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大市场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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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大市场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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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大市场管理规则
二手车大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交易管理................................................................................1
第三章经济区车辆管理....................................................................7
第四章人员管理................................................................................8
第五章投诉与调解............................................................................9
第六章广告宣传促销管理..............................................................10
第七章物业管理..............................................................................11
第八章安全防火管理规定..............................................................12
第九章治安防范管理规定..............................................................13
第十章附则......................................................................................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区入驻的企业、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依法保护入驻市场企业、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市场是政府规划的二手车经营交易的合法场所。
第五条本市场保障入驻企业、经营者的治安、卫生、交易和公共秩序。
第二章交易管理
第一条入市场企业或二手车经营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经营业务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动车流通交易政策及本市场区的交易管理规定,市场内禁止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二条凡入驻市场经营经销二手车从业人员,应注册二手车经营或经销公司,并在二手车管理服务中心备案,便于市场管理、诚信体系建设及处理纠纷。
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经营场所必须亮照、亮证经营,交易须明码标价。
第三条入市场企业或二手车经营者须如实记录经营业务成交情况,并将资料保存三年以上。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
第四条入市场企业或二手车经营者在进行机动车交易业务时,凭交易各方签订的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式规范合同文本开具交易发票,同时代征交易税收。
买卖双方及中介方不得自行在场外签订合同,对场外私自交易的一律不予开票,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合同与车辆档案一并留存,没有规范交易合同的,不予办理车辆车管业务。
第五条入市场企业或二手车经营者出售车辆前必须向客户如实告知车辆状况,并在售车合同中明示。
第六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向购车人交车时,须按合同规定进行交验车辆,售出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交易条件和买卖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
第七条入市场企业和二手车经营者需按合同规定收取订(定)金及车款时应向付款人出具开收款凭据,未按规定与购车人签定合同的不得向购车人收取订(定)金或预付款。
第八条购车人从本市场购买的机动车,如因卖方原因或政策原因不能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旧车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的,销售企业应无条件接受退车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入市场企业或二手车经营者售出车辆必须在成交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条中介经济人管理采用疏导和打击两种方式。
对自身有网站经营的中介,进园区管理,均注册二手车网络信息化公司并在二手车服务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负责办证管理,进园交易需要佩戴经营证照,签订合同文本时,保留中介经济人信息以备追溯到查。
对于无证经营的中介人,服务中心办公室及公安部门给予严厉打击。
第十一条禁止入园企业或二手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
1、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业务范围经营;
2、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
3、违规改变销售车辆的里程表记录;
4、签订虚假合同;
5、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6、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7、制造或散布虚假行情及使人误解的信息;
8、直接或间接操纵与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9、非本公司人员在本公司从事经营业务;
10、将未办理入场手续和已办理出库手续的车辆在经营区交易;
11、在本市场内经营区外的场所进行机动车展示交易;
12、非本公司车辆停放在本公司车位内进行交易;
13、本公司交易车辆到本市场以外场所办理过户手续;
14、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车辆在经营区进行交易:
1、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2、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3、国家工信委汽车产品目录公告上未登录的车辆;
4、未按期参加或未通过机动车定期检验的车辆;
5、私自非法拼装、盗抢、报废、走私进口的车辆;
6、法院查封、财产保全、依法抵押的车辆;
7、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过户使用年限的车辆;
8、在本行政辖区以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9、办理过户手续时,经核查与档案不符或私自改变技术参数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车辆;
10、牌证、手续不全的车辆;
1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车辆。
第十三条二手车行业协会对二手车的销售服务、行业自律和纠纷协调等进行监督。
诚信自律商户须做到严格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十四条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对场内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情况、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公示。
市场内完成业主入住以后,服务中心会及时,全方面的做好业主的监督工作,每月、每季度都会做一个综合评分,对表现良好,前五名业主做出相应的奖励,同时,对综合评分靠后的业主及时沟通,争取改进,多次评分靠后的业主将予以劝离园区,以确保二手车大市场的积极健康的形象。
第十五条市场实行闸口式管理模式。
开发市场管理办公软件,将服务中心、车管、税务、交通等各职能部门融入到市场管理软件中,做到对车辆的线上、线下双重管理。
实行进园车辆信息化管理,园区设立园区卡,实行一车一卡、一车一码的管理原则。
第三章经营区车辆管理
第一条经营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按市场规定的营业时间开、关经营区大门,所有车辆进入市场必须服从市场管理部的管理。
第二条经营区内车辆实行RFID智能车辆及访客管理系统,该系统能够实现进出场区完全不停车,自动识别、自动登记、自动放行,有效解决通行速度慢及进出场拥堵的现象。
第三条园区对所有进往车辆进行图像记录,通过自动拍照将图像记录在计算机中,做到进出时间、驾驶人图像、车辆品牌等记录在数据库中供备查,能够有效保障经营区内的车辆安全。
第四条进入经营区的车辆须办理商品车入场手续,凭入场车证进入经营区。
无入场车证或车、证不符的车辆不准进入经营区。
第五条在库车辆凭车证出入经营区时,须将车证摆放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处以备门卫查验,所有进入经营区的车辆必须服从门卫管理,听从市场管理工作人员指挥。
第六条园区实行车辆二维码认证,结合现在流行的扫一扫功能,将对经营区认证车辆在指定位置张贴二维码,通过扫描二维码即可获得该车的基本信息,包括车架、外观以及功能零部件的检测,以及部分问题存在点等关键信息。
此外,依托二维码认证的支撑,还将为二手车金融办理提供贴心服务。
第七条入场车辆进入经营区后须停放在本公司展示车位内,行车通道及非停车位禁止停车。
第八条园区实行“划片包保工作机制”即将整个园区的停车区划分为7个管理区域,每个管理区域分别由服务中心人员一名、保安人员两名组成,负责维护所包区域内的经营管理秩序工作。
第九条入场车辆须按市场核定的展示车位数量停车,不得超越车位或跨位停放。
第十条入场车辆须停放整齐,一位一车。
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侧须放置由市场统一制发的车辆配置表和价目表。
第十一条进入经营区内的商品车除正常销售外,不得随便调出。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出的,应持书面申请到市场服务中心审批。
第十二条需要进入经营区的送货车辆入场前须到经营区出入场窗口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进入经营区。
第十三条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车辆一律不准进入经营区。
第十四条禁止在经营区内换件修车、拆座洗车、给车做装饰美容。
第十五条凡进入经营区的车辆,须遵守经营区管理规定,按经营区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逆行、超度行驶。
经营区内主路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通道内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车位内移动车辆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六条禁止无驾驶执照人员在经营区驾车。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人员为入市场企业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入市场企业聘用的工作人员须到市场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并报驻场服务中心部门审核,领取胸卡后方可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入市场企业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备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人员胸卡为市场统一核发的在本市场经营区从事经营服务工作的唯一有效证件,仅限于本人使用。
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在工作期间佩带胸卡。
第五条工作人员胸卡使用期间,应注意妥善保管,严禁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
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到市场服务中心办理挂失补领手续。
第六条入市场企业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到市场服务中心办理变更备案。
工作人员离职,入园企业须将离职人员胸卡收回上交到市场服务中心。
第七条入市场企业对本公司聘用的人员负有管理教育职责,承担其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的法定责任。
第八条入市场企业工作人员在本市场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场各项管理规定,树立良好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定的活动。
第五章投诉与调解
第一条入市场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投诉调解责任人,每个公司须指定一名人员专门负责投诉接待工作。
第二条入市场企业必须认真对待消费者投诉,积极配合市场的投诉调解工作,妥善合理解决消费者投诉,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拖和刁难消费者。
第三条入市场企发生消费者投诉,经市场服务中心依法调解应由入市场企业承担赔付责任的,入市场企业应积极履行赔付责任。
对入市场企业拒不履行赔付责任的,市场将按先行赔付原则,动用入市场企业的信誉保证金予以赔付。
第四条入市场企业必须遵守出售车辆与客户签定由市场监管部门鉴制的买卖合同的规定,凡未与客户签定合同而发生消费者投诉的,责任由入市场企业全部承担。
第六章广告宣传促销管理
第一条入市场企业在市场内从事与本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广告宣传促销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商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虚假宣传,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经营业务无关的广告宣传。
第二条入市场企业在市场内从事与本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广告宣传促销活动,须符合市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入市场企业在本公司经营区域从事广告宣传促销活动须向市场服务中心书面备案。
第四条入市场企业需在市场内本公司经营区域外从事广告宣传或促销活动,须向市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场批准并交纳相关费用后,按市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第五条入市场企业需利用市场内的广告牌,广告栏及其他广告形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园区统一安排。
第六条入市场企业的经营大厅门头招牌须按市场规定位置和规格尺寸,在向市场交纳相应费用后由市场统一制作。
除门头招牌外,入市场公司经营大厅外立面不准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经营区域不准树立固定式广告宣传牌。
第七条入市场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在市场内本公司经营区域外张贴、散发广告宣传品和进行其他形式的广告宣传促销活动。
第七章物业管理
第一条各入市场公司要认真执行市场卫生责任制,要确立一名环境卫生管理员,负责搞好门前三包(包治安、包卫生、包秩序)。
环境卫生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物业部门工作,对本公司环境卫生开展经常性自检、自查、自改工作。
第二条市场公用性的卫生由市场统一管理,用户门前屋后及周边的卫生由各用户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条市场服务中心有权对入市场公司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检查出现的问题,提出要求和整改意见。
第四条不准乱倒垃圾,乱堆杂物,废弃物和污水,不准乱扔烟头,不准随地吐痰。
第五条要求对门前绿化墙给予养护,不准占用绿化地,停放车辆不准占压树墙,树墙上不准凉晒杂物,绿化地不准倾倒垃圾,抛洒杂物。
第六条进入经营区的商品车辆,要保持清洁。
第七条对租赁房屋,入市场公司有使用权,房屋结构、门、窗等设施有人为损坏的,由使用人照价赔偿。
第八条装修、装饰、改造管线施工时,需事先报告市场服务中心,准许后方可施工(渣土废料及时运出)。
第九条各入市场公司要爱护室内配备的办公用品(空调、电脑、电话、办公桌、饮水机、沙发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条市场服务中心收取电费、水费、电话费时,各入市场公司要按照实际使用数量积极配合交纳工作,故意拖欠三项费用十五日以上者,服务中心依据市场规定对其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在经营区内维修各种公共设备时,各入市场公司要无条件把所占位置车辆移开,开到市场指定的停车位上,以保证维修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严禁入市场公司及个人在经营区内私搭乱建,堆放杂物。
第八章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第一条自觉遵守市场安全防火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市场工作人员管理。
配合市场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第二条车辆不准乱停乱放,要按规定位置停放车辆,并保持车辆疏散车距。
第三条各种车辆严禁在有禁止停车标志范围内停放车辆,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四条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进入市场。
行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市场。
第五条严禁在室内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稀料、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
第六条场内严禁使用明火吸烟。
第七条严禁私自动用消防栓水源、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器具。
第八条场内严禁加油、修车、洗车、换件、美容、试车,对故障车及时拖出场外处理。
第九条严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擦车、洗车。
第十条场内严禁使用煤气灶罐、电热器具烧水做饭。
第十一条场内严禁违章接线、安装插头,自改电路线路。
第十二条场内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乱堆乱放用过的弃物及时清理干净。
第十三条各入市场公司静场后关闭电源开关,车辆按市场规定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在消防局、防火监督处对市场检查中,如入市场公司所属人员严重违反消防规定给市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由该公司负责,市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令其退出市场。
第十五条以上规定,适合于进入市场的所有车辆和人员,违者视情节情况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市场内禁止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闹事。
第二条禁止在市场内起哄闹事,不服从市场工作人员管理,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其它行为。
第三条进入市场要走正门,严禁翻墙钻门进入市场。
第四条严禁闯杆、闯门、打架骂人。
要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五条入市场公司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离场,公司严禁留宿。
第六条买卖活动中,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诈勒索、恶意串通、直接或间接操纵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严禁收售倒卖盗抢车辆。
第八条已进入经营区入库车辆,禁止在经营区外市场内进行交易。
第九条严禁使用各种假证(身份证、车证、代码证、户口簿等)。
第十条禁止挪用车牌照,车辆改变颜色。
第十一条禁止小商贩、收旧、乞讨、推销等闲杂人员进入市场。
第十二条禁止其它违章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违反以上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场给予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或重大责任的由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二手车服务中心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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