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线路纵断面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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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线路纵断面设计
铁路线路纵断面设计
3.2纵断面
3.2.1设计线(或区段)的限制坡度应根据铁路等级、地形条件、牵引种类和运输要求比选确定,并应考虑与邻接铁路的牵引质量相协调,但不得大于表3.2.1规定的数值。
表3.2.1限制坡度最大值(‰)
3.2.2根据地形、工程和运输需求,经过比选,各级铁路均可采用加力牵引坡度。
加力牵引坡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力牵引坡度应集中使用。
加力牵引地段宜与区段站或其他有机务设备的车站邻接。
2加力牵引坡度应根据牵引质量、机车类型、机车台数及加力牵引方式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ij1——加力牵引坡度(‰),以0.5‰为单位取值;
n——机车台数;
λy——机车牵引力使用系数,取λy=0.9;
λk——第k台机车的牵引力取值系数,根据加力牵引方式和操纵方法按国家现行标准《列车牵引计算规程》TB/T1407的规定取值;
Fjk——第k台机车在本务机车计算速度时的牵引力(N);
Pk——第k台机车的质量(t);
Q——牵引质量(t);
w′0k——第k台机车在本务机车计算速度时的单位基本阻力(N/t);
w″0——车辆在本务机车计算速度时的单位基本阻力(N/t);
g——重力加速度,取9.81m/s2。
3各级铁路电力、内燃牵引的加力牵引坡度值分别不得大于30.0‰和25.0‰。
4采用相同类型的机车加力牵引时,各种限制坡度相应的加力牵引坡度可采用表3.2.2规定的数值。
表3.2.2电力和内燃牵引的加力牵引力坡度(‰)
注:
内燃牵引的加力牵引坡度值是按机车牵引力未进行海拔与气温修正计算的,条件不同时应按公式(3.2.2)计算确定。
3.2.3轻、重车方向货流显著不平衡,将来也不致发生巨大变化,且分方向采用不同限制坡度有显著经济价值时,可分方向选择限制坡度,但Ⅰ级铁路仅在特殊困难条件下,有充分技术经济依据时方可采用。
轻车方向的最大坡度值不宜大于重车方向的三机牵引坡度值,且应进行重车方向的下坡制动安全检算。
3.2.4改建既有线时,对局部超过限制坡度的地段,若降坡将引起困难工程,且运营实践和牵引计算检算证明列车可以利用动能以不低于机车计算速度通过的坡度,可予保留,但既有线为双线时,不应妨碍自动闭塞的采用。
增建第二线时,对既有线超过限制坡度的地段,可作为单方向行车的下坡线,但不应妨碍自动闭塞的采用。
3.2.5最大坡度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坡度减缓(或折减)。
1平面曲线(指加缓和曲线前的圆曲线,下同)范围内应进行曲线阻力所引起的坡度减缓,其减缓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式中△ir——曲线阻力所引起的坡度减缓值(‰);
R——曲线半径(m);
l——坡段长度(m),当其大于货物列车长度时采用货物列车长度;
∑α——坡段长度(或货物列车长度)内平面曲线偏角总和(°)。
2长度大于400m的隧道线路坡度不得大于最大坡度乘以表3.2.5规定的系数所得的数值。
位于曲线地段的隧道,应先进行隧道坡度折减,再进行曲线坡度减缓。
表3.2.5电力和内燃牵引铁路隧道内线路最大坡度折减系数
内燃机车牵引列车通过长度小于或等于1000m的隧道时,最低运行速度不得小于机车的最低计算速度(Vjmin),隧道长度大于1000m时不得小于Vjmin+5km/h。
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隧道外设计加速缓坡。
3改建既有线按上述规定减缓或折减将引起巨大工程时,可以保留原标准。
3.2.6相邻坡段的连接宜设计为较小的坡度差。
相邻坡段的坡度差不得大于表3.2.6规定的数值。
表3.2.6相邻坡段最大坡度差
改建既有线如有充分技术经济依据时,其相邻坡段的坡度差可保留原数值。
3.2.7纵断面宜设计为较长的坡段,坡段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为160km/h的路段,坡段长度不应小于400m,且最小坡段不宜连续使用两个以上。
2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小于160km/h的路段:
1)坡段长度不宜小于表3.2.7规定的数值。
表3.2.7最小坡段长度(m)
2)凸形纵断面顶部为缓和坡度差而设置的分坡平段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
3)困难条件下,因坡度减缓或折减而形成的坡段、长路堑内为排水而设置的人字坡坡段长度均可减至200m。
3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的坡段长度在困难条件下可减至200m。
3.2.8竖曲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坡段的坡度差符合下列条件时,应以圆曲线形竖曲线连接。
1)路段设计速度为160km/h的地段,当相邻坡段的坡度差大于1‰时,竖曲线半径应采用15000m。
2)当路段设计速度小于160km/h,相邻坡段的坡度差大于3‰时,竖曲线半径应采用10000m。
2下列地段不得设置竖曲线;当路段设计速度大于120km/h时,不得设置变坡点:
1)缓和曲线地段;
2)明桥面桥上;
3)正线道岔范围内。
3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为160km/h的地段,竖曲线与平面圆曲线不宜重叠设置,困难条件下竖曲线可与半径不小于2500m的圆曲线重叠设置;特殊困难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选,竖曲线可与半径不小于1600m的圆曲线重叠设置。
4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若既有线是采用抛物线形竖曲线,且折算竖曲线半径不小于上述规定,则可保留既有线的坡段连接标准。
特别困难条件下,竖曲线的位置可不受缓和曲线位置的限制。
5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小于或等于100km/h的地段,若改造竖曲线与道岔重叠处,引起困难工程,且竖曲线半径不小于10000m者可予保留。
3.2.9增建的第二线与既有线在共同路基上且线间距不大于5m时,两线的轨面高程宜相等(曲线地段为内轨面等高)。
困难条件下,个别地段的两线轨面可有不大于30cm的高程差,但在易受雪埋的地段,轨面高程差不应大于15cm。
道口处相邻两线不宜有轨面高程差,困难条件下高程差不应大于10cm。
线间距大于5.0m的并肩道口,相邻两线轨面高程差形成的坡度不应大于2%。
3.2.10改建既有线纵断面利用道碴起道提高轨面高程时,起道高度不宜大于50cm。
降低轨面高程需挖切道床时,个别地点的道床厚度可较规定标准减小5cm,但道床厚度不得小于25cm。
降低轨面高程不宜采用挖切路基的措施,仅在受建筑限界、建筑物构造限制及为消除路基病害地段方可采用。
3.2.11涵洞和道碴桥面桥可位于任何纵断面坡道上。
明桥面桥宜设在平道上,如将跨度大于40m或桥长大于100m的明桥面桥设在大于4‰的坡道上,应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
3.2.12隧道内的坡道可设置为单面坡或人字坡,地下水发育的长隧道宜采用人字坡。
其坡度值不宜小于3‰,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5℃的地区地下水发育的隧道内可适当加大坡度。
3.2.13车站站坪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坪宜设在平道上。
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1.0‰的坡道上。
特殊困难条件下,有充分技术经济依据时,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
改建车站在特殊困难条件下,如有充分技术经济依据,可保留既有坡度,但应采取防溜安全措施。
2咽喉区的正线坡度,宜与站坪坡度相同。
特殊困难条件下,可将咽喉区设置在限制坡度减2‰的坡道上,但区段站、客运站和中间站、会让站、越行站咽喉区的正线坡度分别不得大于2.5‰和10‰。
咽喉区外的个别道岔和渡线可设在不大于限制坡度的坡道上。
改建车站的咽喉区,在特殊困难条件下,有充分技术经济依据时,可设在不大于限制坡度或双机牵引坡度的坡道上,但区段站和中间站、会让站、越行站咽喉区的坡度分别不得大于4‰和15‰。
3车站的站坪坡度均应保证列车的起动。
3.2.14旅客乘降所应设在能保证旅客列车起动且坡度不大于8‰的坡道上。
特殊困难条件下,有充分技术经济依据时,可设在坡度大于8‰的坡道上。
3.2.15限制坡度小于或等于6‰的内燃牵引铁路,编组站、区段站和接轨站进站信号机前的线路坡度,不能保证货物列车顺利起动时,应设置起动缓坡。
其他车站除地形困难者外,也宜设置起动缓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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