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分析处理抢救统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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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分析处理抢救统计制度
事故报告、分析、处理、抢救、统计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吸取各类事故教训,特制定事故汇报、分析、处理、抢救、统计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者、班组长、安检员、在场干部及一切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告,要尽快搞清情况,作好记录,按事故报告程序立即向有关领导、有关业务科室、单位人员汇报。
必要时要联系矿山救护(消防)队、通知医疗急救人员。
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或伤害程度;
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组织救援及事故控制情况;
5)报告单位与报告时间;
3、事故报告时限:
各单位对当天发生的各类伤亡、非伤亡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非生产事故或事件都要及时向安监部汇报,轻伤、严重非伤亡事故要在2小时内汇报,严重工伤、特别严重非伤亡以上事故要立即汇报,超出规定时间按汇报不及时处理,超过8小时按隐瞒事故处理,对责任人罚款100—1000元。
二、事故的追查分析
煤矿伤亡事故的分类原则是依据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伤亡人数的伤亡事故的性质进行分类。
按伤害程度分类:
按职工因企业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严重程度分为三种。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任程度的伤害。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需要休工作实际休工的界限,实践中往往忽视对需要休工的统计调查,而影响了事故统计的真实性。
2、重伤
指负伤后,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的重伤的伤害。
根据《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作为重伤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确定残疾的标准,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
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
③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轻便工作者。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搭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加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
②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③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右能的。
7)脚部伤害:
①脚趾断三只以上的;
②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
8)内部伤害: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院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能照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作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
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数分类
分为以下6类:
1)轻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事故)。
4)较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5)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
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分类
煤炭工业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分8类。
1)顶板。
指矿井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板掉矸、露天滑坡、跑车、竖井墩罐、胶带及刮板输送机等伤人。
5)火药放炮。
指明火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火药、雷管爆炸。
6)水害。
指透老空水、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沙等。
7)火灾。
指煤层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煤层自然发火未见明火,溢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地面火灾。
8)其他。
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
以上8类是煤矿现行的伤亡事故统计分类标准。
三、事故的追查分析
1、人身事故的追查分析
(1)、凡发生轻伤事故,由安监科组织,安监科科长参加进行追查分析,当班的班长、现场的有关责任人员和事故的队长或安全副队长必须参加,事故在12小时内分析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推迟,不得超过一天。
(2)、凡发生严重工伤事故,由安监科科长组织,安全副矿长参加进行追查分析,当班的班组长、安检员、现场的有关责任人员、事故单位的队长,组长必须参加,事故分析在当班的班后进行,24小时分析完毕,因特殊原因推迟,不得超过两天。
(3)、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2、非伤亡事故的追查分析
顶板事故由安监科牵头组成事故追查分析组;地面火灾事故、易燃易爆物品爆炸事故、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交通事故由保卫科牵头组成事故追查分析组;通风、瓦斯事故由通风科牵头组成事故追查分析组,生产、辅助运输事故由调度室牵头组成事故追查分析组,机电事故由机电科牵头组成事故追查分析组对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处理。
(1)、凡发生严重非伤亡事故,由对口事故调查组织事故单位的队长、生产系统主要领导、安监部、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分析追查,在12小时内分析完毕,并提出处理意见。
(2)、凡发生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由对口事故调查组织,牵头单位正职参加,公司主要领导参加进行分析,事故单位的队长、安监部、有关责任人必须参加,24小时内分析完毕,并提出处理意见。
(3)、凡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4)、各对口业务科室在事故分析完毕后将事故报告交安监部备案,对超出期限不能拿出结果的,由安监部对对口业务科室进行分析处理。
3、严重“三违”和管理过失的追查分析
凡发生一般“三违”,各类严重“三违”、各类管理失职由安监科组织追查分析,并根据“三违、”失职“的性质,通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参加。
严重“三违”和管理失职在24小时内分析清楚,因特殊原因推迟,不得超过一天,其它的“三违”和“失职”当日必须分析清楚。
对严重“三违”和严重失职追查分析后,由安监部下发通报,通报全公司,以便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4、事故汇报的接受及反应
各业务科室在接到事故汇报后,首先要进行事故登记,需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和进行事故调查时,要及时派出人员、掌握现场资料,本着从快、从严、从重的原则,及时组织追查分析。
5、事故分析的原则及处罚
分析事故时,必须严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并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安全管理制度》上没有的标准,按各业务科室的标准处罚。
6、对参与事故分析人员的要求
技术性较强的事故,需要有关职能科室配合分析,各单位要派懂技术、了解现场情况的管理人员参加分析。
对安监部及其它事故追查组通知的应参加事故分析的人员无故不到或不按规定时间到,影响事故分析正常进行的,按严重“三违”或过失论处。
四、事故的处理
1、对事故的单位和事故责任者,严格按照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处罚规定》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影响较大的事故安监科要整理出事故通报,通报全矿。
2、对事故责任者的罚款,由安监部下达罚款通知单,财务科执行罚款,各类罚款进入安全基金,财务科要建立专门台帐,专款专用。
3、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的,由劳资科按通报要求执行。
4、各单位要落实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发生,若季度内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将按照标准,上升一个台阶进行处罚。
五、事故抢救(抢险)
1、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抢险人员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赶赴调度室,由矿长组织进行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2、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火灾、透水、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窒息事故,立即通知矿山救护进行抢救(抢救)。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各类重特大事故防范措施及抢险应急预案》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进行抢救(抢险)。
3、重特大事故抢救(抢险)结束后,事故抢救(抢救)指挥部牵头组织写出《重特大事故抢救(抢险)报告》。
凡是矿山救护队参加进行的抢救(抢险)工作,事故抢救(抢救)结束后,36小时内由矿山救护队写出事故抢救(抢险)报告。
4、在组织事故抢救(抢险)的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安监科还应派专人将事故单位的规程、措施、图纸、班前会记录、人员培训情况、劳资档案等资料进行保护性收集封存,以备事故调查使用。
六、伤亡事故统计
1、伤亡事故分为:
煤炭生产事故分为原煤生产事故和非原煤生产事故两部分原煤生产事故包括:
(1)所有井下生产(不分所有制形式)和技术管理人员(不分用工制度)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2)矿井开拓延深发生的事故;(3)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指煤外运装车前和原煤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
矿井压负、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4)救护队处理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
非原煤生产事故:
原煤生产以外工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如矿直属基建、机厂、电厂、洗煤厂、多种经营等单位从事非原煤生产的事故;企业内煤质化验、环境保护、救护队抢救事故过程发生事故等。
2、工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数。
3、外单位承包矿井内的生产、基建、安装、发生死亡事故由承包单位按本单位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
4、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事故:
以更衣、洗澡为界,职工上班更衣后、下班洗澡前乘坐公司交通车发生的事故计入原煤生产事故,其它事故计入非原煤生产事故。
5、下列事故不统计到公司伤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数。
a、公司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统计报告。
b、公司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
c、职工在生产岗位直接原因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故。
d、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如:
冰雹、地震、龙卷风等。
6、事故必须进行月、季、半年及全年分析统计,统计要分类,首先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人身伤亡事故按死亡、重伤、严重工伤、轻伤分类;非伤亡事故按重大非伤亡事故、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和一般非伤亡事故分类。
最后按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它等类别进行细分。
统计要用数字说明,进行百分比计算。
七、其它规定
(一)事故分析
1、凡井上、下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汇报公司调度室及安监部,否则按隐瞒事故论处。
2、公司调度在接到事故汇报后要按事故类别给相关业务科室下达事故分析通知单,否则一次扣100元。
3、业务科室在接到事故分析通知单后要立即通知事故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分析。
4、事故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在半小时之后到指定地点进行事故追查分析。
否则迟到扣50元,不到扣100元。
5、事故分析要实事求是,事故单位的当事人必须如实回答事故追查人员的提问,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正确对待,不得含糊其辞,无理取闹,否则上升一个档次处理。
6、所有参加事故分析人员必须在事故台帐上签字认可,拒绝签字者一次罚款100元。
7、事故分析处理结果通报后,凡对事故处理结果不服者,从通报下发之日起三日之内到事故分析牵头单位进行复议,事故分析牵头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复议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两日内给予提议者答复,如提议人仍不满意的,由提议人和提议人单位正职报分管公司领导裁决。
分管公司领导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通报下发三日内未提出异议按认可处理。
凡未要求复议、复议结果未下或未按程序复议而越级上访者,一次罚款300元,株连单位正职300元;若最后的裁决和初次事故认定的结果是相同的,对复议人增加30%的罚款。
8、各单位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并进行讨论,凡未向职工学习贯彻罚单位安全负责人一次200元。
事故单位要重点向事故当事人贯彻,做好其思想工作,对事故及处理结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防止事故的再发生。
(二)“三违”管理
1、各级管理人员到作业现场检查时,发现“三违”行为必须及时制止,现场向违章者提出批评、说明违章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行安全教育,纠正其不安全行为。
升井后到安监部进行登记,填写“三违”登记表。
2、各级管理人员填写“三违”登记表时,必须详细记录违章的地点、时间、班次、违章者姓名、单位、违章事实,违章事实要属实,严禁胡抓乱报,且发现的“三违”行为必须当日举报,否则安监部不予受理。
3、违章者要虚心接受批评教育,无条件地接受管理人员的证件检查,不得无理取闹,否则安监科对其上一个等级处理。
4、事故组接到登记表后要及时通知违章者单位的值班干部,单位值班干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通知违章者本人到安监部落实签字(期限为两天),接受教育,超过两天,按属实处理。
5、凡违章者的单位值班干部接到通知后未向违章者传达,造成事后被罚款而不清楚或越级上访者,三违者的经济罚款由值班干部承担,并根据后果影响程度,对当天值班干部的过失论处。
6、凡违章者接到通知但未到安监部落实签字,上一个等级处理。
7、凡事实不清、责任不明,举报“三违”者与违章者必须到安监部进行共同分析认定,否则将撤消登记。
8、登记后,不得私下协商更改违章事实,也不得私自撤消登记,否则对双方各罚款100元,违章事实一旦确定,“三违”等级由安监部根据《安全管理制度》认定,举报人员无权确定“三违”等级。
9、凡对举报者无理取闹、进行威胁、辱骂、打击报复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对单位负责人按过失论处,情节严重者由纪检、公安部门处理。
10、凡事实确凿,但拒不签字者上一级处罚。
工伤管理制度
一、为了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使工伤管理工作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在工伤处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特成立工伤鉴定委员会。
主任:
矿长、党委书记
副主任:
安全副矿长、工会主席
委员:
安监部长、人劳科科长
工伤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
办公室主任:
安监部部长
二、工伤事故的鉴定范围及标准
(一)工伤事故的鉴定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中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受伤人立即中断工作的一切事故。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残废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生产经营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因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挂工伤的范围
凡矿统计在册的固定工、合同制工、农民轮换工、计划外用工、监时工,因工受伤的时,均在挂工伤范围。
(三)挂工伤的标准
凡属企业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内,因工负伤,其伤害程度符合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表,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天的失去劳动能力伤害,均可办理职工“工伤证”。
对于事故发生时虽不是重伤,但是在原受伤部位伤情发生变化的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矿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或由矿工伤鉴定委员会委托,经上级医疗部门鉴定,符合上述有关条件的,也可补办职工“工伤证”。
三、工伤事故的汇报、分析追查
1、职工因工受伤时,受伤职工所在的班组长或受伤者本人,必须在发生事故的当天向科队值班干部汇报;科队值班干部必须在接到受伤者汇报的当天向公司调度室和安监科汇报,公司当日值班矿长必须在接到科队汇报的24小时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2、伤亡事故的统计,为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工作决策,采取预防、控制事故的措施,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伤亡事故统计指标。
煤矿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常用以下统计指标:
3、凡是发生的工伤事故,安监科接到汇报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追查分析和处理,严格执行“三违、事故分析追查制度”,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下发到各单位,同时报公司总经理。
四、工伤证的办理
(一)职工因工伤受伤,由单位提出挂工伤申请,经公司医疗鉴定部门诊断,矿工伤鉴定委员会审核,符合挂工伤的标准时,准予挂工伤。
(二)工伤证必须在事故发生的当月办理,凡下旬发生的工伤需办理证件时,可跨月办理,但时间不能超过30天。
(三)遇特殊情况,在30天内尚不能确定治疗效果和预后情况等,应由公司工伤鉴定委员会拿出意见,可推迟办理工伤证件。
(四)凡需复挂工伤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科队领导签字,公司医疗鉴定小组鉴定,工伤鉴定委员会审查符合标准后,方可办理复挂工伤手续。
五、职工“工伤证”的使用
(一)职工“工伤证”是因工受伤的凭证,应由受伤者保存。
职工申请按工伤退休时,必须持有“工伤证”,方可参加劳动、医疗鉴定。
(二)凡持有劳动部门发给的职工“工伤证”,在本企业、本市范围内调动应按工伤对待。
(三)由外省、市调入我公司的曾因工受伤的职工,须持有职工“工伤证”或当地劳动部门工伤事故审定材料和医院诊断证明,方可申请换发职工“工伤证”。
(四)安监部及人劳科应建立有关工伤职工管理档案,将历年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工伤职工情况存档。
(五)其它未尽事宜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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