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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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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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一)
时间:
2009-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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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
“高规”)第5.2.3条规定,防火墙上若必须开门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耐火极限1.2h),而第5.4.4条则明确若采用防火卷帘门分隔,则必须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背火温升的要求。
为何对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时间规定相差这么远?
答:
《高规》第5.2.3条规定,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为1.2h。
因为防火墙上所开设的门仅为局部,而在《高规》第5.4.4条中当用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时,供作防火分隔,该耐火极限的要求应提高,要达到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要求,即《高规》第3.0.2条表3.0.2中以防火墙具有不低于不燃烧3.00h耐火极限要求。
2.《高规》第4.1.5A条规定,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等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的一、二、三层,设置在其他楼层则要采取第4.1.5条A.1款至第4.1.5条A.6款等限制措施,那么餐厅、宴会厅、会议室等人数众多的房间是否要作这些限制?
答:
如餐厅、宴会厅、会议室等内兼有歌舞、卡拉OK功能的集中的公共场所,则亦应按《高规》第4.1.5条规定执行。
3.《高规》第6.1.1条作了较重大的调整,那么现在在继续按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苏公消(2003)63号文的一些措施来解决高层建筑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问题是否继续有效?
答:
《高规》第6.1.1条及第6.1.1.1款至第6.1.1.3款均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
而苏公消2003[63]文中规定的措施,它不是国家规范,在新修订的《高规》第6.1.1条的规定中已包含了苏公消2003[63]号文中的规定内容。
4.《高规》第6.1.1.2条规定:
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时,户门应设甲级防火门,但在《高规》第6.2.3.1条中规定十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可设乙级防火门,是否按《高规》第6.2.3.1条执行;窗间墙的宽度应大于1.2m,是指一个单元内户与户之间窗间墙的宽度要求,单元与单元之间防火墙两侧的距离仍应按2m控制,这一点难以做到,如将防火墙凸出外墙,应凸出多少为宜?
窗槛墙高度应大于1.2m,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1条有矛盾,是否按《高规》执行?
答:
在《高规》第6.2.3.1条中规定十层及十一层单元式住宅的相关规定是没有限定该单元住宅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而第6.1.1.2条规定限定于该住宅在设有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下提出相关的防火措施。
窗间墙的宽度1.2m,是指一个单元内户与户之间窗间墙宽度。
单元与单元之间防火墙两侧的距离应按2.0m控制,按《高规》第5.2.2条规定执行,可对照《高规》图示06SJ812图例。
关于防火墙凸出外墙,可按《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5.2.4条“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墙突出窗外沿不小于0.5m时,相邻窗距离可不限。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1条规定是对窗槛墙的要求,而GB50045—95是一个安全出口条件。
5.《高规》第6.2.5.1条规定: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可对于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在楼梯间或前室内布置水电管井,管井的检修门能否开向楼梯间或前室?
答:
该条可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3条第4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即“在电缆井、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时其井壁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的规定执行。
但除住宅外,其他民用建筑,在楼梯间前室内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和洞口,仍应执行《高规》(GB50045—95)第6.2.5.1条的规定。
6.两幢住宅建筑相拼,一幢14层、一幢18层,14层以下相当于是单元式相连,14层以上又相当于塔式住宅,在作消防疏散时,屋顶部分不能相连通(楼梯上到屋顶)。
考虑疏散时,是按塔式住宅考虑还是按单元式住宅考虑?
两幢住宅均做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楼梯上屋顶是否可行?
答:
两幢住宅相拼,一幢14层,一幢18层,18层按塔式住宅楼考虑,14层可视为单元式住宅,但在第十层开始应与18层住宅相连,将疏散楼梯连通设连廊,解决两个单元间电梯互用。
但两幢住宅均应设消防电梯和前室。
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按《高规》(GB50045—95)第6.2.1条、第6.3.1条和第6.3.3条的各款规定执行。
7.新修订《高规》(2005年版)中原强制性条文内容未用黑体字印刷,在省厅组织的培训课中,讲课专家明确这部分仍为强制性条文,造成极大的混乱,是否需有文件说明?
答:
应向《高规》(GB50045—95)修订编制组反映,给予发文明确。
新修订的《高规》在建设部第361号公告中已明确“对2001年《高规》进行了局部修改,修改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过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应理解为未经修订的条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8.按《高规》(GB50045—95)第2.0.17条规定,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网点上下两层面积应不超过 300m2,问:
如一层为商铺,二层为商业辅助用房或办公等,上下层面积是否叠加计算?
如果上述房间上下两层之间作了防火隔离,面积是否仍须叠加计算?
商住楼、综合楼中,一、二层设置小型商店较多,楼梯的宽度和陡度难以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的规定,一般楼梯都偏窄偏陡,消防部门对此也控制不严,审查中对小商店的楼梯是否可放宽控制?
在新版《高规》(GB50045—95)执行之前,对一、二层为小商店的建筑,其面积、安全出口数量,室内最远一点到安全出口距离如何控制?
答:
《高规》(GB50045—95)(2005版)第2.0.17条的规定,是规范新增的商业网点的定义,即房屋不超过两层,建筑叠加面积不大于300m2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即小百货、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且与住宅完全分开,有独立的出口。
它区别于商住楼的商业用房及综合楼的商业用房,此项服务用房面积可以上下叠加,如果是单独的办公室不应包括在内。
商住楼及综合楼中一、二层中设置的小商店应执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的相关规定。
9.消防电梯前室门的开启方向有何规定?
《高规》第6.1.3条及第6.2.3.1条规定,开向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乙级防火门(户门)是否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6.1.3条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
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这里的“部分”如何控制?
(如18层以下设单元式住宅,其户门却开向前室)。
答: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但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尽可能将户门开设在有走道的位置。
如无法设置通向各户的走道时,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应采用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10.《高规》(2005版)第6.1.1.2条规定,单元或高层住宅在18层及18层以下要求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窗槛墙要大于1.2m,对此总是有几点不解之处:
①《高规》第6.1.1.1条规定,18层及18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其窗间墙、窗槛墙是否也要满足1.2m的要求,还是满足《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1条800mm高?
(我们理解,塔式住宅的要求比单元式住宅高,因为它户数多,且只有一个安全出口)
②18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按每单元设一个防火分区时,应有两个安全出口,设计中采用剪刀楼梯间且共用一个防烟前室,但前室仅有一个疏散口,是否满足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
③窗台的窗槛墙高度均达不到1.2m时,其玻璃窗下端采用固定安全玻璃,能否代替窗槛墙功能?
答:
①18层及18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应执行《高规》第6.1.1.1条的规定,即需要设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规定,防烟楼梯及消防电梯间应执行第6.2.1.2条、第6.2.1.3条及第6.3.3条的各项规定。
不能与第6.1.1.2条的规定混淆。
②该问题在《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5.5条和第8.4.5.6条已有具体规定。
即19层及19层以上单元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防烟楼梯间,18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走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
18层及18层以下部分应满足第8.4.5.6条要求:
即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不小于1.2m,窗槛墙为高度不小于是1.2m不燃体墙;当确有困难时,可设有防火挑檐时,窗槛墙高度不小于0.8m,防火挑檐出挑高度不小于0.4m、长度不小于开窗洞口宽度,且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体。
第8.4.6条规定,19层及19层以上单元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两个安全出口时,每个单元楼梯间应在屋顶上连通,且应满足第8.4.5.6条要求。
③如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当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时,需做1.2m的窗间墙、窗槛墙为不燃烧体及甲级防火的户门,我们认为不应用固定安全玻璃窗替代,因安全玻璃窗达不到砖外墙的耐火极限等级。
作者:
来源:
华北标办总工陶驷骥
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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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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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规》(2005版)第6.1.1.2条规定,单元或高层住宅在18层及18层以下要求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窗槛墙要大于1.2m,对此总是有几点不解之处:
①《高规》第6.1.1.1条规定,18层及18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其窗间墙、窗槛墙是否也要满足1.2m的要求,还是满足《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1条800mm高?
(我们理解,塔式住宅的要求比单元式住宅高,因为它户数多,且只有一个安全出口)
②18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按每单元设一个防火分区时,应有两个安全出口,设计中采用剪刀楼梯间且共用一个防烟前室,但前室仅有一个疏散口,是否满足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
③窗台的窗槛墙高度均达不到1.2m时,其玻璃窗下端采用固定安全玻璃,能否代替窗槛墙功能?
答:
①18层及18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应执行《高规》第6.1.1.1条的规定,即需要设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规定,防烟楼梯及消防电梯间应执行第6.2.1.2条、第6.2.1.3条及第6.3.3条的各项规定。
不能与第6.1.1.2条的规定混淆。
②该问题在《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5.5条和第8.4.5.6条已有具体规定。
即19层及19层以上单元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防烟楼梯间,18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走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
18层及18层以下部分应满足第8.4.5.6条要求:
即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不小于1.2m,窗槛墙为高度不小于是1.2m不燃体墙;当确有困难时,可设有防火挑檐时,窗槛墙高度不小于0.8m,防火挑檐出挑高度不小于0.4m、长度不小于开窗洞口宽度,且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体。
第8.4.6条规定,19层及19层以上单元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两个安全出口时,每个单元楼梯间应在屋顶上连通,且应满足第8.4.5.6条要求。
③如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当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时,需做1.2m的窗间墙、窗槛墙为不燃烧体及甲级防火的户门,我们认为不应用固定安全玻璃窗替代,因安全玻璃窗达不到砖外墙的耐火极限等级。
11.地下室内有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2条的规定,可以利用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这样一来必然有一方存在“逆向疏散”的问题,审图时怎么把握?
答:
一般合理的设计,可在安全出口门洞上做两樘开启方向不同、连在一起的防火门。
1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1条规定,住宅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应设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防火挑檐。
此条对多层、小高层及高层住宅都适用吗?
那么,把《高规》(2005年版)第6.1.1.2条看作是特例,这样理解是否可行?
答: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1条的规定,对多层、小高层及高层住宅均适用。
《高规》第6.1.1.2条不是特例,规定单元式住宅只设一个安全出口的特定条件下所规定的相关防火设施的要求。
13.疏散用楼梯间(含封闭楼梯间、防烟前室)能否开设丙级防火门的管道井,在平台能否开设有甲级防火门的其他房间?
答:
如是住宅建筑,应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368—2005)第9.4.3条第4款的规定(强制性条文)“电管井和管道井可设在防火楼梯间的前室及合用前室内,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其他建筑应按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4.1条第3款“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及《高规》第6.2.5.1条“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的规定执行。
14.底层商铺进深大,面宽窄,面积大于60m2,保持两个门的距离5m不可能,能否按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5.3.1条“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来处理这一问题?
换句话说,当底层商铺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人数不超过80人时,虽然面积超过 60m2,也可以仅设一个外开疏散门,门净宽不小于1.40m吗?
(当然,这里所指的底层商铺是直通室外的)
答:
可以这样理解,但目前新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8条中,已在面积、人数及疏散距离作了调整,详见第5.3.8条第1、2款的规定,即:
(1)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15.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3.5.5条规定,甲、乙、丙类厂房封闭楼梯间的门为双间弹簧门,而《高规》(GB50045—95)第6.2.2条规定的封闭楼梯间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两者不一致。
审查如何把握?
答:
《高规》的问题应按《高规》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问题应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执行,不应混淆。
16.高层民用建筑裙房的封闭楼梯间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应作防火隔离,隔离后楼梯地下部分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按《高规》第6.2.2条的规定,地下部分应按防烟楼梯处理,但设计中均未作处理,审图应如何掌握?
多层建筑也有这个问题。
答:
地下室楼梯间一般均没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条件,所以,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做了防火隔离后,地下室的楼梯间并非因此就得采用防烟楼梯间。
具体应按新版《高规》第6.2.8条的规定执行。
17.目前相当多的一楼一底(或两楼一底)的商铺底层为商铺,二层业主作为办公、居住或储藏适用。
是否要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5.3.8条第3款的规定,即二层最远一点至底层出入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0m?
楼梯的疏散距离是否要执行《高规》(GB50045—95)第6.1.6条(即楼梯水平投影1.5倍)的规定。
若要执行,那么这种建筑的进深只能做得很小。
若在楼梯间的二层加设疏散门,其疏散间距是否可以从疏散门开始起算?
事实上加了疏散门对疏散反而不利。
答:
提问所指“二层最远一点至底层出口距离”与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3条注4的规定“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的含意是一致的,应执行不超过22m的规定。
18.厂房带办公,办公与厂房之间的防火墙上的防火门能否作为第二疏散口?
答:
一般生产车间与办公区(生活区)应为独立的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厂房与办公区的安全出口分开设置(车间内的少量办公用房除外)。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1条、第3.7.2条及第5.3.2条的规定执行。
19.封闭楼梯与防火墙相连处,楼梯门做乙级防火门是否妥当?
答:
封闭楼梯与防火墙相连时,设在防火墙墙上的楼梯间的门做乙级防火门不当,应做甲级防火门,按《高规》第5.2.3条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1.5条的规定执行。
20.在划分防火分区时,有的将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防烟前室等面积不划分在防火分区内,形成空白区域,以减少防火分区的面积来满足规范限制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这一现象在地下室尤为常见。
请问这样划分可行否?
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据说有些地方是允许的。
答:
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且经常发现。
在某些地方也确实允许这样划分。
但江苏省消防执法和管理部门对此没有认可,因此,仍应按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1.7条表5.1.7和《高规》第5.1.1条表5.1.1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即所有面积,也就是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都应有其防火分区归属,扣除某些部位面积(水池面积以外)没有依据。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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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标办总工陶驷骥
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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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4.0.4条第3款规定“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请问:
①是否理解为多层建筑(4层及4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的电梯间也应设前室,此前室有无其他要求,如采光通风防烟等?
②此条为强制性条文,但在后来出版的“规范大全”均被删除,有无内情?
答:
①不应局限于多层,规范所指为所有电梯间,但此条规定不尽合理。
②确有此事,其原因和内情不得而知,可能已认识到其不合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4.0.4条第3款确实存在问题,不好操作。
首先,电梯不能作为紧急疏散之用,纯粹的电梯厅不存在疏散方向问题,无需设乙级防火门,否则,反而会产生误导,延误病人疏散时机和时间。
只有当疏散楼梯间必须经过电梯厅才能疏散时、电梯厅作为合用防烟前室时、电梯作为消防电梯时,才应设前室,门才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其次,由于医院特别是病房楼电梯众多,有病床梯、客梯、医生专用梯、食梯、污物梯等多种,每类电梯都设前室非但没有必要,而且会因为到处是门使用很不方便,还浪费面积。
因此“规范大全”将该条款删除是正确的,是有道理的。
22.《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1.4条规定“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
如综合楼中,一、二层为商店,三层或更多层为办公,办公以上为住宅,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单独布置,这有明确规定。
为了减少楼梯数量,设计中往往是办公与商业用房共用楼梯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并未有明确规定,审查中应如如何执行?
答:
如果三层(或更多层)办公与商业用房是同一个部门,或本身就是商业部门的办公用房,可以合用楼梯间;如三层(或更多层)办公属于另一个单位或为出租写字间,则应商用、办公、住宅三者各有独立的疏散楼梯间,不能合用。
23.高层建筑的平屋面建筑高度的计算,按规范是从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不考虑女儿墙的高度,现今的设计不少为追求立面效果将女儿墙提高很多,甚至有高达3—4m,还有与屋面构架飘板结合在一起的设计,对这类接近24m临界高度的建筑客观上造成了消防扑救登高的困难,应不应该指出?
答:
对多、高层临界高度的建筑,仍应按24m屋面面层标高以下为原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1.2条注1已有了明确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规》之间的矛盾已统一。
关于消防扑救登高问题,应该说现在的消防扑救能力比过去有较大的提高。
对于高女儿墙建筑问题,规范对高度没有限定,没有限定就不必指出。
当然有条件或可能的话,可结合立面设计适当开洞或留缝,以便消防队员能安全登上屋面实施扑救和队人员施救。
24.目前,《高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等规范都作了调整,是否可以理解凡用黑体字印刷的才是强制性条文?
如果是,那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否也需要调整,如何解决《高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一些强制性规定相差过于悬殊的问题?
答: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是全面修正,重新出版。
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已全部废止。
故新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黑体字均为强制性条文,建设部公告中已经明确。
(2)《高规》(GB50045—95)本次只是局部增改,编号也未改动。
除本次增加一部分强制性条文外,以前的强制性条文仍有效。
25.消防电梯是否一定要落到地下车库,若下落,则地下室是否要同样设防烟前室?
答:
消防电梯是为消防人员迅速到达火灾发生点或区域而设置的,防烟前室为消防电梯必备的安全配套空间,以防烟气进入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应该能到达除电梯机房层以上楼层外的所有层面,地下室是建筑的一个层面,消防电梯就应该下至地下室并应设防烟前室。
26.商业建筑的疏散宽度计算方法不一,到底按哪种为准,大型食堂疏散宽度是否可按《高规》方法计算?
答:
商业建筑的疏散宽度计算方法已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7.5条作出规定,非常明确。
食堂、宴会厅、大餐厅人数按任务书要求直接计算或用面积指标折算。
27.按《高规》第6.1.1.2条规定,窗槛墙要求1.20m高,而《住宅建筑规范》中,住宅外立面防火构造要求:
上下窗槛墙间0.8m高,这二条有没有矛盾?
答:
没有矛盾。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中窗槛墙0.8m为住宅建筑的一般规定,而《高规》中第6.1.1.2条为特指18层以下只设一个安全疏散出口的楼梯间又无连廊的单元式住宅。
28.工业厂房的安全疏散门,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4.12.2条,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可否用推拉门带小门?
答: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4.12.2条规定,厂房疏散用门不能采用推拉门,但如果采用平开门,门扇太大,也不是很方便。
如果大推拉门上附有净宽大于0.9m的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可以采用,这也是传统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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