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资源税制结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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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资源税制结构分析
我国石油资源税制结构分析
[摘要]石油是现代社会经济的血液,石油资源税对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完善的石油资源税制结构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以我国的石油税费制度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我国石油税费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深入石油资源税制改革提出了可行化建议。
[关键词]石油,资源税,税制结构,分析,建议
石油是现代社会经济运行的血液,决定石油资源配置效率和石油资源收益合理分配的石油资源税制,对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的举足轻重的作用。
石油资源税是对石油资源收益尤其是石油资源租的再分配调节和石油资源配置优化调节的政策手段。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上的不合理、理论认识上的不清晰以及征收机制上的不规范,导致了资源税、增值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收政策在实践中的混乱,研究我国目前的石油资源税制结构,适应了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石油资源改革的现状,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时代要求的石油资源税制结构,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和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石油资源税制结构与石油资源租
石油资源作为自然禀赋,石油资源租是社会经济发展对石油资源需求进而石油资源稀缺性不断提高,给石油资源所有者带来的发展红利,是社会剩余价值通过市场机制向石油资源所有者的转移。
因此,从收入分配公平出发,将石油资源租的一部分甚至全部,通过石油资源税的形式收到政府,由政府在全社会进行再分配是理所应当的。
因此,石油资源税就是对包括石油资源租在内的石油资源收益的再分配调节,规范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与石油资源所有者、投资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政府公共政策目标;并通过石油资源税对石油生产成本和石油产品价格的影响,优化石油资源和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一)、狭义石油资源税与石油资源租
传统上,或狭义的石油资源税就石油资源租的实现方式或再分配调节方式。
在石油资源非国有情况下,石油资源税所调节的是代表社会利益政府与石油资源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石油资源租的再分配调节。
在石油资源国家所有的产权制度安排下,由于资源国有本质上是政府对石油资源租的100%征税,因此狭义的石油资源税就是石油资源租——国家作为石油资源所有者的资源所有权权益——的经济实现方式,调节的是政府作为石油资源所有者与投资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为此,要理解和合理设计石油资源税,就必须了解石油资源租及其变动的决定因素。
一般地,所开采的单位石油资源的石油资源租为:
石油资源租=石油价格-石油生产完全成本
(1)
其中,石油价格就是石油的市场价格,由石油市场供给与需求决定;石油生产完全成本,包括石油资源勘探、开发投资支出,开采生产作业成本,以及石油生产者所应得的资本合理利润。
在短期内,石油生产完全成本又可分为变动成本或边际成本,加上作为不变生产要素(主要是资本投入)收入(投资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准租金。
因此,有:
石油资源租=石油价格-(石油生产边际成本+准租金)
或石油价格=石油资源租+准租金+石油生产边际成本
(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石油资源租在石油矿区勘探开发经营权转让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石油资源租的大小主要由石油资源品质、丰度、地质条件、矿区经济地理区位条件和石油价格预期决定。
不同生产条件石油矿区的石油资源租之间呈现级差性。
体现石油资源租级差性的石油资源税,不仅调节了矿产资源所有者与矿业经营者利益关系,还能确保不同石油矿区的石油生产经营者公平竞争。
通过,一个石油矿区的开采周期在二十多年,甚至会延长到五十年或上百年。
在此期间,石油价格会经历大幅度的长周期波动(从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尤为明显),这个长周期由十多年的高油价时期和十多年的低油价时期构成。
石油价格的长周期波动,会影响到石油资源租的长期变动和石油资源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关系的变动。
根据公式
(2)若石油矿区租赁合约及作为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石油资源租在低油价时期确定,则在高油价时期石油价格会比低油价时期上涨若干倍甚至上十倍,石油生产经营者(包括非国有的石油资源所有者)便会获得社会经济发展石油需求提高带来的巨额资源暴利。
由石油生产经营者获得的资源暴利,就是超额利润,也称经营垄断租或经济租。
此时,有:
高石油价格=石油资源租+超额利润(垄断经营租)+准租金+边际成本(3)
为此,从收入分配公平角度,政府必须通过一定形式的石油资源税来调节石油生产经营者和(或)石油资源所有者的暴利收入。
相反,在石油矿业萧条油价长期低迷时期,石油生产经营者在石油收入扣除交纳给资源所有者的既定石油资源租后,就有可能得不到合理利润甚至连投资成本也不能完全补偿,使石油生产难以为继。
此时有:
低石油价格=石油资源租+边际成本+准租金,准租金<投资成本+合理利润(4)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石油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政府必须以税收优惠形式,如“投资津贴”(投资税收减免)、减免石油资源租(政府为石油资源所有者时)等方式支持石油生产经营者。
税收优惠或补贴,某种意义是负石油资源税,是从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出发,所调节的仍然是全社会利益的经济平稳发展与石油生产经营者和石油资源所有者的利益关系。
(二)广义石油资源税与石油资源租
在现代社会,一切经济活动都必然会在政府所提供的国防、治安、法律秩序等公共服务的保障下进行,石油生产活动也不例外。
更进一步,石油开发生产还会带来一定的负外部性,比如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所以,从全社会角度看,石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者成本和由社会承担的社会成本。
从成本补偿责任和分配公平角度出发,社会成本必须通过一定的税收形式,内化到石油生产经营成本之中。
政府通过一定税收形式所获得的公共服务和负外部性成本补偿,也可称为公共资源租。
因此,有:
石油资源租=石油价格-生产者完全成本-社会机会成本
或石油价格=石油资源租+公共资源租+边际生产成本+准租金(5)
或广义石油资源租=石油资源租+公共资源租+垄断经营租+准租金
显然,政府向石油行业,包括非国有石油资源所有者征收的以补偿社会机会成本为目的的矿业专项税和通行税,都来自于石油资源价值或广义的石油资源租的实现,是广义上的石油资源税。
这里,狭义的石油资源租指资源所有者权益的资源租。
从(5)可以看出,在石油价格一定条件下,狭义石油资源租与公共资源租,以及石油生产经营者的准租金和经济租之间在数量上呈此消彼长关系。
若忽略社会机会成本,尤其生态环境外部性成本没有通过一定和税费形式进行补偿,就会使资源所有者获得的资源租和矿业经济利润虚高,也会导致本来没有经济性的矿产资源被开发。
(三)石油资源税制结构
显然,调节全社会利益与石油资源所有者、石油生产经营者利益关系的石油资源税,应从广义资源租内涵出发,调节石油资源开发利用中所涉及的复杂的各种利益关系。
因此,本文的石油资源税,也是基于对广义石油资源租或石油资源收益再分配调节的广义石油资源税。
显然,广义石油资源税不可能由一种资源税来实现复杂的石油资源利益关系调节,必然由调节不同利益、实现不同公共财政目标的多种资源税来共同完成。
我们将基于广义石油资源租的,由调节不同利益关系、实现不同公共财政目标的各种石油资源税,总称为石油资源税制结构。
一般来讲,税制结构包括:
(1)从国家全部财政税收而言的税收种类结构。
(2)同一种类的税种结构;(3)税种要素结,一般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规定等。
虽然,本文的石油资源税制结构,是从
(2)、(3)两个意义而言的。
由于文章篇幅和资料限制,虽然广义石油资源租或石油资源价值分配还应包括石油消费环节的税收,但本文的分析仅限于石油生产环节的广义石油资源税;虽然生产环节也存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一类负外部性成本的补偿问题,但本文分析比较所涉及的石油生产社会机会成本的补偿,也仅限于矿业公共服务和一般公共服务成本补偿的政府税收。
特别要指出的是,本文的石油资源税是从公共财政和政府财政收入角度意义而言,因此政府获得无论是以税的名目或是以“费”(如矿区使用费,资源补偿费)或“金”(如权益金,环保基金)等形式获得的广义石油资源租收入,都统称为石油资源税。
从内容上看,广义石油资源税或石油资源税制结构包括:
(1)调节资源所有者与全社会资源利益关系的,狭义石油资源租分配调节的石油资源税;
(2)在高油价时期调节石油暴利,调节全社会与石油经营者和所有者利益关系的暴利税;或低油价时期为确保矿业和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负资源税);(3)政府为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支持矿业经济活动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成本补偿性质的,矿业专门税和一般通行税。
二、现行石油资源税制结构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地表和地下矿产资源由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同时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经过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一系列改革,到目前为止我国石油矿产资源税制结构由体现资源所有者权益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调节石油开采行业暴利的特别收益金和以及作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成本补偿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通行税构成。
(一)资源所有者权益的资源税费
1、石油资源税
为了合理开发资源和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国务院于1984年9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对开采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开征资源税,税基为企业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实行超率累进征收。
这种征收办法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实施较为复杂,利润率时常变化给征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在1986年改成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考虑资源条件的优劣对不同油田确定了不同的单位税额。
(在这里应列出当年各油田的石油资源税总额!
!
!
)此税额后来随着国际油价的变化先后有所调整,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的低油价时期,则有所降低或减免;本世纪初随着国际油价上升于2004年开始不断提高。
石油资源虽然为国家所有,但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陆上石油资源税为地方收入。
原来的从量石油资源税额长期偏低且基本不变,更由于通货膨胀和石油价格的长期上涨,低水平的从量石油资源税完全起不到实现石油资源租的“普通征收、调节级差”的作用,也使资源地方不能获得应有的石油资源开发收益。
因此,201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对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在总结新疆和西部地区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10月1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决定自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改革,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一10%,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
(在叙述一个税或费时,要说明征收的理由,调节的是什么利益关系,以及变动和改革的情况(若有的话)。
本小节讲石油资源税的时候,过多的涉及到了一般矿产资源税,我们只讲石油资源税。
关于原来的资源税比重过小问题,应做石油资源税改成从价税的理由,相关数据图表可放在特别收益金小节引用。
)
2、矿产资源补偿费(后面各小节按前面资源税的写法写。
。
。
)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之一,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在我国的传统理论上,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的矿产资源绝对矿租。
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开始征收,开征目的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
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从价计征的方式,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费率为0.5%~4%,其计算公式如下: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x补偿费费率x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二核定开采回收率/实际开采回收率
(上面公式是对一般矿产的资源补偿费计征公式,对石油是不同的。
。
。
)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其中,中央与省、直辖市的分成比例为5:
5;中央与自治区的分成比例为4:
6。
根据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并按一定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而且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即矿产资源的再生产。
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说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的主管部门,具体征收工作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宏观指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征收部门接受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征收部门的监督。
同时,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产资源管理。
3、勘探权、采矿权使用费(要写明石油的矿权使用费征收数额,石油的矿权登记管理是由那级政府部门负责的?
?
?
?
)
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须分别缴纳探矿权与采矿权使用费。
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通常作法。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1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分别归属中央和省级财政。
其中,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中央国库;属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省级国库。
(二)调节石油暴利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我国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这是国家专门针对某些石油开采企业因高油价而获得的超额利润而开征的一个特别税种,又称为暴利税。
在一些产油大国,征收特别收益金一类暴利税的做法比较普遍,特别是在石油价格上涨时,国家通过征收特别收益金将石油的溢价部分收归国家财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社会收入分配。
本世纪头十年,国际油价不断飚升,从每桶20美元左右上升最高达到每桶147美元,又由于从量低水平计征的石油资源税额长期不变,大量石油资源租变成了石油公司的超额利润,导致石油资源收益分配失调。
为此,200?
年财政部制定了《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26日起执行。
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五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见表2),按月计算、按季缴纳。
起征点为40美元/桶,征收率为20%—40%,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计征。
表2我国石油特别收益金5级超额累进从价税率
原油价格/(美元•bbl-1)征收比率,%速算扣除数
40~45(含)200
45~50(含)250.25
50~55(含)300.75
55~60(含)351.5
60以上402.5
2006年石油特别收益金政策执行以来,以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为代表的国家石油公司向财政部上缴了巨额石油特别收益金,截至2009年底,三大石油公司已累计缴纳数千亿元的特别收益金。
以中石油为例,2011年报指出石油特别收益金从2010年的人民币521.72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人民币1024.58亿元。
据规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国家发改委随后在《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出,石油特别收益金将用于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
可以认为,特别收益金构成了政府对国有企业除增值税、所得税和资源税之外的一部分“非税收入”,石油收益金计入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由于金融危机导致的国际油价下趺,更由于石油资源税改为从价征收和提高了征收水平,使几大石油公司成本税收负担增加。
为此,中石油、中石化等曾多次上书国家部门,建议提高特别收益金起征点。
2011年11月1日起,财政部决定将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桶。
起征点的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
以国际油价100美元/桶测算,在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桶后,平均每桶油的特别收益金将减少6美元。
这一税负减少低效油气资源税改革带来的成本增加。
本次调整收益金起征点,有利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资源税属于地方税。
起征点提高之后,相当于中央财政将收入转移至地方,石油企业也实现内部平衡。
但此次提高也仅仅是解决暂时问题,尚未建立协调问题的长效机制。
油气资源税率提高至10%后,如何平衡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及中央企业之间利益关系,仍然是个问题。
(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这段不要:
它不属于石油资源税费,它体现的是国有投资权益。
)
除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外,我国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中还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
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划分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
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石油行业的通行税
1、增值税
石油企业的主体产品是原油,国家从石油企业获得的税收也主要来自于原油。
在对原油这部分产品征收增值税以前,对其征收的是产品税,主要根据各企业的产量等指标确定不同的税率。
在此期间,国家对石油行业采取的是积极扶持的政策,在税收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照顾。
在增值税试点期间,因为当时的增值税并不对原油征收,而只对石油企业的其他部分产品征收,因此,直至1993年底,对原油仍征收产品税。
1994年实行新税制,新的增值税对油气产品全部征收,这对石油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应纳税额约占集团公司全部纳税总额的50%以上,成为现在石油企业税制体系中最主要的税种。
主要原因是,取消了原来的产品税,对原油直接征收增值税,并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其他货物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环节,使税基扩大了。
同时税率也由原来产品税时的12%提高到现在的17%(按价内税计算为14.5%)。
这样,税改后石油企业的综合税负由税改前的6.9%猛增至13.8%,原油产品的增值税负超过10%。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原油、炼油产品等货物的收入,目前实行17%的基本税率。
原油税率为17%,其他产品、劳务的税率为17%,实行抵扣制。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不抵扣进项税。
改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由单一的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扩大到为生产产品而提供的生产性劳务,通过改革,将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主要包括地质勘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管道及油气集输工程、海滩油田工程、供排水工程、供电工程、通讯工程、油田建设工程等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再征收营业税,对油田企业的重组改制起到了重大作用。
另一方面,通过对油田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范围作出了限定保证了增值税征收链条的连续性,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了油田企业向外省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解决了与劳务发生地与生产性劳务在机构的所在地间税收分配问题。
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
中央政府分享收入的75%,地方政府分享25%。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油田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几乎全部予以抵扣,实际上增值税本身并不直接形成企业的税收负担。
但这种征收方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增值税与营业税的重复征收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加值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其营业额进行征税。
在某种情况下,营业额包含了增值税应纳税额,造成重复征税。
例如:
房屋等不动产销售,因为其原材料购进都要交纳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而这部分税金作为成本要在营业额内体现,营业额又要全额交纳营业税。
也就是说,对已交纳的增值税没有扣除,而且对这部分增值税又征收了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
(2)增值税与所得税的重复征收
所得税是按应税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其应税所得额部分扣除了成本、费用及税金等项,而税金是不包括增值税在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等税金。
增值税虽然是价外税,但其税金部分已经作为一项支出发生,如果对这部分不扣除,那么就相当于对这部分税金又征收了所得税,是明显的重复征税问题。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推行增值税转型,即把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在纳税人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扣除外购的原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使一部分税款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分期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中,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带来重复征税。
尤其是基础产业投资大、产出大、抵扣小、税负重,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实行终点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
2、企业所得税
石油企业的所得税是指国家对石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构成国家的财政收入。
石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石油企业,主要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它的征收范围是石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根据新企业所得法规定,中国石油的国内地区公司将执行三个税率:
西部部分地区公司在2010年之前,仍执行巧%的优惠税率;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适用“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09年前减半,即执行7.5%的税率;其他国内地区公司执行25%的税率。
新税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增强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的石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存在的问题表现在我国石油开发和企业所得税的经济特点不一致,通常,油田从投入到开发到最后的枯竭要经过上产期、稳产期及递减期等多个阶段。
在稳产期内,石油开采的效益最大,在递减期,尤其是在递减后期,石油企业开发石油资源的利润会逐步降低直到盈亏平衡点,最后在开采石油不再获利的情况下废弃油田。
但是,按照目前的石油企业所得税制,从油田的稳产期到递减期,企业的税负是一致的,这样就会导致石油企业在油田开发的稳产期获得超额收益,在开发后期要么亏损生产的局面。
(九)营业税
2011年改革之前,提供勘探开发等劳务适用5%的税率,计税依据为提供劳务收入。
油气田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勘探开发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2011年11月16日,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要求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同时规定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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