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学18章复习重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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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学18章复习重点整理
卫生监督学(1-8章复习重点整理)
卫生监督学
第二章卫生监督的性质、分类及其效力
第一节卫生监督的性质、作用及意义
一、什么是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二、卫生监督的属性
卫生监督的根本属性是——行政性,就是指卫生监督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是政府公共职能的体现之一;
卫生监督区别与其他行政工作的另一属性——技术性,是指卫生监督的实施有赖于许多的卫生技术手段。
三、卫生监督的功能和特征
(一)卫生监督的功能
在实现国家公共卫生职能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制约、规范、预防和促进等作用,这些作用就体现为卫生监督的具体功能。
1.制约功能——目标
卫生行政机关的卫生监督行为对相对人有关权力的限制和在具体行为上的牵制。
2.规范功能——效果
作为抽象卫生法律的具体体现,从直观上显示了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对守法者的认可和对违法者的惩罚,起到了规范人们行为导向的作用。
✓公共卫生法律规范
✓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
✓有选择的规范
卫生行政机关通过强制相对人的具体通过卫生监督法授予人们的选择权,
行为而体现出来的命令性要求和禁止通过对具体卫生违法案件的处
影响性要求。
周围人们行为的选择。
卫生监督的规范作用
3.预防功能——重心
卫生监督是要积极主动地参与或渗透于监督对象地整个运作过程,提前发现和排除可能出现的危害健康的各种问题和潜在弊端。
4.促进功能——结果
分析、总结、弥补、改善,并且提供改进工作的科学依据。
(二)卫生监督的特征
1、公益性——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卫生法规作出的卫生监督行为必然会忠实地体现公民和组织的公共利益。
2、保护性——保障实现公民享有健康权,以及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获得。
3、技术性——公共卫生法规中卫生技术规范占有较大的比重,而且其中关于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卫生标准所规定的指标,卫生监督实践必须依赖于医学卫生技术手段与卫生监督手段相结合。
4、综合性——多学科、多层次、多形式和多样性。
四、卫生监督的作用
为保障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实施国家职能,打击违反卫生法规活动的重要手段
保护国家、团体、公民个人有关卫生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促进卫生监督机制的自我完善
增强人的法制意识
✪第二节卫生监督的分类
按过程分:
一、预防性卫生监督与经常性卫生监督
预防性卫生监督(Preventivehealthsupervision)——行政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规对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所开展的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活动。
经常性卫生监督(Regularhealthsupervision)——卫生行政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活动。
属于实施一定行为进行之中的事中监督。
按行为方式分:
二、羁束卫生监督行为与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
这是以受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拘束的程度为划分依据进行的分类。
羁束卫生监督行为(Restrictedactionofhealthsupervision)——指凡是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手段等作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的卫生监督行为。
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Freelyconsideredactionofhealthsupervision)——指法律规范在规定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和手段等方面留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幅度,或者只作原则规定,可以由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对相对人的行为状况的了解给予综合考虑,所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
•划分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的意义
便于对不同的卫生监督行为提出不同的要求;
便于在卫生行政诉讼中,对不同的卫生监督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司法审查和不同的判决。
三、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与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
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Healthsupervisioninaccordancewithauthority)——即根据公共卫生法规赋予的职权,不待相对人的申请而由卫生行政机关主动作出的卫生监督行为,又称为主动监督行为。
注意:
法规规定无须申请的,不主动即为失职;
不得超越职权及其权限。
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Healthsupervisioninaccordancewithapplication)——卫生行政机关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依法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
程序:
相对人的申请
卫生行政机关的受理审查:
是否有权受理;是否符合法规;资料是否齐全。
指定计划
审议决定
告知与受领
四、要式卫生监督行为与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
依据——卫生监督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要式卫生监督行为(Essentialactionofhealthsupervision)——必须依据法定方式进行或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卫生监督行为。
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Unessentialactionofhealthsupervision)——卫生法规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或形式,允许卫生行政机关依据情况进行选择适当方式或形式进行的卫生监督行为。
例如: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电话、电报等
第三节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
一、卫生监督行为的有效成立
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包括:
行为的主体合法:
只有卫生法律、法规设定的卫生监督主体,其卫生监督行为才是有效的。
行为不超越权限
行为内容合法:
符合卫生法规规定,合乎公共利益。
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二、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
卫生监督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其效力可以分为三种:
确定力(Determination)——卫生监督行为一经有效成立后,就具有不得再行更改的效力。
执行力(Execution)——卫生行政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卫生监督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
只有在有关机关依法确定为无效后,才停止执行。
拘束力(Restriction)——卫生监督行为实施后,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
这个效力是对双方的。
三、卫生监督行为的撤消、废止、变更和消灭
撤消(Cancellation)——卫生监督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情况,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消,使该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
成立之初就不合法
废止(Abrogation)——卫生监督行为在成立时是合法的,后来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使其不宜继续存在而消失了效力。
仅仅是效力的终止。
成立之初是合法的
撤销是因其违法或不当而引起,废止则是因情况的变化而造成过失,本身并无违法或不当现象。
变更(Alternation)——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卫生监督行为,发现其不当或因情况变迁,使原行为变得部分不适用,从而对部分行为加以改变或使部分行为失去效力,并作出新的规定。
消灭(Elimination)——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完全停止、不复存在。
包括撤销和废止
第三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第一节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法律关系(Legal)→卫生法律关系(Healthlegal)→卫生监督法律关系(Legalofhealthsupervision)
卫生法律关系包括纵向与横向两种。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需要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还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
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点——其一般性和特殊性
●存在的要件
●主、客体的特殊性
●只有纵向的管理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
第二节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的构成要素
三、主体——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并于其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缺一不可)包括:
✓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卫生监督机关;
✓守法主体—卫生监督相对人。
既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人和外国人、无国籍人。
二、客体——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物和行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的最高层次的客体。
✓物——由不同的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为人们所控制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必须是合法的。
✓卫生行为——卫生监督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只有具有法律意义或由卫生法律、法规所规范的行为,才能构成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是要求他人进行一定的行为,且此种行为或要求能得到法律的许可和保障。
✓义务——主体必须依法做出一定的行为或是抑制自己的某种行为。
第三节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产生
二、变更
主体的变更
客体的变更
内容的变更
三、消灭
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权利主体放弃全部该项权利
权利或义务主体消灭且无该权利或义务的承受者
权利主体丧失主张该权利的时效
四、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而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定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基于人们的意志表示并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第四节卫生监督与卫生行政立法和卫生行政司法间的关系
一、卫生监督与卫生行政立法和卫生行政司法间的关系
(一)卫生监督与卫生行政立法的关系
卫生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卫生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不同于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只能借助于卫生监督才能发挥作用。
(二)卫生监督与卫生行政司法的关系
1、卫生行政司法——卫生行政机关按照准司法程序,依法审理具体案件,解决特定行政争议的活动,即卫生行政复议。
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司法的前提,即卫生行政司法行为只有在卫生监督或卫生监督引起行政争议时才能产生;而没有卫生行政司法,卫生监督种的行政争议只能以卫生行政诉讼的形式诉诸公堂。
2、几个概念:
卫生行政争议、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
3、卫生监督与卫生行政司法的区别:
作用、法律关系和程序
(三)卫生监督与卫生行政立法、卫生行政司法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卫生监督主体
第一节概述
一、卫生监督主体的概念
主体即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卫生监督主体——包括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和卫生监督守法主体。
•这里的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二、卫生监督主体的确立
——法律法规授权或合法委托
三、卫生监督主体的基本要求
–依法设立
–职权法定
–权责一致
–相应能力
四、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
卫生监督主体一经确立就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表现:
•明确的法律关系;
•法定的监督权力;
•垄断的执法资格;
•独立的监督活动;
•固定的法律地位;
•有限的监督权力。
✪第二节卫生监督机关
一、卫生监督机关
卫生监督机关是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简称执法机关。
由机关法人和卫生监督人员两部分组成。
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一些卫生监督机构等。
(一)卫生行政机关——政府管理公共卫生事务的职能机关,是依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成立,独立行使国家卫生行政权的组织。
•执行卫生监督职能的机关,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管理必须由卫生法专门授权。
卫生法规处:
负责起草卫生法规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法规的编篡和卫生法规实施中行政解释工作;负责卫生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听证工作;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和卫生重大行政案件的指导和备案工作:
负责指导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地方卫生法制建设。
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国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及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国家级特大(饮用水卫生除外)工程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协助地方政府依照有关法规组织对重大污染、职业中毒及放射与核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国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保健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国家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产品审批认证。
依法组织实施食品、化妆品、劳保、放射防护产品、饮用水以及消毒产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民药品外)的国家监督抽检工作;
综合处:
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卫生监督、监测(检验、鉴定)机构和公共卫生监督员聘任、稽查等管理工作:
负责卫生标准的组织协调报批审定工作:
负责计量认证工作:
负责检验、鉴定机构的认可认证工作:
负责拟订全国卫生监督事业费分配方案及效益评估;负责司内综合日常行政工作。
疾病控制司:
综合静调处、传染病控制一处、传染病控制二处、定防病寄生虫病控制处、免疫规划管理处、慢性非传染病控制处、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处、农村改水与环境卫生指导处
医政司——血液管理处:
医政司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服务标准,拟定医务人员拟业标准,服务规范;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我司。
卫生监督中心:
卫生标准管理、卫生检验技术规范、稽查、卫生许可受理与评审、食品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饮用水与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医疗服务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二)卫生监督所
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
卫生防疫站包括:
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所的任务包括卫生标准管理;卫生许可受理与评审;食品、化妆品、饮用水及涉水产品、消毒产品、医疗服务、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等。
卫生监督所的职能科室设置:
–综合科、产品卫生监督科、场所卫生监督科、市场卫生监督科、卫生监督稽查科和卫生执业监督科。
卫生监督所的职责:
–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批准后证书发放的具体工作;
–负责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个体诊所和采供血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
–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监督结果;
–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和处理意见;
–负责全省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承担现场监督监测、采样工作;
–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参与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撑机构的资质认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卫生监督所的权利和义务是:
–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
–组建要符合精简、效能原则;
–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为保障卫生执法监督的公正和队伍的廉洁,卫生监督所不得从事有偿的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服务工作;卫生执法监督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卫生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卫生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作好行政处罚的审查、听政和决定,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职责并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所属的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六个一:
一次报验、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
(四)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概念:
是指依法律法规授权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
特点:
–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特定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能
–职权为具体的卫生法律、法规所授予
条件:
•无利害关系
•人力资源
•设备条件
•特别条件
法律地位:
注意区分其行使的职能
四、卫生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
–横向关系:
只要无隶属关系,均属横向关系,之间是公务协助关系。
–纵向关系:
以隶属关系为基础,分为领导关系(命令与服从关系)和指导关系(双方存在的一种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
第三节与卫生监督主体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一、受委托组织
–概念:
是指接受卫生监督主体的委托而行使某项卫生监督职能的组织。
–特点
从事非国家职能性质活动的组织
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的卫生监督职权,而不能行使一般的卫生监督权
其行使的职权是基于卫生监督机关的委托,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委托的有效条件:
依法、内容、必要性、范围、形式
–受委托的必备条件:
合法组织、人力、技术条件、公益性组织、不得再委托
二、卫生监督员
✓特点
卫生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和具体承担任务的公民
依法从事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人员
必须通过资格考试,依法聘任
其行为是主体的行政行为
✓聘任与解聘
聘任条件:
年龄、专业、政治和职业道德素质
解聘情况
✓职责与工作规范
✓培训、考核与奖惩
第五章卫生监督依据(法律依据、技术依据、证据)
第一节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
一、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概念与特征
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在卫生监督活动中必须始终遵照执行的我国法律、法规的总和。
卫生法(Healthlaw),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与我国其他法律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1)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最重要、最基本)
2)调整的范围广泛
3)调节的手段多样
4)调整的内容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
5)反映的利益具有社会共同性
6)表现的形式具有分散性
二、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形式
1.宪法中有关卫生的规定
2.卫生法律
3.卫生行政规范和卫生行政规章
4.地方性卫生法规和地方性卫生规章
5.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6.国际卫生条例
✪三、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效力等级
(一)卫生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
宪法中有关卫生的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上级法优于下级法
(二)卫生法的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第二节卫生监督的技术依据
一、卫生标准的概念、特征
标准的定义:
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及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后,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殊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卫生标准的定义:
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以医药卫生科学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据,经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由主管部门批准,并以特定程序和形式颁发的对食品、医药及其他方面的卫生要求制定的统一的标准,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法规,是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重要依据。
卫生标准的特征:
✓科学性
✓法定性
✓应用性
✓统一性
✓规范性
✓可行性
二、卫生标准的分类
●按发布机构的主管范围和标准发生作用的有效范围划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ZB)、地方标准、企业标准4级。
●按层次分为卫生基础标准、专业基础标准与个性标准三个层次。
●按系列分为环境卫生标准、劳动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9个系列。
●按约束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按性质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三、卫生标准在卫生监督中的作用
1.是卫生监督监测检验的技术规范
2.是卫生监督评价的技术依据
3.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技术性法律依据
4.是行政诉讼的举证依据
第三节卫生监督证据
一、卫生监督证据的概念与特征P54
概念:
卫生监督的证据是指用以证明卫生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基本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二、卫生监督证据的种类P56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卫生监督证据收集、使用的基本要求P58
(一)卫生监督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
收集证据要主动及时
收集证据要全面客观
收集证据要依法进行
收集证据应深入发动群众
收集证据要运用先进的检测技术
(二)卫生监督证据使用的基本要求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一切证据必须查证核实
忠于事实真相
符合逻辑推理
运用证据必须合法
第六章卫生监督手段
第一节卫生法制宣传教育
一、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概念P60
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及其卫生监督人员将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向社会做广泛的传播,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得到充分的知晓、理解并受到教育,从而自觉地遵守卫生法律规范的一种活动。
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意义P62
1、管理相对人——知法、懂法、守法,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2、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3、卫生监督机关——使卫生监督主体及其卫生监督人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三、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
1、一般性(广泛性)宣传教育
2、具体的宣传教育
第二节卫生行政奖励
一、卫生行政奖励的概念和特点P73
1、概念:
卫生行政奖励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模范遵守卫生法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给予的精神和物质鼓励的一种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2、特点:
(1)是一种特殊的单方行为;
(2)是赋权性行为;
(3)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
二、卫生行政奖励的原则P73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原则;
3、依法奖励原则;
4、公开原则。
三、卫生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P74
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
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
4、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
四、卫生行政奖励的种类和形式P74
(一)种类
1、按性质分为精神奖励以及和物质奖励;
2、按对象分为对单位或集体的奖励以及对个人的奖励。
(二)形式(P75)
✪第三节卫生行政许可
一、卫生行政许可的概念和意义P63
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或由法律授权的卫生监督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其经营的项目和卫生设施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卫生标准而赋予相对人从事卫生法律所一般禁止的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就其意义和作用来说,卫生行政许可是一项预防性卫生监督措施,是“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的具体化。
二、卫生行政许可的特征
1、是依申请行为;
2、是依法进行审查的行为;
3、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4、是要式行政行为。
三、卫生行政许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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