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省与契合当代俄罗斯法治秩序的变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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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省与契合当代俄罗斯法治秩序的变塑
内省与契合:
当代俄罗斯法治秩序的变塑
刘洪岩
2011-07-0414:
32:
45 来源:
《俄罗斯学刊》2011年第3期
[内容提要]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俄罗斯将法治国家的构建确立为未来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和方向。
也就是说,俄罗斯法治国家基本目标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法律制度的转型是在俄罗斯国家现代化转型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展开的。
自20世纪50—60年代,作为社会历史发展观的现代化理论产生之日起,苏联及东欧国家就开启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实际转变。
在俄罗斯现代社会转型的初期,社会法律制度及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既有对苏联社会主义时期法律制度及法学理论的批判,也包含着对西方法治理论与法律制度的移植和继承,并在不断的破与立中形成了现代俄罗斯法治发展模式和发展路径的基本架构。
与此同时,受传统文化、民族性格及宗教意识等因素的影响,俄罗斯法治社会的转型与制度具有了某种矛盾性、分裂性和复杂性的自然禀赋,俄罗斯形成了国家独特的法治发展路径。
[关键词]俄罗斯法治法治根基公民性型塑[中图分类号]D9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现代化理论的普遍本质特征为将社会的进化看做是对所有文明、国家和人民普遍适用的客观规律。
在从传统向现代演进的社会转型期,法治现代化则表征为法律在现代社会的存在状态和变革过程,法律制度自身的合理性,对社会运行模式及人的行为方式的改变状态。
各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在遵循直线演进的一般性规律的同时,由于所处的政治文明和社会价值观的差异性则表现出不同发展维度。
俄罗斯法治现代化发展所表现出来的独特性恰恰印证了传统法治发展模式所固有的缺陷:
社会的价值体系不一定会随着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改变而同样发生深刻的变革。
一、决裂与清算:
俄罗斯对社会主义法的批判与法治理论的重构
法治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以相应法理论为支撑。
随着意识形态领域的开禁,俄罗斯法治理论无论从形式到内容都形成了有别于苏联时期的认识,开始了从苏联时期强调以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占主导向主张自由平等为核心的多元化法学观的嬗变,从以强调“集体利益至上”向关注“个人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的转换,在批判和建构中确立了全新的国家法治理论。
俄罗斯的法治现代化是在俄罗斯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展开的。
在这一发展进程中,俄罗斯政治体制改革成为了描述其法治理论变革的基本脉络和前提。
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在成为新的独立国家之初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与在苏维埃政权模式下推行的有悖于民主价值的政治制度彻底告别,这也成为了俄罗斯法治国家构建面临的最大障碍。
俄罗斯的法治现代化最彻底性和代表性的标志之一就是在这一时期确立了一系列体现民主和人权价值的国家政治制度。
譬如:
确立了联邦和地方两院制议会并在立法领域开展工作;确立了总统制,并实行行政首脑问责制;开始形成以党团为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的议会制度:
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并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
而作为摆脱苏联国家管理模式重要标志和体现俄罗斯国家权力独立运行特点的总统制在俄罗斯的最终确立,则标明了总统制已经内化为俄罗斯国家政治生活极其重要的一部分。
1993年俄罗斯新宪法的通过,成为了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宪政改革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俄罗斯新自由主义改革派与苏联政治管理模式的彻底诀别。
俄罗斯一系列体现宪政精神的国家制度的通过,确立了国家政治改革的合法化地位,为俄罗斯未来法治国家和社会国家发展目标的选择和模式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意识形态领域的开禁,为俄罗斯法治理论的创新提供了契机,在对旧的法律制度的批判与新的法治理论重构中,俄罗斯开启了法治发展的新时代。
1992年俄罗斯政府开始了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开始对传统法学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尤其对苏联时期的专制集权体制以及斯大林时期的一些重大违法事件进行了深刻的揭露。
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对法学理论进行较为系统的清理和研究,并逐步确立新的法治理论框架。
受新的法治思想的影响,俄罗斯颁布了一系列体现现代民主和法治精神的法律法规,初步奠定了俄罗斯体现现代民主价值的法制发展框架:
1993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仲裁法典》、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以及有关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和诉讼法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1994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随后对现行《俄罗斯刑法典》进行了修改补充。
正是基于上述法治理论的革新及立法实践的发展,俄罗斯的法治国家建设自此开启了新的时代,从苏联时期马克思主义占主导地位的法治理论转变为多元化的法学观,开始从强调“国家本位”的法价值观向强调“个人本位”的法价值观的转换。
1994年俄罗斯出版的两部法学理论专著:
P.Z.利夫什茨的《法的理论》及C.C.阿列克谢耶夫的《法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俄罗斯法治理论出现的新发展和变化:
一方面全方位否定和批判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另一方面在批判原苏联法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以西方自由价值为核心的法治理论。
主要的变化可归纳为以下方面:
首先,对苏联法学中将法治国家、公私法划分等视为西方政治意识形体的“左倾”做法进行了根本性的批判和纠正。
苏联法理论中一直将私法与公法的法律分类视为资产阶级法学家对法进行分类的方法。
苏联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私有经济成分极其弱小,国家始终在极力消灭私有成分,私法部门的建立缺少生存的“土壤”。
此外,私法主要是调整个人、企业、公司在其财产活动和私人关系方面因保护私人利益、私人的独立性、自主性和自治性而产生的关系,这一法律部门的建立以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为基础[1],这显然同苏联生产资料实行国家公有制的国家性质相违背。
随着苏联的解体,国家对私人所有制合法地位的确认和市场经济的施行,使得公、私法的划分成为可能。
俄罗斯法学者们放弃了原有立场,承认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他们认为:
将法律划分公法和私法,意味着从法律上确认存在着法律上禁止或者限制国家及其机关进行干涉的社会生活领域,而且可以从法律上排除国家对个人自由领域进行任意干涉的可能性,从而扩大私有权自由和个人创造性的范围[2]。
法学博士弗·弗·拉扎列夫院士认为,这是对国家承认私有制和对人的价值以及人的权利和自由价值的重新评价。
其次,对法的本体论问题提出了新的认识。
苏联法学中一直主张在法创制过程中国家的能动作用,将国家制定或认可视为法的来源形式,并将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维护阶级统治视为法的基本内容。
俄罗斯学者从自然法理念出发,否定法的阶级性,对法的定义、来源及功能提出了新的认识:
“法就是在该社会中得到承认并以官方保护为保证的,调整自由意志在彼此相互关系之中的斗争和协调的平等和正义的规范的总和。
”[3]法是原本存在并得到社会普遍承认的规范,它代表平等和正义,用来协调自由意志之间的相互关系。
法来源于社会的认可(即“公共意志”),其内容应体现平等和正义,其功能是实现社会协调和妥协,国家的作用在于保障法的实现。
苏联法学关于法的本体论认识是典型的斯大林极权主义时代的产物,“不仅粗暴地预先决定了法与国家的理论的性质、目的、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粗暴地预先决定了各部门法学理论的性质、目的、任务和发展方向”[4],这必将导致苏联法学理论的扭曲和失败。
俄罗斯学者同时指出,法具有超国家性、超社会形态性,批判了马克思主义有关“国家与法的每一种形式有其历史范围”及“法的消亡论”,认为既然法源于社会的认可,用于协调社会矛盾,那么只要社会存在,法就不会消亡。
第三,对法的本质和基本价值进行了反思。
新生代的俄罗斯法学者受到黑格尔、卢梭等社会学家的法律思想的影响,否定了苏联法理论中关于“法的阶级性”认识,承认“公共意志’为法的本质。
将“法与人类个性的崇高价值、人的利益和要求更加准确地联系在一起,并赋予法在社会中实现社会和谐与安宁的社会整体调整和工具的属性,使法成为社会中对抗任意行为和无秩序的现实力量,而不是作为实现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和镇压个人意志的手段”[5]。
同时提出,法应体现人权保护的基本价值,并通过实行宪政的方式得以实现。
针对苏联时期人权遭到践踏的事实,提出了一系列体现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法律必须基于公共意志制定并保障每一个公民自身权利实现;人应成为法律的目的而不是手段;人生而自由并在权利上平等,人身不可侵犯;公民实现自己的权利,不应当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法律不应溯及既往等等。
在1993年俄罗斯通过的新宪法中,上述的人权保护价值得以体现:
新宪法中确立了人权原则(宪法第2条);分权原则(宪法第11条);政治多元化和意识形态多样性原则(宪法第13条);实行议会制和多党制;司法独立原则(宪法第118条、120条)。
新宪法在肯定了人权的普世价值的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人权应作为第一性的内容受到国家保护的讯息。
最后,对法的“工具性”功能提出了质疑。
俄罗斯学界批判了苏联法学者将法视为“统治工具”,“法仅仅是行为规范的总和,规范体系构成了法的整体”的观点。
提出“法是符合正义、平等、自由原则的思想、规范及现实关系的总和,单一的规范并不能构成完整的法”。
即法由三部分组成:
法律思想、法律规范及社会关系。
法律思想集中体现了自然法所倡导的正义、平等及自由的理念,这是法的社会功能及价值取向;规范的制定必然要与社会生活和人类实践相结合,即是应当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否则将陷于空洞。
俄罗斯法学者对法的基本功能的认识确立了法律规范本身的正义思想基础,赋予了法律以真正的生命力,能够有效地避免苏联时期规避法律公平与正义的违法现象。
近年来,俄罗斯法学界又出现了重新评价马克思主义法学历史地位的趋向,有俄罗斯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是研究国家与法理论的根本方法,并“毫不例外地适用于各门具体科学和认知过程的所有阶段[6]。
二、没有逻辑的逻辑:
俄罗斯社会文化的分裂性与法治发展模式的两难选择
在俄罗斯的现代化进程中,法治的发展同时受到东西方文化和本土传统因素的影响,呈现不确定性和摇摆性的特点。
法治的总体发展虽趋向于西方化,但东方化的意识和观念以及传统思想(如集体主义、国家观念、宗教思想等),在造成俄罗斯社会文化分裂的同时,也导致法治发展进程出现反复性和不确定性。
作为法治发展精神支撑的社会文化是一国文明程度的外化,从其对法治发展的影响来看,“社会文化直接影响到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对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统治观念的培养以及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7]。
俄罗斯社会文化的独特性在于它非单一性起源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分裂性。
地跨欧亚大陆的俄罗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融合了欧洲和亚洲两种文化的文明成果,其文化中又涵盖了传统与现代的文明要素,从而形成了俄罗斯特有的充满矛盾与分裂趋向的文化精砷与民族性格。
在俄国历史上,东正教、专制制度和民族性“三位一体”的思想被认为是俄罗斯思想的核心内容[9],其中东正教的宗教理论是俄罗斯文化思想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19世纪末,俄国著名神学家赫克就曾概括地指出了宗教思想对俄罗斯人的影响:
“俄国人心灵的宗教特性是:
对上帝和神性真理热切的思慕与寻觅、喜欢不幸和受苦的人、对社会底层的崇敬和同情、宽恕精神、对不公正待遇顺从和不反抗以及对神圣象征主义和审美神秘主义的忠诚[10]。
这是俄罗斯宗教的核心精神。
茧罗斯社会文化在总体上具有东方文化的内涵(拜占庭文化),但其本源却是来自西方的基督教,艰难摆脱西方文化因素的影响。
在国家历史发展过程中,对专制集权主义的纵容和国家观念、民族主义的形成与发展都摆脱不了来源于宗教的普济主义的积极作用,其中包括后期出现的大俄罗斯主义、大国沙文主义及全俄罗斯思想。
可见,在一定程度上,宗教思想成为俄罗斯文化中的隐忍、善良、柔顺特性以及国家意识、专制思想、民族意识形成的思想基础。
俄罗斯在地域上处于东西方交汇之处,东西方若干民族在融合与冲突中逐渐铸造了崭新的俄罗斯民族。
与此同时,在俄罗斯人精神深处两种文化也发生着冲撞和相互作用,形成了俄罗斯独特的民族性格与民族精神,其中充斥着矛盾与抗争、理性与非理性的抗衡。
俄罗斯人具有强烈的民族救世意识,“俄罗斯的使命是成为各民族的解放者。
这一使命在它特殊的精神之中。
俄罗斯的世界性任务的正义性已被历史的精神力量所预先设定[11]。
在此精神指引下俄罗斯人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一方面缔造了以救赎与拯救为目的的“大俄罗斯主义”思想,这成为专制主义萌生与壮大的土壤,并使俄罗斯走上了争夺霸权的道路;另一方面,这种充满渴望与不满的民族精神,也促使俄罗斯在国家内部不断进行改革与探索,在这一过程中自由放纵、追求真理和强烈的个人意识构成了其民族性格的另一方面。
民族精神的这种双重特征使俄罗斯早期社会呈现两种矛盾性的特点,一方面俄罗斯成为一个精神无限自由、最无国家组织、最无政府主义的国家;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保守而对个体尊严缺少维护的最国家化、最官僚化的国家。
苏联时期,这种民族性格的矛盾性也有突出的体现,在革命初期它促使俄国人不断地寻求壮大和发展自己的国家,成为铸造苏联帝国辉煌的动力源泉;在改革后期它成为人们破除苏联封闭与落后体制的精神支柱。
国家观念是俄罗斯社会文化的又一精神内涵。
国家观念通常表现为个人及社会认同国家是社会利益的保护者且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在这种观念下,民众具有较强的从属意识,甚至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牺牲个人自由、个性、人权和民主,以维护国家意志和促进国家的强大。
俄罗斯国家观念的形成既根源于宗教及民族的救世主义,又有国家长期实行专制集权的制度基础。
宗教的隐忍和个体意识的软弱促使俄罗斯人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
俄罗斯需要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来实现其宗教理念和民族理想。
他们认为:
“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物质是由其‘国民信仰’或宗教决定的。
对俄国而言,‘俄罗斯人需要的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和一种强大的俄罗斯‘国家思想’。
[12]在俄罗斯的社会发展中,经历了两次“欧化”过程,对西方文化进行了大量的移植和吸收。
在这两个时期,西方民主自由的文化及思想在上层迅速普及并与俄罗斯的本土文化相互融合。
在这一过程中,东方式的国家观念、专制思想与西方的民主自由理念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国民及社会的意识也在分裂与重组中进行新的定位。
近年来,俄罗斯人的国家观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据调查显示,已有近40%的公民将国家与人民等同起来”。
当今俄罗斯国家观念正逐渐成为俄罗斯人重振大国雄风的精神内核,在国家的壮大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毋庸置疑的是,东西方文化的交融、民族传统与现代因素碰撞造就了当今俄罗斯分裂的社会文化。
在全球化时代的今天,在承受着西方文化多重冲击的同时,俄罗斯社会文化中固有的东方因素一直在进行着强烈反抗。
俄罗斯多元化的社会,带有矛盾性甚至是对抗性的思想观念之间的角力,导致了俄罗斯法治发展道路始终在东方与西方、现代与传统之间摇摆徘徊,人们要经常面对“向东还是向西”的艰难选择,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治发展进程的反复甚至是倒退。
在社会转型初期,俄罗斯从西方文化中移植了全新的民主治国理论及制度,但由于领导者忽视了民族文化中的国家观念及民族特性,使法治国家建设一度陷入困境。
在此情况下,人们开始思考西方法治理论与本土文化融合的问题,国家通过大量的立、改、废等法律创制活动逐步迎合本土文化及观念。
但是由于俄罗斯社会文化的分裂性很难生成法治国家构建所必需的社会根基,使得俄罗斯的法治社会总是游走于东西方法律文化之间。
譬如:
俄罗斯制定了较完善的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制度并确立了建设公民社会的目标,但俄罗斯民众却缺乏维权观念和公民意识;俄罗斯依据制衡原则确立了权力分立的政治体制和扩大社会自治的制度,但由于俄罗斯的民间组织发展水平很低,尚不具备独立担负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俄罗斯虽确立了社会自治的发展目标,但顽固的国家观念、臣民意识等民族固有的惰性积淤在实践中却严重阻碍着这一目标的实现,具体表现为俄罗斯的超级总统制以及民众将实现法治社会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国家和少数政治精英。
俄罗斯社会文化的分裂性使其法治国家构建一直在东西方文化之间左右摇摆,形成一种与西方化“貌合神离”的东方化表征。
同时,这一特有的模式又深深地烙上了民族主义标签,使得俄罗斯的法治之路充满了很多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三、继承与重生:
俄罗斯法治根基构建基本面向
在社会转型进程中,俄罗斯政治精英及自由主义者们开始在吸收西方法治思想合理内核的同时,兼顾自身独特的民族历史和特殊文化,试图构筑具有本土特色的法治发展道路,并初步形成了以西方法治理念为核心,辅之以东方化的“威权主义”合理成分为控制手段的政府主导型法治发展路径。
西方法治思想对俄罗斯法治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俄罗斯以西方民主价值为核心的国家和社会制度确立,从根本上讲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立了人权神圣的原则,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二是实行分权和制衡的政治治理模式;三是确立在国家领域内的法律至上原则,实行依法治国。
在实践中,俄罗斯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和制度构建积极推动上述目标的实现。
在俄罗斯法治发展的进程中,西方法治思想的本土化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俄罗斯本土文化、传统因素(民族、宗教及习惯)惯性的抗拒和影响。
在激进的“休克疗法”改革实验失败后,俄罗斯又试图从东方式“威权”治理模式中汲取有益的成分,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自上而下地推进法治发展的独特路径,这与欧美国家自下而上的法治发展路径完全相反。
俄罗斯的“东方化”趋向主要借鉴和汲取了东亚国家的法治模式经验,学者们称之为“威权政治”(或称威权主义)。
“威权主义”依靠执政党的活动在奉行法治的基础上强调公民与国家、人权与主权的和谐统一。
“威权政治”在形式上实行民主制的架构,因此,它明显有别于传统的专制主义的特征。
俄罗斯的社会精英在对社会转型初期无序的状态反思中意识到,俄罗斯没有成熟的市民社会,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及自治观念还十分淡薄,国民对国家权力机关仍然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公民及社会自主承担社会职能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
上个世纪90年代社会的失序与混乱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政权的出现,要求国家能履行更多的社会职能。
东方式的国家观念、集权意识及民族意识重新抬头,促使俄罗斯法治发展路径的选择不得不作出适时的调整,这也是俄罗斯面对西方法治观念对本土文化水土不服时作出的无奈选择。
时至今日,俄罗斯为构建具有俄罗斯本土特色法治国家的探索仍在继续,并逐渐显露出其清晰的轮廓:
以法治根基构建为其实现国家法治梦想的基本路径和手段,在强调国家对社会有效控制的前提下,逐步推进社会的法治进程。
首先,夯实法治生成的社会根基,即市民社会的培育。
为此,俄罗斯主要采取了下列措施促进市民社会的发展:
一是建立以宪法为基础,专门性法律为主体的保障公民参与权有效实现的法律体系。
其中《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公民参与程序法》及其他十几部保障公众参与权实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了公民参与权得以实现的基本法律保障。
二是鼓励公民、社会团体维护自身权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培育公民参与意识。
三是促进社会团体壮大,推动市民社会发展。
近年来,俄罗斯频繁进行有关社会管理和鼓励社会团体发展的立法活动,并始终以促进社会团体的发展为主要立法宗旨,特别在普京执政期间更是如此。
普京督促总统特使推动市民社会的发展,鼓励非政府组织和非商业组织在公共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他还极力倡导建立国家与社会沟通的桥梁。
2002年他号召组建“公民论坛”,搭建公民、社会组织与政府权力部门讨论社会问题的平台。
2005年根据普京的提议设立了俄罗斯社会院这一非政府组织。
该组织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社会组织在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过程中的权利和自由,保障俄罗斯公民与权力机关的互动,以此实现社会对国家权力机关活动的监督。
普京总统在2006年的国情咨文中特别指出,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需要建立“国家自身的有效组织”,“发扬民主和发展公民社会”,“国家威信不应该建立在恣意妄为和放任的基础上,而是应该建立制定公平的法律并坚决实施这些法律的基础上”[13]。
其次,俄罗斯倡导重塑“俄罗斯思想”,以“东正教复兴”为手段,作为俄罗斯法治建设和国家振兴的精神根基。
这种思想以国家主义为核心,融合了民族主义、自由主义、宗教意识及社会主义的混合理念,旨在唤起人们积极的爱国主义精神。
这种融合了东西方文化的思想意识在法治进程中被赋予这样一种功用:
促进公民意识的形成,激发民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热情。
应当特别指出,那些长时间积习形成和保留下来的神学观念甚至出现在法律遵守的明示宣告中,在俄罗斯社会法律文化和公民法律意识形成过程中,其同国家法律规范在社会秩序调整过程所发挥的必要性和强制力一样,对人们产生了同样的约束效力,对俄罗斯社会和民众来说,这是一种双重信仰。
现代俄罗斯法治精神根基的构筑正是在这种情形下展开的,它既有对西方法治思想的吸收与借鉴,同时又包含传统因素中的宗教因素和神权思想的成分。
现如今,俄罗斯正试图借助宗教的力量,进行一场具有现代性特征的“东正教文化复兴”运动。
用宗教的力量统一民众的思想,净化人们的心灵,恢复被破坏和遗失了的传统美德。
用宗教来感召人们对善的追求和重新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东正教不仅在复兴民族精神、净化社会风气、进行德化教育、重塑俄罗斯民族品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随着社会道德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在俄罗斯法治国家构建过程中,宗教的精神感召力和指引作用也越来越多地发挥出积极作用。
最后,俄罗斯确立了以“公民性型塑”为核心的法治文化根基构建的基本方向。
从西方社会的法治实践来看,公民性是市民社会能否发挥“私人领域”作用,即监督与制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实现的关键因素。
在文化与思想领域,俄罗斯社会臣民意识浓厚,缺乏独立的公民意识,特别是俄罗斯社会传统积习与国家观念、宗教、民族主义相呼应,形成了严重阻碍俄罗斯法治发展的社会症结。
如何将“臣民”转变成“公民”则成为了俄罗斯法治国家建设的新任务。
为此,俄罗斯试图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手段实现上述目标。
1.力图以新的俄罗斯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实现观念的统一,为增强政治认同感奠定思想基础。
其核心是“国家主义与法律至上”的观念,即一方面突出国家的地位与作用,另一方面强调法律是秩序的源头和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2.利用社会舆论引导和培育公民观念。
普京时期,俄罗斯加强了对新闻媒体的控制。
普京要求媒体在追逐经济利益的同时为国家提供服务,充当社会舆论的引导者,要求新闻工作者应具有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感。
利用社会舆论引导和培育公民观念的主要做法包括:
通过制定和修改大众传媒法等多部涉及传媒的专项联邦法律来扩大公民及社会团体的言论自由,通过传媒机构与政府的对话与合作在新闻媒体上引导和鼓励公民参加政治及社会活动。
3.鼓励社会组织在促进公民性塑造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俄罗斯社会组织包括各种学会、协会、联合会、商会、基金会、促进会等等,它们在捍卫自身权益,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公民性塑造功能,履行着相应的社会职能。
俄罗斯的社会团体法和非政府组织法对社会团体及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义务及活动的价值取向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不同的社会组织代表着不同的公民群体利益和个性化的自由权利主张,它们在捍卫权利、民主参政乃至发起社会运动的过程中,能够使其成员增加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双重”生活的认知和体验,感受制约权力、权利保障的必要性及其方式和功效,从而增强公民对社会的责任感和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以及立足于公益的公共精神和自律意识。
例如:
由普京倡导、依据《俄联邦社会院法》建立的俄罗斯社会院自2005年成立以来,在国家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包括提交一系列法律修正案并监督各项法案的落实情况,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国家计划的实施。
其2006年公布的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社会状况的报告,在分析俄罗斯公民社会的性质、结构、发展方向和战略的基础上,为实现公民社会的目标制定了具体措施,这对俄罗斯公民社会的建设和法治目标的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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