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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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
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消除井下粉尘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
第一章 防 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1条 设计和建设矿井时,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建立完善的洒水系统,即:
一、地面建设的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
二、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100米或50米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
三、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l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的范围内。
第12条 《规程》第156条:
井下风速必须严格控制,增大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相应地调节风速,防止煤尘飞扬,即:
一、井巷中风流速度应符合《规程》中第105条的规定。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当采取煤层注水湿润煤体和采煤喷雾降尘等措施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适当加大风速,但不能超过5m/s。
二、回采工作面,当风速超过2.5m/s时,必须加强煤层注水或喷雾等防尘措施。
其它巷道,当接近最高风速时亦须加强防尘措施。
第13条 《规程》第157条:
产生粉尘的地点,必须采用有效的防尘措施,即:
一、掘进工作面必须符合《规程》第14条的规定;开凿井筒或掘进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时都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二、回采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炮泥、喷雾、洒水或其它防尘措施。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煤层注水;
三、采煤机、掘进机都应安装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无喷雾装置的采煤机、掘进机不得工作。
生产矿井中,如果采煤机、掘进机不带有内喷雾装置,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掘进机还必须采用除尘器。
新生产的采煤机必须安装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新生产的掘进机必须安装有效的外喷雾装置并配有防尘器,否则不得出厂使用。
四、井下所有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
五、井下煤仓、溜煤眼、翻罐笼、运输机、装煤机和其它转载地点,都应进行喷雾洒水或设置除尘器。
喷雾、洒水、捕尘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不得任意拆除。
第二节 采煤工作面防尘
第14条 预先湿润煤体
一、煤层注水
如果煤层厚度大于1.3m,煤层倾角稳定,没有或有较小的走向断层,顶底板吸水后不会影响生产及煤的孔隙率大于4%时应采用长钻孔注水。
当煤层厚度小于1.3m,或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或地质情况复杂,煤层倾角变化大,或煤的孔隙率小于4%时,应采用短钻孔注水。
当煤层厚度小于1.3m,或者煤体的自然水分大于5%时,经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以不进行煤层注水。
二、采空区灌水
当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层开采厚煤层时,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时,在层间没有不透水岩层或夹矸的情况下,也可在上部煤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部煤层进行湿润。
三、预先湿润煤体效果的检查
1.防尘效果的检查
防尘效果表现为降尘率的高低,按下式计算:
C=(G下-G上)-(G′下-G′上)/(G下-G上)
式中C--降尘率,%;
G下--开采未预湿煤体时,尘源下风侧风流中的煤尘浓度,mg/m3;
G上--开采未预湿煤体时,尘源上风侧风流中的煤尘浓度,mg/m3;
G′下--开采预湿煤体时,尘源下风测风流中的煤尘浓度,mg/m3;
G′上--开采预湿煤体时,尘源上风测风流中的煤尘浓度,mg/m3;
2.湿润煤体效果的检查
观察法:
观察注水孔两侧煤邦或煤壁“出汗”的位置,以此判断湿润范围。
分析法:
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在工作面的煤壁上采取煤样,分析水分,由预湿煤体前、后的水份变化求出煤体的湿润范围及湿润程度。
第15条 机采防尘
一、采煤机截齿必需锋利,对磨损的截齿,在前角减到零之前必需更换新齿。
二、各种滚筒采煤机在一定的截割深度条件下,采煤机的牵引速度与滚筒转速之间,存在着一个产量最低的、最佳匹配值。
应对开采煤层通过试验找出并采用这个最佳匹配值进行采煤。
一般规律是滚筒转速增高或降低时,牵引速度也随之而增高或降低。
三、采煤机割煤必须喷雾并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采煤机喷雾及冷却系统的水必须经过过滤器净化,确保水质清洁。
2.内外喷雾的喷雾参数必须与采煤机要求的喷雾参数相匹配。
3.采煤机上原有的喷雾系统如果降尘效果达不到要求时,必须采用适当的抑尘器进行喷雾降尘。
4.加强喷雾系统的管理和维修,除准备班必须对喷雾系统进行全面维修外,在割煤过程中必须随时更换损坏的喷嘴和疏通被堵塞的喷嘴。
5.在静压供水的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设置喷雾站,其供水压力及流量必须与采煤机或包括液压支架的喷雾参数相匹配。
6.泵站需备两台喷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
第16条 自移式液压支架防尘
1.新生产的自移式液压支架应装有移架时能自动控制开关水阀的喷雾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1)喷雾系统 各部件的设置,应能可*地防止砸坏,并便于从工作面一侧进行安装和维修;
(2)进入喷雾系统的水必须经过有效的过滤净化。
2.支撑式液压支架的喷雾系统,应安设向顶梁上的岩屑喷雾的喷嘴及下放顶梁时向采空区喷雾的喷嘴;支撑掩护式液压支架的喷雾系统,应安设向相邻支架之间的顶梁、采空区乃空间进行喷雾的喷嘴,喷雾压力达到0.8-1.5MPa。
3.己投人使用而无喷雾系统的自移式液压支架,应装有自动式或手动控制水阀的喷雾系统,在此之前,可在控制区内每10m左右安设2个伞形喷嘴,移架时打开下风流侧的控制水阀,造成净化风流的水幕。
第17条 炮采防尘
1.打眼工序必须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0.2一lMPa,耗水量为5-6L/min,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
2.炮眼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装填方式采用外封式,即在孔口一端紧贴包装填一个水炮泥,然后用黄泥堵塞剩余的炮眼空间。
水炮泥应充足水的容量为200-250mL,工作面顺槽内应安设水炮泥注水器。
3.放炮时采用射程较远,水滴较粗的扁头喷嘴进行喷雾。
4.在放炮前后要分别冲洗一次煤壁、顶板,并浇湿底板和落煤,在出煤过程中,边出煤边洒水。
第18条 采面巷道防尘
1.运输顺槽的转载点、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机处必须安装喷雾或密闭罩、防尘器等防尘装置,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采用自溜运煤时,应向溜槽中的煤上喷雾。
2.回风顺槽应在距工作面50m内设置净化风流水幕,并确保正常使用。
3.上下顺槽必须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
清扫或冲洗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19条 通风防尘
在煤层倾角小于12度的采煤工作面,或大于12度,但能满足《规程》118条规定要求的采煤面,可采用下行通风。
第三节 掘进工作面的防尘
第20条 湿式作业
一、机掘作业的防尘
1.掘进机的截齿必须保持完整、锋利,损坏或磨损后应立即更换。
2.进入掘进机喷雾系统的水必须先经过滤器净化。
一般要求的供水压力应达到1-1.5MPa,供水量应达到吨煤30一40L。
二、炮掘作业防尘
(一)打眼工序必须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以0.3MPa左右为宜,但应低于风压0.1-0.2MPa;耗水量以2-3L/min为宜,以钻孔流出的污水呈乳状岩浆为准。
为提高防尘效果,可在水中添加湿润剂(又称降尘剂)。
(二)封眼采用水炮泥,装填方法与第17条之二相同。
也可采用里外均填有水炮泥的混合式装填方法,水炮泥的装填数量应使其长度达到装药长度的一半。
(三)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洗。
(四)放炮时必须在适当地点(约有距工作面10-30m的支架或管路上)安装风水喷雾器,实施放炮喷雾,水幕应复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10-15分钟。
(五)放炮后、装岩前,必须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和岩堆洒水,在装岩过程中,边装岩、边洒水,采用铲斗装岩机时,装岩机应安装自动或人工控制水阀的喷雾系统,实施装岩喷雾。
三、用风镐修整巷道轮廓或维修巷道时,必须采用水风镐或在干式风镐上安喷嘴或者水环等,实施湿式作业。
第21条 通风除尘
一、机掘工作面必须采用长压短抽或长抽短压(前抽后压)混合式通风方式,并采用除尘器(或除尘风机),巷道中的风速不得低于0.2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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