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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执行社区矫正几点思考
对未成年犯执行社区矫正的几点思考
韦凤珍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是我国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社区矫正对促进被判处缓刑、管制的轻型罪犯及被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成长和回归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社区建设相对不够完善,社区工作人员紧缺,社区矫正经验不足等原因,在部分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方面仍然存在监管不到位、矫正方式简单化、矫正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本文立足于防城港市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现状,提出强化部门联动、改进矫正方式、构建行为矫正平台等建议,以强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奉献社会。
引子
2012年以来,防城港市因犯罪被判处缓刑、管制在各个社区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共有31名。
为挽救失足犯罪的未成年人,帮助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成长、成才,早日回归社会,防城港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办公室的检察官们经常通过电话回访、当面谈话或与社区、司法人员联系等方式,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执行进行监督和帮教。
在回访帮教过程中,检察官们发现,未成年犯的安置是当前社区矫正比较困难的一项工作,防城港市执行社区的31名未成年人中有12名正常工作,有8名在中学、中专、技校等学校上学,有3名在家帮父母务农,还有8名未成年人呆在家中无事可干。
其中一名未成年人何某,2013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2014年5月转入防城港市某社区进行社区矫正。
因何某刚年满16岁,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每天呆在家中看电视、睡觉,其本人反映父母对其不管不问,想去上学得不到父母的支持,在家中经常为一点小事与父母发生激烈的争吵;其父母则反映何某在家中无所事事,弄出大的声响影响弟弟学习,经常找茬与继母争吵,拿菜刀威胁父母等,安排其工作也不去,现在无法对其管教,希望司法机关能将其收监。
检察官们试图在何某与其父母搭建沟通的平台,共同商议选择上学或就业的出路,但何某拒绝与父母交谈,双方就上学还是就业互不相让,最终何某在检察官的耐心劝说下答应听从父母安排后结束座谈,但当晚其父便告知检察官,何某反悔,扬言必须要父母抚养其到18岁,才出去工作。
而辖区内其他几个在家闲着的未成年人也提出想去上学,但学校在外市,所在社区不接收,想找工作也找不到合适的。
因此,未成年犯执行社区矫正时期的安置问题成了防城港市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大难题。
一、未成年犯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刑事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服刑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特别是非监禁刑的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这些规定明确了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及刑事处罚原则。
我国一直以来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司法上都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宽宥,如未成年人入罪年龄的限制、各种从宽处理的规定以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倡导“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的处理原则,在缓刑适用上只要符合条件即要求判处缓刑。
因此,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国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日益增多,如何执行社区矫正的刑罚和体现社区矫正的效果,便成为社会各界积极关注的问题。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职能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职能体现在司法的各个程序当中,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五个方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执行同样囊括其中。
四高《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指出: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
”此规定再次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者,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担负监外执行交付、管理、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司法、执法活动,监督决定适用社区矫正的权力机关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适用对象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同时还要对社区矫正的方式和过程进行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后,为贯彻执行其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各地检察机关均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办公室,并开拓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与监所检察部门共同参与监督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工作,帮助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被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险性较小,成为检察机关参与教育和挽救的重点对象。
三、防城港市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
防城港市地处中国大陆最南端,是一座总人口不足100万的边境小城市。
由于地处边陲,经济发展、教育培训、社会综合管理水平与大城市相比还有差距,对社区矫正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有限,导致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矫正人员的缺乏导致监督管理不到位
防城港市共有两个城区、一个县级市和一个县,下辖24个乡镇和2个街道办事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设置是四个司法局,26个司法所。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该26个司法所大多只有1-2个工作人员,却要承担包含成年犯及未成年犯的全部社区矫正工作及其他司法行政工作,由于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缺乏,导致司法所正常的工作运转尚存在困难,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上难以监管到位便成了常态。
如港口区某司法所只有1个工作人员,2014年执行社区矫正的除了3名未成年犯,还有8名成年犯,工作压力可想而知。
对于何某,负责对其执行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工作人员黄某已尽心尽力,但基本只能做到建立档案,定期记录汇报情况、了解每个矫正人员是否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其他工作再无暇顾及,如社区工作人员和父母不能提供协助,则矫正效果难以保障。
因此,何某虽然没有违反缓刑的相关规定,达不到撤销缓刑的要求,但其悔改之心不坚定,矫正效果欠佳,确实颇令父母及黄某头疼。
(二)矫正方式过于简单导致矫正效果不明显
由于社区建设不完善,社区工作人员及志愿服务者的缺乏,社区活动稀少,导致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不能参与到社区活动和建设之中,而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要么按照家人的安排找一份工作,要么在进入刑事诉讼前得以保留学籍的情况下继续上学,还有就是呆在家中无所事事。
他们只要定期向司法所汇报思想生活情况,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即可,无需从事其他的社区劳动或参加学习培训等活动。
这种简单的矫正方式既不能体现执行矫正的刑罚性,也不能反映教育的方向和目的,导致部分未成年犯既不能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反省自己的行为,也不能得到有效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甚至使部分未成年人产生犯罪了也没有什么大不了,只不过在家老实呆上一段时间就又可以恢复原样,不会有什么对自己不利后果的错误观念,达不到改造的目的。
(三)过度偏向“教育”忽略“惩罚”导致未成年人对罪责刑的认识有偏差
一直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执行的刑事政策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由于各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继出台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长、权益保护呼声愈高,导致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上,更多地偏向了教育而忽略了惩罚,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如在对未成年人执行社区矫正的时候,矫正工作人员往往只重视在思想予以劝解和教导,在行动上只要不违反规定即不再详细过问。
这种重思想教育轻行为改造让未成年犯对既往所犯下的罪行以及实施犯罪的缘由不能深刻反思,更无法认识到劳动对于改造自身、服务社会的重要性。
当前,青少年犯罪中以抢劫、盗窃等侵财性犯罪居多,多数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源于单亲家庭、家庭暴力、辍学、迷恋网络、父母无暇照顾等一种或多种因素,为了满足其上网、交友或生存的需要,便通过这种不劳而获的手段一步步走向犯罪。
如果社区矫正不能让他们认识到劳动是人本身生存及人类发展的第一需要,在社区矫正执行完毕后,也很难确保这些人回归社会后不再重蹈覆辙。
(四)未成年犯就学择业范围狭窄影响其自身的成长
目前大多数未成年犯在执行社区矫正时无法正常的择业和就学,一是因为年龄限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辍学,也没有办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二是因为体能及技能上的要求,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尚未发育成熟,也没有工作经验,在找工作时必然受到各种限制;三是跨区域社区矫正制度尚不完善,导致未成年犯不能异地就业或就学,如防城港市防城区执行社区矫正的两名未成年人,均表示想上技校学一门技术,但经联系外市技校,都因学校所在地的社区不愿意接收而不能成行;四是社区矫正配套机构不健全,社区或司法行政机关不能通过协助矫正学校或企业帮助解决就学就业问题,虽然部分地区设有技能培训机构,但这些机构没有义务也不具备监管职能,所设培训方向也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的合理的课程。
由于上述等等原因致使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无法解决上学就业问题,待执行完毕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时还是一无所长,处处受限,影响其回归的效果,不利于再犯的预防。
四、对完善未成年犯执行社区矫正的建议
未成年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思想、身体尚未发育成熟,知识、技能、阅历等相对于成人来说较为欠缺,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均缺乏理性的定位。
由于心理、家庭、环境等因素走上犯罪道路,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程序,他们大多数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具有良好的悔过之心,但也有一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正确看待自己的罪责刑,容易走极端。
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改造,不能大而化之,简单设置流水作业式的矫正方法对特殊个体效果难免差强人意。
而全面考虑未成年犯的身心特点、环境差异、个体需求等因素,构建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区、学校等相关部门共同帮扶矫正的联动工作机制,才能促使未成年犯有效回归社会。
(一)加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建设,充实社区矫正力量
基层司法机行政关是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的直接责任者,要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一方面需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完善心理治疗、阅读、交际沟通等矫正措施的设置和空间、硬件的配备。
另一方面,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同时招募有相关心理疏导、亲情弥补、公关交际等专门知识的志愿者充实到社区矫正的人员当中。
这些人员可以跨区域志愿服务,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让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时能够得到有效的心理辅导,弥补残缺家庭对未成年人造成的缺憾,培养其融入社会、相互沟通交流的技能,帮助他们正确看待既往及规划人生目标。
社区矫正人员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辅导和沟通,帮助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促进未成年人与父母的沟通和交流,利用亲情更好地帮助未成年人成长和回归。
(二)加强社区建设,为社区矫正提供环境支持
社区是未成年人活动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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