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代理机构比选文件71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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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代理机构比选文件71分析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
(评分法)
项目名称:
比选人(项目业主):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
二0一五年七月日
第一章比选公告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评分法)
1.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的备案号为号。
2.项目概况
2.1项目业主:
2.2建设地点:
2.3项目规模:
2.4计划工期: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年月
2.5项目总投资:
万元
2.6项目资金来源:
2.7代理招标估算金额:
万元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资格等级:
申请人的资格等级不低于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甲级。
3.2申请人业绩要求:
2008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3个(0至3个)
房屋建筑类分类项目业绩。
3.3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2008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
3个(0至3个)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50%(0至100)。
3.4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并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己在川报网免费注册),请自发出比选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7月日时00分(申请截止时间。
从发布比选公告之日起至申请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日;本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北京时间),在川报网下载比选文件。
4.2比选服务费200元。
5.代理申请书的递交
5.1代理申请书递交的截止时间为申请截止时间。
地点为:
。
5.2代理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本单位的人员亲自递交。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代理申请书,比选人不予受理。
6.评审和随机选择
6.1比选人于申请人递交代理申请书的当天,对收到的代理申请书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按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经评审得分在90分(60或70或80或90分四档)以上的申请人(3个以上),通过川报网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随机选择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2随机选择在申请人的代理申请书递交人员和有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川报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比选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移动电话:
(仅用于川报网与之联系,不公开)
传真:
2015年7月日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
1.申请人资格要求
1.1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1.2资格等级:
见第一章“比选公告”3.1。
1.3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1.4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5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相关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八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但招标代理机构能够提供已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建设厅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受理通知书的,原资格许可机关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而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紧急通知》(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招标发[2009]249号,2009年7月13日)
近段时间,经查证,有多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情形下,在川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给我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市场造成混乱并导致不公平竞争。
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的相关规定,禁止下列类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川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和参加代理机构上网比选。
一、未按(川府发[2007]14号)文在四川省建设厅办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的省外注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过备案有效期的省外注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二、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资格延续以及代理资格未获许可的省内注册代理机构。
三、未依法取得相应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
以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所代理的工程项目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省政府第191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其招标结果无效并处相应罚款。
(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意见》(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招标发[2009]270号,2009年7月24日)
加强对省外入川执业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来川执业,应按规定到省建设厅履行入川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或备案已过期的不能在川执业。
省外入川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入川备案证后,登记于本代理机构的5名以上专职人员和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2名以上注册执业人员应在川执业,否则视为不再符合入川相应条件,备案管理部门将取消其备案并责令停止在川执业。
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亮证执业制度。
凡在四川省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在备案或开标现场监督人员应检查从业人员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不能出示或者出示的证书与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一致的,监督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组织答疑会或现场踏勘等其他场所执业时应主动或应要求出示从业人员资格证,接受招投标活动其他参与方的监督。
严格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登记制度。
为防止招标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挂靠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凡距初始登记或上一次变更登记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1.6有关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相关规定: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三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
(一)、
(二)、(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
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招标项目业绩情况等,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
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二)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
(三)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四)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给予暂停资格的处罚。
(2)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
使用中央投资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涉及招标的内容中应依法增加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等级的要求。
1.7有关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相关规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
第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初步审核工作。
第四条 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
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1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1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第五条 未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只能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十一条 商务部每年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进行年度资格审核,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未满1年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10日将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日至10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年度资格审核予以通过,并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
(一)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8000万美元以上;
(二)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
(三)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
(四)未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如有变更,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更换资格证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导致原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向商务部重新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资格审核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其国际招标资格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1.8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的,由省发展改革委通知川报网,川报网通过技术措施不接受其参加比选;其他资格认定部门依职权暂停或取消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资格证书失效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部门应将其名单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通知川报网,川报网通过技术措施不接受其参加比选。
2.申请人招标代理业绩
2.1招标代理总业绩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代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招标等形成的代理业绩。
2.2对申请人的招标代理总业绩按代理项目性质进行分类,简称分类项目业绩。
共分15类,分别为:
(1)房屋建筑类
(2)公路桥梁类
(3)水利工程类
(4)农业综合(含土地整理)类
(5)能源类
(6)环保工程(含污水垃圾处理)类
(7)市政公用工程类
(8)轨道交通类
(9)机场类
(10)港口类
(11)园林绿化(含景观)类
(12)机电设备类
(13)货物(设备和材料等)类
(14)信息产业类
(15)其他类
2.3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以上15类进行修改或细化,也不得在以上15类之外新增分类。
一个项目(包括打捆的联合项目)只能归入15类中的其中一类,不能同时归入两类及以上。
涉及到两类及以上的,以其主要的代理内容划分类别。
2.4招标代理总业绩,应当提供招标代理的有效业绩证明(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另有要求,除外):
(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人评价意见。
2.5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申请人的代理申请书时,要求提供第2.4款规定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原件供核验的,申请人应提供原件;招投标监督部门在行使监督执法职权时,要求提供以上原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原件。
2.6招标代理总业绩应是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项目业绩,不包括其造价、咨询、代建、项目管理等业绩。
2.7招标代理总业绩中的类似项目业绩,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代理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绩,与本项目代理招标所要求的程序、方法以及适用的规定一致、相似或相同,简称类似项目业绩。
2.8招标代理机构的类似项目业绩,以川报网()(原网址)发布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为计算依据。
2.9在招标代理机构类似项目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取得的代理业绩,简称类似项目个人业绩。
2.10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类似项目个人业绩,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此项目必须是招标代理机构的类似项目业绩;
(2)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CH—01—0501)签订并备案的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人员的个人业绩。
2.11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要按规定的格式在川报网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后公告的招标代理业绩才可作为参加比选的业绩,有投诉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没有按规定公示的业绩不得作为比选业绩。
2.12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的招标代理机构业绩真实性负责。
弄虚作假的,按规定和本比选文件进行处理。
3.对申请人资格的限制
3.1处于市场禁入期内或限制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参加申请:
(1)根据“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信用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主要专职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管在我省何处被市场禁入或限制申请,该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场禁入期或限制期内都不能参加我省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
(2)申请人没有被市场禁入或限制,但其从业人员被市场禁入或限制的,在市场禁入期或限制期内不得作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参加比选;
(3)市场禁入期或限制期的计算应以有关招投标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2禁止下列类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川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和参加代理机构比选:
(1)未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文在四川省建设厅办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的省外注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过备案有效期的省外注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2)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资格延续以及代理资格未获许可的省内注册代理机构。
(3)未依法取得相应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
3.3按照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9]71号,2009年12月25日)的规定,川报网通过技术措施不接收有下列两种情形的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比选公告中要求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适用;各申请人的企业诚信分值,以申请人在川报网申请时间的分值为准):
(1)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没有列入的招标代理机构;
(2)当诚信分值低于75分,已经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从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网上管理系统中查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和不良信息扣分情况,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不得选择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没有列入的和已经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但依法责令整改已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除外。
”)
3.4与比选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申请。
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2)为本项目的项目管理人;
(3)与比选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4)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5)与本项目的比选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相互任职(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或工作的。
3.5被责令停业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申请。
被责令停业的,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6财产被接管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申请。
财产被接管的,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72010年来,申请人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中弄虚作假及其处理。
3.7.1弄虚作假行为是指:
(1)利用伪造、变造的证书、证明材料、印鉴参加比选的;
(2)伪造或者虚报招标代理业绩的;
(3)伪造项目负责人或主要专职技术人员简历、养老保险证明,或者中选后不按代理申请书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专职技术人员的(不可抗力除外);
(4)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
(5)隐瞒比选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3.7.2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招标代理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已被有关监督部门查处并作为不良信用在川报网进行了公告,川报网通过技术措施不接受其参加比选。
(2)在比选的本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在评审阶段发现的,不能通过强制性评审;中选人确定后发现的,由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
(3)监督部门发现在比选的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但没有得到处理的,由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二)项“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的规定进行处理。
4.不得同时申请的情形
4.1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同一项目(合同段)中同时申请: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或工作的。
4.2有同时申请情形的,其代理申请书均作无效处理,都不能通过强制性评审。
5.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比选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6.保密
参与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以及中选后代理过程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比选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比选有效期
比选有效期为60天,从比选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之日起算。
10.证明申请人资格
10.1代理申请书格式中要求提供的证件,申请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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