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合同最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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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合同最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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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合同最后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人或甲方):
重庆瀚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人或乙方):
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供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瀚恩第五大道北城旺角消防工程
1.2工程地点:
璧山县璧城镇兴旺路9号
1.3承包范围:
北城旺角消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洽商)单、图纸会审纪要等.
1.3.1包干价部分的内容如下:
(凡图纸所示消防工程内容均包括在投标报价内)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安装
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及安装
3)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设备及安装
4)自动喷淋灭火给水系统设备及安装
5)室外地下式水泵接合器系统设备及安装
6)消防泵房设备及安装
7)轻便灭火器配备
8)消防广播系统设备及安装
9)气体灭火系统设备及安装
10)防排烟系统设备及安装
11)室外消火栓系统设备及安装
12)屋顶消防水池制作及安装
施工范围说明:
1)未含分项
a.应急照明系统已由总包单位施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剪力墙、砌体中的一次预埋、二次预埋已由总包单位施工完毕,总包单位保证管路畅通,此部分预埋管不计入报价。
b.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穿剪力墙、楼板洞已预留到位。
C.防火门、防火卷帘门、防火分区隔断由开发商负责。
d.2号楼一层入户大厅及通道的喷淋、消火栓、报警线路(报警设备未安装)已安装完毕,不进入报价。
e.室外消火栓管道扣除103米(已安装)不进入报价。
2)涵盖分部
a.消防专用耐火线槽属投标人采购安装
b.并负责本消防工程范围涵盖的防火封堵、屋面外露的金属消防管道、风机的防雷接地、挂牌作标示
C.发电机排烟管安装至排烟井
d.电梯五方通话中的电梯机房至消防控制中心的电话线材料及安装
3)暂定全不吊顶(除住宅公用通道)。
4)喷淋管径图中已有说明。
5)分界线划分:
a、消防给水管以消防水表为界,水表后属本工程范围;消防设备电源以各双电源箱为界,双电源箱后包括配管、桥架安装、布线属本工程范围。
b、本工程还包括室外消防管沟开挖、回填、阀就井砌筑、盖井盖,所有消防工程的修补工作,如消防箱、风口、风管穿墙洞后塞、抹灰、管洞支模补洞、有关消防工程的防火封堵、屋面消防管支墩并抹灰等均由乙方负责且在包干单价内。
c、屋面、地下消防水池进水管安装。
d、严格按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及技术核定变更单施工。
e、附材料品牌、材质厚度。
f、水电费承包方自理。
G、规定范围内若有漏项的由承包方自行负责。
需无偿配合的项目:
负责收集整理由总包单位施工、由开发商负责的有关消防验收的分项工程的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资料,并装订归档。
1.3.2合同生效后由发包方认可并盖章有效的设计变更和技术变更。
1.4承包方式:
总承包
1.5工期:
室内消防总工期120日历天,室外消防工期另行确定,具体开工时间以及节点要求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承包人应在此工期内将验收符合要求的工程交付发包人。
(包括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并移交发包人)
此工期除不可抗力或双方书面确认延长外,不论任何原因均不得变更或延长上述工期。
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责任需要顺延工期的,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长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逾期视为不涉及工期顺延。
1.6工程合同价的组成:
包干价加变更。
1.6.1包干价范围内的合同价款为335万元。
(大写:
叁佰叁拾伍万元)该包干合同价包括完成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及预算报价书内容和2010年7月10日以前的变更、优化和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预算报价书没有的项目而施工图有的或者承包人少报、漏报项目的,承包人应当完成,该部分内容已包括在包干价中,不再调整合同价款;因承包人预算不准确,致使预算工程量与施工图工程量不一致时,由此增加的工程量不调整包干价款。
该价款包括材料费(含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费)、上下车费(含发包人供应材料的下车费)和堆码费、水电费、所有的检测费(含消防验收及环保等所需的一切材料检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噪声检测等)、所有本工程的施工单位的一切设备费、配件费、设计费、人工费、管理费、机械费、运输费、措施费、调试费、垃圾清运、材料的二次转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完成承包内容和范围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合理利润和规费、相关税费;因变更所增加的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垃圾清运费、检测费(含消防审查要求材料的报验检验费)、垂直运费费、二次转运费、材料设备的下车费和堆码费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包干内,结算时不作调整。
除本合同生效后发生的设计变更、技术变更和本合同明确约定另行计价的外,均不调整合同价款。
1.6.22010年7月10日以后的工程变更,其增减部分的工程价款按以下约定计算:
工程变更增减费用在20000.00元内时,由承包方负责,该部分内容已包括在包干价中,不再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增减费用超过20000.00元时,则按以下原则调整;
(1)如变更涉及调整材料档次的,按发包人核定的现款价格(到工地的现金价)与调整前的材料价格(按预算书所报材料价格)的价差增减合同价款,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
(2)如变更增减承包范围和内容,变更价款执行2000年《重庆市安装工程单位基价表》及《重庆市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和2004年11月30日以前的相关配套文件(以下统称定额及配套文件):
A、安装工程类别按2000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的相应工程类别标准取费,劳动保险费按B级取费,税金按3.35%计入。
B、人工费调整:
除执行渝建价发(2000)31号文关于按定额人工费的1.2%调整人工费外,不再执行造价部门公布的其它配套文件及市场人工价格调整。
C、变更的未计价材料,按发包人认质认价的价格(到工地的现金价)作为变更未计价材料的结算价。
D、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按渝建[2006]11号文件专项条款执行。
E、不计取定额管理费。
F、按上述原则计算后,总价下浮15%,其中:
人工费价差、按实发生费用、未计价材料、税金除外。
1.6.3所有暗预埋管应随土建暗预埋,若发生事后剔槽打洞,一律不计剔槽打洞费用(除甲方要求外)。
1.6.4下列工作内容包含在包干价中,中标人不再向招标人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A各类泵的拆装检查费。
B送配电设备系统调试费用,但必须遵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测试。
C满足本工程的工期条件及本工程工期超出国家定额工期的抢工措施费。
D施工期间工程内各种因素发生和需采取的技术措施费、施工措施费等。
E超过定额规定的停水、停电、停工、窝工等造成的损失费用等。
F已预留和已开凿的孔和洞不再使用而需填补发生的一切费用,因计设变更和工程需要未预留的孔和洞,需重新开凿和修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G穿过墙面、楼面、地面的管路护套及其安装和管道安装完工后对洞口的填补费用。
H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外界因素干扰施工而发生的费用。
I承包人承接本工程内容所存在的各种风险。
J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对竣工工程成品保卫和守护所发生的费用。
K建筑垃圾的清运费(包括建筑垃圾的挖、运、上车、除渣费)。
L红线内安装施工用水用电发生的费用。
M材料的采购保管费及上下车费(含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下车费)。
1.6.5北城旺角KTV房内部消防系统如由业主自行安装,按计设图将此部分工作内容(见附件)涉及金额(不含在本合同变更增减费用内),在合同总价中扣除。
1.7工程变更中水电价差量的调整和水、电价差的调整
调整施工用水、用电价差中的量按施工现场实际使用的水、电量进行计算;若施工现场实际使用的水、电量超过约定的数量〔其约定的数量按定额规定计算〕时,则只能按约定的数量计算。
水、电价差按实际缴费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与定额中水、电的基价之差进行调整。
1.8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承包人必须达到合格标准,若承包人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费用,如已支付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1.9工程竣工结算价为报价范围内的包干价及包干价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和包干价范围外的工程变更结算价款之和。
第二条发包人工作
2.1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口,保证施工道路正常使用。
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指派凌天全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解决由发包人负责的各项事宜。
2.3委托新鲁班监理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监理,对该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第三条承包人工作
3.1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交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审定同意后执行。
3.2指派吴开伟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承包人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严格按照设计图进行施工,不得自行改动设计、作法或更换材质,如有必须调整的须经过发包人现场代表及总工和监理人员的共同签字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但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通知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必须执行,否则,视为承包人完成工程不符合要求。
3.4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工程量计算。
3.5遵守对施工现场保卫、环保和垃圾清运等规定,处理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
3.6施工中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管线。
3.7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8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由承包人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3.9隐蔽工程(含预埋等)完成后须经发包人及监理验收后方可隐蔽。
材料、设备、配件等需提供样品经发包人及设计单位认可后方可使用。
3.10工程竣工后七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四套(含材料质量证明和使用证明等),否则,视承包人工程未完工。
3.11施工中所需的水、电,由承包人挂表计量,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12负责办理施工涉及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及文件。
3.13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遵守环保及施工场地各项规定并申报各种审批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含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3.14负责施工现场的垃圾清理,保证交付工程场地清洁、整洁。
3.15保证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有消防部门的备案证或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除外),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含罚款、返工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16若前期消防施工验收不合格或合作出现重大问题等类似情况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
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承包人必须拟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交发包人审核并严格遵照执行,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原因拖延工期,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2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3非承包人原因的停电、停水及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承包人应出据书面报告,在取得相关证据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顺延,否则工期不作顺延。
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技术变更、设计要求、发包人书面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等为质量评定验收依据。
本工程涉及的相关材料、设备、配件等质量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
其中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达到国家相关合格标准
5.2本工程质量:
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验收规范,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5.3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发包人应在接承包人通知12小时内组织监理及相关部门参加隐蔽验收。
发包人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承包人可以自行验收,发包人应予以承认;若发包人要求复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复验费用;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5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保证通过消防部门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返工、整改至合格;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工程。
未经验收合格,不论发包人或者购房业主是否已使用,不视为该工程已竣工,该工程最终竣工时间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并以此作为确定承包人工期是否违约的依据。
5.6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即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后次日开始计算,如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已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而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履行义务,则保修期应至履行义务后止),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如管道堵塞、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不能正常使用等),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2小时内派人免费维修;逾期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有权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相关税、费、损失赔偿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2-3倍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如因同一部位质量问题经承包人处理后再次发生,则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在告知承包人事实后,由发包人或委托的物管公司直接进行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相关税、费、损失赔偿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1.5倍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上述费用发包人有权在质保金内直接扣除。
5.7承包人保证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配件等质量和工程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关于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否则,由此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
5.8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如因工程质量或材料质量原因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等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和赔偿。
5.9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可将在质保期内享有的权利、义务移交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执行,同时将承包人留存在发包人处的质保金一并移交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支付。
5.10双方另行签订《保修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工程结算依据、资料有效的约定
6.1工程结算依据包括本合同、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施工图会审纪要”和“施工图及图说”、“竣工图及图说”、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及“投标书及其附件”。
6.2对工程变更涉及其工程量增加的或不属于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以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含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作为计算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格式以发包人提供的为准);工程变更涉及其工程量减少的,以发包人作出的由承包人签收后的工程变更资料(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作为结算依据;除此之外,均不作为结算依据。
变更签证、现场签证作为结算依据还必须符合本条相关约定,否则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变更后双方未按本条约定时间及方式办理签证的,视为该项工程变更不涉及工期和工程造价的变更(涉及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变更除外)。
6.3由双方相关人员及时签字的、合法的、无涂改的原件方为有效;不符合约定均属无效,双方不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4工程变更、现场收方签证按以下约定办理,才能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否则不能进入工程结算,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4.1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下同]采用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审批及核查表(附件附表),按以下规定人员审批签字后,并由发包人工程部统一编号(并保留原件)后,再转发给有关单位和部门实施有效:
工程变更除上述规定的人员审签外,另需发包人工程总工、常务副总、总经理共同审签确认。
工程变更均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审批,且对已完成情况实施核查后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所有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14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工程部,发包人工程部组织现场工程师 凌天全 、发包人成本部工程师 张隆琼 、承包人现场工程师 吴开伟进行核查,核查时依据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采用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核查表(详附件附表)由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发包人成本部工程师和承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才能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按完成现场收方签证手续后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并在附件附表中实施核审记录栏中写明现场收方资料的编号;
6.4.2现场收方签证:
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需按实计量的工作内容。
现场收方签证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均应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有关人员〔其中发包人现场收方参加人员:
由发包人工程部工程师 凌天全 、成本控制部工程师 张隆琼 〕到现场验收,形成现场核定工程量的现场收方签证单,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每次金额在0.5万元以下,由承包人现场工程师吴开伟 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 凌天全 、发包人成本部工程师 张隆琼 共同核定签字确认,承包人项目经理李珧、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吴开伟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确认。
每次金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除按本条上述条款规定的人员外,另需发包人工程部负责人、发包人成本部负责人共同核定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确认。
每次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除按本条上述条款规定的人员外,另需发包人总工、副总、总经理核定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确认。
现场收方签证的原始数据记录,必须由所有参加人员当场(指双方收方人员离开现场前)签字确认,其原件由发包人成本控制部留存,复印件承包人留存,作为复核工程量的现场收方签证单的依据。
现场收方后承包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内容:
整理好现场收方签证单,交参加人员和以上约定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加盖双方公章时间可延长4个工作日,再由发包人成本控制部统一编号后转发有关单位和部门。
若在上述时间内因发包人原因未及时签字或签字不完全或不符合本条其他要求的,承包人应在3日内向发包人总经理提出书面报告(以总经理亲自签收为准,总经理因故出差等时间顺延),发包人总经理收到报告7日内(总经理因故出差等时间顺延)核实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如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总经理提出书面报告的,工程变更单和现场收方单则不作为结算依据。
6.4.3工程变更和现场收方签证必须对现场情况,工作内容,工程量描述准确,数据合计必须有大小写,且必须真实、无涂改、无虚假。
6.4.4工程变更和现场收方签证单的份数
工程变更,均为一式六份原件,三份交承包人(其中二份装入竣工档案资料移交发包人),另三份分别交发包人成本控制部、档案室和工程部。
现场收方签证单均为一式五份原件,二份交承包人、另三份分别交发包人成本控制部、档案室和工程部。
6.4.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按甲方规定的程序报批审查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结算资料。
如果未按发包人批准的方案实施,此项所发生费用将不予支付。
6.4.6由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共同参与的施工图纸会审的会审纪要文件需加盖各方公章方为有效。
6.4.7工程变更中其他无法套用定额的工程内容或超过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由双方按签证办理,按照签证确定的用工、用料和机械使用台班数量计算价款。
6.4.8不得进入结算的内容:
6.4.8.1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设计、技术变更及现场签证。
6.4.8.2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技术规范以及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内容。
6.4.8.3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6.4.8.4未使用双方共同认可材料进行施工的内容。
6.4.8.5结算资料(含工程变更现场收方签证)不真实,虚假的内容。
6.5工程结算依据、资料有表述不清楚或之间有相矛盾不一致的,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处理方式进行结算。
第七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7.1本工程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7.1.1预付款支付: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7.1.2工程款支付:
合同签订,风管、风机、喷淋、消火栓、防排烟系统材料、设备全部进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防排烟、喷淋、消火栓系统安装且甲方验收合格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报警系统安装完且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5%;室外消火栓系统安装完且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经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合格证后,交清经档案馆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办理完工质量备案手续,支付合同总价的10%,结算经审计完成后,一月内付至经审计后的竣工结算价款的95%,留其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
7.1.3承包人收款时(包括进度款),应当向发包人出具和提供相应金额(含已计入工程结算价款中的材料设备价款)的建筑业正式发票,承包人未按时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金额不足的,发包人支付结算款或进度款的时间相应顺延。
7.2根据甲方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必须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含设计变更、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等)与发包人的原件进行核对,核对完毕后双方应履行书面确认手续予以确认。
双方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后,承包人再补交的任何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含设计变更、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等)不再作为结算依据,并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该部分工程价款,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3工程结算依据(含设计变更、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等)均以书面形式递交和审核,对不完善、不真实、不合法、未统一编号的结算资料(含设计变更、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等),发包人有权拒收,并由此产生的结算审核时间延误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7.4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
7.4.1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必须经过发包人第一次审核和发包人委托社会审计单位进行第二次审计后方可成为有效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审计总时间控制在60天以内,从双方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的次日起计算)。
《工程结(决)算造价书》必须加盖双方公章后方为有效。
7.4.2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及审核工作,由于承包人造成发包人审核不能顺利进行,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后果。
7.5结算完毕后,留经审计后的竣工结算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七日内支付给承包人(不计息),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维修、返工、更换等责任。
第八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本工程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购买,部分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材质按甲方要求(见附表)。
8.1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及设备:
8.1.1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及设备范围:
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及设备(含辅材)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保管和承担费用。
8.1.2承包人对所采购的材料及设备质量负责,如因质量原因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1.3发包人如发现承包人采购、使用的材料及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更换、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2承包人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到场共同对材料、设备按相关规定验收。
8.3因设计变更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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