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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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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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篇一:
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种类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保证方)
借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借款单位为满足一产需要向贷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依据《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贷给借款方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用于____。
二、此项借款,期限____个月。
由借款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一次或分次支用,每次支用应填制借据。
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一次(或分次)还清全部本金。
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三、贷款利息按月息____‰的利率计收(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执行);由借款方根据贷款方结息通知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四、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___%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息___%。
五、贷款到期时,借款方以__资金偿付或由贷款方在借款方__帐户中扣还。
六、借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提送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生产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七、借款方保证按季(年)从___中提取___%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借款方如不按本规定执行,贷款方有权对应补未补自有资金部分占用的贷款加息___。
八、借款方违反《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追回本合同已支用的贷款。
九、保证单位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如无力偿还,由保证单位在接到贷款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十、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失效。
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其它。
借款单位(公章)贷款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保证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二:
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信公借()号
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
贷款种类: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联系电话:
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联系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循环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环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四)甲方承诺以下事项:
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条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万元。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
在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第三条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下称“额度支用有效期间”)。
在额度支用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该笔借款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第三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的终止日。
第四条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循环借款的用途。
在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支用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
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以借款借据的内容为准,详尽的用途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为准。
甲方循环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借款额度使用的特别规定
甲方申请循环用款时乙方有权对每一笔贷款需求额度进行测算,甲方循环用款额度不得突破乙方测算的企业当期实际流动资金需求缺口。
(三)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和金额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为(选填“年”或“月”)利率,即基准利
率%,并自起息日起至该笔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
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二)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上浮%,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上浮%,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单笔贷款支用时,双方可以在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上另行约定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也可以选择适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四)本条约定的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与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五)本条所述起息日是指单笔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六)本条所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
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八)结息
1.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第六条额度管理费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额度管理费(金额大写)。
第七条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支用循环借款的申请
甲方支用循环借款时,必须提前向乙方提交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
(二)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应将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
)指定为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并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
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甲方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
乙方有权对指定的存款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4.乙方已经收到甲方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并已经审核同意;
5.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额度管理费的,甲方已向乙方支付额度管理费;
6.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8.其他条件:
;
。
(三)借款的支付
1.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定义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与支付采用以下方式:
(1)甲方在使用借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用款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向甲方发放借款,甲方委托乙方直接将借款资金通过贷款发放账户支付给甲方的交易对手。
(2)甲方使用借款资金单笔金额未超过万元(含)的,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用款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向甲方发放借款。
甲方定期(天/月)汇总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提款条件和支付条件,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信用状况下降;
(2)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3)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第八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
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甲方应于每个结息日前,在乙方开立账户中提前备足相应金额,供乙方按时从该账户中扣收利息;甲方如选择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
如结息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提前至前一个银行工作日汇入,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息。
(三)还本计划
甲方应按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所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五)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种标准确定:
1.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
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借款的担保
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第种担保方式:
(1)抵押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的《最高
额抵押合同》
(2)保证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其他方式担保
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支用借款的申请;
2.有权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2.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终了及时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3.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4.甲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5.甲方如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进行生产制造、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6.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7.甲方如为集团客户,应向乙方及时报告甲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除外;
(三)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不得有不诚信、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
(一)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甲方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二)甲方违约情形
篇三: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乙方):
资阳市安岳县盈信天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址):
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南段47号五幢二单元一楼2、3、4号
法定代表人:
梁春燕
目录
第一条借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第四条借款利率和计息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第六条担保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附则
甲方因本合同条的需要,特向乙方申请借款。
乙方同意向甲方贷款。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贷款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中期或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应按本合同条的约定一次性提取借款,如因特殊
原因经乙方书面同意可提前或推迟日提款。
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甲、乙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
借据或借款支取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借款利率和计息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日为非银行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下列方式确定:
年利率为%的固定利率,合同期内不调整。
本合同利率确定为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基准利率基
础上(上/下)浮%。
合同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年/半年/季/月)为一期。
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贷款合同生效日,由乙方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第一期利率,即年利率%,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由乙方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当期利率。
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贷款合同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分期提款的,一期内无论分几次提款,都按贷款合同生效日或对应日确定的当期利率执行,并在下一期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同时调整。
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是指贷款合同生效日满一期之后的相应日期,如,贷款合同生效日为某年5月9日,则以一月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6月9日;以一季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8
月9日;以半年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11月9日,以一年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次年5月9日,以后各期依此类推。
其他方式:
。
乙方于利率变更之日起30日书面通知甲方,但通知送达与否不影响执行。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于但不限于:
无论甲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合同对甲方的还款资金来源有任何约定,该约定均不能影响甲方字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
无论出现何种情况,甲方都不的援用条而拒绝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并按照下列项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
一次还本,甲方应于年月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分次还本,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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