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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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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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企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具体要求是:
1、生产岗位安全检查。
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
内容包括:
1.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1.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1.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1.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1.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1.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2、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2.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3、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主要由企业每年组织对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规定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全镇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治规定。
1、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2、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3、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4、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5、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人员,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规定
1、企业安全员及其它操作人员发现隐患,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
任何部门、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
2、一般隐患必须在当日整改,重大隐患视情况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3、隐患整改所需资金必须全额保证。
所需原料设备采购部门必须全力配合采购。
4、整改后必须经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企业安全管理员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四、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1、本企业厂长、经理以及各安全负责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确保有资格上岗。
2、本企业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
员工在企业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3、企业对全体职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并保证职工有资格上岗。
4、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5、各类安全教育合格证按规定复审,逾期不复审,合格证无效。
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每两年由发证单位复审一次。
五、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1、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
2、生产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人行道、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3、在生产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指示牌。
4、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5、企业不得将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与职工宿舍混为一体,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6、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6.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6.2发生强烈噪音或震动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采取隔噪、隔震、屏蔽等有效防护措施,生产场所的噪声强度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
6.3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6.4企业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六、安全生产值班规定
1、逢节、假日、夜间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并将主要领导的电话放于明显位置,遇紧急情况随时联系。
2、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厂区,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直到开除。
3、值班人员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定时要厂区各处巡查。
4、遇陌生人进厂,值班人员问明来意,才决定是否放行。
七、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本规定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组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安全组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八、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部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规定: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开工前,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运输道路,临时用电线路布置等工作的安排,均要符合安全要求。
3、现场四周应有与外界隔离的围护设置,入口处应设置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记录牌、工程概况牌等有关安全的设备。
4、现场排水要有前全面规划,排水沟应经常清理疏通,保持流畅。
5、道路运输平坦,并保持畅通。
6、现场内材料堆放必须按现场布图规定的地点分类堆放整齐稳固。
作业中留置的木材、钢管等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
7、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如安全网、护杆、各种限制保险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
8、施工现场的配电、保护装置、避雷保护、用电安全措施等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9、用火用电和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现场消防设施和消防责任规定等应按消防要求周密考虑和落实。
10、现场临时搭设的仓库、宿舍、食堂、工棚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
九、班组安全活动规定
1、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规定,领导本班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2、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械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
3、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建立记录台帐,每天由作业班长进行记录。
4、班前安全活动记录,应统一集中在现场办公室,以备检查。
5、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项目部或上一级部门报告。
6、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不得擅自离岗。
7、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
8、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9、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个人防护用品。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破施工前必须系好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往下投掷物料。
10、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11、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子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12、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或随意挪动。
十、特种设备使用规定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
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操作特种设备。
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3、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规定。
5、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相关部门备案。
6、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
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7、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
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8、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工程部门向县或市级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防止产生麻痹思想,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12学时。
3、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4、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实战演练,提高技术水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要求其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规定和操作规程。
十二、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1、企业厂区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辆,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近应齐全有效,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2、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规定。
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3厂内机动车辆应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并进行年度检验。
4、车辆驾驶人员需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
5、企业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应符合原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应符合其“安全技术要求”。
机动车驾驶员应符合《厂矿企业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规定。
十三、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人行道、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指示牌。
3、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企业不得将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与职工宿舍混为一体,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5、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5.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5.2发生强烈噪音或震动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采取隔噪、隔震、屏蔽等有效防护措施,生产场所的噪声强度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
5.3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5.4企业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十四、安全生产会议记录规定
1、本单位每次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并由专人负责记录归纳,传达落实。
2、对安全生产会议中作出重大决定等重要内容不准漏记或错记。
3、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会议内容,各部门任何人不能打折扣。
4、年终召开安全生产总结会议,总结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经验找出教训,制定次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5、年终结束,汇总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记录,装订成册入档。
十五、“三同时”规定
“三同时”规定,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三同时”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
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十六、防雷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规定。
1、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和组员,明确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具体的联络办事人员。
2、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
3、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规定,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4、有专人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暴预报,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5、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各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区)的防雷检测所,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
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防雷检测所提出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
6、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建,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
7、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8、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七、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
因生产需要使用临时工时,用人单位应提前申请报公司综合部,经批准后方可雇用。
1、雇用的临时工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及本地临时居住证。
2、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劳动纪律、保密及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3、必须与雇用的临时工签定劳动合同或协议并注明安全责任。
4、临时工必须遵守公司内各项管理规定,不得随意串岗。
5、临时用人单位负责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其它有关管理部门有权对临时工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通知公司综合部及有关部门,罚款可直接从雇用临时工单位扣除。
6、临时工不得进入公司安全重点部位、要害部门,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审查批准,并按要求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7、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临时工,经教育不改者应解除雇佣关系。
十八、公司安全奖惩规定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国务院、市及集团有关安全法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参照《相合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并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奖惩与考核规定。
奖励
1、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2、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及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
3、安全生产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准确的。
4、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
5、各级主管领导能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的。
6、一年中未发生轻伤、重伤等安全事故的单位。
7、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单位,股份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奖励。
处罚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原则,对发生违章违纪造成损失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对直接领导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2、接到违章通知书后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处以单位200元罚款。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人次处以20元罚款。
4、安全管理账不健全或丢失的,视情节予以扣除奖金。
5、出现各类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6、对出现事故的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扣除奖金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伤亡事故管理规定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有关部门。
3、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的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
经劳动安全部门确认后,企业持《职工工伤确认表》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领取工伤保险金。
二十、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1、发生事故,任何人不准隐瞒不报,或不如实上报。
2、事故调查报告公司留存一份,同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事故调查所需数据、资料,公司各部门必须全力配合,协助调查。
4、对于事故责任人要有奖惩,必须再培训的则由安全生产管理员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十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1.1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1.2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1.3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1.4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5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1.6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防火巡查检查规定
2.1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规定。
2.2公司安全部人员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
公司安全部、环安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2.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2.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2.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3.1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3.2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3.3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3.4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3.5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4、消防控制室值班规定
4.1消防控制室坚持24小时值班规定。
4.2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4.3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应严格按规程操作。
4.4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4.5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4.6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规定
5.1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5.2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5.3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5.4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5.5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那轧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6、火灾隐患整改规定
6.1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6.2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6.3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6.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6.5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司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做出火灾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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