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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行业白皮书
家政行业白皮书
杭州家政行业白皮书
前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对社会服务的需求不断加大。
在我国大中城市里,越来越多的家庭要求社会提供形式多样,质量满意的家政服务。
发展家政服务业,对改善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对开发就业岗位,特别是解决妇女就业问题,也具有积极作用。
目前在城市中,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业,并通过发展扩大就业,已具备相应条件。
从劳动力供给情况看,家政服务人员的供方市场是源源不断的。
从产业结构调整进程看,城市服务业是具有巨大潜力的就业新领域。
从家政服务的需求来看,在城市中,可以说是一个亟待开发的就业大市场。
中国社会正在步入家庭的小型化,人口的老龄化,生活的现代化和劳动的社会化,这些都可以直接促使人们产生家政服务的需求。
由于家政服务的需求产生于家庭的消费,因此,它可以在经济增长所容纳的就业岗位之外,再增加新的就业机会;同时,它的发展,还具有拉动有效需求,刺激消费的作用。
因此,家政服务可以看作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市开发就业岗位的主要增长点。
为促进家政服务领域就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对发展家政服务业扩大就业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调查和研究,提出推动这方面工作的意见,现在我们先来分析下,近年来大家比较关心的东西:
一、家政服务业现状
家政服务的项目:
主要有钟点工、看护、护理孕妇与产妇、制作家庭餐、家务管理、家庭教育、家电维修、搬家搬运、大件运输等。
家政服务的用工形式:
分为全日工、半日工、小时工等,也有以完成一项服务任务为计费单位的形式。
全日制工作的家政服务员主要来自农村,小时工和其他类型家政服务人员多来自城市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退休人员,也有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发展家政服务扩大就业的指导思想
以促进劳动者就业和满足用户需求为宗旨,以劳动保障相关政策和服务为导向,以社区为依托,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一)把发展城市家政服务作为扩大社区就业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当前就业岗位的增长点在第三产业,基础在社区,要把发展家政服务作为扩大社区就业的切入点,树立向家政服务要岗位的思想,运用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挖掘家政服务业的巨大社会需求,将潜在的社会需求转变为实际的就业岗位。
(二)将满足社会需求与引导居民消费,提供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满足社会需求是家政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家政服务的需求具有较大的潜在性与伸缩性,要靠有效的供给去带动。
家政服务员诚实可靠度和服务质量越高,就越能将人们对家政服务的潜在需求转变为现实需要。
(三)加强培训指导,中介管理和权益保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劳动保障部门在推动家政服务发展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加强对培训、鉴定的指导,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对中介的规范管理,以提高服务的可靠性;加强对权益保障的维护,以增强家政服务业的稳定性。
在此过程中,逐步推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健全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制度。
(四)提供全方位服务,鼓励更多的劳动者走上家政服务行业
劳动保障部门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通过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编写职业培训教材,实施考核鉴定和发证,规范和改进中介服务,提供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样本,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引导跟进服务,制定社会保险和争议处理的办法,鼓励更多劳动者加入家政服务行业并提高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
1、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家政服务业是再就业工程的延续,鉴于家政服务业涉及劳动保障、民政、妇联、工会等多部门的业务,因此,要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在职能和业务分工上划清职责范围,找出工作的结合点,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各自优势及相应作用。
劳动保障部门以社区就业工作为主攻目标,主动与有关部门搞好协调。
2、供求双方的关系
用户与服务员之间不存在人身占有或依附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平等自愿交换关系。
用户支付工资接受服务,劳动者付出劳动接受工资。
双方的责权利需建立在社会道德基础上,同时还需通过法律契约的形式加以明确,通过正常的争议处理机制来解决纠纷,以此来规范供求双方关系的健康发展。
3、公共职业介绍与其它家政服务中介机构的关系
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开设专门的窗口,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但这项工作的开展,应更多地依靠社会各方面来进行。
4、劳动业务与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的关系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靠依托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家政服务就业工作,支持街道、社区自办的家政服务中介组织,对其开展的家政服务培训要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对其涉及的劳动保障业务进行指导,并将具体政策和业务通过他们落实到基层。
三、推动家政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制发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已于2000年8月正式制发,内容包括职业概况,职业的基本要求、工作要求等,并将家政服务员职业等级定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相应于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按级别分列出相应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等。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是衡量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尺度,是开展家政服务培训、考核命题和技能鉴定的依据。
制发这项职业标准对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家政服务职业培训
对家政服务员开展职业培训,使他们掌握家政服务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并树立健康的职业道德和就业意识,是提高家政服务队伍素质,进而提高服务质量的主要途径,也是使家政服务员顺利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重要条件。
依据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编写的培训教材和教学大纲是开展培训的主要工具。
家政服务培训的内容和课程设置要按此进行科学安排,并要很好地结合当地市场需求变化、用户需要和从业者本人特点实施培训。
在培训中,应把提高职业知识和操作能力作为核心内容,并相应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课堂授课,场景实践,典型帮带,经验交流,使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组合,使学员提高素质,达到家政服务上岗标准。
(三)开展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资格鉴定考核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通过鉴定考核,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家政服务员的资格鉴定考核,以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检查劳动者实际职业能力为目的,采用“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证书”的办法进行。
凡是从事和愿意从事家政服务,年满18-60周岁的劳动者,都可根据职业标准中各等级的申报资格条件,自愿申请鉴定。
他们经过一段学习和培训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场所,参加由鉴定机构组织的知识和技能两种考试,合格者,可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上岗的依据。
为了保证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水平的统一,要建立家政服务职业的国家题库,开发试题资源并编写配套复习资料。
试题的编制要合理务实,充分反映实际工作中对从业人员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的要求;鉴定考核方式的采用要可行可靠,确保鉴定考核的可操作性,树立权威性;这两项工作要在充分试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劳动保障部将编制专门的国家题库管理软件配发各地。
(四)规范家政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和就业实体的运作
家政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和就业实体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中介服务型,即从事家政职业介绍服务,工作任务以提供劳务和培训信息,输送合适人选,提供职业指导为主。
后者是企业运营型,即从事专门的家政服务员的派遣,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工作任务以组织供给资源,收集用人信息,输送合适人选,提供短期培训,对所属员工进行劳动保障事务管理等,而且此类型多为社会团体、企业、民营机构开办的实体。
随着家政服务市场需求的加大,有些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成立了专门的家政服务就业实体。
按照家政服务运营操作模式,实行培训、就业、员工管理一体化运作。
这种机构既可在职业介绍机构下挂靠开设,也可视需求单独设置。
从发展看,家政服务就业的主渠道应当依靠社会力量,劳动保障部门更多的不是自己去直接操作,而是在劳动政策、劳务信息、就业培训业务等方面给予指导,对目前运作较好的家政服务就业实体给予重点扶持,形成以点带面,布局合理的家政服务经营载体网络。
(五)保障家政服务供求双方合法权益
1、健全和完善供求双方的劳动关系
家政服务员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来讲,应当根据法律规章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时间、劳动条件、服务质量、工资报酬、权益保障、争议处理等事项,并通过契约的形式来体现。
即家政服务员应当与用户直接签订劳务协议,职业中介机构应该提供各种合同的样本,提供咨询指导和相关服务。
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家政服务公司是企业实体,所以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由“三方两纸”形式实现的:
一是家政服务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作为自己员工的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公司与劳动者的责权利;二是由家政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劳务合同,按照用户要求,派出家政服务员。
如用户有意见,直接与公司交涉。
用户直接向公司交费,由公司再向家政服务员支付工资并代交保险。
2、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享有由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劳动争议的权力
按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合同以外的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鉴于目前家政服务供求双方签订的多为劳动(劳务)协议形式,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应研究将原劳动争议服务范围加以延伸,受理家政服务劳务协议中有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如下:
家政服务员与用户发生劳动纠纷,先由家政服务中介机构或家政服务就业实体调解,调解无效,由当地劳动保障争议部门调解,仍无效,由劳动法庭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者,可到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六)要逐步将家政服务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作为国家一个职业的从业人员,家政服务员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家政服务公司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家政服务就业实体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积极参加,并负责组织家政服务员参加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因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时劳动者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能够得到国家和社会必要的物质帮助;还有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都要鼓励家政服务员参加。
对家政服务员参加社会保险要实行分类指导,家政服务员应当按照原有身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区分和确定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和方式。
下岗、失业人员在家政服务就业实体就业,在与原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接转工作。
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参加家政服务工作,在就业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未参加的,可由家政服务就业实体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界定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格。
家政服务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国家鼓励发展补充保险。
有条件的家政服务就业实体,也可以参加商业保险。
家政服务就业实体在未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前,要为家政服务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疾病等保险,为家政服务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提供保障,保险金可采取由公司和家政服务员个人按比例分担形式缴纳。
家政服务就业实体要为用户提供家庭财产责任保险,对家政服务员在劳动过程中损坏的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金由家政服务就业实体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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