来保障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2007年考题)
A.公民 B.企业
C.物 D.非物质财富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选项C和选项D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考题·多选题】下列权利义务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有( )。
(2008年考题)
A.所有权 B.纳税义务
C.经营管理权 D.服兵役义务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题中经营管理权属于经济权利;纳税义务属于经济义务。
【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2009年考题)
A.自然人 B.发明专利
C.劳务 D.物质资料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关系客体。
自然人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他三项均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简答题】甲将自己的一套闲置住房委托乙公司出租。
乙公司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5年。
半年后,丙在外地的一亲戚丁来北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
问题:
如上所述中有哪几种法律关系?
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正确答案』
(1)甲和乙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甲和乙公司为主体,客体为行为,内容为双方就委托代理所定的权利义务。
(2)甲和丙之间属于房屋租赁关系。
主体为甲和丙,客体为租赁的房屋,内容为双方就房屋租赁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3)丙和丁之间属于房屋借用关系。
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的房屋。
内容为双方就借用房屋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1)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
(2)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有( )。
A.设立公司
B.发生水灾
C.纳税人逃税
D.发生战争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二)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其对应的是“非法律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简言之,即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例如:
读书、散步、想心事)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都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区分要点是“法律关系主体意志”。
)
【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
(2005年考题)
A.订立合伙协议
B.签订合同
C.签订和解协议
D.签发汇票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2.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
(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将法律行为划分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下列选项属于要式行为的有( )。
A.拒付租金
B.提交仲裁申请
C.当事人协商
D.法院判决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即法学上所谓的法的渊源。
法的形式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形式
效力
制定机关
宪法
最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次于宪法和法律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低于行政法规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政府规章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
国家之间
(了解:
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但是,司法解释属于法的形式)
(区分要点:
制定者;名称。
)
【考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2004年考题)
A.宪法
B.民族自治地方条例
C.国际条约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形式。
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考题·单选题】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
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2005年考题)
A.宪法
B.同级政府规章
C.法律
D.行政法规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形式。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考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
C.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D.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形式。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
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
【考题·单选题】在下列法的各项分类中,以法的创制形式和发布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的是( )。
(2007年考题)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分类。
以法的创制形式和发布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考题·单选题】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进行分类的是( )。
(2008年考题)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其中按照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如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
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考题·判断题】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
( )(2008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体系的定义。
题中的表述属于教材中的原文规定,是正确的。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本教材主要涉及的法律部门有:
1.民商法
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称为横向关系)。
(与其他相比,强调“平等”地位)
(1)民法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商法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例如,外汇、工业产权、竞争法)(人身关系、行政关系等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
3.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与程序法相对的是“实体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解决经济纠纷,除通过诉讼“打官司”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途径。
(例如第二章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六、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目前一般公认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经济法”不是一部法律,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经济法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组成。
(前述:
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也称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2.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
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也就是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其他如人身关系、行政关系等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
(1998年考题)
A.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B.市场管理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财产继承关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律关系。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1.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3.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都是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选择哪种方式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
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例题·多选题】下列争议解决方式中,适用于解决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的有( )。
A.仲裁
B.民事诉讼
C.行政复议
D.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是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由隶属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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