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二届青少年运动会竞赛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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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二届青少年运动会竞赛规程
贵州省第二届青少年运动会
竞赛规程总则
(草案)
举办贵州省第二届青少年运动会(以下简称省二青会),是为了贯彻国家奥运战略,进一步发挥培养竞技体育优秀后备人才举省体制的优势,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提高青少年体育运动水平,锻炼后备队伍,检验训练成效,培养和造就奥运会、青奥会需要的竞技体育优秀后备人才,增强我省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能力。
运动会要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竞技体育综合实力的提高,使我省体育事业的发展为我国实现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本届运动会要隆重、热烈、精彩、和谐。
一、竞赛日期、地点
2010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在贵阳市及部分市、州、地举行。
二、竞赛项目
射击、射箭、体操、幼儿基本体操、健美操、田径、游泳、拳击、跆拳道、击剑、举重、摔跤、赛艇、皮划艇、篮球、五人制足球、羽毛球、乒乓球。
三、参加单位
贵阳市、六盘水市、遵义市、安顺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毕节地区、铜仁地区。
四、竞赛分组
竞赛项目
组别
参赛年龄
竞赛项目
组别
参赛年龄
1、射击
92.1.1以后出生
10、击剑(佩剑)
甲组
93.1.1-94.12.31
2、射箭
93.1.1以后出生
乙组
95.1.1以后出生
3、跆拳道
甲组
92.1.1-93.12.31
11、举重
甲组
93.1.1-94.12.31
乙组
94.1.1-95.12.31
乙组
95.1.1-97.12.31
丙组
96.1.1-97.12.31
12、摔跤(自由式)
91.1.1-93.12.31
4、幼儿基本体操
学龄前儿童
13、赛艇
甲组
92.1.1-93.12.31
5、健美操
小学组
小学生
乙组
94.1.1以后出生
6、田径
甲组
92.1.1-94.12.31
14、皮划艇
甲组
乙组
92.1.1-93.12.31
94.1.1以后出生
乙组
95.1.1-97.12.31
7、游泳
甲组
93.1.1-97.12.31
15、五人制足球
甲组
92.1.1-94.12.31
乙组
98.1.1-99.12.31
乙组
95.1.1-97.12.31
丙组
00.1.1-03.12.31
16、篮球
92.1.1-94.12.31
8、拳击
甲组
男92.1.1-93.12.31
女91.1.1-93.12.31
乙组
94.1.1-95.12.31
17、羽毛球
甲组
92.1.1-94.12.31
丙组
96.1.1-97.12.31
乙组
95.1.1-97.12.31
9、体操
甲组
男99.1.1-01.12.31
女00.1.1-02.12.31
18、乒乓球
甲组
92.1.1-94.12.31
乙组
男02.1.1-04.12.31
女03.1.1-04.12.31
乙组
95.1.1-97.12.31
五、各代表团团部人员数
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2人、工作人员5人(含司机),共8人;参加12个及以上竞赛项目的代表团可增报副团长及工作人员各1人;参加竞赛项目不足6个(含6个)的代表团减报2人。
六、运动员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的年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申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提供的出生日期为准。
(二)参加竞赛的运动员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宜参加所报运动项目,并办理该项目(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者。
(三)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在2009年6月15日前已持有贵州省正式户籍并根据《贵州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已办理《贵州省运动员注册证》且获得2010年度参赛资格确认;
(四)省优秀运动队正式队员、试(集)训队员、省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赛。
(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经省体育局审查批准,由省优秀运动队从外省市引进的运动员,已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项目管理中心注册代表贵州参加比赛,并办理了《贵州省运动员注册证》的,可代表注册单位参加比赛。
(六)在2009年7月10日前,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经省体育局批准跨市(州、地)招收的运动员,由生源所在地注册,代表生源所在市(州、地)参加比赛,实行协议计分。
协议计分的方式只能是协议双方单位各按运动员所获名次的奖牌和分数的50%进行统计。
生源所在地放弃注册权的,可以由招收基地所在市(州、地)与其它市(州、地)间进行人才交流,代表交流单位参加比赛。
(七)在2009年7月10日前,经省体育局批准的各市(州、地)之间相互交流的运动员,只能代表运动员接收单位参加比赛;省体育运动学校在训学生省内生源所在地有优先注册权。
生源所在地放弃注册权的,可以由省体育运动学校与其它市(州、地)间进行人才交流,代表交流单位参加比赛。
(八)设立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受理对运动员资格问题的有关举报、申诉,负责进行审查和复议。
为维护决赛竞赛编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项目接受举报运动员资格问题(须提交详细的举报和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7月2日,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运动员资格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七、参加办法
(一)各市(州、地)代表团报名参加的竞赛项目不得少于8项,否则不予排列代表团团体名次。
(二)承担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任务的代表团必须参加所承担基地项目的比赛。
(三)每个代表团每个竞赛项目限报男女各1队。
(四)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竞赛项目的一个组别的比赛,不能跨年龄组参加比赛,不能以小年龄顶大年龄参加比赛。
(五)各市(州、地)代表团射击、体操、拳击、赛艇、皮划艇、跆拳道、田径、游泳8个竞赛项目交流运动员不能超过该项目规定报名人数的40%,其他竞赛项目交流运动员不能超过该项目规定报名人数的20%。
(六)必须按本总则规定的参赛资格和年龄组别报名参赛,凡属假引进、虚报年龄、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者,按《贵州省第九届运动会纪律规定》(此文另发)的有关条款处罚。
(七)各代表团及各单项代表队均可冠名参加比赛。
八、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或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审定的各竞赛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二)各竞赛项目的具体竞赛办法详见各项目竞赛规程。
(三)除部分有纪录的项目按照规程规定,确实无法认定名次而允许并列外,其它项目须排出名次,不出现并列。
(四)报名不足2个单位的竞赛项目,不足2人(队、对)的小项将取消该项比赛。
(五)运动员每次出场参加比赛,必须出示《贵州省运动员注册证》,不能出示注册证者将不得参赛。
(六)各竞赛项目比赛均可设奖杯冠名。
九、录取名次与记分办法
(一)记分记牌项目
各竞赛项目的奖牌数和名次分均纳入代表团奖牌和团体总分名次统计。
(二)各小项录取名次
1、各项目(含团体、集体项目)均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各项目报名人数在8人(队)(含8人、队)以下则减1录取。
2、比赛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
如果第8名并列,则继续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统计。
3、各项目获得比赛前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录取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三)输送奖名次
根据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人数排名,对输送人数列前六名的代表团给予奖励。
(四)代表团奖牌、总分计分办法
1、奖牌名次
(1)各代表团按所获比赛奖牌、奖励奖牌、输送奖牌录取代表团奖牌总数前6名给予奖励。
(2)奖牌名次以获金牌多者列前,金牌数相同以银牌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如金、银、铜奖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2、总分名次
(1)各代表团按比赛名次得分、输送得分、奖励得分、破记录加分、达运动员健将技术等级标准加分、年度比赛带入分的总合录取代表团总分前6名给予奖励。
(2)代表团总分名次以总分多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以金牌多者名次列前,再相同以银牌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
(五)金牌、得分计分规定
1、名次分
(1)射击(男子气步枪60发、男子10米气手枪60发、男子小口径自选步枪60发卧射、女子10米气步枪40发、女子10米气手枪40发);
男子拳击(甲组:
48kg、51kg、54kg;乙组:
46kg、48kg、50kg、52kg;丙组:
39--42kg、45kg、48kg);
体操(男甲全能、男甲自由体操、女甲全能、女甲平衡木、男乙全能、女乙全能);
赛艇(单人艇男甲4公里、女甲4公里、男乙4公里、女乙4公里),皮划艇(激流艇男甲3公里、女甲3公里、男乙3公里、女乙3公里);
男子跆拳道(甲组:
47-50kg、54kg、58kg;乙组:
45-48kg、51kg、54kg;丙组:
39-42kg、45kg、48kg);
田径(男甲1500米、5000米;女甲1500米、5000米;男乙1500米、5000米;女乙1500米、5000米);
游泳(男乙200米混合泳、400米自由泳;女乙200米混合泳、400米自由泳),
以上8个竞赛项目中的小项加计为二枚金牌,按18、14、12、11、10、9、8、7计分。
(2)其他竞赛项目中的小项按13、11、10、9、8、7、6、5计分。
不足录取名额的计分,按各项目相应名次的分值进行统计。
2、输送奖牌、输送得分
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止,在此期间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并经省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运动员(含2010年5月31日前已经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审核确定办理报调手续者),每人计输送分18分,金牌0.5枚。
3、奖励奖牌、奖励得分
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各市(州、地)籍的运动员,代表省、国家参加全运会所设项目的国际及全运会比赛,获得奖牌者,每年均可按下表获得其中最高一项分值的奖励加分、加牌。
名次
比赛名称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分
金牌
分
金牌
分
金牌
奥运会
108
6
72
4
54
3
世界杯
72
4
54
3
36
2
世锦赛
72
4
54
3
36
2
亚运会
72
4
54
3
36
2
亚洲杯
54
3
36
2
18
1
亚锦赛
54
3
36
2
18
1
全运会
54
3
36
2
18
1
2人以上(含2人)项目按人均计算办法得出加分、加牌的分值后,代入每人所属代表团。
4、破纪录、达等级加分
运动员在省运会中成绩达运动员健将技术等级标准者,加13分。
破参赛年龄组省记录者加2分,破成年省记录者加10分。
达健将、破记录不进行累计加分,只计其中最高一项加分分数。
5、年度比赛带入分
运动员在2009年全省青少年锦标赛中参加:
射击(男子气步枪60发、男子10米气手枪60发、男子小口径自选步枪60发卧射、女子10米气步枪40发、女子10米气手枪40发);
男子拳击(甲组:
48kg、51kg、54kg;乙组:
46kg、48kg、50kg、52kg;丙组:
39--42kg、45kg、48kg);
体操(男甲全能、男甲自由体操、女甲全能、女甲平衡木、男乙全能、女乙全能);
赛艇(单人艇男甲4公里、女甲4公里、男乙4公里、女乙4公里),皮划艇(激流艇男甲3公里、女甲3公里、男乙3公里、女乙3公里);
男子跆拳道(甲组:
47-50kg、54kg、58kg;乙组:
45-48kg、51kg、54kg;丙组:
39-42kg、45kg、48kg);
田径(男甲1500米、5000米;女甲1500米、5000米;男乙1500米、5000米;女乙1500米、5000米)
游泳(男乙200米混合泳、400米自由泳;女乙200米混合泳、400米自由泳)等8个竞赛项目中小项的比赛,所获名次分按50%带入所属代表团。
带分标准按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规定执行。
6、经批准同意在省运会期间因参加国内国际正式比赛而不能参加省青运会比赛者,其参加国内、国际比赛所获名次、奖牌按200%计入所属代表团。
7、扣分
(1)大会将进行兴奋剂检查。
代表团每出现一例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事件,将扣除该代表团团体总分180分,并承担5例兴奋剂检测费用,同时取消该运动员所有比赛名次,该运动员比赛名次取消后,空出的名次由后续运动员递补。
(2)承担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建设任务的代表团,未参加所承担基地项目的比赛。
每缺一项,扣180分。
(3)运动员、运动队不得无故弃权,无故弃权一次,扣10分。
(六)公布代表团名次
1、输送奖排列名次
2、奖牌排列名次
3、总分排列名次
十、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
第一次报名:
各代表团于2010年3月12日前将《贵州省第二
届青少年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及电子版一个寄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二次报名:
各代表团按报名单格式(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证号、参赛项目、报名成绩、比赛名称、地点、时间)要求用电脑打印一式十份及电子版一个于组委会召开的联络员会议上交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及各有关代表团联络员。
(二)报到
1、各代表团团部人员于开幕式前三天到赛区报到,联络员于开幕式前四天报到。
2、各代表队于赛前二天到赛区报到。
3、提前报到一切费用自理。
十一、裁判员
各竞赛项目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省体育局选派,其他所需裁判员由承办单位组织,必须是二级以上等级裁判员。
裁判员于赛前三天报到,正、副裁判长,编排长于赛前四天报到。
十二、各竞赛项目设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按《贵州省第二届青少年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此文另发)规定执行。
十四、代表团团旗
团旗自备一面,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标有行政区域单位名称。
十五、比赛服装须按照各竞赛项目规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经费
自交基本伙食费每人每天元;、项目参赛费用自理。
十七、本规程总则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省体育局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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