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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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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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重点
FOB含义:
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并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卖方义务:
①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通知买方;
②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③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④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清洁已装船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
买方义务:
①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装运时间通知卖方;②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③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以及必要时经另一国的过境海关手续,并支付上述有关费用。
变形:
①FOBLinerTerms(FOB班轮条件)买方②FOBUnderTackle(FOB吊钩下交货)买方③FOBStowed(FOB理舱费在内)卖方④FOB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卖方⑤FOBStowedandTrimmed(FOBST)卖方注:
FOB的上述变形,只为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CIF含义:
卖方在船上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
卖方还应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还应为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办理海上保险。
卖方义务:
①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支付出口税;②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输费用;③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④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港口习惯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装到船上,并给买方充分的通知;⑤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⑥负责提供合同规定的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以及合同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
买方义务:
①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②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③接受卖方提供的各种约定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变形:
①CIF班轮条件,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卖方)负担。
②CIF舱底交货,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③CIF吊钩交货,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④CIF卸至码头,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码头上的各项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CFR含义:
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负担货物交到船上前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卖方义务:
①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和支付运费,按时在装运港装船,并于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②办理出口清关手术,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③按合同规定提供正式有效的提单、发票及其他有关凭证;买方义务:
①承担货物在装上船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②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和交纳进口税;③受领卖方提供的各种约定的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变形:
卸货费用的负担。
①班轮条件,卖方负责卸货费用②舱底交货,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上的费用③卸到岸上,卖方负担卸货,包括因船不能靠岸,需将货物用驳船卸到岸上支出的驳运费在内的运费④吊钩下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船舶吊起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或驳船上)的费用;FCA含义:
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CPT含义:
指卖方支付货物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CIP含义:
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和支付保险费,而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发盘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一种意思表达,发盘既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上称为要约。
有效发盘即实盘具备的条件:
①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②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③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指;④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才能生效;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交易的受盘人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人在发盘或还盘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并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构成接受的四个条件:
①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②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③接受必须明确表示;④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接受;
公量;适合于经济价值高、含水量又极不稳定的商品,如生丝、羊毛和棉花等。
公量=商品的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实际重量(1+公定回潮率)
1+实际回潮率
公量的计算:
某厂出口生丝10公吨,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是11%,用科学仪器抽出水分后,生丝净剩8公吨;某厂出口生丝的公量是?
公量=商品的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8+8*11%
=8.88(公吨)
溢短装条款:
是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交货数量机动幅度的条款,即规定交货数量允许多装或少装若干,但以不超过规定数量的百分之几为限。
规定溢短装条款时的注意要点包括:
①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②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③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运输包装的标志:
是指为了方便货物运输、装卸及储存保管,便于识别货物和防止货物损坏而在商品外包装上刷写的标志等;运输标志:
其作用是在运输过程中使有关人员易于辨认货物,便于核对单证,避免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混乱或延误,使货物顺利和安全地运抵目的地。
指示性标志:
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的过程中注意的事项。
是一种操作注意标志。
警告性标志:
指在装有易燃易爆品、有毒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包装上,清楚而明显地刷制上一些提醒人们注意的图案、文字等,以示警告。
班轮运费:
是指船舶按照预定的时间在固定的航线上和既定的港口,依照顺序来往运输并按相应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的运输方式。
计算公式为:
运费=运输吨(重量或者尺码吨)X等级运费率X(1+附加费率)
Eg:
从我国上海港到欧洲汉堡港运送罐头一批一共10尺码吨,查运费表得知,罐头为M8级,欧洲航线每尺码吨的基本运费为人民币100元,燃油附加费率为15%,请计算运费。
解:
运费=运输吨(重量或者尺码吨)X等级运费率X(1+附加费率)
=10X100X(1+15%)=1150(元)
海运提单:
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海运单:
是承运人或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表明他已经收到托运人的货物并拟将该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直接交给指定收货人的凭证。
海上损失:
被保险货物因遭受海洋运输中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被称为海损或海上损失。
1.全部损失:
是指在海洋运输中被保险货物整批遭受灭失或视同全部灭失的损害。
①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运输过程中全部灭失或等同于全部灭失,如货物完全变质或货物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
②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
2.部分损失:
是指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上述全部损失的程度。
①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舶、货物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长人为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的费用,这种损失由受益各方按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非主观臆测的。
第二,共同海损必须是自愿地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第三,共同海损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采取谨慎行为或措施时所做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
第四,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牺牲或发生的费用,并且是以脱险为目的。
②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①替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
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的,单独海损则是承保风险所直接造成的船、货损失;②损失的责任承担方不同。
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按照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摊,单独海损一般应由受损方自己承担;③损失的构成不同。
共同海损的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单独海损只包括货物本身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保险金额的确定与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金额:
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金额,一般为CIF或CIP发票额的110%。
保险金额=CIF/CIP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CIF/CIP价加成投保,则保险费=CIF/CIP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含佣价与净价的换算:
①净价=含佣价-佣金②佣金=含佣价x佣金率
③净价=含佣价-含佣价x佣金率=含佣价x(1-佣金率)
④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例题:
如果报含佣价CFRC5%每公吨100美元,那么每公吨付佣金多少?
每公吨CFR净价多少?
解: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100×5%=5(美元)
净价=含佣价-佣金
=100-5=95(美元)
答:
每公吨付佣金5美元,每公吨CFR净价95美元。
电汇的含义: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由汇出行电子划账给在另一个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托收是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托收的一般程序:
托收的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出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信用证:
是一种银行向出口方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的特点
: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2.信用证是一种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交易;作用:
保证作用和融资作用。
信用证的基本流程: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
(范围:
自然(灾难)力量和社会(战争,罢工,政府禁令,政变)力量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①解除合同②解除部分合同③延期履行合同(视情况而定)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
当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时,当事人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通知中提出处理的意见;证明:
国际贸易中,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免责时,必须向对方提交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
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
我国由国际商会在各地的分会出具。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和处理不可抗力事件应注意的事项:
1.①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将事件情况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及时答复。
②双方当事人都要认真分析事件的性质,看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③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作为发生事件的依据。
④双方当事人应就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和办法进行协商处理。
⑤在信用证项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6条规定,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
索赔案例分析答案参考:
我方公司可以拒绝,超过了索赔期限。
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
尽管这是一个买方复验的期限,但实质上是索赔的期限。
而德国客户却在半年后方向我公司提出索赔,显然其索赔是超过索赔的期限的,因此,按照有关法律,德国客户也就丧失了向我方公司索赔权利。
仲裁答案参考;只要双方订立了仲裁条款或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就不能把有关争议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司法诉讼程序,把有关争议案发还仲裁庭审理。
在本案中,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因此,外商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是不成立的。
落实信用证:
1催开信用证:
催证是纸卖方通知或催促国外买方按照合同规定迅速通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以便卖方能及时交货。
①如规定我方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期限内装运,应及时通知对方预计装船时间并催促开证。
②如我方可以提前装运,可商请对方提前开证。
③如发现对方资信不好或行情有变,应催促开证。
2审核信用证:
(1)银行着重审核有关开证行的资信、所承担的责任以及索汇路线等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2)出口企业着重审核信用证的条款是否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出口方依据合同条款审核信用证:
①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②信用证的数量、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③商品的描述、规格及相关的规定与合同是否一致。
④装期的规定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允许分批出运和转运。
⑤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核对单据的要求以及信用证到期地点审核。
⑥付款期限是否与合同规定的期限相符。
⑦信用证的内容是否完整、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⑧特殊条款
⑨信用证有关出票条款的规定是否合理。
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受票人一般是开证行。
有关银行费用条款的规定是否接受。
信用证项下银行费用一般应由开证人负担。
⑩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约束。
(三)改证
①是否修改信用证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②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必须经开证行、保兑行及受益人同意,否则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只有所有当事人同意后方能生效。
③开证行提出修改信用证,自发出修改之日起,开证行即须受该修改内容的约束,而且对已发出的修改不得撤销。
直至受益人将修改的意见告知通知修改银行为止,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
受益人对修改拒绝接受的表态,也可推迟至交单时。
④如果信用证经另一银行保兑,保兑行可对修改内容扩展保兑,并自通知修改之时起受到其约束。
也可以不对修改保兑,但它必须毫不延误地将该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⑤同一信用证中的多处修改,必须一次性提出。
修改的内容必须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接受其中的一部分而拒绝其余部分。
⑥受益人可以用实际行动表示是否接受。
⑦受益人提出修改信用证,应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同时规定一个修改书到达的时限。
修改信用证的程序:
受益人→开证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
信用证案例分析答案参考:
①“不符点”没有大小之分
在本案中,A公司事先知道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还是出单,存在潜在的风险。
A公司认为十分微小的“不符点”却恰恰成了银行拒付的正当理由。
因此,在已知“不符点”的情况下,最好要将其修改。
②FOB的运费的上涨,与A公司并无关系,因此客户主要是借“不符点”进行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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